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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产品注册号:C00016331412016111812902)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是指依法向建设工程招标人投标、中标,与招标人签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即建设工程中标人。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是指依法向建设工程施工投标人进行建设工程招标、确定中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即建设工程招标人。保险责任第四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投保人在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过程中,因下列任
2、一情形造成被保险人经济损失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金额内对被保险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一)投保人的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求的;(二)投保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三)投保人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四)投保人违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五)投保人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有关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被保险人批准,私自将已按照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六)投保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
3、,或拒绝按被保险人要求进行修复的;(七)投保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要义务的;(八)投保人未能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责任免除第五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基础交易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的;(二)投保人或其雇员与被保险人或其雇员采用欺诈、恶意串通、贿赂或变相贿赂等手段串通投标、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损害保险人利益的;(三)被保险人未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义务的;(四)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变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确认的。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
4、责赔偿:(一)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二)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三)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四)政府征用、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五)洪水、台风、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该承担的责任以及为收集、确认、证明投保人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造成损失所产生的任何费用;(二)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生纠纷所致的任何法律费用;(三)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和投保人解除合同后,由双方当事人商定或确定的
5、利益分配、费用承担、损失分担等,以及因此产生的一切纠纷;(四)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额)的规定计算的免赔额;(五)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人的任何损失;(六)任何间接损失;(七)行政监管部门的各类处罚及罚款。第八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金额和免赔率第九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包括总保险金额和各分项保险金额,各分项保险金额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及建设工程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及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没有明确要求的,则按下列比例确定分项保险金额并于保险合同中载明。(一)质量履约保证保险金额占总保险金额的50%;(二)工期履约保证保险金额占总保险金额的30%。
6、(三)其他履约保证保险金额占总保险金额的20%;第十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将随投保人逐步履行建设工程招标文件义务或保险人的赔付而相应降低。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每次保险事故免赔率(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于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期限 第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基础,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但最长不超过一年。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四条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第二十三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十
7、五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十六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
8、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 订立本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
9、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第十八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投保人未按约定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对交费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第十九条投保人有义务配合保险人实施核查。在保险人核查期间,投保人必须配合保险人或由保险人雇佣的审计人员或其他独立方对其提出的信息和文件进行准确的核查。第二十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应及时检查并协助保险人了解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被保险人如发现投保人存在违约风险,或有任何其他可能导致本保险合同风险显著增加的情
10、况,被保险人应采取措施降低或消除上述风险,并应及时通知保险人。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发生违约,被保险人应及时做好记录,并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第二十二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
11、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四)涉及违法、犯罪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五)完整保留与投保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文件(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其附录、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其他合同文件等),保留施工监理人、设计人、项目经理往来资料、签证、信函等资料,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对事故进行调查。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书面证明和资料:(一)索赔申请书;(二)保险
12、单正本;(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副本及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所有文件;(四)与建设工程施工进展、质量、缺陷有关的证明文件;(五)发生保险事故的证明材料;(六)造成被保险人经济损失的金额及损失的计算方法说明材料;(七)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处理 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前,应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向投保人或其担保人(如有)启动索赔程序,产生的费用由被保险人承担。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向投保人或其担保人(如有)索赔所得
13、价款应用于抵消保险人赔偿责任。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赔偿金额=保险损失(1-免赔率)或 赔偿金额=保险损失-免赔额,赔偿金额应分项计算,每项赔偿金额以各分项保险金额为限。第二十七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的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第二十八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
14、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投保人或其担保人(如有)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积极协助保险人向投保人或其担保人(如有)进行追偿。被保险人已经从投保人或其担保人处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投保人或其担保人处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投保人或其担保人(如有)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投保人或其担保人(如有)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
15、,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第二十九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进行现场查勘、核损定价、参与案件诉讼、向被保险人提供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第三十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三十一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成立后,保险责任起始日前,投保人申请解除本合同的,保险人收取保险费的3%作为手续费后退还剩余的保险费;保险责任起始日后,保险人不受理投保人申请解除本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