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水规范〔2021〕1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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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水 利 厅 文 件桂水规范20211号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广西小型水库运行管理工作规则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水利局,各有关水库主管部门(机构、企事业单位):为规范和加强我区小型水库运行管理工作,保障小型水库安全运行和效益发挥,自治区水利厅制定广西小型水库运行管理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2021年12月30日(此件公开发布)广西小型水库运行管理工作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管理,保障水库工程安全和效益发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

2、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水利部相关规章制度,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安全运行管理。本规则所称小型水库,指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的水库。根据小型水库所处位置的重要性和功能定位,划分为重要小型水库和一般小型水库,具体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水库主管部门认定。原则上,小(1)型或坝高15米以上的小(2)型,以及坝高15米以下影响下游城镇、铁路公路、重要管线和军事设施安全的小(2)型水库宜为重要小型水库,其他小(2)型宜为一般小型水库。第三条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和防汛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按照统一领导

3、、综合协调、属地管理、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逐库落实水库大坝安全政府责任人、主管部门责任人、管理单位责任人“三级责任人”和防汛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巡查责任人“三个责任人”,在水库大坝醒目位置和媒体上公示公告,并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责任人如有调整应及时更新。“三级责任人”和“三个责任人”可统筹设置。第四条 小型水库的管理单位(或产权所有者)对其安全运行管理负直接责任,水库主管部门负监督管理责任,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监督指导责任,地方人民政府负领导责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小型水库的管理单位职责由相应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承担,主管部门职责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

4、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承担。实行区域集中管护、政府购买服务、“以大带小”、“小小联合”等管护模式的乡镇村组分散管理的小型水库,其管理单位职责由相应的管护主体承担。第五条 公益性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管理经费按管理权限由市县人民政府负主体责任,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经营性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管理经费主要由小型水库的管理单位(或产权所有者)及其主管部门负责筹措。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管理经费主要包括水库运行管理基本支出、维修养护、安全鉴定和除险加固等事项的经费。第二章 工程设施第六条 小型水库大坝建筑物应满足设计和安全运用要求,不满足要求的应依据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除险加固、降等、报废处置,满足

5、要求前应采取限制运用措施。第七条 挡水建筑物顶高程应当满足防洪安全及调度运用要求,建筑物结构、渗流及抗震安全应符合有关标准要求,库岸边坡应符合稳定安全要求。第八条 小型水库应当按照防洪标准和洪水条件设置泄洪设施。泄洪建筑物应当满足防洪安全要求,结构及抗震安全应符合有关标准要求,操控设施应满足安全运用要求,库区和上下游行洪通道应保持畅通。第九条 输水建筑物结构及抗震安全应符合有关标准要求,操控设施应满足输水运用要求。土石坝穿坝结构物应当满足接触渗流安全要求,废弃的穿坝结构物应做好防渗安全处理。有生态流量泄放要求的小型水库,应根据条件,经科学论证,改进调度或增设必要的泄放设施。第十条 闸门及启闭设

6、施应当满足运行和安全要求,不得存在异常变形、破损、卡阻等影响启闭操作的问题,机械部件维护良好,电气设备工作正常。第十一条 小型水库应配置必要的管理设施。(一)设置库水位、降水量、视频图像等雨水情测报设施,重要小型水库设置渗流量、渗流压力、表面变形等必要的大坝安全监测设施;(二)管理用房应满足管护人员值班值守所必须的工作生活条件,重要小型水库应保障电力供应;(三)防汛道路满足防汛抢险交通要求;(四)通讯满足报汛和紧急情况下报警的要求,重要小型水库应具备两种以上的有效通信手段;(五)设立安全警示标识、责任制公示牌等,在大坝醒目位置公示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第三章 运行管护第十二条 设区市、县级人

7、民政府负责本辖区所属小型水库的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将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纳入相关规划、计划及河湖长制管理体系;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政府责任人和防汛行政责任人,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水库安全管理和防汛工作,组织开展水库防洪抢险应急预案演练,做好安全运行管理应急处置工作;按规定要求落实水库管理机构、人员和经费,划定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第十三条 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区小型水库运行管理实施行业监督和业务指导。负责组织起草制定有关小型水库运行管理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负责水库大坝注册登记资料汇总工作;组织实施工程运行管理监督检查。设区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属地管理、分级负

8、责”原则,对辖区内小型水库运行管理实施行业监管和业务指导。督促和指导落实水库大坝安全“三级责任人”和防汛“三个责任人”,监督考核水库安全和防汛“三级(个)责任人”履职情况,组织做好对相关责任人的技术培训;建立小型水库管理制度,监督指导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管理,负责汇总水库大坝注册登记资料;监督指导落实水库防汛预报、预警、预演、预案措施;组织开展辖区内小型水库防汛检查、隐患排查、安全运行监督检查,提出整改要求,督促落实问题整改;组织开展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工作,依法依规实施监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库主管部门对小型水库管理标准化、信息化工作进行指导,建立完善专业化社会化管护机制,对

9、乡镇村组分散管理的小型水库,明确管护责任,实行区域集中管护、政府购买服务、“以大带小”、“小小联合”等管护模式。第十四条 水库主管部门负责小型水库安全运行与防汛监督管理,明确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筹措安全运行管理经费;落实各项安全运行管理制度,落实雨水情测报和重要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监测设施,落实水库防汛预报、预警、预演、预案措施;落实问题整改;对所属水库大坝进行注册登记,申请划定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督促管理单位(或产权所有者)或管护人员履行职责。第十五条 水库管理单位(或产权所有者)对所属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管理负直接责任,执行安全运行管理各项制度,组织开展工程日常管理、值班值守、隐患排查、

10、调度运用、巡视检查、安全监测和维修养护等工作,做好巡查维护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第十六条 租赁、承包后的小型水库安全责任仍由水库管理单位(或产权所有者)承担,水库的租赁、承包或其他经营活动应服从大坝安全、防洪安全、农业灌溉、乡村供水和生态保护优先,不得影响除险加固、日常维护、安全监测等管理工作,不得改变工程结构和特征指标,不得设置影响防洪和调度运用的障碍物,不得危害水库水体质量和生态环境。第十七条 小型水库防汛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和巡查责任人应当履行防汛工作职责,做好防汛检查、汛期值守、雨水情测报和工程安全巡查,落实防汛抢险各项准备工作。第四章 管理措施第十八

11、条 没有管理机构的小型水库,每座水库都应当明确有专人管理,其中小(1)型水库至少3人、重要小(2)型水库至少2人、一般小型水库至少1人;汛期应落实至少3名防汛值班值守人员,防汛值班值守人员应当经过专门培训。小型水库管理(管护)人员应参加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培训并通过考核。乡镇村组分散管理的小型水库,实行区域集中管护、政府购买服务、“以大带小”、“小小联合”等管护模式的管护人员,由相应的管护主体落实。第十九条 小型水库应根据工程实际建立调度运用、巡视检查、闸门操作、维修养护、防汛值班、防汛抢险、隐患报告、技术档案管理等制度并严格执行,重要小型水库应建立工程监测制度。结合实际编制应急组织体系图

12、、应急响应流程图、险情报告与应急处置工作流程图、人员应急转移路线图、允许最大降雨量查算表和分级应急响应表等“四图二表”并上墙明示。第二十条 水库大坝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执行水利部制定的水库大坝注册登记管理办法和自治区相关规定要求。水库管理单位(或产权所有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指定注册登记机构申报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发生水库降等、大坝安全状况变化、功能任务改变、运行条件变化等情况,应在3个月内办理变更登记。已注册登记的水库大坝需要报废处理的,应在水库报废工作验收完成后3个月内办理注销手续。第二十一条 小型水库主管部门或管理单位(或产权所有者)应当编制调度运用方案,有条件的重要

13、小(1)型水库应按有关标准编制调度规程。调度运用方案按管辖权限由水库所在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备案后执行。批准的调度运用方案应及时组织推演。当调度运用条件或依据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修订,并履行审批备案程序。汛期不得擅自超过汛期限制水位蓄水运用,非汛期不得擅自超过正常蓄水位(控制水位)运用。第二十二条 水库管理单位(或产权所有者)或管护人员应按规定开展巡视检查和安全监测,具体检查内容参照SL551、SL601和附录,重点检查大坝渗流、结构变形、溢洪道冲刷等工程隐患情况和库区雨水情、运行水位、监测设施设备等非工程隐患情况,做好巡视检查记录,形成隐患问题清单,及

14、时报告并限期完成整改,对短期不能整改的安全隐患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工程安全。遇高水位、洪水期、地震后等情况应当加强巡视检查。第二十三条 小型水库日常巡查应按规定要求和技术标准开展,巡查频次原则要求如下:(一)汛期每天至少1次、非汛期每周至少1次。具体频次各地结合实际确定;(二)灾害性天气预警期间或出现强降雨天气、暴雨洪水、高水位、库水位骤变、有感地震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大坝安全运用的特殊工况下,应24小时驻库巡查;(三)水库初蓄期,按经批准的下闸蓄水方案要求执行且每天不少于1次,并视情况加密巡查。第二十四条 水库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或产权所有者)应当组织开展工程养护修理,保持坝面整洁,保持工程结构、监

15、测设施、启闭设备等情况良好,及时处理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内的杂草滋生、蚁鼠危害和围坝垃圾等问题。第二十五条 小型水库大坝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参照执行水利部制定的小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管理办法,达到安全鉴定期限的水库,必须按期开展鉴定。首次安全鉴定应在新建、改(扩)建、除险加固工程竣工验收后5年内完成,未及时竣工验收的应在蓄水验收或投入使用后5年内完成。后续安全鉴定应每10年内完成一次。运行中遭遇大洪水、强烈地震等影响安全的重大事件,工程发生重大事故或异常现象后,应及时组织安全鉴定。第二十六条 对鉴定为三类坝、二类坝的水库,水库主管部门应当督促管理单位(或产权所有者)及时实施除险加固和安全隐患治理

16、。对水库规模萎缩、功能丧失等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实施降等或报废。安全隐患消除前,应当落实控制运用措施,修订完善应急预案。鉴定为三类坝的病险水库原则上主汛期一律空库运行。对承担供水、灌溉任务且为难以替代水源的病险水库,在大坝主体部分没有病险且具备有效放空条件和抢险道路、落实专人巡查值守、加强观测、保障通讯等管理措施的前提下,应编制控制运用计划,经充分论证、水库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当地政府批准,降低水位运行。第二十七条 小型水库应当建立工程档案,由水库管理单位(或产权所有者)管理或由水库主管部门集中管理。重要小型水库应建立工程情况、建设与改造、运行与维护、检查与观测、安全鉴定等工程档案。一般小型水库应加

17、强技术资料积累,不断查清补齐工程档案。第二十八条 小型水库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要求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水库开发利用应当服从防洪安全、大坝安全、供水安全、水资源保护、水生态环境保护和水污染防治要求,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指导水库主管部门或管理单位(或产权所有者)加强对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内有关活动的管理。第五章 应急管理第二十九条 水库主管部门、管理单位(或产权所有者)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小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防汛)应急预案,一般小型水库可以根据实际制定应急工作方案。水库大坝安全管理(防汛)应急预案应与地方政府总体应急预案衔接协调。应急预案或

18、应急工作方案应当报水库大坝安全政府责任人(防汛行政责任人)所在同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并报上一级应急管理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当水库工程情况、应急组织体系、下游影响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组织修订,履行审批和备案程序。第三十条 水库管理单位(或产权所有者)或管护人员等发现大坝险情时应立即报告水库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或政府派出机关),按预案方案及时发出警报、迅速组织开展险情处置。第三十一条 水库主管部门、管理单位(或产权所有者)应根据防汛抢险需要,储备必要的防汛抢险与应急救援物料器材。采用委托代储的,应与代储单位(个人)签订代储协议,明确防汛物料调运等内容,实

19、时掌握储备动态。第三十二条 水库所在地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主管部门应加强应急预案的宣传,按照应急组织体系、应急响应机制及确定的撤离信号、路线、方式及避难场所,采取桌面推演和实战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和群众撤离演习,提高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可行性、有效性和知晓度。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其辖区内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的监督检查,逐级建立健全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监督检查工作机制。监督检查工作应编制年度计划方案,按计划方案组织开展,规范监督检查方式方法、问题认定、意见反馈、整改销号,依规依纪依法实施责任追究。第三十四条 监督检查工作内容:重点检查挡水、泄水、输水

20、建筑物等运行状况,异常渗漏、变形等安全隐患;检查防汛道路、电力供应、通讯设施、监测设施、物料储备、管理用房等管理设施;检查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与防汛责任制落实、安全管理和防汛三个责任人履职情况、防汛“三个重点环节”落实情况、巡视检查和维修养护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等。第三十五条 水库主管部门、水库管理单位(或产权所有者)应当对照监督检查反馈的问题和整改意见,落实整改责任、制定整改方案、筹措整改经费、按时完成整改,积极消除隐患。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水库监督检查台账,定期盘点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管理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和整改销号信息,汇总报送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六条 监督检查单位应按照水利部小型水库安

21、全运行监督检查办法(试行)规定的问题分类标准和责任追究标准,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认定,根据问题的数量和类别,提请对相关问题水库的直接责任单位、领导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对侵害水库行为,应按管理权限组织调查核实,依规依纪依法处置,按有关规定移送涉嫌违法、涉黑涉恶问题线索,严肃追究违法破坏水库运行安全、损毁工程设施、侵占库区、违规盗采等行为人的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七条 坝高15米以下小(2)型水库中的重要小型水库名录由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报自治区水利厅备案。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由自治区水利厅负责解释。水利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自治区水利厅相关文件规定与本规

22、则不一致的,执行本规则。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录 水库日常巡查记录表巡查时间: 月 日( : - : )实时水位: m (记录时间 : ) 昨日8时至今日8时降水量: mm巡查部位主要检查问题检查结果问题描述坝体坝顶裂缝异常变形积水或植物滋生防浪墙开裂倾斜错断上游坝坡护坡损坏裂缝隆起塌坑架空植物滋生下游坝坡裂缝滑动隆起塌坑坡面冲沟散浸集中渗漏白蚁、兽洞迹象草坡护坡损坏灌木、杂草滋生排水设施损坏垃圾或泥土淤积植物滋生渗漏水浑浊渗漏水量异常坝基左右坝肩裂缝塌坑隆起错动渗水现象蚁穴、兽洞下游坝脚潮湿、渗水隆起冒水、渗水坑反滤体堵塞排水不畅溢洪道进水段障碍物(鱼网等)坍塌淤堵底板、边墙

23、裂缝冲刷、剥落渗水消能设施砂石、杂物堆积冲刷破坏边坡开裂崩塌输水洞(管)进水口边坡裂缝、滑塌堵塞、淤积进水塔混凝土裂缝塔体倾斜、不均匀沉降洞(管)身裂缝渗水闸门及启闭机闸门锈蚀变形漏水启闭设施工作不正常电气设备及备用电源无备用电源运行不正常库区库区侵占垃圾堆放近坝水面冒泡变浑漩涡监测设施雨水情测报设施运行异常大坝安全监测设施运行异常上坝道路标识标牌值班通信水质其他安全风险事项问题处置情况处理措施:报告对象: 报告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报告方式:电话 书面巡查人(签名):巡查负责人(签名):注:巡查部位发现有损坏或异常情况,应在对应的检查结果栏中填写“”,并在相应的问题描述栏中进行描述,如有影像资料,应标明影像资料文件名和储存位置。 17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办公室 2021年12月31日印发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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