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国际贸易支付(精品).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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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 国际贸易支付学习目的: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国际贸易支付中基本的支付工具以及支付方法,掌握汇票、本票、支票的基本含义,理解托收的概念、程序、以及托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银行的义务及免责等,重点掌握信用证的流转程序及信用证支付方式的特征。学习难点:票据的基本含义,托收、信用证的基本含义及具体适用。第一节 国际贸易支付工具第二节 国际贸易支付方式第一节 国际贸易支付工具支付工具:买卖双方支付货款时使用的工具。国际贸易中使用的支付工具主要有 货币和票据。票据:(一)票据的概念和法律特征:广义上的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狭义上的票据则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载明由自己或其他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

2、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具体而言,票据具有如下特征:1)票据是流通证券;2)票据是无因证券;3)票据是一种要式证券;4)票据是完全的有价证券;5)票据为设权证券;6)票据是文义证券。(二)票据的分类法国和德国法律认为,票据只包括汇票和本票两种,不包括支票;支票由单行法规予以规定;日本商法典规定: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可流通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和银行存单等;中国票据法规定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三)汇票英国1882年汇票法规定:汇票是由出票人向受票人开出,并由出票人签名,要求受票人于见票时或规定的某一将来时间或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对某人或某人

3、指定的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命令。中国票据法规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无条件支付一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命令定金额的命令。)汇票的行为出票出票: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出票包括两个行为(1)由出票人制作汇票并在其上签名。(2)将汇票交给受款人,即自愿转移对汇票的占有。出票的法律效力:(1)出票人: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时,应向持票人清偿规定的金额和费用。)(2)受票人:汇票对受票人无任何约束力,受票人

4、无义务付款,除非他承兑了汇票。(3)受款人:即有权受领汇票上规定金额的人。出票可使其享受汇票上的权利,可以要求支付汇票金额,也可以放弃这一权利,还可以将汇票转让。背书背书:背书指持票人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前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或者持票人之前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后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之后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背书的效力:对背书人来说,除限制性背书和免受追索背书外,合法有效的背书使他成为票据的从债务人,必须对包括被背书人在内的所有后来取得该汇票的人(即后手)保证该汇票必将得到承兑或付款;对被背书人来说,背书使他取得了背书人对票据的一切权利。提示提示:提示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

5、出示汇票,要求其承兑或付款的行为。包括承兑提示和付款提示。实践中,即期汇票一般不作承兑提示,远期汇票须做承兑提示,再做付款提示。无论承兑提示还是付款提示,都必须在法律或票据规定的时间内提示。多数国家规定,如果持票人有义务作承兑提示和付款提示,而他没有适当地履行这一义务(包括没有提示和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提示),这就免除了出票人和前手背书人保证承兑和付款的责任。但是,如果票据已得到承兑,承兑人仍须对付款负责,除非法律规定的时效届满。承兑承兑: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的作用在于确定付款人对汇票的付款义务。按照承兑人的不同,汇票可以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只

6、有当付款人承兑汇票之后,他才成为汇票的债务人,从而承担了按汇票金额到期付款的义务。承兑人是汇票的主债务人,而出票人和背书人只是从债务人。如果付款人拒绝承兑汇票,由于他尚未成为该汇票的债务人,持票人就不能对其起诉,而只能对背书人及出票人进行追索。付款付款:付款人在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拒付拒付:拒付是指拒绝承兑和拒绝付款的行为。在汇票遭到拒付时,持票人有权向其前手背书人、出票人、承兑人及担保人追索追索。被追索人可以是出票人、前手背书人以及所有在汇票上签字对汇票金额的支付承担责任的人。持票人可以向其中一人追索,也可以向他们共同追索。(四)本票又称期票,是出票人于见票时或某一确定

7、的将来时间,向某人或其指定的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凭证。(出票人出具出票人出具的支付一定金额的凭证的支付一定金额的凭证)(五)支票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是一种特殊的汇票,是以支票是一种特殊的汇票,是以银行为受票人的见票即付的汇票银行为受票人的见票即付的汇票)(六)票据法律体系法国法系:历史最久,没有把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严格区别开;英国法系:注重票据的流通作用和信用工具作用,保护正当持票人;把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分离开来。德国法系:在某些方面与英国票据法相近,但对票据的形式要求比英国法严格;日内

8、瓦公约体系:主要按大陆法传统,尤其是德国法传统制定的。所以,从国际范围来说,目前在票据法方面基本上可以分为两大法律体系,即英美法系和日内瓦票据体系。第二节 国际贸易支付方式一、汇付二、托收三、信用证一、汇付付款人通过银行将款项汇交收款人。汇付属于商业信用。汇付涉及如下当事人:汇款人、汇出行、汇入行、收款人。汇付采用顺汇法。汇付手续简便、费用低廉,但风险较大。在贸易实践中,一般只用来支付订金货款尾数、佣金等项费用,不是一种主要的结汇方式。汇付根据汇出行向汇入行发出汇款委托的方式分为三种:1)电汇(T/T)2)信汇(M/T)3)票汇(D/D)根据托收统一规则第二条,托收是指银行依据所收到的指示处理

9、金融单据和商业单据,以便于取得付款或承兑,或凭以付款或承兑交单,或按照其他条款和条件交单。简言之,国际贸易中的托收是指卖方以买方为付款人开立汇票,委托银行代其向买方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银行在托收过程中严格地限于作为代理人按照托收指示行事,对于付款人能否支付代收款项不承担任何责任,因此,托收也属于商业信用。二、托收托收领域的法律规范: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URC522)托收的种类:光票托收、跟单托收托收的关系人:委托人、托收行、代收行、付款人托收的程序银行的责任与免责光票托收光票托收指不附有商业单据的金融单据项下的托收。在光票托收中,买方付款或承兑后可能不能获得货物或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所

10、以很少采用,通常只用于收取货款尾数、佣金、样品费等项费用。跟单托收跟单托收指附有商业单据的金融单据项下的托收,或者不附有金融单据的商业单据项下的托收。金融单据是指汇票、本票、支票或其他类似的可用于取得款项支付的凭证;商业单据是指发票、运输单据、所有权文件或其他类似文件,或者不属于金融单据的任何其他单据。根据托收统一规则和国际贸易支付的实践,跟单托收根据交单条件的不同又可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托收统一规则规定,委托人在托收指示书中应载明是付款交单还是承兑交单,否则银行按付款交单处理。付款交单付款交单:指付款人在向代收行支付了货款后才能取得商业单据的托收。付款交单可以分为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

11、单。即期付款交单指收款人出具的是即期汇票,付款人于见票时立即支付托收款项后即获得商业单据的托收。远期付款交单指收款人出具远期汇票,付款人先承兑,到期时再付款赎单的托收。承兑交单承兑交单:指付款人承兑后即可获得商业单据,于汇票到期日再付款。因为只有远期汇票才需办理承兑手续,所以承兑交单方式只适用于远期汇票的托收。托收的程序托收的程序委托人委托托收行办理托收,填写委托书,交付有关单据;如接受委托,托收行向其在债务人所在地的代理行传达托收指示,并寄交有关单据;代收行按托收指示,向债务人提示有关单据,要求债务人承兑汇票或付款;债务人验单,决定是否承兑汇票或付款;如债务人承兑或付款,代收行向债务人交付有

12、关单据;如债务人拒绝承兑或付款,代收行向托收行转述拒付理由,并返还有关单据;代收行向托收行付款;托收行向委托人付款;在债务人拒付时,向委托人返还有关单据。银行的免责银行的免责对被指示方行为的免责对所收单据的责任和免责对单据有效性的免责对于翻译以及传递中的延误、遗失的免责不可抗力免责三、信用证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信用证是一项约定,不论其名称或结论如何,即由一银行(开证行)依照客户(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以其自身的名义,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1)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开立的汇票;(2)授权另一银行进行该项付款,或承兑并支付该汇票,或(3)授权另一家银行

13、议付。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施米托夫“UCP的影响力如此之大,以至于全世界的银行业务实际上都无一例外地予以适用,此项惯例是世界上第一个通过当事人合意而成为真正的国际贸易法,并得到世界上所有银行的适用。信用证的关系人:开证申请人 开证行 通知行 受益人 付款行 议付行 承兑行 保兑行 偿付行 信用证的基本运作程序信用证的基本运作程序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信用证条款申请人向开证行提出开证申请;开证行在接受申请人的申请后,向受益人开出以其为受益人的信用证;通知行向受益人通知信用证;受益人按信用证的规定制作单据,并向指定行提交单据;指定行根据信用证规定的条件和方式对受益人付

14、款、承兑或议付;指定行向开证行或保兑行要求偿付;开证行向指定行或保兑行进行偿付。信用证支付方式的特点信用证是独立的法律文件 UCP600第四条规定:信用证与可能作为其依据的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信用证是单据交易 UCP600第五条规定: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银行的义务和责任 1)单证一致原则 2)银行免责的几种情况: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伪造或法律效力、以及对单据上所载的或附加的一般或特殊条件,概不负责;传递失误、不可抗力、被指示方行为的免责。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美国:如果受益人确有欺诈行为,开证申请人可以要求法院颁发禁令

15、,禁止银行对信用证付款。中国2005年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也有关于信用证欺诈例外的规定。UCP600与UCP500相比的变化遣词造句与结构上:措辞上显现出通俗易懂、简约化的特点,如“合理时间”条款的删除,从根本上消除了UCP500规定的不确定性。系统地对有关跟单信用证的14个概念进行定义。取消可撤销信用证提法。出现新的定义“承付”。“承付”概括了在即期付款、延期付款和承兑信用证下,开证行、保兑行或指定行除议付外的其他向受益人进行支付的行为。明确“议付”是对票据和单据的“购买”,属于对受益人的预付或承诺预付。单据处理天数的变化。将银行处理单据的时间改为“最多为收到单据次日起第五个工作日”。审单标准宽松化:根据UCP600第14条d款,单证间不要求“等同”,仅要求“不得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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