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保险.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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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保险(A款)条款注册编号:C00002431412016090611252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是指依法向建设工程招标人投标、中标,与招标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即建设工程投标人。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是指依法向建设工程施工投标人进行建设工程招标、确定中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即建设工程招标人。第四条投保人不得将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或设定担保。保险责任第五条本保险合同责

2、任包含三个部分,投保人可以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要求以及工程进展的具体情况选择全部投保或部分投保,保险责任应当在保单或批单中载明:(一)投标保证(二)履约保证(三)支付保证第六条投标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在向被保险人招标建设工程投标的过程中,因下列情形之一:(一)投标截止后投保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或者违反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撤销投标文件;(二)投保人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三)投保人弄虚作假行为;(四)中标后未按建设工程招标文件的要求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五)建设工程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有关投标实质性违约情形;2给被保险人造成经济

3、损失的,在有权法院出具了投保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的生效裁判文书后,被保险人可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投标保证保险责任范围和保险金额内对被保险人的上述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七条履约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约过程中,因下列情形之一:(一)投保人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二)投保人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三)投保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求的;(四)投保人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有关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

4、,未经被保险人批准,私自将已按照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五)因投保人原因未能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六)投保人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关于人员管理义务的规定的;(七)投保人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关于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规定的;(八)投保人无正当理由明确表示或者无正当理由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要义务的;(九)投保人未能按照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履行其他有关履约实质性主要义务的;给被保险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在有权法院出具了投保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的生效裁判文书后,被保险人可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保险人

5、依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履约保证保险责任范围和保险金额内对被保险人的上述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八条支付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约过程中,因下列情形之一:(一)投保人未及时支付供应商或分包人材料款、工程款、劳务款等费用;3(二)未及时支付职工工资。此处职工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与投保人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劳务派遣人员除外;导致上述供应商、分包人或者职工根据相关法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文书和其他有关法律文书(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要求被保险人直接予以支付时,在

6、有权法院出具了投保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的生效裁判文书后,被保险人可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支付保证保险责任范围和保险金额内对被保险人的上述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责任免除第九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交易基础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的;(二)被保险人明知或应该知道投保人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三)投保人或其雇员与被保险人或其雇员采用欺诈、恶意串通、贿赂或变相贿赂等手段串通投标、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四)投保人或其雇员与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恶意串通违反建设工程施

7、工合同的约定,损害保险人利益的;(五)被保险人未履行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款规定义务的;(六)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变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保险人变更 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确认的。第十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或恐怖袭击;(二)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三)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四)政府征用、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五)洪水、台风、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第十一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4(一)被保险人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

8、工程招标文件应该承担的责任,以及为收集、确认、证明投保人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招标文件约定,造成损失所产生的任何费用;(二)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招标文件产生纠纷所致的任何法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或仲裁费、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费、强制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鉴定费、律师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等。(三)因不可抗力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法履行,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商定或确定的利益分配、费用承担、损失分担等,以及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四)工程材料供应合同中供应价超过实际供应时点上当地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指导价(若无指导价,则参考一般市场价)的部分;(五)材料供应合同中约定的相

9、关违约金、滞纳金、利息等;(六)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额)计算的免赔额;(七)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人的任何损失;(八)各类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延期竣工或延期交付建筑物导致被保险人对于建筑物使用的经济损失或被第三方索赔等;(九)被保险人未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履行,提前超额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十)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十一)精神损害赔偿;(十二)不可归责于投保人的情形;(十三)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金额和免赔率第十二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以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及建设工程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为基础,通过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总保险金额和投

10、标保证、履约保证、支付保证的分项保险金额,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投标保证、履约保证、支付保证保险金额确定方式如下:(一)投标保证51.投标保证保险金额:根据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有关具体要求确定;2.投保人签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且未发生投标保证保险金赔付的,在同时投保履约保证保险的前提下,投标保证保险金额将转为履约保证保险金额的一部分。(二)履约保证1.履约保证保险金额:根据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有关具体要求确定;2.履约保证分项保险金额:根据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或者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关具体要求确定。(三)支付保证支付保证保险金额根据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或者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关具体要求确定。第十三条本保险

11、合同的保险金额将随下列情形而相应降低:1.投保人逐步履行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或法定义务;2.保险人的赔付。第十四条本合同的绝对免赔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期间第十五条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以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为基础,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日期为准。投标保证的保险期间自投保人向被保险人投标之日起或保险单载明的保险起期之日起(二者以后发生者为准),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约之日止。履约保证和支付保证的保险期间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约之日起或保险单载明的保险起期之日起(二者以后发生者为准),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之日

12、或保险单载明的保险终期之日止(二者以先到者为准)。工程项目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于竣工之日二十四时自行终止。第十六条保险期间届满,因不可抗力或投保人自身原因导致工程建设项目未能竣工的,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延长至工程竣工,投保人应当按照保险人要求缴纳保险期间延长部分对应的保险费,并由保险人出具批单。保险期间届满,因被保险人或者第三者原因,导致工程建设项目未能竣工的,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不予延长,如果投保人拟对未竣工的建设项目向保险人申请续保的,投保人与6保险人可另行协商签订新的保险合同。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限届满或提前终止,被保险人应立即将本保险合同原件退还保险人,被保险人未履行此义务,本保险合同仍在

13、保险期限届满或提前终止之日失效。保险费第十七条本合同的保险费根据费率表的标准计收。保险费保险金额基准费率费率调整系数保险人义务第十八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九条保险人按照第三十一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二十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保险合同

14、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一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二十二条订立本保险合同,保险人就投保风险的有关情况以及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如实填写投保单。第二十三条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本保险合同成立

15、时一次性交清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全部保险费,并按保险单的约定向保险人缴纳保证金,同时有义务应保险人之要求提供反担保。投保人未按约定交付保险费和保证金,以及提供必要的反担保的,对于保险费和保证金7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四条发生保险事故且保险人赔偿后,保险人有权在投保人缴纳的保证金中先行扣除,同时对不足清偿保险人赔款的部分,有权根据本保险合同第三十六条继续向投保人或者担保人进行追偿。第二十五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投保人应提供保险人要求的必要证明资料,并接受保险人对其资质进行审查。第二十六条投保人有义务配合保险人实施核查。在保险人核查期间,投保人必须配合保险人或由保险人雇佣的审计

16、人员或其他独立方对其提出的信息和文件进行准确的核查。第二十七条被保险人有义务配合保险人对建设工程款项的资金流向实施核查。被保险人应根据保险人提出的合理的风险控制建议进行整改,如果被保险人未按保险人提出的合理的风险控制建议整改,由此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应及时检查并协助保险人了解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被保险人如发现投保人存在违约风险,或有任何其他可能导致本保险合同风险显著增加的情况,被保险人应采取措施降低或消除上述风险,并应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第二十九条知道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

17、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涉及违法、犯罪的,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二)四十八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三)被保险人应完整保留与投保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文件(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其附录、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其他合同文件等),保留施工监理人、设计人、项目经理往来资料、签证、信函等资料,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对事故进行调查。第三十条根据本保险合同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保险期间届满后若建设工程项目未竣工,投保人未向保险人申请延长保险期间或未与保险人签

18、订新的保险合同,投保人、被保险人应主动向保险人就已完成的工程量进行书面确认,并将已完工部分的相关资料进行独立完整保管。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未对已经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确认或未对已完工部分的相关资料进行独立完整保管,导致保险责任范围、性质、原因无法确定的,保险人对难以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处理8第三十一条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书面证明和资料:(一)保险单正本和保险费交付凭证复印件;(二)索赔申请书;(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副本;(四)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所有文件;(五)有权法院出具的投保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的生效裁判文书;(六)与建设工程施工进展、质量、缺陷有关的证明文件;

19、(七)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八)保险人合理要求的有效的、作为请求赔偿依据的其他证明材料。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二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前,应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向投保人或其担保人(如有)启动诉讼或仲裁索赔程序,产生的费用由被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根据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认定的被保险人损失金额在保险单列明的总保险金额和分项保险金额内负责赔偿。但保险人和投保人、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的除外。第三十三条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

20、人在扣除按保险单中载明的绝对免赔率计算出的免赔额后进行赔偿,赔偿金额应分项计算,每项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分项保险金额。第三十四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向投保人或其担保人(如有)索赔所得价款应当抵消保险人赔偿责任。第三十五条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合同或类似合同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或类似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应由其他保险人或担保人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第三十六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

21、的损失,被保险人在取得保险赔偿金的同时应将相应的追偿权益书面转让给保险人,并积极协助保险人追偿。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有权行使被保险人对投保人或其担保人(如有)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9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积极协助保险人向投保人或其担保人(如有)进行追偿。被保险人已经从投保人或其担保人(如有)处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应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投保人或其担保人(如有)处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投保人或其担保人(如有)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

22、意放弃对投保人或其担保人(如有)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第三十七条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

23、当退回或者赔偿。第三十八条保险人受理报案、向被保险人提供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合同变更与解除第三十九条在保险期间内,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不能解除本保险合同。申请合同解除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合同解除申请书;(二)保险单正本;(三)被保险人出具的解除保险合同无异议书面证明。第四十条保险人按照以下方式计算应退还给投保人的保险费:(一)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退还的保险费保险费(1-30%)(二)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退还的保

24、险费保险费10(1-30%)(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争议处理第四十一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第四十二条本保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其他事项第四十三条保险合同终止后,保险人退还投保人缴纳的保证金及相应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保证金如已依照本条款第二十四条规定予以抵扣的,不予退还。释义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

25、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被保险人)和承包人(投保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2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1.3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4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2.日期和期限2.1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2.2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保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签署保单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时。113.间接损失:是指投保人造成被保险人损失,致使被保险人在一定范围内的未来财产利益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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