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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利侵权判定指南一、制造、有用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确实定一确定保护范围的解释原则1、专利权有效原则。 在权利人据以主见的专利权未被宣告无效之前,其权利应予保护,不得以该专利权不符合专利法相关授权条件、 应被宣告无效为由作出裁判。 但是,本指南另有规定的除外。专利登记簿副本, 或者专利证书和当年缴纳专利年费的收据可以作为证明专利权有效的证据。2、公正原则。解释权利要求时,不仅要充分考虑专利对现有技术所做的奉献,合理界定专利权利要求限定的保护范围,保护权利人的利益,还要充分考虑权利要求的公示作用, 兼顾社会公众的信任利益,不能把不应纳入保护的内容解释到权利要求的范围当中。以下情形属于不应纳入保护范围的
2、内容: 1专利所要抑制的技术缺陷的技术方案; 2整体上属于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3、折衷原则。解释权利要求时,应当以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内容为准,依据说明书及附图、 现有技术、 专利对现有技术所做的奉献等因素合理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既不能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拘泥于权利要求书的字面含义 ,也不能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扩展到本领域一般技术人员在专利申请日前通过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需要经过制造性劳动才能联想到的内容。4、符合制造目的原则。在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不应将不能实现制造目的、效果的技术方案解释到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中,即不应当将本领域一般技术人员在结合本领域的技术背景的根底上, 在阅读了说明书及附图的
3、全部内容之后, 仍旧认为不能解决专利的技术问题、实现专利的技术效果的技术方案解释到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内。二解释对象5、审理侵害制造或者有用型专利权纠纷案件,应当首先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发明或者有用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所确定的内容为准,也包括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相等同的技术特征所确定的内容。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应当对权利人作为权利依据所主见的相关权利要求进展解释,并对该权利要求进展技术特征的划分。6、权利要求书有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权利人应当在起诉状中载明具体的权利要求。起诉状对此未记载或者记载不明的, 应当要求权利人明确; 经释明, 权利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不予明确
4、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7、权利人主见以附属权利要求确定保护范围的,应当以该附属权利要求记载的附加技术特征及其直接或间接引用的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一并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8、技术特征是指在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中,能够相对独立地执行肯定的技术功能、并能产生相对独立的技术效果的最小技术单元。 在产品技术方案中, 该技术单元一般是产品的部件和 / 或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在方法技术方案中,该技术单元一般是方法步骤或者步骤之间的关系。9、在一审判决作出前,权利人所主见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权利人没有准时变更主见的权利要求的,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被宣告无效的权利要求的起诉。有证据
5、证明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上述权利要求无效的打算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权利人另行起诉的, 诉讼时效期间从行政判决书送达之日起计算。讼期间被诉侵权行为始终在持续的,权利人另行起诉时可以就此主见权利。有证据证明在行政诉10 、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在终审判决作出前,一审判决所依据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一般应当撤销一审判决, 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被宣告无效的权利要求的起诉。但是,有证据证明专利权人在法定期限内针对无效打算提起行政诉讼, 在综合考虑在案证据、涉案专利技术难度、被告抗辩理由等因素的状况下,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中止二审案件的审理。有证
6、据证明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上述权利要求无效的打算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权利人另行起诉的, 在没有的事实的状况下, 应当参照原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做出判决。三解释方法11 、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应当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权的专利文本或者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无效宣告恳求审查打算及相关确实权行政判决所确定的权利要求为准。权利要求存在多个文本的,以最终有效的文本为准。12 、解释权利要求应当从本领域一般技术人员的角度进展。本领域一般技术人员,是一种假设的 “人 ”,他能够获知该领域中全部的现有技术,知晓申请日之前该技术领域全部的一般技术学问, 并且具有运用该申请日之前常规试验手段的力量。所属本
7、领域一般技术人员, 不是指具体的某一个人或某一类人, 不宜用文化程度、 职称、级别等具体标准来参照套用。 当事人对本领域一般技术人员是否知晓某项一般技术学问以及运用某种常规试验手段的力量有争议的,应当举证证明。13 、对权利要求的解释, 包括但不限于澄清、弥补和特定状况下的修正三种形式,即当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所表达的技术内容不清楚时, 澄清该技术特征的含义; 当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存在瑕疵时, 弥补该技术特征的缺乏; 当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之间存在冲突等特定状况时,修正该技术特征的含义。14 、一般应当将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所表达的技术内容作为一个整体技术方案对待。 独立权利要求的前
8、序局部、 特征局部以及附属权利要求的引用局部、 限定局部记载的技术特征,对于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权利要求包含两个以上的并列技术方案的, 应当将每个并列技术方案分别确定为一个整体技术方案。15 、解释权利要求, 可以使用专利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权利要求、与涉案专利存在分案申请关系的其他专利以及上述专利的专利审查档案、 生效的专利授权确权裁判文书所记载的内容。上述方法仍不能明确权利要求含义的, 通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进展解释。可以结合工具书、 教科书等公知文献及本领域普本指南所称专利审查档案,包括专利审查、 复审、无效程序中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提交的书面材料,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及其
9、专利复审委员会制作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录、口头审理记录、生效的专利复审恳求审查打算书和专利权无效宣告恳求审查打算书等。会晤记16 、权利要求与专利说明书消灭不全都或者相互冲突,明显违反专利法其次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导致说明书无法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告知当事人通过专利无效宣告程序解决。当事人据此启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并申请中止本案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诉讼。当事人明确表示拒绝通过专利无效程序解决,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内提起专利权无效宣告恳求的, 应当依据专利权有效原则, 以权利要求的字面含义所确定的保护范围为准。但是本领域一般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及附图,能够对实现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得出具体、
10、确定、唯一的解释的,应当依据该解释来澄清或者修正权利要求中的错误表述。依据本条其次款仍旧不能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可以判决驳回原告知讼恳求。17 、在解释权利要求、 确定权利要求书中记载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可以推定独立权利要求与其附属权利要求所限定的保护范围互不一样。 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大于其附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在前附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大于在后引用该在前附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但本领域一般技术人员依据专利说明书及附图、 专利审查档案等内部证据, 可以做出相反解释的除外。18 、对于权利要求中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的功能性特征,应当结合说明书及附图描述的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及
11、其等同的实施方式,确定该技术特征的内容。功能性特征,是指对于构造、组分、材料、步骤、条件或其之间的关系等,通过其在制造制造中所起的功能或者效果进展限定的技术特征。以下情形一般不宜认定为功能性特征: 1以功能或效果性语言表述且已经成为本领域一般技术人员普遍知晓的技术术语,或以功能或效果性语言表述且仅通过阅读权利要求即可直接、 明确地确定实现上述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的技术特征; 2使用功能性或效果性语言表述,但同时也用相应的构造、组分、材料、步骤、条件等特征进展描述的技术特征。19 、在确定功能性特征的内容时, 应当将功能性特征限定为说明书及附图中所对应的为实现所述功能、效果不行缺少的构造、
12、步骤特征。20 、方法专利权利要求对步骤挨次有明确限定的,步骤本身以及步骤之间的挨次均应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起到限定作用;方法专利权利要求对步骤挨次没有明确限定的,不应以此为由, 不考虑步骤挨次对权利要求的限定作用,而应当结合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记载的整体技术方案、 各个步骤之间的规律关系以及专利审查档案,从本领域一般技术人员的角度动身,确定各步骤是否应当依据特定的挨次实施。21 、以制备方法界定产品的技术特征对于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 被诉侵权产品 的制备方法与专利方法既不一样也不等同的, 应当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22 、有用型专利权利要求中包含非外形、
13、非构造技术特征的, 该技术特征对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非外形、 非构造技术特征, 是指有用型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不属于产品的外形、构造或者其结合等的技术特征,如用途、制造工艺、使用方法、材料成分组分、配比等。23 、产品制造或者有用型专利权利要求未限定应用领域、般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起限定作用。用途的, 应用领域、 用途一24 、写入权利要求的使用环境特征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能够适用于权利要求记载的使用环境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具备了权利要求记载的使用环境特征, 而不以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实际使用该环境特征为前提。但是,专利文件明确限定该技术方案仅能适
14、用于该使用环境特征,有证据证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可以适用于其他使用环境的,则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不能适用于权利要求中使用环境特征所限定的使用环境的,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认定使用环境特征不同于主题名称, 是指权利要求中用来描述制造或有用型所使用的背景或者条件且与该技术方案存在连接或协作关系的技术特征。25 、主题名称中所包含的应用领域、 用途或者构造等技术内容对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产生影响的,则该技术内容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主题名称是对权利要求包含的全部技术特征所构成的技术方案的抽象概括,术方案的简洁命名,其代表的技术
15、方案需要通过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来表达。是对专利技26 、承受 “由 组成 ”表达方式的权利要求为封闭式权利要求,一般应解释为不含有权利要求所述以外的构造组成局部或方法步骤。医药、化学领域中涉及组分的封闭式权利要求是基于每个组分各自的特性而共同发生作用,无需其他物质即可产生特定的技术效果,但中药组合物权利要求除外。27 、说明书对技术术语的解释与该技术术语的通用含义不同的,以说明书的解释为准。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 技术术语已经产生其它含义的, 应当承受专利申请日时的含义解释该技术术语。28 、对于专利权人在专利文件中的自定义词,应当依据说明书中的特定含义进展解释。假设说明书中没有明确定义的,
16、应当依据说明书中与该自定义词相关的上下文加以理解,将其解释为最为符合制造目的的含义。假设专利权人在说明书中未对其自定义词的含义作出定义,同时本领域一般技术人员结合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上下文也无法予以清楚解释,导致无法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的,可以判决驳回原告知讼恳求。29 、在一份专利文件中, 通常状况下一样的术语应当解释为具有一样的含义。 不同的术语推定具有不同的含义, 除非依据说明书的记载或本领域一般技术人员的惯常理解可以确定不同的术语具有一样含义的除外。30 、说明书附图的作用在于用图形补充说明书文字局部的描述, 使本领域一般技术人员能够直观地、 形象地理解制造或有用型的每个技术特征和整体
17、技术方案。 只有本领域一般技术人员在阅读权利要求及说明书后, 能够从附图中直接地、 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技术内容才能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中技术特征的含义。由附图中推想的内容, 或者无文字说明、 仅仅是从附图中测量得出的尺寸及其关系, 不应当作为相关技术特征的内容。31 、附图标记可以用来帮助理解技术方案,当权利要求中引用了附图标记时,不应以附图标记所反映出的具体构造来限定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32 、专利权利要求一般是在说明书或者附图公开的实施例的根底上进展的合理概括,实施例仅仅是权利要求范围内技术方案的例如,是专利申请人认为实现制造或者有用型的优选方式。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应受说明书中公开的具体实施方
18、式的限制,但以下状况除外: 1权利要求实质上是实施方式所记载的技术方案的; 2权利要求包括功能性特征的。33 、摘要的作用是供给技术信息, 便于公众进展检索, 不能用于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也不能用于解释权利要求。34 、当专利文件中的印刷错误影响到专利权保护范围确实定时, 进展修正。可以依据专利审查档案权利要求书、 说明书及附图中的语法、 文字、标点、图形、符号等存有明显错误或歧义,但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 说明书及附图可以得出唯一理解的, 应当依据该唯一理解予以认定。二、制造、有用型专利权的侵权判定一技术特征的比对原则及方法35 、全面掩盖原则。 全面掩盖原则是推断一项技术方案是否侵害制造
19、或者有用型专利权的根本原则。 具体含义是指, 在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见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所对应的全部技术特征逐一进展比较。并以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一样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36 、进展侵权判定,不应以当事人供给的专利产品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直接进展比对, 但专利产品可以帮助理解有关技术特征与技术方案。37 、权利人、 被诉侵权人均有专利权时, 一般不能将双方专利产品或者双方专利的权利要求进展比对。二一样侵权38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了
20、与权利要求限定的一项完整技术方案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一样的对应技术特征,属于一样侵权,即字面含义上的侵权。39 、当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特征承受上位概念, 而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相应技术特征承受的是相应的下位概念的,应认定构成一样技术特征。40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在包含了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的根底上,术特征的,仍旧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但专利文件明确排解该技术特征的除外。41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在包含一项封闭式权利要求全部技术特征的根底上,又增加了的技增加其他技术特征的, 应当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但对于医药、 化学领域中涉及组分的封闭式权利要求,该增加的技术特征属于
21、不行避开的常规数量杂质的除外。42 、对于包含功能性特征的权利要求,与本指南第19 条所述的构造、步骤特征相比,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相应构造、步骤特征是以一样的手段,实现了一样的功能, 产生了一样的效果,或者虽有区分,但是以根本一样的手段,实现了一样的功能,到达一样的效果,而且本领域一般技术人员在专利申请日时无需经过制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 应构造、步骤特征与上述功能性特征一样。应当认定该相在推断上述构造、 步骤特征是否构成一样特征时,将其区分为两个以上的技术特征。应当将其作为一个技术特征,而不应43 、在后获得专利权的制造或有用型是对在先制造或有用型专利的改进, 在后专利的某项权利要求记载了
22、在先专利某项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又增加了另外的技术特征的,在后专利属于附属专利。实施附属专利落入在先专利的保护范围。以下情形属于附属专利 : 1在包含了在先产品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的根底上,增加了的技术特征; 2在原有产品专利权利要求的根底上,觉察了原来未曾觉察的的用途; 3在原有方法专利权利要求的根底上,增加了的技术特征。三等同侵权44 、在专利侵权判定中,在一样侵权不成立的状况下,应当推断是否构成等同侵权。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构成等同侵权应当有充分的证据支持,明。权利人应当举证或进展充分说45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中的相应技术特征从字面上看不
23、一样, 但是属于等同特征, 在此根底上,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被认定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属于等同侵权。等同特征,是指与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根本一样的手段, 实现根本一样的功能,到达根本一样的效果, 并且本领域一般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制造性劳动就能够想到的技术特征。在是否构成等同特征的推断中, 手段是技术特征本身的技术内容, 功能和效果是技术特征的外部特性,技术特征的功能和效果取决于该技术特征的手段。46 、根本一样的手段, 是指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对应技术特征在技术内容上并无实质性差异。47 、根本一样的功能, 是指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对应技术特征在各自技术
24、方案中所起的作用根本一样。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对应技术特征相比还有其他作用的,不予考虑。48 、根本一样的效果, 是指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对应技术特征在各自技术方案中所到达的技术效果根本相当。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对应技术特征相比还有其他技术效果的,不予考虑。49 、无需经过制造性劳动就能够想到,是指对于本领域一般技术人员而言,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对应技术特征相互替换是简洁想到的。在具体推断时可考虑以下因素: 两技术特征是否属于同一或相近的技术类别; 一样;两技术特征之间是否存在简洁的直接替换关系,两技术特征所利用的工作
25、原理是否即两技术特征之间的替换是否需对其他局部作出重设计,但简洁的尺寸和接口位置的调整不属于重设计。50 、在判定是否构成等同侵权时, 对手段、 功能、效果以及是否需要制造性劳动应当依次进展推断,但手段、功能、效果的推断起主要作用。51 、等同特征的替换应当是具体的、 对应的技术特征之间的替换, 而不是完整技术方案之间的替换。52 、等同特征, 可以是权利要求中的假设干技术特征对应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的一个技术特征,也可以是权利要求中的一个技术特征对应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的假设干技术特征的组合。53 、等同特征替换, 既包括对权利要求中区分技术特征的替换, 局部中的技术特征的替换。也包括对权利
26、要求前序54 、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是否等同的时间点,应当以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为界限。55 、权利要求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存在多个等同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形成了与权利要求技术构思不同的技术方案, 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的,则一般不宜认定构成等同侵权。假设该多个等同特征的叠加导致或者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取得56 、对于包含功能性特征的权利要求,与本指南第 19 条所述的构造、步骤特征相比,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相应构造、 步骤特征是以根本一样的手段, 实现一样的功能, 到达一样的效果,且本领域一般技术人员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后至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制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
27、, 应当认定该相应构造、步骤特征与功能性特征等同。在推断上述构造、 步骤特征是否构成等同特征时, 将其区分为两个以上的技术特征。应当将其作为一个技术特征,而不应57 、权利要求承受数值范围特征的,权利人主见与其不同的数值特征属于等同特征的, 一般不予支持。但该不同的数值特征属于申请日后消灭的技术内容的除外。权利要求承受 “至少 ”、“不超过 ”等用语对数值特征进展界定,且本领域一般技术人员阅读权利要求书、 说明书及附图后认为专利技术方案特别强调该用语对技术特征的严格限定作用,权利人主见与其不一样的数值特征属于等同特征的,不予支持。有用型专利权利要求中具有数值特征, 权利人主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相
28、应数值特征为等同特征的,不予支持,但该不同的数值特征属于申请日后消灭的技术内容的除外。58 、仅在说明书或者附图中描述而未被概括到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方案,放弃了该技术方案。权利人主见该技术方案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不予支持。应视为专利权人59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属于说明书中明确排解的技术方案, 方案,权利人主见构成等同侵权的,不予支持。或者属于背景技术中的技术60 、对于制造权利要求中的非制造点技术特征、修改形成的技术特征或者有用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 假设专利权人在专利申请或修改时明知或足以预见到存在替代性技术特征而未将其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在侵权判定中, 权利人以构成等同特征为由主见将该
29、替代性技术方案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不予支持。61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是否等同进展推断时,被诉侵权人可以专利权人对该等同特征已经放弃、应当制止其反悔为由进展抗辩。制止反悔,是指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程序中,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限缩性修改或者意见陈述的方式放弃的保护范围, 在侵害专利权诉讼中确定是否构成等同侵权时,制止权利人将已放弃的内容重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62 、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限制或者局部放弃的保护范围,应当是基于抑制缺乏颖性或制造性、缺少必要技术特征和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以及说明书未充分公开等不能获得授权的实质性缺陷的需
30、要。权利人不能说明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修改专利文件缘由的, 可以推定其修改是为抑制不能获得授权的实质性缺陷。63 、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所作的限缩性修改或者陈述必需是明示的,而且已经被记录在书面陈述、专利审查档案、生效的法律文书中。权利人能够证明专利申请人、 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中对权利要求书、 说明书及附图的限缩性修改或者陈述被明确否认的, 应当认定该修改或者陈述未导致技术方案的放弃。64 、制止反悔的适用以被诉侵权人提出恳求为前提, 专利权人反悔的相应证据。并由被诉侵权人供给专利申请人或在已经取得记载有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反悔的证据的状况下,可以依据业已查明的事实,
31、通过适用制止反悔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予以必要的限制,合理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三、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确实定65 、审理侵害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案件,应当首先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 及其设计要点、 专利权人在无效程序及其诉讼程序中的意见陈述等,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可以用于理解外观设计当事人在诉讼中供给的专利产品实物可作为帮助理解外观设计的参考, 外观设计保护范围的依据。但不能作为确定66 、整体比对原则。 在确定外观设计保护范围时, 应当综合考虑授权公告中表示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所显示的外形、图案、颜
32、色等全部设计要素所构成的完整的设计内容,图片或者照片中每个视图所显示的全部设计特征均应予以考虑, 不能仅考虑局部设计特征而无视其他设计特征。设计特征是指具有相对独立的视觉效果, 具有完整性和可识别性的产品的外形、 图案及其结合,以及颜色与外形、图案的结合,即产品的某一局部的设计。67 、权利人可以提交书面材料说明外观设计专利的设计要点, 及其设计内容。简要说明中记载设计要点的,可用于参考。说明外观设计的创部位设计要点是指外观设计区分于现有设计、征。能够对一般消费者产生显著视觉影响的设计特68 、外观设计专利恳求保护颜色的, 应当将恳求保护的颜色作为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设计特征之一, 即
33、在侵权判定中,应当将其所包含的外形、图案、 颜色及其组合与被诉侵权产品相应的外形、图案、颜色及其组合进展综合比照。69 、外观设计专利恳求保护颜色的, 权利人应当提交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出具或认可的相关证据, 用以确定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 必要时, 应当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专利审查档案中的颜色进展核对。70 、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大小、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之外。材料、 内部构造,应当排解在外观设计71 、相像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由各个独立的外观设计分别确定。项相像设计均可以作为确定各自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的依据。根本设计与其他各72 、成套产品的整体外观设计与组成该成套产品的每一件外
34、观设计均已显示在该外观设计专利文件的图片或者照片中的 ,其权利保护范围由组成该成套产品的每一件产品的外观设计分别确定。73 、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应结合设计要点由产品外观设计视图确定。动态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需结合简要说明对动态变化过程的描述,由能确定动态变化过程的产品外观设计视图共同确定。四、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判定74 、在与外观设计产品一样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 承受与授权外观设计一样或者相近似外观设计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外观设计落入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75 、进展外观设计侵权判定,应当以授权公告中表示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为依据进展比较, 而不应以权利人提交的外观
35、设计专利产品实物为依据。表示在专利公告文件的图片或照片中的外观设计产品完全全都,除外。但是, 该专利产品实物与并且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76 、进展外观设计侵权判定, 应当通过一般消费者的视觉进展直接观看比照, 不应通过放大镜、 显微镜等其他工具进展比较。 但是, 假设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产品外观设计在申请专利时是经过放大的,则在侵权比对时也应将被诉侵权产品进展相应放大进展比对。77 、进展外观设计侵权判定, 应当首先审查被诉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产品是否属于一样或者相近种类产品。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产品种类确实定应以使用该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为准。78 、认定产品种类是否一样或者相近, 应当以外观
36、设计产品的功能、 用途、 使用环境为依据。确定产品的用途时,可以依据以下挨次参考相关因素综合确定: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产品的功能以及产品销售、实际使用状况等因素。假设外观设计产品与被诉侵权外观设计产品的功能、 用途、使用环境没有重叠, 则外观设计产品与被诉侵权产品不属于一样或者相近类别产品。79 、判定是否侵害外观设计专利, 应当以是否一样或者相近似为标准, 而不以是否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混淆、误认为标准。80 、推断外观设计是否一样或相近似时以全面观看设计特征、 综合推断整体视觉效果为原则, 即应当对授权外观设计、 被诉侵权设计可视局部的全部设计特征进展逐个分析比对后,对能
37、够影响产品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的全部因素进展综合考虑后作出推断。以下情形通常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 1产品正常使用时简洁被直接观看到的部位相对于其他部位; 2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相对于其他设计特征。在比对时, 可对外观设计和被诉侵权产品设计特征的异同点进展客观、 全面的总结, 逐一推断各异同点对整体视觉效果造成影响的显著程度, 最终通过整体观看、 综合推断进展认定。81 、推断外观设计是否一样或者相近似, 应当以具有一般消费者学问水平和认知力量的推断主体的整体视觉效果为标准, 而不应以该外观设计产品的一般设计人员, 或产品实际购置者的观看力量为标准。82 、一般消费者, 是一种假设
38、的 “人 ”,对其应当从学问水平和认知力量两方面进展界定,界定时应当考虑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时授权外观设计所属一样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设计空间。一般消费者的学问水平和认知力量取决于现有设计的状况。 当事人应当依据现有设计的状况主见一般消费者的学问水平和认知力量。83 、推断外观设计是否一样或者相近似时, 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交证据证明相关设计特征的设计空间及现有设计状况。设计空间是指设计者在创作特定产品外观设计时的自由度。设计空间受如下条件的限制: 1产品或其中零部件的技术功能; 2承受该类产品常见特征的必要性; 3现有设计的拥挤程度; 4其他可能对设计空间产生影响的因素,如经济因素降低本钱等。某一设
39、计特征对应的现有设计越多,对该特征设计空间挤占越显著,其设计空间越小,替代性设计方案越少,微小差异会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较大的影响;反之,现有设计越少,对该特征设计空间挤占越稍微, 其设计空间越大, 替代性设计方案越多, 微小差异不会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明显的影响。现有设计状况是指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之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一样或相近种类产品的外观设计的整体状况以及各设计特征的具体状况。 有证据证明现有设计具有与设计特征一样或根本一样的设计的,则该设计特征对产品整体视觉效果影响较小。84 、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的, 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构成相近似。
40、具体而言应当认定两者一样; 在:(1) 假设两者的外形、图案、颜色等整体上的视觉效果无差异,则应当认为两者构成相同;(2) 假设两者的外形、图案、颜色等整体上的视觉效果不完全一样,但是没有明显区分的,则应当认为两者相近似;(3) 假设两者的外形、图案、颜色等整体上的视觉效果不同,且有明显区分的,则应当认为两者不一样且不相近似。85 、在推断一样或相近似时,由产品功能打算的设计特征不予考虑。由产品功能打算的设计特征, 是指由功能有限或唯一打算、 不考虑美学因素而形成的设计特征。技术标准规定的或者为了实现机械上的协作关系必需承受的不行选择的设计特征属于功能性设计特征。86 、对于静态图形用户界面外
41、观设计,应当主要考虑产品的图形用户界面局部,兼顾其与产品其余局部的关系, 如位置、比例、 分布关系, 与被诉侵权设计中对应的内容进展综合推断。被诉侵权产品的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与专利设计一样或相近似,且与产品其余局部的关系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显著影响的,应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设计完整包含了静态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 的保护范围。应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87 、对于动态的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 被诉侵权设计与动态的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各视图均一样或者相近似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要考虑到图形用户界面局部与产品其余局部位置、大小、分布的关系。具体
42、推断时也被诉侵权设计缺少局部状态的视图,导致无法表达出与专利设计全都的变化过程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的除外。但仍能唯一确定与专利设计全都的变化过程被诉侵权设计使用了局部动态的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或其关键帧,假设该局部或该关键帧属于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则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但被诉侵权设计整体视觉效果与动态的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不一样且不相近似的除外。88 、对于立体产品的外观设计, 通常外形对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 在进展一样相近似推断时, 应以外形为重点;但假设其外形属于惯常设计,则图案、颜色对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当非图形用户界面的设
43、计特征为惯常设计时, 则图形用户界面对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显著影响。惯常设计, 是指现有设计中一般消费者所熟知的、只要提到产品名称就能想到的相应设计。在外观设计产品领域, 各个相互独立的产品制造商均承受的设计特征一般属于惯常设计。惯常设计对外观设计专利的整体视觉效果一般不具有显著影响, 但惯常设计的组合能够带来独特视觉效果的除外。89 、对于平面产品的外观设计,通常图案、 颜色对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在进展一样相近似推断时,应以图案、颜色为重点。90 、对要求保护颜色的外观设计,应领先确定该外观设计是否属于惯常设计,假设是惯常设计 ,则应当仅对其图案、颜色作出判定;假设外形、图案、颜色均为设计
44、,则应当对外形、图案、颜色三者的结合作出判定。91 、将不透亮材料替换为透亮材料,或者将透亮材料替换为不透亮材料,且仅属于材料特征的变换 ,未导致产品外观设计发生明显变化的,在推断外观设计的一样相近似时,应不予考虑。但是,假设透亮材料使得该产品外观设计的美感发生了变化,导致一般消费者对该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发生变化的,则应当予以考虑。被诉侵权产品系将不透亮材料替换为透亮材料, 通过透亮材料可以观看到的产品内部的外形、图案和颜色,应当视为该产品的外观设计的一局部。92 、对于变化状态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其各种变化状态图均应纳入保护范围,被诉侵权设计与变化状态图所示的各种使用状态的外观设计均一样或者相近似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被诉侵权设计缺少局部使用状态的外观设计或者与其不一样也不相近似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参考图通常用于说明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的用途、确定变化状态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使用方法或者使用场所等,不能用于93 、涉案专利为相像外观设计或成套产品外观设计等包含多项独立的外观设计时,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