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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B 10055-2007施工升降机安全规程解析.层门与吊笼的电气或机械联锁 本规定要求任何升降机的层门都必须有一套由吊笼平层控制的锁闭机构,吊笼平层后该机构才可解除锁闭状态。 将本规定与5.2.14联系起来看,GB10055的要求是: (1)载人升降机层门的锁闭装置由吊笼平层控制。在吊笼未达到平层要求时,该机构锁闭,层门无法打开;在吊笼达到平层要求时,该机构应自动解除锁闭,但层门不能自动打开,需吊笼内的人手动打开,且在层门打开的同时,限位开关被触发,吊笼无法启动;当层门被人工关闭时,限位开关复原,吊笼可启动,且在吊笼离站时,锁闭装置自动锁闭; (2)货用升降机可以由吊笼的运动来控制层门的开启
2、。与GB/T10054“不应利用吊笼的运动所控制的机械装置来打开或关闭层门”、“层门或停层栏杆的开、关可采用手动,但不能受吊笼运动的直接控制”的规定有差别。 GB/T10054的有关规定: (1)5.2.5.5.2:(SC)只有在吊笼底板离某一登机平台的垂直距离0.25m以内时,该平台的层门方可打开。 (2)5.2.5.5.1:层门应装备可以人工打开的自锁装置。该规定要求安装一套机械锁闭机构,在吊笼达到平层要求时,该机构应自动解锁,然后由人工来开门(吊笼内、外的人都行)。 (3)5.3.5.5:(SS)人货两用升降机的层门或层站栏杆应与吊笼电气或机械联锁。 “自锁装置”就是自动锁止装置,吊笼一
3、离开,层门就应自动锁住;在紧急情况下,该装置可人工打开。 5.10层门锁止装置(5.2.16?5.2.19) GB/T10054规定,层门应装备可以人工打开的自锁装置。而GB10055则没有规定层门应当安装锁止装置。 5.11不允许采用停层栏杆 GB10055-2007(5.1.1)规定,各停层处应设置层门。删除了原标准规定的停层栏杆,所以不得用停层栏杆来代替层门。 GB/T10054(5.3.5)仍允许钢丝绳式升降机使用停层栏杆。 6吊笼 6.1吊笼顶、立面围护和吊笼门(6.1?6.3、6.6、6.12、6.13) (1)载人吊笼顶和立面: GB/T10054中5.2.3.4.3:吊笼立面在
4、下述试验中应无永久变形:在任一500mm2的方形或圆形面积上作用300N的法向力;在框架顶端任一点作用1kN的垂直力。“500mm2”应是“5000mm2”。 GB/T10054还规定了吊笼门的间隙、强度,吊笼门应安装机械锁钩以保证运行时不会自动打开,网板笼顶的网孔尺寸,不站人笼顶的强度等。但GB10055未规定。 原标准只规定吊笼内净高度不得小于2m,人货两用升降机的吊笼顶及除门之外的侧面应有维护。 (2)关于吊笼门的强度,GB/T10054有以下两个规定: GB/T10054中5.2.3.5.6:门的强度应符合5.2.3.4.3的要求,且在试验时门不会脱离导轨,弹性变形不大于30mm。5.
5、2.3.4.3内容为:吊笼立面在下述试验中应无永久变形:在任一500mm2的方形或圆形面积上作用300N的法向力;在框架顶端任一点作用1kN的垂直力。“500mm2”应是“5000mm2”。 GB/T10054中5.2.3.5.3:门的设计应符合5.2.5.4的相关要求。5.2.5.4的内容为:对于全高度层门,在其锁住的位置,一个300N的法向力作用在任何一面上的任一5000mm2的方形或圆形面积上,门应能承受且无永久变形;弹性变形不大于30mm;实验之后工作正常。 对于高度降低的层门,当用1kN的法向力作用到门或侧面护栏顶部的任一点,用300N的法向力作用在顶杆、中间杆、护脚板任一点时,门或
6、护栏应能承受且无永久变形;实验之后工作正常。 两个规定中有关全高度层门的内容一致,其他则基本上无共同点。 (3)货用施工升降机的吊笼顶: GB10055规定,货用施工升降机的吊笼也应设置顶棚,侧面围护高度应不小于1.5m。 GB/T10054的有关规定:(5.2.3.3.2)封顶吊笼的内净高度不小于2m;5.2.3.4.1:吊笼底板与吊笼顶之间应全高度有立面。(5.3.3)钢丝绳式货用升降机安装高度50m时,吊笼可以不封顶,吊笼立面高度1.5m就可以。 按GB/T10054,货用升降机可不封顶,但如果封顶,整机安装高度50m的,吊笼立面高度1.5m就行,否则应全高度有立面围护。按GB10055
7、,货用升降机必须封顶,但立面高度1.5m就行。 原标准规定,货用升降机的吊笼可不设置顶棚,但侧面围护高度不得小于1.1m。 (4)吊笼顶顶板、护栏、踢脚板 护栏与顶板边缘的距离,就是顶板外边缘到护栏的最小水平距离。该距离如果过大,人若站立在护栏外,容易发生危险。 GB10055规定,护栏高度不小于1.1m,GB/T10054(5.2.3.3.4.5)规定,护栏高度不小于1.05m;当另一吊笼或对重的运动件到护栏的距离在0.3m以内时,则在该运动件的宽度方向应设置高度为2m的护栏,且每侧均应比运动件宽出100mm。 原标准规定,需要在笼顶进行安装和维修作业的,笼顶周围须设置高度不小于1.05m的
8、护栏。 6.2紧急出口和逃离门(6.4、6.5) (1)封闭式吊笼顶部应当理解为“封闭式吊笼的顶部”。在吊笼顶向外开启的门,人主动打开才能开启;如果在吊笼顶安装向内开启的门或者滑动门,意外情况下可能打开,一旦打开就可能进入坠落物而产生危险。 GB/T10054(5.2.3.6.4)只规定吊笼顶的紧急出口盖不能向笼内侧打开,未规定使用何种门,只要不向内开启就行,滑动门等也可以用。 (2)GB/T10054(5.2.3.6.1)规定“载人吊笼上至少有一扇门或天窗可供紧急逃离”。这说明GB/T10054认为供紧急逃离用的门或天窗有一个就行。按GB10055的规定,封闭式吊笼的紧急出口应设在吊笼顶部,
9、未说明在有紧急逃离门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取消吊笼顶部的紧急出口。此外,GB10055规定可以理解为,凡是封闭式吊笼均应有紧急出口;而按GB/T10054的规定,只有载人的吊笼才应当设置紧急出口,不载人的封闭式吊笼也可不设紧急出口。 (4)关于紧急出口和逃离门的电气安全开关联锁,GB10055的规定是:当门打开时,吊笼不能启动。GB/T10054(5.2.3.6.2)的规定是:当门未锁紧时,吊笼应停止、无法启动;在重新锁上后,可恢复升降机正常工作。 这说明GB/T10054只允许通过门的关紧来恢复吊笼的运动,这样需要采用自动复位型开关,且切断的不是主供电电路。GB10055则不限制恢复吊笼运动的方
10、法和切断何类电路。 6.3吊笼不可作对重(6.7) 吊笼不可允许当作对重使用。否则一个吊笼出问题,另一个也会发生危险。 6.4吊笼内的照明和实体门窗口(6.8) GB/T10054没有应急照明的规定,但规定凡是升降机工作,吊笼内都应有照明(5.2.10.7)。按GB10055,封闭式吊笼才需有照明。 关于实板门的窗口,GB/T10054(5.2.3.5.2)的规定是:载人吊笼采用实板门时,实板门应有视窗。视窗面积不小于25000m2,其位置应与人的视线相适应,可看见层站边缘。GB/T10054的规定只适用于有实板门的载人吊笼,但有视窗位置要求。GB10055则适用于所有有实板门的封闭吊笼,但没
11、有视窗位置要求。 6.5吊笼的乘员数和底板面积(6.9) 吊笼的额定乘员数=(额定载重量kg)(80kg),舍尾取整。 吊笼底板的净面积=(额定乘员数)(0.18?0.25m2)。 通过限制底板面积,使符合规定数量的乘员有一定的站立空间,而超过规定数量的人如果进入,则会很拥挤,使其不愿意进入吊笼。 原标准只规定人均占底板面积不小于0.2m2,而未规定上限。 6.6吊笼结构的强度(6.11) 吊笼结构应能满足GB/T10054规定的全部载荷试验要求。该载荷试验要求,是指GB/T10054中6.2.4.8规定的额定载重量试验、超载试验和6.2.4.12规定的吊笼坠落试验,而不是吊笼顶板、底板、立面
12、和门的受力变形试验。因为后者不是GB/T10054规定的载荷试验项目。载荷试验要求的具体内容为: (1)额定载重量试验:载荷内偏和外偏各做行程为10m的连续运行30min,每一个升降过程中制动不少于一次。 (2)超载试验:125%的额定载重量均匀分布在吊笼内,做行程为10m的升降各3次,每一个升降过程中制动不少于一次。 (3)吊笼坠落试验:在额定载重量和额定安装载重量中选择最不利的工况进行坠落试验。 试验后,检查吊笼底板在各个方向的水平度偏差改变值。 满足该实验要求,说明钢丝绳式升降机的传动机构也必须具备125%的超载起升能力,超过了GB/T1955-2002建筑卷扬机的要求。 6.7防止吊笼
13、驶出导轨的设施(6.14) 防止吊笼驶出导轨的设施,包括安全钩、上下行程开关、极限开关、导轨顶部限制挡块等。 6.8防止吊笼门导向滚轮失效的设施(6.15) 该条的表述应当是:应有在吊笼门导向滚轮失效后防止门脱落的设施。 7对重及其导轨 7.1防止对重坠落(7.1) 对重下方的施工空间或通道,包括在对重下方的地下施工空间或通道。 防止对重坠落的安全防护措施,一般是在对重上加装防坠安全装置。 GB/T10054(5.2.6.7.5):(齿轮齿条升降机)如果制造商允许使用升降机的进出通道在对重的下方,则对重应装有超速安全装置。 GB/T10054(5.3.7.2):(钢丝绳升降机)如果制造商允许使
14、用升降机的进出通道在对重的下方,则对重也应设置兼有防坠、限速双重功能的防坠安全装置。当对重超速下行或其悬挂装置断裂时,该装置应能将对重制停并保持静止状态。 GB/T10054对同样的条件,规定齿轮齿条升降机可只安装超速安全装置,而钢丝绳升降机则应安装同时具有限速和制停两种功能的防坠安全装置。可能因为齿轮齿条升降机的防坠安全器已具有限速和制停两种功能。 7.2对重在导轨架顶部的越程(7.6) 即使3.6条规定“装拆和维修操作的过程中,吊笼最大速度应0.7m/s”,本规定也是对的,因为:(1)即使在安装工况,防坠安全器的动作速度也是额定提升速度的倍数,要考虑吊笼失速下降;(2)安装、加节时留出的对
15、重越程余量,也用于工作工况。 8钢丝绳、滑轮 8.1钢丝绳 8.1.1钢丝绳的选用(8.1.1) GB/T8918-1996的相关内容已被GB/T20118-2006一般用途钢丝绳(modISO/DIS2408:2002)所代替。因此,升降机钢丝绳的选用也应执行GB/T20118-2006。 8.1.2钢丝绳式货用升降机的提升钢丝绳的选用(8.1.3) GB10055规定,钢丝绳式货用升降机,当提升吊笼用一根钢丝绳时,其安全系数不应小于8。对额定载重量不大于320kg的,钢丝绳直径不得小于6mm。额定载重量大于320kg的,钢丝绳直径不应小于8mm。 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物料提
16、升机(龙门架、井字架)检查评分表(表3.0.9)第6项规定:吊篮提升使用单根钢丝绳的扣8分。 经与有关单位商讨,确认JGJ59规定的“单根钢丝绳”,不是要求用使用彼此独立的多根提升钢丝绳,而是要求一根钢丝绳双倍率使用。 即使是货用升降机,其提升钢丝绳的安全系数也远远大于GB/T1955-2002建筑卷扬机规定的卷扬机钢丝绳安全系数。因此,符合GB/T1955要求但钢丝绳安全系数小于8的卷扬机,不能用作货用升降机的提升机构。 8.2滑轮(8.2.18.2.9) (1)钢丝绳式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的提升滑轮名义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比,原标准规定不小于40。 (2)钢丝绳式货用升降机的提升滑轮名义直径与
17、钢丝绳直径之比,原标准规定不小于30。 (3)门悬挂用滑轮的名义直径与钢丝绳直径的比值,在GB/T10054中只适用于层门。 9传动系统 9.1齿轮齿条式传动系统(9.2.19.2.3) (1)齿轮和齿条的设计计算和模数,GB/T10054中5.2.6.3.4、5.2.6.3.5和5.2.6.3.7的要求是: (a)驱动齿轮和防坠安全器齿轮应直接固定在轴上,不能采用摩擦和夹紧的方法连接。 (b)防坠安全器齿轮位置应低于最低的驱动齿轮。 (c)齿轮、齿条计算时,应作疲劳应力分析,分析时需考虑应力幅和应力循环次数。应力循环次数为:50%额定载重量时和空载时,吊笼各运行80000次。人货两用升降机的
18、工作循环次数宜取1.6105。考虑到所有裂纹的影响,每根轴相对于疲劳极限的最小安全系数应为2。齿轮接触疲劳强度安全系数应不小于1.4。齿轮弯曲疲劳强度安全系数和齿条静强度安全系数均应不小于2,并考虑制造商手册所确定的最大磨损量。 (d)当背轮或其他啮合控制装置直接作用到齿条上而没有其他中间装置时,齿轮、齿条的模数不小于4;当啮合控制装置间接作用到齿条上时,齿轮、齿条的模数不小于6。 (2)齿轮和齿条的啮合条件,GB/T10054中5.2.6.3.6和5.2.6.3.8的要求是: (a)当有多个齿轮与齿条啮合时,应有自动调节措施合理分配每个驱动齿轮上的载荷,或驱动系统本身按符合载荷分配通常工况设
19、计。(b)应采取不仅仅依赖吊笼导轮或滑靴的措施,使齿条节线和与其平行的齿轮节圆切线重合或距离不大于模数的1/3。即使前述措施失效,还应有其他进一步的措施,保证齿条节线和与其平行的齿轮节圆切线的距离不大于模数的2/3。 通常用背轮来保证。进一步的措施通常是限位挡块。一旦限位挡块起作用,则应立即停机检修。 (c)应采取措施保证齿条全宽度与齿轮啮合。即使前述措施失效,还应有其他进一步的措施,保证90%的齿条宽度参与啮合。 进一步的措施通常是安全钩。 (d)齿轮齿条接触长度(曲线式升降机除外),沿齿高不小于40%,沿齿长不小于50%。齿侧间隙应在0.2?0.5mm。 9.2钢丝绳式传动系统(9.3.1
20、9.3.11) (1)原标准规定,卷扬机传动仅用于无对重的升降机。新标准大大压缩了卷扬机传动机构的使用空间。 (2)自动绕绳系统是指带有自动排绳装置的绕绳系统,“排绳措施”不一定有排绳装置,卷筒上有排绳槽也可。 (3)人货两用升降机的驱动卷筒节径与钢丝绳直径之比,原标准规定应不小于40。原标准未规定钢丝绳曳引轮节径与钢丝绳直径之比。 (4)货用升降机的驱动卷筒节径、曳引轮节径与钢丝绳直径之比,原标准规定应不小于30。 9.3制动器(9.4.19.4.5) (1)GB/T10054(5.2.6.6.10):每个制动器都应可手动释放。这样就包括了齿轮齿条式货用升降机的制动器,但不包括钢丝绳式升降机
21、。 GB10055有关手动松闸功能的规定,未包括齿轮齿条式货用升降机的制动器,但包括了钢丝绳式人货两用升降机。原标准规定,当制动器装有手动紧急操作机构时,制动器应能手动松闸。 (2)不允许采用带式制动器。溜放型卷扬机或绞车,不能用作升降机的提升机构。 10导向与缓冲装置 10.1导向装置(10.1.110.1.3) (1)GB/T10054规定载荷偏载量为:吊笼内装额定载重量,载荷重心位置,在吊笼宽度方向,向远离导轨架的方向偏出1/6吊笼宽度;在吊笼长度方向上,向附墙架的方向偏出1/6吊笼长度(内偏),向远离附墙架的方向偏出1/6吊笼长度(外偏)。 “偏出”,是指偏出吊笼宽度或长度的中线。 (
22、2)从GB/T10054中5.1.4来看,防坠安全器动作下的载荷冲击系数,不仅适用于齿轮齿条式升降机,也适用于钢丝绳式升降机导轨架的计算。 (3)“吊笼采用滚轮导向、对重采用滚轮或滑靴导向”的规定有点过细。10.2缓冲装置(10.2.110.2.3) (1)10.2.1不是新增条款。原标准有“吊笼和对重底部均应按GB/T10054-1996中4.3.6条的规定安装缓冲装置”的条款,而GB/T10054-1996中4.3.6的内容与本条完全相同。 (2)有关缓冲装置性能的规定来源于电梯,但高速升降机很难做到。对于额定速度大于1m/s的吊笼,只有采用液压缓冲装置才能符合要求。但在环境温度为-20的
23、条件下,液压缓冲装置的液压油一般无法工作。室内电梯容易做到缓冲装置性能的规定,其型式试验的环境温度要求为-5?40。 11安全装置 11.1一般要求(11.1.111.1.9) (1)使吊笼在导向装置失效时仍能保持在导轨上的有效装置,目前一般采用安全钩。 (2)当对重质量大于吊笼质量时,在工地更换升降机零部件时(如齿轮齿条升降机的传动齿轮)或需要制动器松开时,吊笼会上行。本条规定主要是防止吊笼突然上行产生事故。 关于双向防坠安全器:当悬挂钢丝绳断裂时,双向防坠安全器只能将吊笼和对重之中的一个制停,另一个会坠落。因此,有的国外标准规定不得使用双向防坠安全器。 GB/T10054(5.2.8.4)
24、规定,对重质量大于吊笼质量的升降机,应有对重防坠安全器,但只适用于齿轮齿条式升降机。而GB/T10055则适用于所有升降机。 GB/T10054对防坠安全装置(防坠安全器)的定义为:“非电气、气动和手动控制的防止吊笼或对重坠落的机械式安全保护装置”。 (3)GB/T10054(5.2.8.5)规定,防坠安全器在任何时候都应起作用,包括安装和拆卸工况。 (4)在坠落试验的情况下,防坠安全器动作后,吊笼也应不能运行,安全器也需要复位。 (5)防坠安全器只能在有效的标定期限内使用,有效标定期限不应超过1年。原标准和GB/T10054(5.2.8.2)的规定均为不超过2年。改为1年之后,安全器试验台的
25、数量可能会大大增加。 (6)GB/T10054(5.2.8.3)规定,防坠安全器装机使用时,应按吊笼额定载重量进行坠落试验。以后至少每3个月进行1次额定载重量坠落试验。GB10055无此规定。 钢丝绳式升降机用的安全器,是否应当定期进行坠落试验,所有的标准均没有明确的规定。 (7)GB/T10054(5.2.8.6)规定,防坠安全器应能使以触发速度运行的、带有1.3倍额定载重量的吊笼制停和保持停止状态。在吊笼空载或带有额定载重量时,防坠安全器的平均减速度应在0.05?1.0gn之间,且尖峰减速度不超过2.5gn,持续时间不超过0.04s。 该条有关“防坠安全器的平均减速度”的规定,与其5.2.
26、1.9的规定重复且有偏差。在已知最初速度(动作速度)、最终速度(0)和运行距离(制动距离)的情况下,可以计算出平均减速度。从我国防坠安全器应用的情况看,对于渐进式安全器,保留GB/T10054中5.2.1.9的规定较好。 GB10055无此规定。该规定也应适用于钢丝绳式升降机。 11.2齿轮齿条式升降机(11.2.111.2.6) (1)“设有安全钩”的规定太具体,且与11.1.1重复。设有能防止吊笼脱离导轨架或防坠安全器输出端齿轮脱离齿条的装置即可。 (2)GB/T10054(5.2.1.7):防坠安全器动作后,其电气安全联锁开关应可靠地切断传动系统的控制电源,该安全开关应以常闭的方式连接。
27、(5.2.8.7):一旦防坠安全器触发,正常控制下的吊笼运动应由电气安全装置自动中止。 GB1005原标准也有类似的规定,且适用于齿轮齿条式和钢丝绳式两种升降机。但新标准只将本条列在齿轮齿条式升降机名下,其实本条也适用于钢丝绳式升降机。 (3)防坠安全器的速度控制部分应具有有效的铅封或漆封的规定,也应适用于钢丝绳式升降机。 (4)防坠安全器的动作速度及制动距离,见GB/T10054-2005的5.2.1.9。 (5)吊笼在额定载重量工况坠落时,防坠安全器动作后,GB/T10054-2005中5.2.8.13有关升降机的结构、连接部分和吊笼底板的要求是:在所有承载条件下(超载除外),在防坠安全器动作后,升降机结构和各连接部分应无任何损坏及永久性变形,吊笼底板在各个方向的水平度偏差改变值应不大于30mm/m,且能恢复原状而无永久变形。 (6)GB10055规定应采用渐进式安全器,不允许采用瞬时式安全器。 GB/T10054(5.2.8.1)规定,额定载重量不大于200kg、额定提升速度小于0.4m/s的齿轮齿条式升降机,可以采用匀速式安全器。 但是,额定提升速度为0.4m/s,安全器最小动作速度为额定提升速度的1.3倍(31.2m/min),匀速式安全器保持这个速度下降到地面,不知是否很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