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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实验室工作制度 (一)凡直接面向病人开展各类检查项目的医学实验室,必须严格执行卫生部颁发的(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二)临床检验项目准入管理1、承当为临床服务的实验室的室内质控、室间质评、实验项目比对或其它验证方法必须符合北京市及医院的有关规定。对临床检验项目比对有困难时,实验室应对方法学进行评价,包括准确性、精细度、特异性、线性范围、稳定性、抗干扰性、参考值范围等,并有质量保证措施。2、符合上述条件的实验室,其检验结果必须能与医院计算机信息系统接口,检验项目结果能够在检验科及临床科室终端设备查询。3、医院应对检验结果报告单统一设计格式,出具报告时间符合北京市有关规定(2
2、个工作日)。4、上述实验室应能够为临床提供检查结果的解释和咨询服务。(三)医学实验室检验项目的质量管理及控制要求1、检验科:负责全院所有为临床提供服务检验项目的实验室的技术管理和指导,负责贯彻行业管理规定和接待有关行业检查;负责对实验室技术质量管理,技术培训和定期检查;对其业务管理要等同于检验科各专业组质量管理要求。2、实验室:为临床提供服务的实验室必须严格执行医院相关管理规定;服从检验科的技术管理和业务指导;定期向检验科报告质控结果。3、医务处和科研处:共同负责所有临床检验项目的管理协调工作,在检验科的技术指导下,负责定期质量监督工作。1.准备器械包时,查对品名、数量、质量、清洁度。2.发器
3、械包时,查对名称、消毒日期。3.收器械包时,查对数量、质量、清洁处理情况。(四)特殊检查室(心电图、脑电图、超声波、基础代谢等)1.检查时,查对科别、床号、姓名、性别、检查目的。2.诊断时,查对姓名、编号、临床诊断、检查结果。3.发报告时查对科别、病房。其他科室亦应根据上述要求精神,制定本科室工作的查对制度。(五)会诊制度1.凡遇疑难病例,应及时申请会诊。2.科间会诊:由经治医师提出,上级医师同意,填写会诊单。应邀医师一般要在两天内完成,并写会诊记录。如需专科会诊的轻病员,可到专科检查。3.急诊会诊:被邀请的人员,必须随请随到。4.科内会诊:由经治医师或主治医师提出,科主任召集有关医务人员参加
4、。5.院内会诊:由科主任提出,经医务科同意,并确定会诊时间,通知有关人员参加。一般由申请科主任主持,医务科要有人参加。6.院外会诊:本院一时不能诊治的疑难病例,由科主任提出,经医务科同意,并与有关单位联络,确定会诊时间。应邀医院应指派科主任或主治医师前往会诊。会诊由申请科主任主持。必要时,携带病历,陪同病员到院外会诊。可以将病历资料,寄发有关单位,进行书面会诊。7.科内、院内、院外的集体会诊:经治医师要具体介绍病史,做好会诊前的准备和会诊记录。会诊中,要具体检查,发扬技术民主,明确提出会诊意见。主持人要进行小结,认真组织施行。(六)转院、转科制度1.医院因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对不能诊治的病员,
5、由科内讨论或由科主任提出,经医务科报请院长或主管业务副院长批准,提早与转入医院联络,征得同意后方可转院。2.各盛市、自治区级医院病员(包括门诊病员)需转外地医院治疗时,应由所在医院科主任提出,经院长或业务副院长同意,报请盛市、自治区卫生厅批准办理手续。急性传染并麻风并精神并截瘫病人,不得转外省市治疗。3.病员转院,如估计途中可能加重病情或死亡者,应留院处置,待病情稳定或危险过后,再行转院。较重病人转院时应派医护人员护送。病员转院时,应将病历摘要随病员转去。病员在转入医院出院时,应写治疗小结,交病案室,退回转出医院。转入疗养院的病员只带病历摘要。4.病员转科须经转入科会诊同意。转科前,由经治医师开转科医嘱,并写好转科记录,通知住院处登记,按联络的时间转科。转出科需派人陪送到转入科,向值班人员交代有关情况。转入科写转入记录,并通知住院处和营养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