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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B/T 18332.2-2001 前 言 本标准是参考IEC 61436(1998)密封金属氢化物镍再充电单体电池标准编制的推荐性国家标准。编制本标准内容时,一方面依照电动道路车辆的技术要求,同时又要考虑我国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的现期水平,既要满足当前的需要又要考虑远期开展。因而制定标准时,以我国目前最新水平为准。 本标准的附录A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机械工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信息产业部电子第十八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国家高技术新型储能材料工程开发中心、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沈阳中辽三普电池、广东佳力集团公司、国营第七五五厂。 本标
2、准主要起草人:王捷、汪继强、毛立彩、詹锋、刘远鸿、段秋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电动道路车辆用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 GBT18332.2-2001 Nickel-metal hydride batteries for electric road vehicles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动道路车辆(包括电动汽车、电动摩托车等)用密封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以下简称蓄电池)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 本标准适用于电动道路车辆用额定电压12V的密封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2 援用标准 以下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援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
3、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讨论使用以下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2900.11-1998 蓄电池名词术语(eqv IEC 486:1986)3 定义与符号本标准除采纳GB/T 2900.11中的定义外,还增加了以下定义。3.1 密封蓄电池 sealed cell 当蓄电池在规定设计范围内工作时保持密封状态,但当内部压力超过预定值时,同意气体通过一个可复位或不可复位的压力释放装置逸出。3.2 符号 C33小时率额定容量。 I33小时率放电电流,其数值等于13C3(A) V蓄电池以一定电流充电时,充电电压升高至最高值V1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下降至V2的电压压降用符号V表示,即VV2V
4、14 分类与命名4.1 产品品种 蓄电池由10只单体电池组成,单体电池可分为方形和圆柱形两种,分别用“10QNF”和“10QNY”表示。4.2 外形必尺寸、重量 蓄电池外形尺寸、重量见附录A(提示的附录)。5 要求5.1 外观 蓄电池按6.2检验时,外壳不得有变形及裂纹,外表平坦、枯燥、无碱痕,且标志明晰、正确。5.2 极性 蓄电池按63检验时,电池极性应与标志的极性符号一致。53 外形尺寸及重量 蓄电池外形尺寸、重量参见附录A。54 短路试验 蓄电池经外部短路5min时间,电池不得爆炸、起火。55 穿刺试验 用6mm8mm的钢钉从蓄电池正面贯穿蓄电池不得爆炸、起火;同意电池变形和电解液泄漏。
5、5.6 2I3(A)充电功能蓄电池经2I3(A)恒流充电后,再用1I3(A)电流恒流放电至10V,其放电时间不应少于2h26min。5.7 20放电功能 蓄电池按6.9试验时,在205条件下,放时间应不低于表1的规定值。表1 20放电功能恒流放电电流A终止电压V最少放电时间1I3103h3I31050min6I3922min9I3101min5.8 18放电功能 蓄电池按6.10试验时,在182条件下,放电时间应不低于表2的规定值。表1 18放电功能恒流放电电流A终止电压V最少放电时间1I3102h18min3I31030min5.9 50放电功能 蓄电池按6.11试验时,在502条件下,放电
6、时间应不低于表3的规定值。恒流放电电流A终止电压V最少放电时间1I3102h15min3I31035min5.10 荷电保持才能 蓄电池按6.12试验时,其放电时间不少于2h。511 单体蓄电池平安阀工作才能 单体蓄电池按6.13试验时,不得破裂爆炸,但同意漏液和变形。512 循环寿命 蓄电池按6.14试验时,循环寿命不少于300次,试验期间不得漏液。513 耐振动功能 蓄电池按6.15试验时,不同意出现放电电流锐变、电压异常、电池壳变形、电解液溢出等现象。蓄电池放电容量不低于其额定容量值。514 储存蓄电池按6.16储存12个月,其放电时间应不低于表1的规定值。6 试验方法61 试验条件61
7、1 环境条件除另有规定外,试验应在温度1535、相对湿度2585、大气压力86106kPa环境中进展。612 测量仪器、仪表6121 量程所用仪表量程应随被测电压或电流数值改变,指针式仪表读数应在量程的后三分之一范围内。6122 精确度a)电压表:精确度不低于0.5级,其内阻至少为1kV;b)电流表:精确度不低于0.5级;c)温度计:具有适当的量程,其分度值不大于l,标定精确度不低于0.5;d)计时器:按时、分、秒分度,精确度为1;e)密度计:具有适当的量程,每个分度值不大于0.005gcm3;f)测量尺寸的量具;分度值不大于1mm;g)秤量重量的衡器;精确度为0.05以上。6.2外观用目测法
8、检查蓄电池的外观。6.3极性 用电压表或反极仪检测蓄电池极性。64 外形尺寸及重量 用量具和衡器测量蓄电池的外形尺寸及重量。65 蓄电池的充电 在20C5通风环境条件下,蓄电池先用1I3(A)电流放电至10V,然后以1I3(A)电流恒流充电最多3h,其间当-V10mV或dT/dt0.3/min再转O.15(A)充电6h(或采纳由用户与制造厂协商认可的充电方法)。66 短路试验 按65充电后,将蓄电池经外部短路,外部线路电阻应小于50m,短路时间5min。67 穿刺试验 按6.5充电后,用6mm8mm的钢钉从蓄电池正面迅速贯穿,该试验应在保护装置中进展。68 2I3(A)充电功能 在205通风环
9、境条件下,蓄电池以1I3(A)恒电流放电至10V,然后用2I3(A)恒电流充电80min,搁置0.5hlh后,再以1I3(A)恒电流放电至10V。6.9 20放电功能 按6.5条充电的蓄电池,在205条件下,搁置14h,然后在同一温度下按表1规定放电。注:在进展1I3(A)恒流电试验时,同意重复5次循环。当某一次循环符合要求时,即可进展下一项试验。6.10 18放电功能 按6.5条充电后,在182条件下,搁置不少于16h,不多于24h.然后在同一温度下按表2规定进展放电。6.11 50放电功能 按6.5条充电后,在502条件下,搁置不少于5h,然后在同一温度下按表3规定进展放电。6.12 荷电
10、保持才能 蓄电池按6.5条充电后,在205条件下以开路状态搁置28d,然后在同一温度下以1I3(A)电流放电至终止电压10V。6.13 单休蓄电池平安阀工作才能 在205条件下,蓄电池以1I3(A)电流放电到终止电压0V后,再将电流2I3(A)并保持10min。注:做试验时必须慎重,蓄电池应在平安防爆装置中进展。6.14 循环寿命 寿命试验前,蓄电池应以1I3(A)电流放电到终止电压10V,在205环境中,按表4规定进展循环寿命试验。表4 寿命试验循环寿命充电搁置放电10.3I3(A) 16h不1I3(A) 2h 16min241I3(A) 3h不1I3(A) 2h 16min51I3(A)
11、3h不1I3(A)放电至10V648重复15循环的试验 491I3(A) 3h不1I3(A)放电至10V50按6.5充电0.5h1h1I3(A)放电至10V 50次循环为一周期,第50次循环完毕后,蓄电池同意开路搁置13d,然后再进展下一周期循环试验。 重复15循环的试验,直至任一周期的第50次循环的放电时间低于2h15min,这时应按第50次循环的方式再做一次循环。 当连续2次放电时间都低于2h15min时,蓄电池寿命即为终止。 试验完毕时,循环寿命为累计的循环次数。6.15 耐振动功能 蓄电池按6.5充电后,紧固到振动试验台上,按下述条件进展试验: a)放电电流:1I3(A); b)振动方
12、向:上下单振动; c)振动频率:3035Hz; d)最大加速度:30m/s2; e)振动时间:2h。6.16 储存 半荷电态蓄电池在相对湿度45%85%的环境中储存12个月,储存期间环境温度不得超出2010。储存期满后,蓄电池按6.5充电,并按5.4中表1中规定放电。同意蓄电池以1I3(A)电流进展最多至5次充放电循环。7 检验规则7.1 检验分类、试验工程、要求、试验方法、样品数量、试验周期见表5。表5 检验规则序号检验分类检验工程要求条文号试验方法条文号样品数周期1出厂检验外观、极性5.1和5.26.2和6.3100%2外形尺寸及重量5.36.41%320放电功能1)5.76.9500只内
13、(含500只)抽5只5只以上00抽104型式检验2)20放电功能5.76.92只蓄电池每年一次550放电功能5.96.116平安气阀工作才能5.116.137短路试验5.46.6818放电功能5.86.102只蓄电池9荷电保持才能5.106.1210耐振动功能5.136.1511穿刺试验5.56.712循环寿命5.126.142只蓄电池13储存5.146.162只蓄电池1)仅按5.4表1测定1I3(A)放电功能。 2)型式检验产品,必须经出厂检验合格后,才能进展。 7.2 出厂检验7.2.1 每一批产品出厂前应在该批产品中随机抽样进展出厂检验,在出厂检验的20放电功能检验工程,所有蓄电池样品的
14、1I3(A)放电容量差应不大于5%。7.2.2 在出厂检验中,假设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时,应将该产品退回消费部门返工普检,然后再次提交验收。假设再次检验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则断定该产品为不合格。7.3 型式7.3.1 有以下情况之一必须进展型式检验: a)新产品投产和老产品转产; b)转厂; c)停产后复产; d)构造、工艺或材料有严重改变; e)合同规定7.3.2 断定规则 在型式检验中,假设有一项不合格时,应断定为不合格。8 标志、包装、运输、储存8.1 标志8.1.1 蓄电池产品上应有以下标志: a)制造厂名; b)产品型号或规格; c)制造日期; d)商标; e)极性符号。8.
15、1.2 包装箱外壁应有以下标志: a)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制造厂名、厂址、; b)产品标准编号; c)每箱的净重和毛重; d)标明防潮、不准倒置、轻放等标志。8.2 包装8.2.1 蓄电池的包装应符合防潮防振的要求。8.2.2 包装箱内应装入伴随产品提供的文件: a)装箱单(指多只包装); b)产品合格证; c)产品使用说明书。8.3 运输8.3.1 蓄电池应在放电态下运输,在运输中不得受剧烈机械冲撞8.3.2 蓄电池在装卸过程中,应轻搬轻放,严防摔掷、翻腾、重压。8.4 储存8.4.1 蓄电池应储存在温度一535C枯燥、清洁及通风良好的仓库内。8.4.2 应不受阳光直射,远离热源。8.
16、4.3 储存时,蓄电池不得倒置及卧放,并防止机械冲击和重压。附录A (提示的附录) 蓄电池外形尺寸和重量 如表A1所示。表A1型号1)标称电压V额定容量C3Ah 外形尺寸/mm重量2)kg长宽高10QNY5124.514082650.910QNY7127165100751.710QNY101210197125752.710QNY1812181971251064.110QNF10121216560902.710QNF20122532060906.810QNF30123032080100810QNF6012602481161751510QNF8012803181161751910QNF10012100388116175231)依照电动道路车辆开展的需要,可增加新的规格、型号和标准的外形尺寸。 2)此重量不包括蓄电池装配组件重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