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黎族自治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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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昌江黎族自治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0月目 录1 总则11.1 编制目的11.2 编制依据11.3 工作原则11.4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标准21.5 地质灾害风险分析31.5.1 我县地质灾害现状31.5.2 风险分析31.6 适用范围41.7 预案体系42 组织指挥体系52.1 县地质灾害指挥部52.2 县地质灾害指挥部办公室62.3 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72.4 现场指挥部113 预防预警机制173.1 预防措施173.2 监测预警183.3 接警和处警193.4 气象风险预警193.4.1 预警级别193.4.2 预警信息发布203.

2、4.3 预警响应203.4.4 预警响应调整和终止224 地质灾害应急处置234.1 地质灾害灾情与险情报告234.1.1 地质灾害灾情与险情速报234.1.2 地质灾害灾情与险情续报和终报244.2 先期处置244.3 分级响应244.3.1 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级应急响应)244.3.2 中型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级应急响应)254.3.2 小型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级应急响应)264.4 应急处置重点274.5 响应终止284.6 后期处置284.6.1 善后处置284.6.2 社会救助284.6.3 调查评估294.6.4 恢复重建295 应急保障305.1 队伍保障305.2 信

3、息平台保障305.3 物资与资金保障305.4 避难场所保障315.5 应急技术保障315.6 宣传培训315.7 监督检查326 附则336.1 奖励与责任336.2 预案管理336.3 预案演练336.4 预案解释346.5 预案实施时间347 附件341总则1.1 编制目的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一系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为迅速、有序、高效地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及处置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不断提高全县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水平和应急反应、处置能力,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4、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海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昌江黎族自治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昌江黎族自治县机构改革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1.3 工作原则以人为本,保障安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把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降低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统一领导,部门协同。在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建立协同机制,充分发挥有关部门和单位作用,做到统一领导指挥,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协同

5、联动,形成应急工作合力。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坚持属地为主,按照突发地质灾害等级分级负责,上下联动,做到及时、快速、准确应对。1.4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标准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级)、大型(级)、中型(级)和小型(级)四个等级。(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级)。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级)。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

6、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级)。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级)。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7、。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本预案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1.5 地质灾害风险分析1.5.1 我县地质灾害现状截至目前为止,我县共排查核实地质灾害隐患点15处,规模均为小型,威胁人口约242人,潜在经济损失约1522万元。地质灾害类型以崩塌、滑坡以及泥石流为主,其中崩塌4处、滑坡7处、泥石流4处,主要分布在石碌镇、七叉镇、叉河镇、王下乡等地区。1.5.2 风险分析我县境内地质灾害种类主要有:海岸侵蚀、崩塌、河岸崩塌、滑坡、泥石流、水土流失等。其中崩塌灾害多为路边崩塌,其活动较为发育,分布范围广,危害性较大;滑坡与

8、泥石流主要发生在南部山区,规模以中、小型为主,发生频繁,对行人、林地、农田、公路、村寨等形成一定的危害;另外,在矿山区内存在因矿山开挖形成的人为诱发的崩塌、滑坡,部分灾害点已造成了比较大的损失。我县地质灾害的发生多与降雨关系密切,特别是在每年7、8月份热带气旋等暴雨和台风强降雨期间,是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突发性地质灾害的高发期。此外,我县地处地震带,具有发生强震的构造背景,未来存在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可能性,破坏性地震也会引发崩塌、滑坡、泥石流等次生灾害。1.6 适用范围本预案指导全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适用于发生在我县行政区域内,需要由县政府响应处置的,由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

9、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滑坡、崩塌、泥石流、不稳定斜坡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1.7 预案体系本预案是县突发公共事件预案中的专项应急预案,是指导全县突发性地质灾害监测预警、抢险救援与应急处置工作的综合性文件。县各有关部门、乡镇政府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单位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专项方案。2 组织指挥体系县政府成立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地质灾害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县突发性地质灾害监测预警、抢险救援与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指挥小型、中型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先期处置大型、特大型突发地质灾害。各乡镇政府成立相应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先期处置辖区内发生的地质灾害。对于

10、地质灾害范围超出县行政区域的,报请省政府协调指挥,由县政府与有关市县政府联合组织应急处置。2.1 县地质灾害指挥部总指挥:县长或分管副县长副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成员:县政府办公室、县人武部、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委、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教育局、县工信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海南省公路管理局昌江公路分局、县水务中心、县农业农村局、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县卫健委、县市场监管局、县林业局、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武警昌江中队、南方电网海南分公司昌江供电局、中国移动昌江分公司、

11、中国电信昌江分公司、中国联通昌江分公司等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主要职责:(1)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以及有关厅局和县委、县政府的部署要求,统一领导全县突发性地质灾害监测预警、抢险救援与应急处置工作;(2)组织指挥小型、中型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抢险与抗灾救灾工作,先期处置大型、特大型突发地质灾害;(3)分析、判断成灾或多次成灾的原因,制定实施抢险救援和抗灾救灾工作方案;(4)部署和组织有关部门和地区对受灾地进行紧急援救;(5)协调南部战区、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参加抢险救灾;(6)对外发布地质灾害信息;(7)检查、指导乡镇政府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做好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援工作;(8

12、)处理其他与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有关的重要事项。2.2 县地质灾害指挥部办公室县地质灾害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地质灾害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各成员单位有关科室负责人为联络员。主要职责:(1)负责县地质灾害指挥部日常事务,组织贯彻落实县地质灾害指挥部的决策部署;(2)协调县地质灾害指挥部与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各乡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县地质灾害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工作衔接;(3)汇集、上报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险情灾情情况;(4)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5)提出启动、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6)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

13、害发展趋势,评估灾害损失及影响,为县地质灾害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7)组织应急防治与救灾的新闻发布;(8)起草县地质灾害指挥部文件、简报,以及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9)承担县地质灾害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2.3 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县人武部:负责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队和协调解放军部队参与应急抢险救援救灾工作。县委宣传部:负责会同县应急管理局组织指导灾情及其应急救援情况的新闻发布工作;统筹协调应急救援的宣传报道,统一安排新闻媒体采访,做好舆情收集分析和舆论引导管控。县发改委:负责协调应急储备物资的调度工作;负责提出因灾损毁基础设施修复工程及其所需资金的意见和建议;协调安排财政

14、投入的重大救灾和应急处置项目,并监督实施。县公安局:负责协助灾害发生地乡镇政府动员受灾害威胁区域人员疏散转移,情况危急时,依法强制组织避灾疏散;统筹协调有关路段的交通管制和疏导工作,保证应急救援人员、车辆、机械等通行畅通;组织警力做好灾区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工作。县应急管理局:承担应急值守工作,综合研判灾害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汇总灾情信息和依法统一发布灾情;组织协调专、兼职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按程序提请、衔接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调拨和

15、紧急配送;组织开展突发地质灾害调查评估工作;参与灾情及其应急救援情况新闻发布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点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提供灾害发生地地质背景、地质灾害调查等基础数据,为指挥决策提供依据;组织地质灾害应急专家会商研判灾情及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技术建议;指导开展灾区及周边地区地质灾害隐患再排查工作,防范次生地质灾害。县教育局:负责指导受灾害威胁区域学校按照当地政府部署,安排做好师生疏散转移;协调因灾损毁校舍修复和教育、教学资源调配

16、,妥善解决灾区学生就学问题。县工信局:负责组织指导受灾害威胁区域有关工业企业人员疏散转移并开展自救互救;协调灾区能源物资、重要消费品的恢复生产和供应,指导企业做好民爆物品的管理;负责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抢修恢复通信基础设施,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县民政局:负责救济困难群众和流浪群众管理;组织救灾捐赠工作,接收和安排国内外各界捐赠的款物,加强对救灾款物分配、发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组织指导遇难人员善后工作事宜。县财政局:负责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做好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等工作。县生态环境局:负责灾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和环境隐患排查,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

17、染的建议措施,防治和减轻环境污染危害。县住建局:负责组织指导开展灾区危房调查,及时消除可能造成二次危害的隐患,协助做好危房人员的疏散转移;组织协调灾区供水、供气等公共设施的保护和抢修工作,并保障其正常运行。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灾区交通运输综合协调,组织灾区中断的县内干线公路的恢复,指导地方政府恢复乡村公路,确保抢险救灾人员、物资运输的畅通;负责组织协调抢险救灾人员、物资的交通运输和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海南省公路管理局昌江公路分局:负责组织对被毁坏的国、省、县道公路和有关设施的抢险抢修;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人员、物资的优先运输和灾民疏散的道路安全保障;协助对公路地质灾害险情进行动态监控和紧

18、急处置,在发生地质灾害路段设置警示牌和警戒线。县水务中心:参加因水利工程等导致地质灾害和自然因素导致地质灾害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抢险救灾工作;负责组织对主要河流、水库实施调度和灾后河堤、水利设施的修复。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指导、抢修灾区农业基础设施,恢复农业生产,联合有关部门做好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的监测,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的暴发和流行。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负责组织指导受灾害威胁区域景区、景点游客疏散转移和险患排查;指导景区、景点对游客进行必要的突发地质灾害风险提示和应急知识教育;负责协调旅游服务设施的保护和排险,协调相关部门和企业组织修复被毁

19、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县卫健委:负责组织指导受灾害威胁区域医疗场所人员疏散转移;统筹协调灾区医疗救治工作,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和蔓延。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灾区食品、药品、饮用水进行检验、检测,确保灾区食品、药品、饮用水的安全;加强对灾区消费品质量、特种设备监管,确保灾区消费品和特种设备安全;依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救灾物资等违法行为。县林业局:监测、预防次生灾害引发森林资源的火灾和森林病虫害及野生动物、植物的疫病疫情;负责灾毁林地的恢复。县气象局:负责监测预报灾区气象条件和天气趋势,为地质灾害体的应急监测和预警预报提供所需的气象资料。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参加人员搜救、应急排

20、险等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武警昌江中队:负责调集武警官兵赶赴灾区抢救受灾人员,协同公安部门维护当地秩序,保卫重要目标。南方电网海南分公司昌江供电局:负责组织指导抢修因灾损毁的电力设施,尽快恢复灾区生产和生活用电;承担应急处置和救援的电力保障工作。中国移动昌江分公司、中国电信昌江分公司、中国联通昌江分公司:负责抢修因灾损毁的通信设施,尽快恢复灾区通信;做好应急处置和救援过程中公众通信网的应急通信保障组织工作。2.4 现场指挥部发生较大以上地质灾害后,由县地质灾害指挥部根据灾情需要,在灾区成立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靠前指挥、协调、督导抢险救灾工作。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县地质灾害

21、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担任。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灾区所在地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和专家为现场指挥部成员。主要职责:分析、判断地质灾害趋势,确定并实施现场应急处置方案;部署和组织指挥现场紧急救援工作;调动和调配各类应急资源,做好现场应急保障工作;及时汇报灾情,传达落实上级指示;接待新闻单位来访,开展安定民心、稳定社会的宣传教育工作。现场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工作小组,分别负责灾情调查、应急监测、抢险救援、医疗救治、安置救助、道路抢修、设施维护等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1)综合协调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资规局、灾区所在地乡镇政府等组成。主要职责:传达上级指示精神,统筹组织地质灾害现场救援协调工

22、作;负责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指令的接收与转发,做好现场指挥部会议组织保障;汇集、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防治与救灾进展情况;负责调配现场应急力量和资源,如遇紧急情况,向县地质灾害指挥部请求应急支援;综合协调各组工作,督办重要事项。(2)抢险救援组:由县应急管理局和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与县人武部、县资规局、县住建局、县教育局、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县水务中心和灾区所在地乡镇政府等组成。主要职责:制定实施抢险救灾力量配置方案,组织力量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解救被压埋人员;协助灾区所在地乡镇政府动员受灾害威胁的群众以及其他人员疏散,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

23、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消除隐患。(3)应急监测组:由县资规局牵头,与县水务中心、县气象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建局、县林业局等组成。主要职责:负责组织人员进行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提供地质灾害发生实况、地质灾害和次生灾害监测等相关资料信息,并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提出抢险救灾措施建议,制订次生灾害防范方案;加强环境监测特别是淡水水质和大气污染物监测,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加强气象监测和预报,服务抢险救灾工作。(4)医疗救治和疾病防控组:由县卫健委牵头,县农业农村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市场监管局等组成。主要职责:根据灾情制订和实施应急期间

24、医疗和防疫工作方案,派遣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进入灾区,视需求和紧急程度调配或提出请求支援医疗器械、车辆、药品等物资,进入灾区进行伤员救治和转移后送;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和食品,对进入灾区的食品药品进行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进行疾病防控,采取措施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病的暴发流行;做好伤员、群众和救援人员的医疗服务与心理援助;制订并实施灾后动物防疫方案,根据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开展相应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防控。(5)社会治安组:由县公安局牵头,县交通运输局、海南省公路管理局昌江公路分局、武警昌江中队等组成。主要职责: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严密防范、严厉打击蓄意扩大化传播地质灾害险情、哄抢救

25、灾物资、以赈灾募捐名义诈骗敛财、传播各种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加强对县乡党政机关、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要害部门重要场所的安全警戒;加强对医院、学校、应急避难场所和其他灾民安置点的治安管理;对通往灾区的交通干道和主要街道等关键交通设施实行交通管制,保障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确保道路畅通;及时组织抢修损毁的公路和交通设施,保证救灾物资运输。(6)基本生活保障组:由县应急管理局和县发改委牵头,与县交通运输局、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南方电网海南分公司昌江供电局以及灾区所在地乡镇政府等组成。主要职责:组织基础设施专业应急抢修队伍对基础设施和

26、生命线工程进行抢险抢修,首要保障抢险救灾需求和灾区群众基本生活,及时提供资金、物资、装备、食品、供电、供水、供气和通讯等方面的后勤服务和资源保障;负责组织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和制订基本生活救助方案,下拨救灾款物;组织运送救援人员、受灾人员。(7)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与县应急管理局、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等组成。主要职责: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形式向社会发布灾情险情和抢险救灾进展信息;做好新闻媒体采访安排,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加强舆情收集分析,做好新闻舆论引导工作。(8)技术专家组:由县资规局牵头,与县应急管理局、县住建局、县生态环境局、县水务中心、县气象局等组成。

27、主要职责:分析地质灾害形成原因,判明灾情、险情趋势,提交应急调查技术报告,参与制订应急抢险救援技术方案,指导应急处置与抢险救援工作。(9)救灾捐赠组:由县财政局和县民政局牵头,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卫健委等组成。主要职责:负责接收和管理捐赠救援物资,做好检验检疫、分类和登记,合格物资交接至其他工作组进行发放,严格管理捐赠救济款项,对捐赠款进行统计核算,移交给财政部门纳入救灾专项资金,审核、监督捐赠款的转移和使用。(10)灾后重建组:由县发改委牵头,县工信局、县住建局、县资规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灾区所在地乡镇政府等组成。主要职责:负责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做好应急

28、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等工作;负责重大救灾项目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负责指导灾区所在地乡镇政府制定恢复生产、重建家园规划,核实受灾损失情况,落实有关扶持资金、物资、政策,开展基础设施恢复工作。2.5 乡镇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按照属地为主原则,各乡镇政府是当地应急抢险救灾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各乡镇政府成立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在县地质灾害指挥部和乡镇政府领导下,组织本辖区地质灾害防治和救灾工作,做好地质灾害的先期处置;配合县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及灾后重建等善后处理工作。453 预防预警机制在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前,严格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及时准确

29、发布预警信息,启动相关预警响应。3.1 预防措施(1)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自然灾害防治能力建设决策部署,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统筹考虑、综合运用各方面资源和力量,在国土空间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个阶段做好日常预防工作,提升防灾减灾能力,预防和减少突发地质灾害的发生,控制、减轻或消除突发地质灾害引起的社会危害。(2)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县资规局在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的基础上,结合气象预测信息,会同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在年初拟订全县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标明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类型、分布以及防灾责任人,说明主要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和区域,提出年度工作目标,制

30、订具体有效的预防措施,报县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3)县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要组织力量,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巡排查方式和“雨前排查、雨中巡查、雨后复查”的动态巡排查机制,全力做好地质灾害隐患巡查、排查,及早发现新的灾害隐患,及时将其纳入监控范围,做到巡排查不留死角、不留盲区。(4)要强化对矿山开采行为的监督,督促矿山企业落实采矿诱发地质灾害的预防措施;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以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为主的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对建设用地适宜性进行认真评估,尽量避免或减轻工程建设诱发、加剧地质灾害发生或造成新的地质灾害隐患;对无法避让而又急需实施治理工程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在

31、区分事权、责权的基础上,分级纳入各级政府工作范畴,落实治理经费,尽快开展工程治理,彻底消除灾害隐患。对治理投入大且监测风险高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纳入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规划,加快实施步伐,抓紧开展搬迁安置工作,使受灾威胁群众尽早脱离险境。(5)县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要全面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培训活动,全方位、多层次地宣传培训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注重培养群众灾前警觉性和报告主动性,不断提高社会各界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全力提升基层群测群防的防灾功效,实现防灾工作从单独的政府行政管理向全社会共同参与转变。3.2 监测预警建立健全“群测群防、专群结合”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县资规局会同各乡

32、镇政府、县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地质灾害调查成果和工作需要,确定地质灾害(隐患)监测点,逐点落实防灾责任人、监测责任人和监测人员;对险情较紧迫、潜在危害较大的隐患点,要充分借助专业队伍技术力量,逐步开展自动化专业监测,建立健全“群测群防、专群结合”的监测网络,对地质灾害隐患实施动态监测。各乡镇政府应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工作体系建设,根据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组织开展地质灾害日常巡查,发现险情灾情及时处理并报告。县资规应每年汛期前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发现险情及时报告,落实防灾责任人、监测责任人和监测人员;汛中、汛后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因工程

33、建设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项目业主、施工单位应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防。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3.3 接警和处警各级政府应设置地质灾害接警部门,乡镇政府接到发生地质灾害报警信息后,应迅速组织进行处置,并按地质灾害速报制度的规定,向县地质灾害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县地质灾害指挥部办公室接警后,应初步核实灾情(险情)的级别,及时进行评估,准确评定灾害等级,按相应的应急响应等级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同时向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和县政府报告。3.4 气象风险预警3.4.1 预警级别县资规局会同气象部门,针对可能出现的突发地质灾害进行分析研判,形成预警信息,主要内容包括突发地质灾害可

34、能发生的时间、风险等级以及空间范围等。预警信息等级由高至低分为:级(红色预警),为加强警报级,表示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很大;级(橙色预警),为警报级,表示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大;级(黄色预警),为注意级,表示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较大;级(蓝色预警),为关注级,表示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较小。3.4.2 预警信息发布预警信息发布按照预警级别和可能影响的范围,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分区、严格审查、授权发布的原则,由县政府或其授权机构在特定区域内发布,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1) 红色预警经省政府审批同意并视情况决定,以省政府名义发布,或授权县政府发布。(2)橙色预警经县政府审批同意,

35、授权职能机构发布,并报省应急管理厅备案。(3)黄色和蓝色预警由县地质灾害指挥部审批发布,报省应急管理厅及县政府备案。预警信息统一通过“昌江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 (设在县气象局)对外发布。3.4.3 预警响应各级政府收到涉及本地区的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应当组织研究分析,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响应。地质灾害气象预警响应对应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级别,分为:红色预警响应(级)、橙色预警响应(级)、黄色预警响应(级)、蓝色预警响应(级)四个响应等级。(1)级预警响应各级有关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保持通信联络畅通;气象、水利等部门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变化趋势,必要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县资规局、

36、预警区乡镇政府加大对预警区内突发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排查和巡查监测力度;县应急管理局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的准备工作,县资规局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的准备工作。(2)级预警响应在级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实行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带班值班;气象、水利等部门加强对雨情、水情的动态监测和收集,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县资规局、预警区乡镇政府组织对预警区内突发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24小时巡查监测,同时对危险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住户及时发放防灾工作明白卡和防灾避险明白卡,告知有关灾害的基本情况、监测预报方法、应急避险的撤离路线和安置地,以及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员的汇报联系方式;县应急管理局会

37、同资规、气象等部门联合开展突发地质灾害趋势会商,组织动员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应急救援准备。(3)级预警响应在级预警响应的基础上,气象、水利等部门加密监测和收集雨情、水情,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必要时,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指导受威胁人员转移避让;县资规局组织指导做好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处置,并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相关情况;县应急管理局组织指导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4)级预警响应在级预警响应的基础上,气象、水利等部门实时监测和收集雨情、水情,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指导受威胁人员转移避让,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突发地质灾害危险区域;必要时

38、,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资规局,组织指导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和技术支撑队伍进驻预警区。3.4.4 预警响应调整和终止预警响应视气象条件以及实时雨情、水情监测情况随预警信息等级动态调整,可逐步升(降)级。当预警区内发生突发地质灾害时,在预警响应的基础上,根据突发地质灾害等级启动相应应急响应。超出突发地质灾害预警时限未再发布新的预警信息,预警响应自动终止,并由原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解除预警信息。4 地质灾害应急处置4.1 地质灾害灾情与险情报告4.1.1 地质灾害灾情与险情速报各乡镇政府、农场和应急管理、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突发地质灾害的报告电话。村(居)委会、单位和个人发现或接报突发地质灾害时,应

39、立即向当地乡镇政府、农场有关部门报告,或通过拨打110、119或县应急管理局应急指挥中心(值班电话:0898-26698126)等电话尽快报告有关部门。必要时,可同时越级上报。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地质灾害类型、等级、规模,死亡、失踪和受伤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可能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采取的对策和措施等。中型突发地质灾害或有人员死亡的小型突发地质灾害,灾害发生地乡镇政府应立即向县政府和县应急管理局、县资规局速报有关情况,县应急管理局、县资规局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将灾情报告省应急管理厅和省资规厅。县应急管理局、县资规局接到特大型、大型突发地质灾害速报信息

40、并经过必要的核实后,立即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同时向省应急管理厅、省资规厅报告有关情况。无人员死亡的小型突发地质灾害,灾害发生地乡镇政府应在2小时内向县政府和县应急管理局、县资规局速报有关情况,县应急管理局、县资规局应在接报后2小时内将灾情及其处置情况报告省应急管理厅、省资规厅。4.1.2 地质灾害灾情与险情续报和终报根据突发地质灾害发展变化以及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进展,原速报单位要及时做好有关情况的续报和终报工作。4.2 先期处置灾害发生地乡镇政府、村(居)委会及有关责任单位发现或接报突发地质灾害后,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开展调查,采取划定危险区、设立警示标志、封锁进出道路等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防止

41、灾情进一步扩大和防范二次或次生灾害。情况紧急时,可先行组织搜救被困或失联人员和疏散转移受灾害威胁区域人员。4.3 分级响应当发生小型突发地质灾害时,由灾害发生地乡镇政府为主组织处置,县地质灾害指挥部视情指导协调;发生中型突发地质灾害时,由县地质灾害指挥部负责指挥处置;发生特大型、大型突发地质灾害时,县地质灾害指挥部报请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启动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组织指挥处置。4.3.1 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级应急响应)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时,经县政府县长批准,县地质灾害指挥部分别启动级和级应急响应,设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分成若干工作组,按照各自职

42、责开展抢险救灾工作。灾害发生地乡镇政府应当按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作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县地质灾害指挥部在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下,开展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应急防治工作,灾害发生地乡镇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及其成员单位,在县地质灾害指挥部及其现场指挥部的领导指挥下,参与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出现超出县政府处

43、置权限或能力范围的情况时,应及时向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或省政府派出的工作组请示报告,请求指导和支援。4.3.2 中型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级应急响应)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时,经县地质灾害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级应急响应,设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指挥,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分成若干工作组,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并及时向县政府和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灾害发生地乡镇政府应当按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作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

44、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灾害发生地乡镇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及其成员单位,在县地质灾害指挥部及其现场指挥部的领导指挥下,参与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出现超出县政府处置能力,需要由省政府处置的中型地质灾害时,应迅速向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并请求支援。必要时,报请省有关部门派出联合工作组赶赴地质灾害现场指导协调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4.3.2 小型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级应急响应)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时,经县地质灾害指挥部副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灾害发生地乡镇突发地质应急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协调

45、应急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县政府和县地质灾害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根据应急响应工作需要或灾害发生地乡镇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请求,县有关部门派出联合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协调应急调查、应急监测、应急排险、人员搜救、安置救助、道路抢修、设施维护等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4.4 应急处置重点(1)抢险搜救县、乡镇政府立即组织基层救援队伍、驻地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和广大群众、企业救援队伍、工程施工队伍等社会力量,开展自救和应急抢险救援,搜救被困人员。(2)安置群众各级政府要尽快将受灾害威胁、无家可归的群众转移出来,按照“安全、就地、就近、分散”安置的方针,实施过渡避难安置,通过帐篷、板房特别是

46、支持群众自搭自建简易过渡住房,解决灾民的过渡安置问题。调集生活物资、卫生队伍,确保转移安置群众有饭吃、有干净水喝、有住处、有衣被、有病能医治。(3)抢通保通对受损公路和通信、供电、供水设施,县各有关部门安排专业抢修队伍,积极抢修抢通生命线,为保障抢险救援、灾民转移安置和灾区基本秩序提供基础条件。(4)卫生防疫坚持专群结合、进村入户、不留死角、彻底防疫,发动基层组织和广大群众及时清理废墟和积存物,安排农业农村部门做好死亡禽畜无害化处理,广泛组织乡村医生和抽调各级卫生防疫部门力量开展“消杀灭”等卫生防疫工作,实现防疫全覆盖,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5)防治次生灾害坚持主动、及早、安全处理,防范和治理

47、各类次生灾害,同步治理可能造成的堰塞湖、病险水库,及时排查地质灾害隐患,避免次生灾害造成更大损失。(6)维护灾区稳定增加灾区警力,在建立抢险救援现场管制区的同时,全面做好交通管制和疏导,加强周边受影响区域的社会治安,积极解决受灾群众利益诉求,帮助解决群众实际困难,以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好救灾物资发放工作,积极回应社会关注的救灾物资资金发放等问题,确保灾区社会安定,不出现大规模群体性事件。4.5 响应终止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完成,经有关专家会商或鉴定突发地质灾害已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由原启动应急响应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终止应急响应。4.6 后期处置4.6.1 善后处置灾害发生地乡镇政府协同县有关部门对突发地质灾害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必要的心理及法律援助。各级有关部门对灾害现场进行清理,及时处理遇难者善后事宜,做好现场消毒、疫情监测与预防控制工作。4.6.2 社会救助社会各界捐助的资金、财物统一由民政部门接收、登记,并提出分配方案,报县政府审定后分配。灾害发生后,县地质灾害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保险机构通报情况,保险机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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