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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北京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市职业病防治监视工作的治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爱护条例、关于职业卫生监视治理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卫监视发202331号)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治理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视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机构和用人单位。 第三条 北京市职业卫生监视工作实行分级治理。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职业卫生监视治理工作,市、区(县)卫生监视机构负责日常监视治理工作。各区(县)可依据实际状况在乡(镇)、街道内设立派出站,聘任职业卫生检查员。 第四条
2、 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的学问,增加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劳动者的安康爱护意识。 第五条 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对职业卫生监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赐予表彰与嘉奖。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方法的行为进展检举和控告。 其次章职责 第七条 卫生部门职责: (一)拟订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安康监护状况进展监视检查,并查处违法行为。 (三)负责对职业安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气构和职业卫生技术效劳机构进展监视,并查处违法行为。 (四)负责对建立工程进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
3、查和竣工验收。 第八条 市卫生监视机构监视治理职责: (一)拟定全市职业卫生监视工作规划和年度规划,并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和标准; (二)组织实施全市职业卫生监视工作和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对区(县)的职业卫生监视工作进展指导和监视检查; (三)依法承办职责范围内的建立工程“三同时”审查、验收; (四)查处大案要案,负责组织协调重大、特大职业病危害大事受害者的职业安康检查及救治; (五)负责组织卫生部下达的国家职业卫生监视检查工作(包括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技术效劳机构、职业安康检查及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气构); (六)负责对北京辖区内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效劳机构、职业安康检查及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气
4、构依法履行职责进展监视抽查,并查处违法行为; (七)开展执法稽查,对区(县)卫生监视机构和人员的执法行为进展督察; (八)组织协调全市卫生监视机构的分级治理,落实执法责任制; (九)负责全市职业卫生监视信息的汇总、核实、分析、上报,并根据规定进展公布; (十)组织开展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十一)担当上级机关指定或交办的卫生监视事工页。 第九条 区(县)卫生监视机构监视治理职责: (一)开展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二)把握辖区内存在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用人单位底数; (三)对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安康监护状况进展卫生监视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四)依法承办职责范围内的建立工程“三同时”审查
5、、验收,查处违法行为; (五)负责对本辖区职业卫生技术效劳机构、职业安康检查医疗卫生气构依法履行职责进展日常监视检查; (六)负责组织协调一般职业病危害大事受害者的职业安康检查及救治; (七)负责对投诉举报的一般安康损害案件进展调查处理; (八)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行动、指导派出站开展职业卫生监视工作; (九)负责辖区内卫生监视信息的收集、核实和上报; (十)担当上级机关指定或交办的卫生监视事项。 第十条 派出站监视治理职责: (一)负责对本辖区内用人单位进展日常监视检查; (二)负责对本辖区内的投诉举报调查处理; (三)负责对本辖区内的用人单位进展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
6、宣传及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指导。 第三章监视与治理 第十一条 职业卫生监视重点监管对象: (一)建筑防水、下水道管井疏通效劳等多发生职业中毒行业中的用人单位; (二)化工、家具制造、制鞋、五金电镀等易发生职业中毒行业中的用人单位; (三)建筑石才加工、玉器加工、水泥、采石等粉尘危害严峻行业中的用人单位; (四)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职业病危害严峻的乡镇企业或农村个体工商户; (五)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超过职业卫生标准的用人单位; (六)本年度消失新发职业病病例的用人单位。 第十二条 对用人单位日常监视检查内容: (一)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立工程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工程的卫生审核、审
7、查和验收; (二)职业卫生治理工作实施状况:职业病防治治理机构设置、职业卫生专业人员配备、职业病防治纳入法定代表人自标治理责任制、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和实施方案、职业病防治经费落实等; (三)职业安康监护档案:档案建立符合职业安康监护治理方法的要求,一人一档; (四)职业安康检查状况:岗前、在岗期间、离岗体检状况,体检工程是否符合职业安康监护治理方法规定的要求; (五)疑似职业病及职业病病人、有职业禁忌人员的调离及安置状况; (六)疑似职业病及职业病病人的报告,按北京市职业病报告治理方法执行。 第十三条 职业卫生技术机构的监视检查,按北京市职业卫生技术机构治理方法执行。 第十四条 区(县)卫生监
8、视机构对重点监管对象每年监视检查不少于2次;非重点监视对象每年监视检查不少于1次;要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严格执法,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惩罚率应到达100%。 第十五条 卫生监视员在日常监视工作中,应按要求制作日常监视文书、监视报告卡,完成监视信息报告工作。 第十六条 监视检查中发觉的职业卫生问题和隐患,要准时处理、依法惩罚,卫生监视机构要将监视检查中发觉的较严峻的职业卫生问题,准时上报卫生行政部门。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对社会公布本辖区职业卫生监视信息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十七条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与本辖区工商治理部门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定期从工商治理部门猎取生产、加工
9、企业注册信息,要甄别后将其纳入卫生监管范围;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与本各区(县)进展改革委员会、环境爱护局、建委、各级工业园管委会及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街道、乡(镇)等主管部门建立工作联系机制,帮助卫生行政部门作好本区(县)新、改、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立工程的预防性卫生监视审查与审核工作。 第十八条 市、区(县)卫生监视部门与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要定期召开工作协调会(市级每半年召开一次,区县每季度召开一次),通报有关状况,协调有关工作。 第十九条 市、区(县)卫生监视机构与职业卫生技术机构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信息沟通,职业卫生技术机构发觉严峻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超过职业卫生标准、
10、劳动者职业安康损害和职业禁忌症时应在工作完毕后24小时内报同级卫生监视机构,卫生监视机构接到报告后于10个工作日内进展调查处理。 其次十条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将职业卫生监视纳入卫生监视重点工作中。加强职业卫生监视队伍的建立,加强监视员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及业务学问的培训和考核。 其次十一条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卫生监视员统一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每年组织对卫生监视员进展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的培训。 其次十二条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职业卫生检查员的资格审核、培训、考核,择优聘用。 其次十三条 职业卫生监视员、检查员必需严格履行职业卫生间的治理职责,作好监视检查工作。 其次十四条
11、 卫生行政部门每年组织对职业卫生监视员、检查员的工作考核,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将被取消资格。 第四章工作考核与督察 其次十五条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视机构要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度,对监视检查中发觉用人单位存在严峻损害劳动者安康的违法行为而未依法查处的,要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对因领导不力,导致本地区职业卫生监视工作严峻滑坡的,要追究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 其次十六条 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每年组织职业卫生监视工作考核,主要内容包括:建立职业卫生监视目标治理责任制,职业卫生监视掩盖率、惩罚率等。 其次十七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在对区(县)职业卫生监视工作进展督导考核时,对存在明显执法不到位的问题,除催促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准时处理外,此记录将纳入市卫生行政部门对区(县)的年终工作考核。 其次十八条 对督察中发觉的违法违纪人员,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其次十九条 本方法由北京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