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业务交流题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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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关于抗诉1. 抗诉范围有限。刑事审判规则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以下六种情形时检察机关可以提出抗诉:(1)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有罪却判无罪的,或者无罪而判有罪的;(3)重罪轻判的,轻罪重判的,适用刑法不当的;(4)认定罪名不正确,一罪判数罪、数罪判一罪,影响量刑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5)免除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错误的;(6)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审判程序的。多为程序,少了实体。2.刑事审判中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我国刑法存在许多原则性规定,这些规定赋予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如“情节一般”,“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在我国刑法分则中出现的非常多,很多没有具体

2、的界定。我国刑法规定的是弹性的法定刑,量刑幅度很大,如“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也使得法官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如盗窃罪,就规定了四档法定刑,每一档又有多个刑种和刑度可以适用。如何判决取决于法官个人的判断。在同一个法院,甚至同一个法官办理的罪名相同、情节类似的案件中,对于被告人判决的量刑幅度差异过大的案例并不少见,然而其都在法定刑范围之内。如此判决,完全在于法官的自由裁量。符合抗诉标准畸轻畸重的很少,量刑偏轻、偏重的多,一些判决虽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但明显不合理、不均衡,有的还有明显的偏袒,但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即使提起抗诉,法院也不会改判。3.

3、抗诉标准严格限制。从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抗诉标准和关于刑事抗诉工作的若干意见看,检察机关主要重视对实体法适用的监督,重点放在量刑的畸轻畸重上。关于刑事抗诉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三项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活动违反法定诉讼程序,但是未达到严重程度,不足以影响公正裁判,或者判决书、裁定书存在某些技术性差错,不影响案件实质性结论的,一般不宜提出抗诉”,从该条规定来看,检察机关很大程度上放弃了程序问题的抗诉,主要对准于“畸轻畸重”审判的抗诉,但“畸轻畸重”并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和标准,只能靠经验判断。在刑事裁判司法实践中,明显超出法定的量刑标准的判决并不多见,出现的问题基本都是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内,偏轻

4、或偏重和量刑不够合理的情况。4.对于抗诉工作的绩效考核规定不合理。在检察机关内部,对于公诉部门工作绩效考核有一个重要的指标是抗诉的胜诉率(改判率),胜诉率不达标的要被扣掉相应的绩效考核分数,这样使得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时不仅仅考虑法院判决不当的程度,更重要的是要考虑到最终是否能胜诉。但抗诉判决的结果掌握在法院手中,除非胜诉可能性很大,否则检察机关一般不会冒险抗诉。因此,是否提起抗诉的判断标准已经从认定判决是否有错,变化为抗诉是否能够改判。这违背了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造成了抗诉工作的异化,本来抗诉是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工作,变成被法院判决书牵着鼻子走的被动局

5、面,有的检察院因此因噎废食,不敢抗诉,大大削弱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功能。加之基层检察院对案件提起抗诉必需取得上级检察院的支持,需要不断沟通协调花费大量的精力,有的检察机关抱着多一事不入少一事的态度,就对抗诉工作持消极态度,影响了基层检察院抗诉的积极性。5.人民法院内部的请示制度削弱了检察机关抗诉的意义。在司法实践中,基层法院在审判时,遇到不少问题都会请示上一级法院,按照上级法院的意见进行判决。这样一来,很多案件中的问题即使检察机关提起抗诉,上级法院改判的可能性也很小,二审终审变成了实际上的一审终审,削弱了一审检察机关对审判的法限制了抗诉的效果,削弱了审判监督权的力度。二、诉讼引导侦查(公诉、审

6、判引导侦查),公诉引导侦查取证的根本目的在于更好地行使公诉权,成败的关键在于引导的“质”与“效”。要充分实现公诉引导侦查取证的预期效果,公诉人员必须树立正确的工作思维与视角。在修改后刑诉法强化证据裁判原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及当前审判机关强调庭审中心主义的形势下,公诉引导侦查工作应当坚持“五个并重”。 既要注重案件引导,更要注重理念引导。提前介入侦查环节,当然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为切入点和引导的载体,努力引导侦查机关(部门)、侦查人员拓宽侦查取证思维,明确侦查取证重点,规范取证行为。但单纯就案件进行引导,引导效果往往仅及于所引导的案件,对侦查人员的办案习惯、执法理念影响有限。在当前公诉案件质量

7、压力普遍增大的新形势下,公诉人员有必要充分利用数量相对有限的提前介入机会,加强对侦查人员的执法理念引导,推动侦查人员淡化以破案为中心的侦查思维,自觉地从有效证明犯罪的高度,选择侦查策略、侦查方向、侦查措施。从实践看,一旦把理念引导纳入思考范围,公诉引导侦查取证的空间将豁然开朗,召开侦诉座谈会、要求侦查人员旁听庭审、通报侦查工作中普遍存在的问题等各种引导措施也就顺理成章。 既要注重侦时引导,更要注重侦后引导。实践证明,公诉人员提前介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侦查,对侦查方向、取证方式提供意见和建议,对案件的侦查取证能够产生立竿见影的推动作用。对于这种常见的行之有效的引导侦查取证方式,当然应当坚持与发扬。

8、但侦查过程中的即时引导,其正确性、有效性常受公诉人员介入程度、掌握案件信息程度的影响。在介入程度不足、信息掌握不全时所提的意见建议,有时反而带有片面性、误导性。因此,有必要将公诉引导侦查取证的视角后延,将工作视角同时放在侦查终结之后的引导上,通过退回补充侦查和庭审过程中的补证等工作环节进行有效引导,推动侦查工作最大限度地筑牢案件的证据基础。事实上,对于绝大部分公诉案件而言,由于没有提前介入,侦后引导就成了唯一方式,也是正确履行公诉职能必须倚重的工作方法。 既要注重个案引导,更要注重类案引导。依法提前介入,个案引导是公诉引导侦查取证的基本形式,但鉴于当前公诉部门普遍存在案多人少的矛盾,不可能过多

9、地开展个案的提前介入,且过多的个案提前介入也容易混淆侦查、公诉的业务界线,助长侦查人员对公诉引导的依赖,有违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制度初衷。在此工作态势下,采取一定的方式,对某一时段内侦查质量不高、容易引起诉讼争议或者侦查工作中难以把握的某一类案件进行类案引导,就显得非常必要。尤其是,对于新证据制度之下侦查不足导致的各种诉讼风险,通过问题通报、专题研讨、专项培训等方式进行类案引导,更能产生“疏淤导流”的效果,有助于推动侦查机关(部门)、侦查人员关注侦查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和短板,提升某一类案件的侦查水平。 既要注重取证引导,更要注重方向引导。针对具体证据材料的提取、固定、转化提出合理化建议

10、,是实践中侦查机关(部门)、侦查人员对公诉引导侦查取证工作的主要期待。从配合、支持侦查工作的角度而言,公诉人员理应把引导侦查取证的着眼点放在具体取证工作的引导上,但如果公诉引导侦查取证只停留于这一层面,其价值就必然打折扣。毕竟,侦查机关取证的专业能力不一定比公诉部门差。术业有专攻,公诉职能的内涵决定了公诉人员长于证据审查和犯罪证明,在引导侦查取证过程中,把着眼点放在侦查方向的引导上,更有利于发挥公诉人员的业务特长。如果通过必要的引导,推动侦查人员正确认识入罪的证据要求,自觉地从有效证明犯罪的高度确立侦查方向、明确侦查重点、构建证据体系,则公诉引导侦查取证的效果将事半功倍。 既要注重侦诉合力,更

11、要注重加强监督。侦查权与公诉权都承载着追诉犯罪的使命,两者从不同的角度履行着各自职能。就此而言,公诉引导侦查取证只不过是各自工作范围内的互相延伸,应当以加强侦诉合作,形成侦诉合力,提高打击犯罪的能力为工作重心。然而,立法从保障司法公正的高度已经明确了侦查权与公诉权的互相制约关系,无论如何引导侦查,公诉人员都不能放弃法律监督职责,决不能因证明犯罪压力的增大而混淆侦查与公诉的权责关系,大包大揽,代位侦查,更不能为了达到“成案”之目的而默认、纵容非法取证行为,放弃对侦查行为规范性、合法性的必要提醒与监督。三、出庭、举证、提高庭审能力在庭审中尤其是重大案件的庭审中,公诉人如何完成法庭调查阶段的举证责任

12、,如何兼顾庭审质量和庭审效率,显得尤为重要。在法庭调查中,公诉人紧紧把握案件特点,抓住证据关键环节,示证质证繁简得当、重点突出,并有效运用多媒体技术(我们AJ2013软件正在规划)。 证据组合:编排合理有序,出示详略得当 紧紧围绕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对证据进行了合理归纳和组合。采取按犯罪构成和一事一证相结合的方案,分为主体证据、具体犯罪事实客观证据、综合证据三大部分,对每起犯罪事实又按照请托事项、谋利方式、收钱过程分为若干小组出示,证据组合逻辑严密,各组证据之间顺理成章,全案证据清晰有序。通过将众多的证据进行科学分类,制定合理的举证顺序,确保了举证过程层次分明、规范有序、目的明确,使人对复杂

13、的案情一目了然。公诉人在坚持出示关键证据的前提下,对证据进行恰当组合,而且在每组证据出示之前,采用说明的形式对该组证据进行高度概括,然后再宣读证据节录,在关键证据出示之后,还进行简要归纳、总结,既强化了法庭对证据的认识,也提高了庭审效率。 根据案件证据情况及被告人刘铁男认罪态度较好的特点,公诉人合理安排举证内容,对涉及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重点出示,详细宣读,加大对关键性、重点性证据的举证力度。对没有争议的证据出示前先向法庭声明,然后只宣读证据的名称,扼要说明证明目的,对具体内容不再赘述。比如,被告人刘铁男及其辩护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具体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时,公诉人不再详细宣读刘铁男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

14、述,而是重点宣读行贿人的证言,对其他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根据证明内容“打包”作为一组证据出示,不再宣读这些证言节录和书证具体内容,有层次、有条理、有顺序地向法庭展示了证明被告人有罪的完整的证据体系,大大提高了庭审效率,节约了司法成本。 庭审示证:抓住关键环节,突出证据重点 法庭质证是法庭辩论的基础,是指控犯罪能否成立的关键。公诉人注意讲究质证技巧和讯问策略,对被告人的提前发问,问题的选择和预判很重要,抓住案件的关键点,被告人无法回避或者回避起来明显不合常理的点。根据被告人既想包庇儿子、又想减轻罪责、还想争取好的认罪态度等多重因素,不去纠缠枝节问题,而是抓住要害,突出重点,围绕起诉书指控犯罪的主要

15、事实和主要情节进行,突出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把对定案有重要甚至是关键影响的事实作为讯问的重点。如围绕被告人刘铁男主观故意的认定问题,运用法律和事实依据,充分证明本案“老子办事,儿子收钱”的犯罪方式和刘铁男的“鸵鸟”心态,将事实和法律有机地结合起来,将质疑一一厘清。 公诉人高度注意庭审讯问与庭审示证的协调统一,讯问方式灵活多样,把握层次,抓住关键,适当从简。只要被告人能够将犯罪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供述清楚,与相关的证据相互印证,就适可而止,保证讯问条理清晰,简明扼要,也为法庭辩论的成功打下良好基础。如法庭在调查被告人刘铁男收受张爱彬1000万贿赂款的犯罪事实中,公诉人紧紧围绕刘铁男明知

16、刘德成和张爱彬合伙经营4S店既未出资也未实际参与经营管理、刘德成却在退出股份时得到了1000万元的事实进行讯问,以揭露、证实刘铁男在主观上具有明确的受贿故意为目标,紧紧围绕关键情节进行发问,收到了理想的效果。 举证形式:注意灵活多样,增强指控效果 刘铁男受贿案涉及证人多、证据多,庭审中如果按照常规性出庭方式进行举证示证,不仅延缓庭审进程而且也难以取得理想的庭审效果。公诉组针对刘铁男认罪态度较好的特点,对举证形式进行了大胆革新处理,在法庭调查中充分利用多媒体示证技术。 公诉方将2000多份证据材料逐一扫描录入电脑,对庭审中需要宣读的内容逐行划红线做标记,并设计制作了动画演示,由专人负责播放,充分

17、运用视频技术对涉案书证、口供、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录像资料等证据进行直观展示,而且在画面切换中,始终保持与公诉人证据宣读的速度同步,使整个举证活动有条不紊。将多媒体示证技术用于公诉庭审当中,不仅有效地增强了举证质证的透明度,加快了案件的审理进程,增强了庭审视觉效果,而且使法庭和旁听庭审的群众对案件有了直观的了解,更强化了庭审的公开和公正。比如,在证明刘铁男收受邱建林1549万余元的犯罪事实时,因为受贿过程复杂,资金流转公司账号较多、流转次数密集,为了使法庭及旁听人员对整个犯罪过程能有清晰的认识,公诉人对1549万余元的收受过程制作了资金流转示意图,通过多媒体示证系统以动画的形式向法庭展示并同步

18、解说,形象地说明了行受贿过程,使整个犯罪活动清晰地展现在法庭上。再如,为了增强举证效果,公诉人对控辩双方争议较大的1549万元受贿事实中600万元炒股收益能否认定为犯罪数额进行举证时,以当庭播放行贿人邱建林作证时同步录音录像的方式向法庭展示,有效增强了举证效果。 仪态表现:语言准确简洁,形象大方得体 整个庭审阶段,四名公诉人举止端庄、语言规范、表达准确,给人从容不迫、机敏威严的感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用中肯的态度、确凿的证据,充分揭露犯罪,展现了检察官的良好形象和职业素养。 为确保整个庭审过程始终保持良好主动状态,四名公诉人进行了合理分工:第一公诉人总揽全局,掌握整个指控进程,其他三

19、名公诉人分别对被告人刘铁男的七项犯罪事实进行重点询问、示证质证。为提高答辩效果,由一名语言表达能力好、反应敏捷、法庭应变能力强的公诉人负责总答辩,这样使举证、质证和答辩过程富有层次感,赢得了法庭上的主动。同时,公诉人根据现场情况审时度势,灵活把握庭审策略,及时调整举证重点和讯问方式。如针对被告人积极的认罪态度,公诉人明显减少了讯问次数,发问简洁、明了,语气平稳、适度,既提高了庭审效率,又很好地稳定了被告人情绪,保证了庭审的顺利进行。 虽然公诉人在法庭调查中表现得很出色,但在庭审中个别细节问题的处理上留下了缺憾。比如,法庭调查开始阶段,在被告人刘铁男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完全承认的情况下,公诉

20、人依然就这部分事实的细节问题向被告人发问,并当庭宣读被告人供述节录,这方面显得有些繁琐,可以简化处理的没有进行简化,既浪费时间又浪费司法资源。再比如,当庭播放行贿人邱建林作证时的视频时,画面和音质不够清晰,加之邱建林的地方口音很浓,旁听人员很难听清,庭审效果受到一些影响。但瑕不掩瑜,法庭调查是十分成功的,达到了指控犯罪、证明犯罪的目的,为整个庭审活动的顺利完成奠定了基础。四、如何抓公诉队伍狠抓公诉队伍建设,是保障公诉工作科学发展的政治保障,建设高素质的公诉人队伍,是提高公诉案件质量的前提和基础,是科学发展的关键。应着重从“四个着眼”入手,使公诉业务和队伍建设紧密结合、相互促进。 一、着眼于公诉

21、工作全面发展,更加注重公诉队伍强本固基建设 一要切实抓好思想政治建设。继续深入开展争先创优和“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注重改进教育内容和创新教育形式,着力解决理想信念、宗旨意识、执法理念、执法行为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二要切实抓好公诉队伍领导班子建设。突出抓好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各级领导干部统筹谋划公诉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的能力是公诉工作科学发展的前提条件。领导班子要以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全面带动整个公诉队伍的建设。三要切实抓好纪律作风和自身反腐倡廉建设。不断增强公诉人员的党性修养和群众观念,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理念,不断夯实保持优良作风的思想道德基础,

22、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四要切实抓好队伍管理机制建设。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加强公诉队伍思想政治与纪律作风建设的有效载体与措施,推动形成并逐步完善思想政治、纪律作风与业务建设相结合的教育、管理、监督体系,建立政工、纪检监察、公诉三位一体的公诉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机制。五要切实抓好公诉人职业能力建设。通过“在岗练”与“专门学”,着重提高公诉人审查判断运用证据能力、指控犯罪能力、诉讼监督能力、化解矛盾能力和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六要切实抓好创新能力建设。要继续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积极探索符合公诉工作规律和科学发展的机制体制改革,并紧紧结合机制体制改革,进一步提升理性执法能力和规范执法水平。 二、着眼于公诉工

23、作协调发展,更加注重公诉一体化建设 一是积极实践抗诉工作一体化做法。坚持抗前汇报制度和建立健全上级院讨论意见有分歧的抗诉案件邀请下级院参加工作机制,特别对有重大认识分歧的案件,要求上下级之间充分沟通、研究,坚决排除外部干扰行使抗诉权。二是统一信息管理和统一办案联动机制。坚持无罪案件等预警监控机制,加强上下级之间业务指导力度和报告审查制度。三是统一调配办案人员,形成协同办案的大格局。注重发挥上级院的组织协调优势,运用法律赋予的职责权限,打破地域办案的界限,实行案件管辖和人员调配的统一掌握。四是认真执行职务犯罪案件一审判决上下两级院同步审查制度。坚持对法院刑事判决、裁定审查中的集体讨论和上报制度。

24、五是严格落实协调案件、事项报告制度。严格落实高检院确定的协调案件报告制度,对有关部门协调的案件要坚持原则,依照事实、证据和法律发表意见,正确意见不被采纳的,要及时向上级院报告。明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不提出意见,或者协调后不及时向上级院汇报,造成冤错案件的,要按照“谁决定谁负责、谁办案谁负责”的原则严肃追究责任。六是抓好检察长列席同级法院审委会会议制度的落实。公诉部门要重视列席会议前的准备工作,了解掌握合议庭的意见或动态,有针对性地阐述抗诉理由和法律依据,争取审委会对抗诉意见的认同和支持,增强监督效果。七是进一步推进重特大、疑难、复杂案件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机制。加强与侦查机关(部门)的协

25、调配合协作,建立命案、大案、要案和疑难复杂案件的提前介入机制,引导侦查机关(部门)收集和固定证据。 三、着眼于公诉工作长远发展,更加注重推进公诉队伍专业化建设 一是尽早建立专门型公诉人才库。以主诉检察官为骨干和基础,筛选出具有办理某类案件特长的公诉人,结合本地区案件特点,划分为若干类别,初步建立分门别类的专门型公诉人员队伍,并按照高检院要求专门型公诉人才队伍覆盖面达总人数的25%左右。二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各地应根据公诉工作科学发展的要求,及时制定本地区的实施意见,逐项分解具体任务,明确目标要求。三是加强组织培训工作。专门型公诉人才应实行统一管理,采取不定期召开学习和办案交流会、外出专

26、业考察、组织旁听点评专门案件庭审等方式进行针对性、实效性培训,并探索开展在一定范围内调配专门型人员共同研究、办理专门案件的工作机制。 四、着眼于公诉工作健康发展,更加注重公诉队伍执法保障建设 一要切实解决人少案多矛盾突出问题。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不断加大对公诉部门人力资源的投入力度,加强公诉队伍办案力量的配备。要积极协商有关政工组织人事部门,通过招聘辅助人员或速录员的办法,分解办案人员的事务性工作。二要切实解决队伍不稳等突出问题。强化“严管厚爱”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各级院党组、党支部和工会组织作用,解决公诉人员实际困难和想方设法落实解决公诉人员职级待遇问题。三要充分重视公诉部门科技装备建设。为公

27、诉部门配备办案交通工具、办公办案电脑、多媒体示证、案卷传输、远程询问、公文包、出庭专用文件夹、保密安全等工作所需的必要保障。四要重视公诉人的人身安全和执法权益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设法为公诉部门配备专职驾驶员,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伤亡事件的发生。建立健全保护公诉人员执法权益工作制度,对一些有侵害公诉人苗头的案件,要协调法庭强化出庭安全保护措施,必要时,还要派出司法警察以切实保护公诉人的人身安全。五、如何创新公诉工作在新形势下,公诉工作在依法指控犯罪,强化诉讼监督的基础上,需要更多的融入解决社会矛盾的内涵。因此,履行公诉职责应该注重不断拓宽思路,创新化解矛盾的工作机制,以达到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

28、矛盾,为社会和谐提供保障。漯河市源汇区检察院在公诉工作实践中不断探索公诉工作新方法,深入推进矛盾化解。一、依法指控犯罪,充分发挥执法办案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基础作用加大打击严重经济犯罪,特别是非法集资等涉众型经济犯罪力度,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不稳定因素;依法惩治企业改制、征地拆迁、涉农利益、教育医疗、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发生的职务犯罪,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化解矛盾冲突。二、坚持把化解矛盾贯穿公诉执法办案工作的始终主动把公诉执法办案工作向化解社会矛盾延伸,认真接待涉案当事人的来信来访,结合办案开展释法说理、心理疏导等工作,积极引导和帮助当事人理顺情绪、化解积怨、做到案结事了;强化公

29、诉案件庭审中的教育感化功能,将教育感化作为发表公诉意见的一项必要内容,促使被告人认罪伏法,尽量减少社会对抗;对有被害人的案件,要注意听取被害人的合理诉求,认真开展对刑事被害人的救助工作,切实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对于被害人要求抗诉的案件,要高度重视,认真审查,及时依法答复;对于被害人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要及时对裁判结果进行审查,对于裁判未支持民事部分诉讼请求可能存在裁判不公的,要及时协调民行部门进行监督,切实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1、刑事和解与刑事调解相结合。对于轻微案件,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可以自行和解,从而化解矛盾的不进入诉讼程序。对于自行和解有困难的案件,可以经有关机关和人员进行调

30、解,尽量化解矛盾,调解成功可以不立案、不移送起诉、不起诉。漯河市源汇区检察院落实此制度时制定“检察官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话制度”,对于轻微刑事案件分别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对其讲解相关法律知识和社会知识,动之以理,晓之以情,从而化解矛盾,不起诉或者从宽处理;对于有强烈抵触情绪、拒不认罪或者翻供的犯罪嫌疑人除讲明法律和政策外,还要深入剖析其犯罪的原因和所处的社会环境,从情理上打动他,如经教育仍无半点悔改之意的,在出庭发表公诉意见时发出从重处罚的量刑建议。2、建立健全公诉环节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推行不起诉、不抗诉案件的答疑说理机制,对于存在重大利益冲突、双方矛盾尖锐的案件,提前做

31、好分析防范,防止因执法不当激化或引发新的矛盾。漯河市源汇区检察院公诉部门在不起诉决定前后为化解矛盾,使案件的处理结果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还制定了由案件承办人与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分别对话制度,听取双方意见,与双方进行沟通说服教育。3、不起诉案件公开听证制度在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不起诉案件前,应听取人民监督员的意见,将人民员监督的监督范围由过去的自侦案件扩大到其他刑事案件中。在检察委员会作出不起诉决定后,漯河市源汇区检察院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组成的人民监督员对不起诉决定进行充分论证,发表各自意见,使检务更加公开、透明,以漯河市源汇区检察院为试点,逐步建立一个从上到下,由内到外的自我监

32、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监督网络。4、正确行使抗诉权基层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的基层组织,对错误裁判积极抗诉,及时予以纠正,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坚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普遍信心最有力的措施。为正确行使刑事抗诉权,漯河市源汇区检察院做到以下几点要求:第一端正监督理念,树立抗诉数量与质量并重的观念。加大抗诉工作力度,要从敢抗和抗准上下功夫,对符合抗诉条件的案件要依法坚决提出抗诉。第二准确掌握抗诉条件。做好对量刑畸轻案件的抗诉工作,强化对轻罪重判案件和审理程序违法案件的抗诉工作,加大对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错误,量刑虽然未致畸轻畸重,但可能给司法实践带来不良影响的案件的抗诉力度。第三加强抗诉能力建设。加

33、大对公诉队伍的培训力度,通过举办刑事抗诉业务培训班、组织观摩庭、优秀抗诉书评选等活动,切实提高了办案人员对判决、裁定的审查能力、审查抗诉案件的能力,为进一步提高刑事抗诉案件质量和抗诉工作水平奠定基础。三、全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1、从观念上更新执法理念漯河市源汇区检察院公诉科作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实践部门,我们一直就注重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立足培养公诉干警的社会责任感,2005年至今漯河市源汇区检察院一直关注社会孤残儿童,定期到市儿童福利院去慰问,使这一社会弱势群体从小感受到社会对他们的关心和爱护。2006年至今漯河市源汇区检察院扩大关注的对象,对留守儿童进行“一帮

34、一”活动,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综合性、深层次原因,从根本上解决对未成人保护的问题,从预防着手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漯河市源汇区检察院公诉科为适应公诉工作新形势,在观念上不断改革和探索,2007年以来在漯河广播电视报开办专栏析理说法等采取多种宣传形式,不断为公诉工作注入新的活力。2、从在工作实践中创新办案新机制对初犯、偶犯、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犯罪以及因邻里、亲友纠纷引发的轻伤害等案件落实依法从宽处理的政策;对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和被告人认罪的轻微刑事案件,依法快速审查,缩短办案期限,提高诉讼效率。探索建立公诉环节刑事和解机制,对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

35、谅解的案件进行妥善处理。四、公诉工作要做到善于监督与善于被监督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是检察机关的工作主题。公诉部门承担着对侦查机关和审判机关诉讼活动实施法律监督的重要职责,公诉工作作为刑事诉讼的重要环节,同样要接受监督,以确保公诉权依法正确的行使,保证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 (一)公诉工作要善于监督在侦查监督中,漯河市源汇区检察院重视对侦查机关有案不立、以罚代刑等侦查机关不作为、放纵犯罪和怠于行使侦查权行为的监督,也要重视对侦查机关违法立案、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严重侵犯人民群众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等激化社会矛盾的滥作为和渎职行为的监督。在审判监督中,重视对有罪不究、错误裁判、枉法

36、裁判、量刑畸轻畸重以及遗漏财产处理、执行不当等问题进行监督。近年来,漯河市源汇区检察院公诉部门注重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手段,在运用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书、检察意见书、抗诉等监督手段的同时,注重口头监督、联席会议、列席审判委员会等方式实施监督,从而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 (二)公诉工作要善于被监督首先,公诉工作要接受当事人的监督。公诉工作树立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明的思想,及时听取各方当事人对于案件的诉求,受理当事人的投诉,及时向其公开出法律规定保密情况之外的案件的执法依据、程序以及结果等,自觉接受监督,有效化解当事人及其关系人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第二,公诉工作要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近年来漯河市源汇区检察院公诉部门大力推行“检务公开”、“阳光公诉”,增强执法透明度,自觉接受人大的权力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社会监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对公诉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以此来保证公诉工作的公正廉洁运行,有效推进社会矛盾的化解。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三项重点工作的提出,要求公诉工作进行重大的理念转变和机制创新,公诉工作必须在充分发挥公诉职能,依法打击犯罪活动的同时,重点着力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切实化解社会矛盾,实现办案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真正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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