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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融资租赁合同锦集8篇第一条合同说明 甲方依据乙方的需要和托付,根据乙方供应的租赁财产的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和金额等要求,购进其次条规定的租赁物件出租给乙方,并由乙方承租。 其次条租赁财产的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和金额 财产名称; 国别; 规格型号; 质量标准; 数量; 总金额。 第三条租赁财产的交货、验收、交货地点和使用地点。 租赁财产由供货方直接运交承租人的指定的交货地点,向承租人交货。 租赁财产运达安装或使用地点后,乙方应在天内检查租赁物件,并将盖章后的租赁物件的验收收据交给甲方。 假如在天内乙方未按前项规定向甲方交付验收收据的,视为租赁物件已在完整、良好状态下由乙方验收完毕,并视
2、同乙方已经将租赁物件的验收收据交付给甲方。 假如乙方在验收时发觉租赁物件的品质、规格、数量等有不符、不良或瑕疵等状况属于卖方的责任时,乙方应在接货后天内从商检部门取得商检证明并马上将上述状况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将依据与供货方签订的购货合同规定的有关条款帮助乙方对外进展交涉,办理索赔等事宜。 第四条租赁期限 第五条租金金额,支付日期和方式 第六条租金的担保 本合同一经签订,乙方即向甲方支付双方商定的保证金元,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 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在租赁期满时抵作最终一期租金的全部或一局部。 乙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时,甲方将从租赁保证金中抵扣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的款项。 乙方托付为本合同乙方的经济
3、担保人。 不管发生何种状况,乙方未根据本合同的要求支付租金时,由乙方经济担保人按担保法规定负连带赔偿责任。 第七条合同期满时租赁财产的处理 (即确定是退租、续租,还是留购) 第八条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第九条违约责任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一条双方商定的其它条款 第十二条出租方与供货方订立的购货合同是本合同的附件。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经双方确认的往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将作为本合同的组成局部、具有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年月日起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自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双方各
4、执正本份为凭。 出租方(盖章):承租方(盖章):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托付代理人:(签字)托付代理人:(签字)经办人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电话:电话: 电挂:电挂: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担保人:(盖章)担保人:(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附: 租赁物件收据 依据年月日你公司与本订立租赁合同,以下租赁物 件于本日的确承租无误。在合同履行期,愿遵守上述租赁合同所规定的各项条款。 承租单位:(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租赁物件(制造厂) (详见第号购置合同) 卖方 租赁物件设置场所 租赁期间 个月(本租赁物件提单交付之日为 起算日) 本栏由出租人填写 部门负责人复
5、核人经办人 融资租赁合同 篇2 合同号码: 合同签订日期: 合同签订地: 出租人: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电 传: 电 话: 开户银行: 传 真: 帐 号: 电 挂: 承租人: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电 传: 电 话: 开户银行: 传 真: 帐 号: 电 挂: 第一条 租赁物件 甲方依据乙方的要求及乙方的自主选定,以租给乙方为目的,为乙方融资购置附表第()项所记载的物件(以下简称租赁物件)租予乙方,乙方则向甲方承租并使用该物件。 其次条 租赁期间 租赁期间如附表第()项所记载,并以本合同第五条第款所规定的乙方签收提单日为起租日
6、或以本合同第五条第款所规定的甲方寄出提单日为起租日。 第三条 租金 .甲方为乙方融资购置租赁物件,乙方承租租赁物件须向甲方支付租金,租金及其给付时间、地点、币种和次数,均按附表第()项的规定。 .前款租金是依据附表第()项所记载的概算本钱(以下简称概算本钱)计算的。但租赁物件起租之日,当实际本钱与概算本钱有出入时,以实际本钱为准,租金按实际本钱相应计算。 .前款的实际本钱,是指甲方为购置租赁物件和向乙方交货以外汇和人民币分别所支付的全部金额、费用及其利息的合计额(其利息均从甲方支付或实际负担之日至租赁物件起租日,以外币( 年的利率和人民币 年的利率计算)。 .依据本条第、款,当实际本钱与概算本
7、钱有出入时,甲方向乙方供应 租赁物件实际本钱计算书及实际租金表,向乙方通知实际本钱的金额和以实际本钱为准,对附表第()、()、()、()、()项的调整,乙方成认上述的调整。该调整不属于合同的变更或修改,且不管租赁物件使用与否,乙方都以实际租金表中载明的日期、金额、币种等向甲方支付租金。 、本合同租金币种由乙方选定,在合同履行期间不得变更。如因汇率变化给乙方造成的利益盈亏,由乙方受益或负担。 第四条 租赁物件的购置 .乙方依据自己的需要,通过调查卖方的信用力,自主选定租赁物件及卖方。乙方对租赁物件的名称、规格、型号、性能、质量、数量、技术标准及效劳内容、品质、技术保证及价格条款、交货时间等享有全
8、部的打算权,并直接与卖方商定,乙方对自行的打算及选定负全部责任。甲方依据乙方的选定与要求与卖方签订购置合同。乙方同意并确认附表第()项所记载的购置合同的全部条款,并在购置合同上签。 .乙方须向甲方供应甲方认为必要的各种批准或许可证明。 .甲方负责筹措购置租赁物件所需的资金,并依据购置合同,办理各项有关的进口手续。 .有关购置租赁物件应交纳的海关关税、增值税及国家新征税项和其他税款,国内运费及其他必需支付的国内费用,均由乙方负担,并按有关部门的规定与要求,由乙方按时直接支付。甲方对此不担当任何责任。 第五条 租赁物件的交付 .租赁物件在附表第()项的交付地点,由卖方或甲方(包括其代理人)向乙方交
9、付。甲方收到提单后,马上电报通知乙方凭授权托付书向甲方领取提单,乙方同时向甲方出具租赁物件收据。乙方签收提单后,即视为甲方完成向乙方交付租赁物件。乙方签收提单日为本合同起租日。乙方凭提单在交付地点接货,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货物。 .如乙方未在甲方通知的日期领取提单或者乙方拒收提单,甲方将提单挂号寄送乙方,即视为甲方已完成向乙方交付租赁物件及乙方将租赁物件收据已交付甲方。在此种状况下,甲方寄出提单日为本合同起租日。 .租赁物件到达交付地点后,由甲方运输代理人(外运公司)或乙方自行办理报关、提货手续。且无论乙方准时接货与否,在租赁物件到达交付地点后,由乙方对租赁物件自负保管责任。 .因不行抗力或政
10、府法令等不属于甲方缘由而引起的延迟运输、卸货、报关,从而延误了乙方承受租赁物件的时间,或导致乙方不能承受租赁物件,甲方不担当责任。 、乙方在交付地点接货后,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购置合同指定的地点和时间进展商检,并准时向甲方提交商检报告副本。 第六条 租赁物件瑕疵的处理 .由于乙方享有本合同第四条第款所规定的权利,因此,如卖方延迟租赁物件的交货,或供应的租赁物件与购置合同所规定的内容不符,或在安装调试、操作过程中及质量保证期间有质量瑕疵等状况,根据购置合同的规定,由购置合同的卖方负责,甲方不担当赔偿责任,乙方不得向甲方追索。 .租赁物拖延交货和质量瑕疵的索赔权归出租方全部,出租方可以将索赔权局部
11、或全部转让给承租方,索赔权的转让应当在购置合同中明确。 .索赔费用和结果均由承租方担当。 第七条 租赁物件的保管、使用和费用 .乙方在租赁期间内,可完全使用租赁物件。 .乙方除非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将租赁物件迁离附表第()项所记载的设置场所,不得转让给第三者或允许他人使用。 .乙方平常应对租赁物件赐予良好的修理保养,使其保持正常状态和发挥正常效能。租赁物件的修理、保养,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担当其全部费用。如需更换其零件,在未得到甲方书面同意时,应只用租赁物件的原制造厂所供给的零件更换。 .因租赁物件本身及其设置、保管、使用等致使第三者患病损害时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不按本条第款的规定,因租赁
12、物件本身及其设置、保管、使用及租金的交付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税款(包括国家新开征的一切税种应交纳的税款),由乙方负担(甲方全部利润应纳的所得税除外)。 第八条 租赁物件的灭失及毁损 .在合同履行期间,租赁物件灭失及毁损风险,由乙方担当(但正常损耗不在此限)。 如租赁物件灭失或毁损,乙方应马上通知甲方,甲方可选择以下方式之一,由乙方负责处理并负担一切费用: ()将租赁物件复原或修理至完全正常使用之状态。 ()更换与租赁物件同等状态、性能的物件。 .租赁物件灭失或毁损至无法修复的程度时,乙方按实际租金表所记载的所定损失金额,赔偿给甲方。 .依据前款,乙方将所定损失金额及任何其他应付的款项交纳给甲方
13、时,甲方将租赁物件(以其现状)及对第三者的权利(如有时)转交给乙方。 第九条 保险 在租赁物件到达附表第()项所规定的设置场所的同时,由乙方以甲方的名义对租赁物件投保,并使之在本合同履行完毕之前持续有效,保险金额与币种按本合同所规定的所定损失金的金额与币种。保险费用由乙方担当。 保险事故发生,乙方须马上通知甲方,并即行将一切有关必要的文件交付甲方可用于以下事项: ()作为第八条第款第()或()项所需费用的支付。 ()作为第八条第款及其他乙方应付给甲方的款项。 第十条 租赁保证金 .乙方将附表第()项所记载的租赁保证金,作为其履行本合同的保证,在本合同订立的同时,交付甲方。 .前款的租赁保证金不
14、计利息,并按实际租金表所载明的金额及日期抵作租金的全部或一局部。 .乙方如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或当有第十二条第至第款的状况时,甲方从租赁保证金中扣抵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的款项。 第十一条 违反合同处理 .如乙方不支付租金或不履行合同所规定其他义务时,甲方有权实行以下措施: ()要求即时付清局部或全部租金及一切应付款项。 ()迳行收回租赁物件,并由乙方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 .虽然甲方实行前款()、()项的措施,但并不因之免除本合同规定的乙方其他义务。 .在租赁物件交付之前,由于乙方违反本合同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也应负责赔偿。 .当乙方未根据本合同规定支付应付的到期租金和其他款项给甲方,或未按时
15、归还甲方垫付的任何费用时,甲方除有权实行前款措施外,乙方应按附表第()项所记载的利率支付拖延支付期间的拖延利息,拖延利息将从乙方每次交付的租金中,首先扣抵,直至乙方向甲方付清全部逾期租金及拖延利息为止。 .乙方如发生关闭、停业、合并、分立等状况时,应马上通知甲方并供应有关证明文件,如上述状况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时,甲方有权实行本条第款的措施,并要求乙方及担保人对甲方由此而发生的损失担当赔偿责任。 租赁期间,租赁物不属于承租方破产清算的范围。 第十二条 甲方权利的转让 甲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在不影响乙方使用租赁物件的前提下,随时可将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或局部权利转让给第三者,但必需准时通知乙方。 第十三
16、条 合同的修改 本合同及全部附件的修改,必需经甲乙双方及担保人签署书面协议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租赁期满后租赁物件的处理 乙方在租赁期满并全部履行完毕合同规定的义务时,乙方有权对租赁物件作如下选择: .自费将租赁物件归还甲方,并保证使租赁物件除正常损耗外,保持良好状态,或 .租赁期满天前,以书面通知甲方,按附表第()项和第()项所记载的续租租金和续租所定损失金额(其他条件与本合同一样)连续承租,或 .乙方向甲方支付产权转移费人民币 元,甲方马上租赁物件全部权转移给乙方。 第十五条 担保 担保人担保和负责乙方切实履行本合同各项条款,如乙方不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缴纳其应付的租金及其他款项时,担保
17、人根据本合同项下担保人所出具的担保函履行担保责任。 第十六条 争议的解决 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需提起诉讼时,本合同当事人均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乙方供应必要的状况和资料 乙方同意按甲方要求定期或随时向甲方供应能反映乙方企业真实状况的资料和状况,包括:乙方资产负债表、乙方利润表、乙方财务状况变动表以及其他必要的明细状况表。 甲方要求乙方供应上述状况和资料时,乙方不得拒绝。 第十八条 合同、附表及附件 .本合同附表及第 号购置合同、实际租金表、租赁物件实际本钱计算书、担保函、租赁物件收据均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及担
18、保人签盖章后即生效。本合同书正本一式 份,由甲方、乙方和担保人各执一份。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签): 担保人: 法定代表人(签): 电 话: 地 址: 邮政编码: 传 真: 电 挂: 开户银行: 帐 号: 融资租赁合同 篇3 其次百三十七条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依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置租赁物,供应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其次百三十八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纳书面形式。 其次百三十九条 出租人依
19、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根据商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其次百四十条 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商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帮助。 其次百四十一条 出租人依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 其次百四十二条 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全部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其次百四十三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商定的以外,应当依据购置租赁物的大局部或者全部本钱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 其
20、次百四十四条 租赁物不符合商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担当责任,但承租人依靠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其次百四十五条 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其次百四十六条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担当责任。 其次百四十七条 承租人应当妥当保管、使用租赁物。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修理义务。 其次百四十八条 承租人应当根据商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其次百四十九条 当事人商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全部,承租人已经
21、支付大局部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局部返还。 其次百五十条 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商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全部权归出租人。 融资租赁合同 篇4 合同号码: 合同签订日期: 合同签订地: 融资租赁合同书 融资租赁合同书 出租人: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电 传: 电 话: 开户银行: 帐 号: 传 真: 承租人: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电 传:
22、电 话: 开户银行: 帐 号: 传 真: 第一条 租赁物件 甲方依据乙方的要求及乙方的自主选定,以租给乙方为目的,为乙方融资购置附表第(1)项所记载的物件(以下简称租赁物件)租予乙方,乙方则向甲方承租并使用该物件。 其次条 租赁期间 租赁期间如附表第(5)项所记载,并以本合同第五条第1款所规定的乙方签收提单日为起租日或以本合同第五条第2款所规定的甲方寄出提单日为起租日。 第三条 租金 1.甲方为乙方融资购置租赁物件,乙方承租租赁物件须向甲方支付租金,租金及其给付时间、地点、币种和次数,均按附表第(9)项的规定。 2.前款租金是依据附表第(7)项所记载的概算本钱(以下简称概算本钱)计算的。但租赁
23、物件起租之日,当实际本钱与概算本钱有出入时,以实际本钱为准,租金按实际本钱相应计算。 3.前款的实际本钱,是指甲方为购置租赁物件和向乙方交货以外汇和人民币分别所支付的全部金额、费用及其利息的合计额(其利息均从甲方支付或实际负担之日至租赁物件起租日,以外币( %/年的利率和人民币 %/年的利率计算)。 4.依据本条第2、3款,当实际本钱与概算本钱有出入时,甲方向乙方供应租赁物件实际本钱计算书及实际租金表,向乙方通知实际本钱的金额和以实际本钱为准,对附表第(8)、(9)、(10)、(11)、(12)项的调整,乙方成认上述的调整。该调整不属于合同的变更或修改,且不管租赁物件使用与否,乙方都以实际租金
24、表中载明的日期、金额、币种等向甲方支付租金。 5、本合同租金币种由乙方选定,在合同履行期间不得变更。如因汇率变化给乙方造成的利益盈亏,由乙方受益或负担。 第四条 租赁物件的购置 1.乙方依据自己的需要,通过调查卖方的信用力,自主选定租赁物件及卖方。乙方对租赁物件的名称、规格、型号、性能、质量、数量、技术标准及效劳内容、品质、技术保证及价格条款、交货时间等享有全部的打算权,并直接与卖方商定,乙方对自行的打算及选定负全部责任。甲方依据乙方的选定与要求与卖方签订购置合同。乙方同意并确认附表第(1)项所记载的购置合同的全部条款,并在购置合同上签字。 2.乙方须向甲方供应甲方认为必要的各种批准或许可证明
25、。 3.甲方负责筹措购置租赁物件所需的资金,并依据购置合同,办理各项有关的进口手续。 4.有关购置租赁物件应交纳的海关关税、增值税及国家新征税项和其他税款,国内运费及其他必需支付的国内费用,均由乙方负担,并按有关部门的规定与要求,由乙方按时直接支付。甲方对此不担当任何责任。 第五条 租赁物件的交付 1.租赁物件在附表第(3)项的交付地点,由卖方或甲方(包括其代理人)向乙方交付。甲方收到提单后,马上电报通知乙方凭授权托付书向甲方领取提单,乙方同时向甲方出具租赁物件收据。乙方签收提单后,即视为甲方完成向乙方交付租赁物件。乙方签收提单日为本合同起租日。乙方凭提单在交付地点接货,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货
26、物。 2.如乙方未在甲方通知的日期领取提单或者乙方拒收提单,甲方将提单挂号寄送乙方,即视为甲方已完成向乙方交付租赁物件及乙方将租赁物件收据已交付甲方。在此种状况下,甲方寄出提单日为本合同起租日。 3.租赁物件到达交付地点后,由甲方运输代理人(外运公司)或乙方自行办理报关、提货手续。且无论乙方准时接货与否,在租赁物件到达交付地点后,由乙方对租赁物件自负保管责任。 4.因不行抗力或政府法令等不属于甲方缘由而引起的延迟运输、卸货、报关,从而延误了乙方承受租赁物件的时间,或导致乙方不能承受租赁物件,甲方不担当责任。 5、乙方在交付地点接货后,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购置合同指定的地点和时间进展商检,并准时
27、向甲方提交商检报告副本。 第六条 租赁物件瑕疵的处理 1.由于乙方享有本合同第四条第1款所规定的权利,因此,如卖方延迟租赁物件的交货,或供应的租赁物件与购置合同所规定的内容不符,或在安装调试、操作过程中及质量保证期间有质量瑕疵等状况,根据购置合同的规定,由购置合同的卖方负责,甲方不担当赔偿责任,乙方不得向甲方追索。 2.租赁物拖延交货和质量瑕疵的索赔权归出租方全部,出租方可以将索赔权局部或全部转让给承租方,索赔权的转让应当在购置合同中明确。 3.索赔费用和结果均由承租方担当。 第七条 租赁物件的保管、使用和费用 1.乙方在租赁期间内,可完全使用租赁物件。 2.乙方除非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将
28、租赁物件迁离附表第(4)项所记载的设置场所,不得转让给第三者或允许他人使用。 3.乙方平常应对租赁物件赐予良好的修理保养,使其保持正常状态和发挥正常效能。租赁物件的修理、保养,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担当其全部费用。如需更换其零件,在未得到甲方书面同意时,应只用租赁物件的原制造厂所供给的零件更换。 4.因租赁物件本身及其设置、保管、使用等致使第三者患病损害时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5.不按本条第1款的规定,因租赁物件本身及其设置、保管、使用及租金的交付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税款(包括国家新开征的一切税种应交纳的税款),由乙方负担(甲方全部利润应纳的所得税除外)。 第八条 租赁物件的灭失及毁损 1.在合同履
29、行期间,租赁物件灭失及毁损风险,由乙方担当(但正常损耗不在此限)。如租赁物件灭失或毁损,乙方应马上通知甲方,甲方可选择以下方式之一,由乙方负责处理并负担一切费用: (1)将租赁物件复原或修理至完全正常使用之状态。 (2)更换与租赁物件同等状态、性能的物件。 2.租赁物件灭失或毁损至无法修复的程度时,乙方按实际租金表所记载的所定损失金额,赔偿给甲方。 3.依据前款,乙方将所定损失金额及任何其他应付的款项交纳给甲方时,甲方将租赁物件(以其现状)及对第三者的权利(如有时)转交给乙方。 第九条 保险 在租赁物件到达附表第(4)项所规定的设置场所的同时,由乙方以甲方的名义对租赁物件投保,并使之在本合同履
30、行完毕之前持续有效,保险金额与币种按本合同所规定的所定损失金的金额与币种。保险费用由乙方担当。 保险事故发生,乙方须马上通知甲方,并即行将一切有关必要的文件交付甲方可用于以下事项: (1)作为第八条第1款第(1)或(2)项所需费用的支付。 (2)作为第八条第2款及其他乙方应付给甲方的款项。 第十条 租赁保证金 1.乙方将附表第(8)项所记载的租赁保证金,作为其履行本合同的保证,在本合同订立的同时,交付甲方。 2.前款的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并按实际租金表所载明的金额及日期抵作租金的全部或一局部。 3.乙方如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或当有第十二条第1至第5款的状况时,甲方从租赁保证金中扣抵乙方应支付给甲
31、方的款项。 第十一条 违反合同处理 1.如乙方不支付租金或不履行合同所规定其他义务时,甲方有权实行以下措施: (1)要求即时付清局部或全部租金及一切应付款项。 (2)迳行收回租赁物件,并由乙方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 2.虽然甲方实行前款(1)、(2)项的措施,但并不因之免除本合同规定的乙方其他义务。 3.在租赁物件交付之前,由于乙方违反本合同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也应负责赔偿。 4.当乙方未根据本合同规定支付应付的到期租金和其他款项给甲方,或未按时归还甲方垫付的任何费用时,甲方除有权实行前3款措施外,乙方应按附表第(13)项所记载的利率支付拖延支付期间的拖延利息,拖延利息将从乙方每次交付的
32、租金中,首先扣抵,直至乙方向甲方付清全部逾期租金及拖延利息为止。 5.乙方如发生关闭、停业、合并、分立等状况时,应马上通知甲方并供应有关证明文件,如上述状况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时,甲方有权实行本条第1款的措施,并要求乙方及担保人对甲方由此而发生的损失担当赔偿责任。 租赁期间,租赁物不属于承租方破产清算的范围。 第十二条 甲方权利的转让 甲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在不影响乙方使用租赁物件的前提下,随时可将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或局部权利转让给第三者,但必需准时通知乙方。 第十三条 合同的修改 本合同及全部附件的修改,必需经甲乙双方及担保人签署书面协议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租赁期满后租赁物件的处理 乙方在租赁期
33、满并全部履行完毕合同规定的义务时,乙方有权对租赁物件作如下选择: 1.自费将租赁物件归还甲方,并保证使租赁物件除正常损耗外,保持良好状态,或 2.租赁期满30天前,以书面通知甲方,按附表第(10)项和第(12)项所记载的续租租金和续租所定损失金额(其他条件与本合同一样)连续承租,或 3.乙方向甲方支付产权转移费人民币 元,甲方马上租赁物件全部权转移给乙方。 第十五条 担保 担保人担保和负责乙方切实履行本合同各项条款,如乙方不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缴纳其应付的租金及其他款项时,担保人根据本合同项下担保人所出具的担保函履行担保责任。 第十六条 争议的解决 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
34、如协商不能解决需提起诉讼时,本合同当事人均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乙方供应必要的状况和资料 乙方同意按甲方要求定期或随时向甲方供应能反映乙方企业真实状况的资料和状况,包括:乙方资产负债表、乙方利润表、乙方财务状况变动表以及其他必要的明细状况表。 甲方要求乙方供应上述状况和资料时,乙方不得拒绝。 第十八条 合同、附表及附件 1.本合同附表及第 号购置合同、实际租金表、租赁物件实际本钱计算书、担保函、租赁物件收据均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及担保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合同书正本一式 份,由甲方、乙方和担保人各执一份。 甲 方: 法定代表人: 乙 方: 法
35、定代表人: 担保人: 法定代表人(签字): 地 址: 开户银行: 电 话: 邮政编码: 传 真: 帐 号: 相关学问: 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作为融资租赁合同构成局部的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并非完全独立存在,二者经常呈现效力上的相互交叉。这种效力上的交叉主要表达在:买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即出卖人,不是向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而是向另一个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和义务;在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中的义务时,承租人在肯定前提下,有权向出卖人主见赔偿损失;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随便变更买卖合同中与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有关的条款。 买卖合同与租
36、赁合同这种效力上的相互交叉,并未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原理,由于它是基于合同的商定产生的,是各方当事人之间合意的产物。也就是说,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之所以能够向买卖合同中的出卖人主见标的物的交付,是由于在买卖合同中就商定有这样的条款,承租人就是基于买卖合同中的该项商定,享有从出卖人处受领标的物的权利。在这种意义上,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原来就是买卖合同中的当事人之一,他对于出卖人所享有的权利,系属合同相对性的表达,而不是对合同相对性的突破。在出卖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承租人在特定状况下所享有的对出卖人主见赔偿损失的权利,或是基于买卖合同中的特殊商定,或是基于买卖合同之外的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合意的产物,而不
37、是合同相对性的例外。基于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变更合同中与承租人有关的条款,也是当事人之间合意的产物,非属合同相对性的例外。 既然买卖合同与租赁合同存在效力上的相互交叉,那么其中一个合同的效力状况,能否对另一个合同的效力状况产生影响呢?对此,日本已消失了相应的判决。其中大阪高等法院的一个判决认为,除有特殊情事外,其一契约之有效无效,对另一契约的成立与生效不生影响。该立场已为其他判决所承受,形成为一项判例法原则。而日本有学者对此项判决提出批判,认为在融资租赁交易中,买卖契约与租赁契约之间有较为亲密的联系,当租赁契约不成立、无效或被解除时,如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租赁公司与供给商之间的买卖契约应可解
38、除,或者因默示解除条件成就而自动失效;如在标的物交付后,买卖契约应不受影响;买卖契约不成立、无效或被解除时,租赁契约应可解除,或者因默示解除条件成就而自动失效。这一观点值得我们思索和借鉴。合同法对此未作明确规定,主要是考虑到融资租赁交易是实践的产物,而非法律的创新;它是一种仍在连续进展变化的交易形式,而非进入了相对的稳定期。因而法律应敬重并反映这一客观现实,预留肯定的法律空间,而先不要作出强行性的规定。更何况,当事人欲实现两个合同的相互影响时,完全可以经由彼此间的商定来实现。 融资租赁合同 篇5 融资租赁是一种贸易与信贷相结合,融资与融物为一体的综合性交易。鉴于其简单的法律关系,不同国家和地区
39、对融资租赁有着不同的理解和定义。一般来说,融资租赁要有三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和出卖人)参加,通常由两个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或者两个以上合同构成,其内容是融资,表现形式是融物。我国立法者在借鉴国际融资租赁公约和其他国家对融资租赁的定义的根底上,结合我国融资租赁界对融资租赁比拟全都的看法后,对融资租赁作出规定。典型的融资租赁合同具有以下三方面的含义: 第一,出租人须依据承租人对出卖人和租赁物的选择出资购置租赁物。这是融资租赁合同不同于租赁合同的一个重要特点。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是以自己现有的财物出租,或者依据自己的意愿购置财物用于出租。而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主要是对出卖
40、人和租赁物的选择,出资购置出租的财物,使承租人不必付出租赁物的价值,即可取得租赁物的使用收益,从而到达融资的效果。正是从这一意义上,这种合同被冠以“融资”的称号。 其次,出租人须将购置的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虽然须向第三人购置标的物,但其购置的直接目的是为了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而不是为了自己使用。这是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买卖行为不同于买卖合同之处。 第三,承租人须向出租人支付租金。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对出租人购置租赁物为使用收益,并须支付租金。也正是在这种意义上,该种合同的名称中含有“租赁”一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
41、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xx年11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及效力 第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合同法其次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 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其次条 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第三条 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承租人对于租赁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