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水规范〔2020〕8号.doc

上传人:创****公 文档编号:82952707 上传时间:2023-03-27 格式:DOC 页数:16 大小:5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桂水规范〔2020〕8号.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6页
桂水规范〔2020〕8号.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桂水规范〔2020〕8号.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桂水规范〔2020〕8号.doc(16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水 利 厅 文 件桂水规范20208号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水利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范水利建设市场秩序,保障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提升工程质量与安全,我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修订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2020年9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制定目的】为规范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等法规

2、、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以下简称全区)按照水利基本建设程序且依法必须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防潮、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新建、续建、改建、扩建、加固、修复)工程建设项目。其他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可参照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权限划分】全区水利工程建设依项目权属分级管理,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施建设管理和监督管理。第四条 【工作职责】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一)指导全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利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和水利建设市场信

3、用体系建设;(二)负责本级实施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三)监督管理自治区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负责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审批的大型水利工程及新建中型拦河蓄水工程的建设活动。 设区市及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一)组织实施辖区内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利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和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二)负责本级实施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三)监督管理辖区内水利工程的建设活动。第五条 【建设程序】水利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按建设程序进行,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准备、初步设计、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第六条 【建设制度与模式】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执行项目法

4、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各地可以根据实际采用代建制、设计施工总承包等建设模式。第二章 建设管理第一节 项目法人第七条 【项目法人组建】水利工程在开展施工准备之前,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组建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以下统称项目法人)。(一)自治区本级实施的水利工程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二)跨设区市的水利工程,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相关设区市组建项目法人。(三)其他水利工程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 (四)由政府部门组织实施的中、小型水利工程,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采用集中建设管理模式,按

5、照县域或项目类型组建项目法人。(五)项目法人的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应当与所承担工程规模、重要性和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六)鼓励各级政府根据实际,组建专职项目法人,负责本地区水利工程建设。第八条 【项目法人职责】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对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管理负总责。第九条 【项目法人考核管理】组建项目法人的单位为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法人的考核和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对项目法人的考核制度,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第十条 【回避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利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主体,不得直接履行项目法人职责。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

6、在项目法人单位任职期间不得同时履行与本项目相关的水行政管理职责。第二节 招标投标管理第十一条 【实施依据】水利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的采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第十二条 【集中交易】依法必须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集中交易。第十三条 【规范招标人行为】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项目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方式组织招标工作,科学、合理制定分标方案。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发布的招标文件标准文本编制招标文件,不得设置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的不合理条款;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的投标文件订立承包合同,不得强行增加附加条

7、款,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第十四条 【优化采购模式】由政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小型水利工程项目,可采取多个项目打捆招标等方式进行。第十五条 【规范招标代理行为】招标人应当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工程招标代理书面委托合同。招标代理机构应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依法开展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对招标代理业务承担法律责任。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严格依法查处招标代理违法违规行为。第十六条 【评标专家管理】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水利行业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与管理,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管理工作。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评标专家的评标行为进行监督

8、管理,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评标专家依法依规处理,并将处理情况逐级上报。因违法违规被暂停、取消评标资格的评标专家,在暂停、取消评标资格期限内不得参与依法必须招标水利工程的评标活动。第十七条 【行政监督管理】全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依法处理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第三节 建设监理第十八条 【监理资质】监理单位应当按规定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第十九条 【监理原则】监理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有关技术标准,独立、公正、诚信、科学地开展监理工作,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第二十条 【监理主要职责

9、】监理单位应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开展水利工程施工质量、进度、资金的控制活动,以及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的监理工作,加强信息管理,协调施工合同有关各方之间的关系。第二十一条 【监理要求】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项目法人不拨付工程款。第二十二条 【监理监督】项目法人应当加强合同履约管理,依据监理合同对监理单位进行履约检查,及时依合同对违约单位

10、进行处理。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对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履行监理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四节 建设实施第二十三条 【施工准备】水利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已经批准,年度水利投资计划已下达或建设资金已落实,项目法人即可开展施工准备。施工准备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施工现场的征地、拆迁;(二)完成施工用水、电、通信、路和场地平整等工程;(三)必须的生产、生活临时建筑工程;(四)实施经批准的应急工程、试验工程等专项工程;(五)组织招标设计、咨询、设备和物资采购等服务;(六)组织相关监理招标,组织主体工

11、程招标准备工作。第二十四条 【主体工程开工】水利工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主体工程方可开工建设:(一)项目法人已经组建或明确;(二)初步设计已经批准,施工图设计满足主体工程施工需要;(三)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四)主体工程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已经确定,并分别订立了合同;(五)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已办理;(六)主要设备和材料已经落实来源;(七)施工准备和征地移民等工作满足主体工程开工需要。第二十五条 【开工备案】水利工程具备开工条件后,项目法人自主确定工程开工。开工日期以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合同工程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为准。项目法人应当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开工情况书面报告报项目主管部门和上一级

12、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六条 【项目法人主要工作】项目法人应当加强建设管理,做好如下工作:(一)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组织工程建设;(二)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设计变更的审核与报批工作;(三)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组建现场管理机构;(四)开工前办理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手续;(五)负责与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协调落实工程建设外部条件;(六)依法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材料及设备等组织招标,签订并严格履行有关合同;(七)组织编制、审核、上报项目年度建设计划和建设资金申请,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年度工程建设资金,按时完成年度建设任务和投资计划,严格按照概预算控制工程投资,用好、管好建

13、设资金;(八)负责监督检查现场管理机构建设管理情况,包括工程投资、工期、质量、安全生产和工程建设责任制等情况;(九)负责组织制订、上报在建工程度汛方案,落实安全度汛措施,并对在建工程安全度汛负责;(十)负责按照项目信息公开的要求向项目主管部门提供项目建设管理信息;(十一)负责组织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十二)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组织或参与工程验收工作;(十三)负责工程档案资料的管理,包括对各参建单位所形成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 【勘察设计服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水利工程勘察、设计业务,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做好勘察设计文件技术交底,按

14、合同约定提供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开展现场勘察设计服务,并对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管理】施工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水利工程施工业务,按照合同约定和投标承诺组织人员、机械、设备和材料按时进场,对施工质量、安全、进度负直接责任。第二十九条 【人员变更管理】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主要管理人员,在项目建设期间不得随意更换,确需更换的应按合同约定办理手续,更换后的人员具有的资格和条件不应低于原投标承诺。第三十条 【其他参建单位】质量检测、咨询、设备供应、机械制造安装等其他参建单位要切实履行合同约定和投标承诺,按法

15、律、法规、规程规范、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开展相应工作。第三十一条 【资金管理】项目法人要严格控制建设成本,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批准的工程建设内容、规模和标准使用资金,严禁转移、侵占和挪用工程建设资金。第三十二条 【造价管理原则】水利工程计价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遵循投资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或者招标控制价,预算或者招标控制价控制结算的原则。第三十三条 【投资控制】经批准(核定)的概算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一般不得突破。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和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参建单位应当加强项目投资全过程管理,保障项目总投资控

16、制在概算以内。第三十四条 【预算编制要求】工程预算或者招标控制价应当依据水利水电工程设计工程量计算规定、工程预算定额、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设计文件、招标文件、施工现场情况和施工方案编制。第三十五条 【公示公开】全区水利工程推行项目信息公开,依法接受社会监督。水利工程开工后,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公示牌,公示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工期、各参建单位名称及责任人姓名、项目质量负责人、农民工工资支付维权方式、行政监督单位电话等信息。第五节 质量与安全第三十六条 【工作方针】全区水利工程建设必须贯彻执行“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第三十七条 【质量与安全管理体制】水利工程质量

17、实行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严格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质量与安全管理体系,落实专职机构和人员。第三十八条 【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水利工程实行质量与安全监督登记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以设立现场监督项目站(组)、派驻监督员、巡查、抽查等方式,对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进行强制性监督。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的监督管理,不代替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应负的质量与安全管理职责。第六节 工程验收第三十九条 【工程验收】水利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

18、,验收主持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第四十条 【验收计划】项目法人应在工程开工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制定验收工作计划,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和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第四十一条 【验收不通过】水利工程验收不通过的,验收主持单位应明确理由并提出整改意见。项目法人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验收。第四十二条 【各参建单位责任】项目法人和相关参建单位依据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要求和合同约定,履行各自验收职责,并对所提交验收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负责。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一节 工程监督第四十三条 【监督检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

19、工,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按计划开展稽察、检查、巡查、督导等工作。第四十四条 【水利稽察】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对水利工程建设实施稽察。稽察实行分级组织、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第四十五条 【稽察计划】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水利投资情况和水利重点工作安排,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年度稽察工作计划。年度稽察项目安排要避免重复交叉和空白盲区。第四十六条 【稽察人员管理】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全区水利稽察专家库,对水利稽察人员进行管理,设区市及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管理工作。全区水利稽察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第四十七条 【质量与安全监督】各级

20、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组织开展质量与安全抽查、检查、巡查,每年度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项目进行质量监督检测,对质量与安全薄弱环节进行重点质量监督检测。第二节 市场监督第四十八条 【加强市场监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水利建设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市场准入和招标投标行为,强化履约监管,加强信用体系建设。第四十九条 【规范市场准入】凡取得国家水利工程建设相应类别资质资格许可的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依法在全区范围内参与相应水利工程建设。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设置法律、法规之外的市场准入门槛,不得抬高或降低招标工程对应的资质资格等级,不得自行设置或变相设置从业人员资格。第五十条 【强

21、化履约监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场主体履约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依规查处出借借用资质、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第五十一条 【信用体系建设】参与水利工程建设的市场主体应当按有关规定填报信用信息,并对其填报的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全区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信用评价管理等工作,按照水利部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 附 则第五十二条 【实施细则】各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 【解释主体】本办法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五十四条 【实施日期】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桂水基200749号)同时废止。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办公室 2020年9月7日印发 15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管理文献 > 事务文书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