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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医院医疗差错、事故登记报告处理制度(6)_物业经理人 医院医疗过失、事故登记报告处理制度(六) 1、医务科、护理部及各临床科室、医技科室都应建立医疗过失、事故登记、争论报告制度。由科主任、护士长或指派专人登记发生过失、事故的经过、缘由及后果,务必做到精确,准时组织争论,总结阅历教训,分清责任。 2、凡发生医疗过失、事故或可能是医疗过失、事故的时间,当事人应马上向本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准时向医务科或护理部报告。发生严峻过失或医疗事故后,应马上组织抢救,并报告医务科和院领导。对重大事故,妥当做好善后工作。当事人及所在科室应主动填写过失登记表或医疗事故登记表。 3、过失、事故发生后,如不准时
2、(当即)汇报,或有意隐瞒,事后发觉,要依据情节轻重予以严厉处理。 4、过失、事故发生后,医务科护理部及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要仔细调查事故的具体经过,并必需于当班或当时完成调查经过(含争论),尽快作出精确的科学结论,由医院依照有关规定进展处理。 5、医务科、护理部在组织调查处理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过程中,应有专人保管有关病案和资料,任何人不得涂改、伪造、隐瞒、销毁、丧失,违者按情节轻重予以严厉处理。 6、为查明事故和医疗纠纷缘由,必要时要向死者家属准时提出尸检要求,要有书面要求及家属的答复意见。如拒绝和拖延尸检尸检而影响对死因的推断,由拒绝和拖延一方负责。为确保尸检结果的牢靠性和精确性,应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展尸检。 7、状况检查清晰后,由院、科向家属、单位做具体说明。任何人不得随便向其家属及单位解释。必需严格遵守爱护性医疗措施。 8、各科室要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实行措施,有效防止和避开重大过失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