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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假设干咨询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公布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时间:2006-03-0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点税务局,新疆消费建立兵团财务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和有关规定精神,现将土地增值税有关咨询题明确如下:一、关于纳税人建造一般标准住宅出售和居民个人转让一般住宅的征免税咨询题 条例第八条中“一般标准住宅”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假设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第三条中“一般住宅”的认定,一律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2、建立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制定并对社会公布的“中小套型、中低价位一般住房”的标准执行。纳税人既建造一般住宅,又建造其他商品房的,应分别核算土地增值额。 在本文件发布之日前已向房地产所在地地点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并经税务机关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原来确定的一般标准住宅的标准审核确定,免征土地增值税的一般标准住宅,不做追溯调整。二、关于转让旧房准予扣除工程的计算咨询题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获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工程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置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
3、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关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点税务机关能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35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三、关于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和清算咨询题 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土地增值税预征方法,依照本地区房地产业增值水平和市场开展情况,区别一般住房、非一般住房和商用房等不同类型,科学合理地确定预征率,并适时调整。工程工程竣工结算后,应及时进展清算,多退少补。 对未按预征规定期限预缴税款的,应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施行细则的有
4、关规定,从限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对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工程,凡转让的房地产的建筑面积占整个工程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的,税务机关能够要求纳税人按照转让房地产的收入与扣除工程金额配比的原则,对已转让的房地产进展土地增值税的清算。详细清算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点税务局规定。四、关于因城市施行规划、国家建立需要而搬迁,纳税人自行转让房地产的征免税咨询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一条第四款所称:因“城市施行规划”而搬迁,是指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指产生过量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遭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照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展搬迁的情况;因“国家建立的需要”而搬迁,是指因施行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立工程而进展搬迁的情况。五、关于以房地产进展投资或联营的征免税咨询题 关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展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展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详细咨询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六、本文自2006年3月2日起执行。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