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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宣城市农村户用沼气建立治理方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农村户用沼气(以下简称农村沼气)建立工程的治理,标准工程建立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农村沼气建立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含国债工程资金)的农村沼气工程。第三条 农村沼气建立坚持统筹规划、统一治理的原则。第四条 农村沼气建立坚持改善生态、促进开展的原则。应围绕改善生态环境和农村消费生活条件,优化农村能源构造,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生态良性循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立。第五条 农村沼气建立坚持集中连片、突出重点的原则。优先考虑血吸虫疫区、贫困地区、退耕还林及水资源保护区。第六条 农村沼气建
2、立坚持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农村沼气是一项公益性事业,既需要国家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的扶持,又要充分考虑农民的投入才能,尊重农民的意愿,不搞强迫命令和“一刀切”。第七条 农村沼气建立坚持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平安消费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大力推行标准化消费、专业化施工、市场化运作、社会化效劳。 第二章 治理机构与职责第八条 市农委会同市发改委负责审核上报本行政区域的农村沼气工程,负责工程建立的监视与跟踪治理,提供区域性政策指导、特色化技术设计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效劳。第九条 县(市、区)农村能源部门负责沼气工程的组织施行和建立治理工作,上报工程建立进度,汇报工作进展情况,治理和使
3、用工程建立资金;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工程建立资金的拨付与监视治理;县(市、区)发改委负责投资计划的审核和监视检查。 第三章 建立内容第十条 农村沼气建立内容以“一池三改”为根本单元,即沼气池建立与改圈、改厕和改厨同步设计、同步施工。第十一条 因地制宜地推行以沼气为纽带的生态家园建立方式,指导建池农户开展沼气综合利用,协助建池农户获得综合效益。第四章 申报与审批第十二条 农村沼气工程建立程序包括:县(市、区)农村能源部门提出工程建议书、编制工程施行方案、建立施行、竣工验收。第十三条 申报农村沼气建立工程的县(市、区)要具备以下条件:(一)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具有相应的建立资金和工作经费投入
4、才能;(二)工程区农民有养殖适应或有原料来源,拟建工程的农户要主动申请,并有完成工程建立资金的自筹才能,工程区已有详细建立规划;(三)工程县(市、区)应具备与建立规模相匹配的技术力量;(四)工程村适宜建池农户要一次性普及到位。第十四条 县(市、区)农村能源部门负责编制本地区农村沼气年度工程建议书。材料包括:(一)农村沼气年度工程建立计划;(二)县(市、区)财政部门出具的配套资金承诺文件;(三)上年度工程建立情况总结,包括工程进度、效益、中央资金和省、县(市、区)配套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第十五条 工程建议书应组织专业人员编写,对拟报工程必须进展实地调查研究,申报建立计划要落实到乡(镇)、村、农户
5、。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编制的工程建议书由市农委会同市发改委审核后,结合上报省农委和省发改委,由省农委、省发改委进展批复。第十七条 凡省批准立项并下达投资计划的建立工程,由市人民政府与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工程建立责任状。第十八条 工程计划下达后,原则上不得调整。如确需调整,县(市、区)农委、发改委必须向市农委、发改委上报调整报告,市农委会同发改委审核后上报省农委、省发改委批准。 第五章 组织施行第十九条 依照省下达的投资计划,以县(市、区)为单位编制工程施行方案,报市农委、市发改委批复。第二十条 工程施行方案要将工程计划落实到村到户,并将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建立任务、物资分配、完成时间、
6、建后治理措施等内容在当地村务公开栏公示。第二十一条 农村沼气工程的建立与治理要建立行政领导负责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第二责任人,县(市、区)农委主任为直截了当责任人。要明确分工,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第二十二条 农村沼气工程的建立与治理实行工程法人责任制。各工程县(市、区)农村能源部门为工程法人。工程法人对本县(市、区)工程申报、建立施行、资金治理及建成后的运转治理等全过程负责。对建立质量负终身责任。关于工程治理制度不健全、财务治理混乱、建立质量存在严峻征询题的,要追查工程法人的责任。第二十三条 农村沼气建立必须执行国家或行业标准,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和
7、技术规程要求组织施工。第二十四条 县(市、区)农村能源部门要加强工程建立的监视治理,组织专业人员驻村入户,监视工程建立质量,监视中标单位按照合同要求供给设备和做好售后效劳。 第二十五条 建立工程用户档案卡,对每个工程的施行过程进展全程跟踪治理。档案卡一式2份,分别由建池农户和县(市、区)农村能源部门保存。第二十六条 工程承担单位必须在建立沼气池的同时,同步在设备上刻清编号、建立时间等永久性标志,编号、建立时间要与建立档案的编号和建立时间相一致,以便核查验收和建后跟踪效劳。第二十七条 加强工程信息化治理。市农村能源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信息的搜集、整理和上报,县(市、区)农村能源部门每月向市
8、和省农村能源办公室(总站)报告工程进展和已完成工程户的档案材料。第二十八条 建立工程的施工、技术效劳等都要依法签订合同。各类合同都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处分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九条 各县(市、区)农村能源部门要充分利用阳光工程培训基地,依照年度建立任务,加强技术培训,实行职业准入制度,坚持持证上岗。县(市、区)农村能源部门要制定技术人员治理方法,签订聘用协议;施工队要包建立、包质量、包建后效劳。 第六章 资金治理第三十条 农村沼气工程资金包括中央预算内资金(含国债工程资金)、省财政配套资金、县(市、区)财政配套资金。县(市、区)财政部门按工程建立进度和国库集中支付原则
9、及时拨付建立资金。第三十一条 农村沼气工程资金实行专人专账治理,确保工程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截留和挤占挪用。第三十二条 建立单位治理费实行总额操纵,分年度据实列支。总额操纵数不超过工程审批部门批准的工程投资总概算的1.5%。第七章 效劳与采购第三十三条 各县(市、区)要建立专业化、社会化效劳网络,确保农村沼气长久发挥效益。第三十四条 沼气灶具及配件的采购,按照农业部、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沼气建立治理的意见(农计发200729号)和安徽省2004年农村沼气建立国债工程施行意见的规定执行。当地财政部门依照采购合同和建立单位的验收清单办理资金结算。第三十五条 水泥等非统一招标采购的主要建材由县
10、(市、区)农村能源治理部门,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负责集中采购;或者确定优质产品,由工程村或工程户自行采购,或由建池技术员代为采购,确保使用优质产品。当地财政部门依照采购合同和工程村的验收清单与建立单位办理资金结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农户自筹资金参加集中采购。 第八章 工程验收第三十六条 工程建立竣工后,建立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会同相关部门对工程施行情况进展初步验收,整理相关材料,做好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并由当地审计部门出具工程审计报告,做好验收前的各项预备工作。第三十七条 各建立单位在进展初步验收的根底上,向市农委提出验收申请。市农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验收组严格按照下达的建立计划、建立标准、技术
11、标准、施工合同等进展验收,并构成验收报告,报省农委备案。 第九章 考核与奖惩第三十八条 农村沼气工程建立治理纳入县(市、区)农委年度目的考核。第三十九条 对工程治理和组织施行成效突出的单位或个人,由市农委予以表彰并上报省农委。对检查存在征询题的县(市、区),由市农委发出整改通知,提出整改要求和追查有关责任人责任的建议。第十章 附 则第四十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 本方法由市农委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 假设国家或省出台新的相关规定与本方法相抵触,以国家或省的规定为准。 宣城市大中型沼气工程建立治理方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大中型沼气工程建立工程治理,标准工程建立程序和行为
12、,提高工程建立质量和投资效益,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我市范围内国家预算内投资(含国债工程资金)的大中型沼气工程建立工程的申报、组织施行、竣工初验和监视治理。第三条 大中型沼气工程建立工程,必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再利用”的建立原则,实现可再生能源开发、保护生态环境、农业循环利用的目的。第四条 宣城市农业委员会和宣城市开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市大中型沼气工程建立工程监视治理工作。县(市、区)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开展改革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沼气工程建立工程组织施行治理工作。第二章 工程申报第五条 大中型沼气工程建立工程应严格
13、按照根本建立程序和工程申报要求,做好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申报、评审及审批等前期工作。第六条 具备独立法人资历、有一定的消费、养殖规模、周边有足够农田消纳沼渣、沼液和有一定资金自筹才能的养殖企业或合作社可作为工程业主,申报大中型沼气工程建立工程。第七条 县(市、区)农村能源治理部门和开展改革部门共同负责对工程业主是否具备申报大中型沼气工程建立工程条件进展审核和查实。第八条 工程业主依照本身需要委托具有农业、科技或环境保护等工程乙级以上征询资质的单位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逐级上报到省开展改革委和省农委。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工程摘要,工程建立必要性与可行性,工程建立
14、单位根本情况,工程地点选择分析,工艺技术方案,建立目的,建立内容、标准及规模,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工程组织与治理,建立期限和进度,效益分析,招标方案,有关证明材料和表格等。沼气工程建立方案应符合减量化搜集、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可循环、再利用的原则,工艺设计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沼气工程技术标准(NY/T1220-2006)和安徽省地点标准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建立与治理(DB34/T 654-2007)的要求。第九条 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和工程投资计划下达后,由工程业主委托具有农业、科技或环境保护等工程乙级以上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经市发改委和农委审查后上报省开展改革
15、委和省农委。第十条 工程初步设计编制要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内容和规模进展设计,并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第十一条 初步设计应落实沼气工程工程的建立目的、建立规模、建立地址、建立内容、建立标准。初步设计文件应包括初步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主要设备及材料表和工程概算等内容。初步设计应完成总体设计和各单体设计,确定工程的施行进度,编制工艺设备购置清单和单项工程投资概算,编制工程总投资概算。第三章 工程建立与治理第十二条 工程建立必须执行相关的国家或行业标准,执行招标投标制、合同治理制、工程竣工验收以及工程审计等制度。第十三条 工程招标工作要按有关规定执行,县(市、区)农村能源部门要参与工程招标工
16、作。在工程招标过程中,要恪守“公开、公平、公正和老实信誉”原则,成立工程招标专家审查组,依照资质、业绩及合理报价,择优选择中标单位。坚决杜绝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现象。第十四条 工程建立实行从业资质准入制度。工程投标单位必须具有省定资质,优先考虑具有从事沼气工程建立经历的施工单位。第十五条 工程建立实行开工报批制度,开工报告由工程业主以文字报告本县开展改革委、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审批。第十六条 工程建立单位必须在工程投资计划下达后的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须向当地开展改革部门和农村能源治理部门申请延期开工,并报省开展改革委和省农委备案;延期期限不能超过3个月。工程投资计划下达后,既不开工又不
17、申请延期,或者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3个月的,县(市、区)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和发改委要逐级上报省发改委和省农委,由省发改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十七条 工程建立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复的工程建立内容和投资规模组织施行,不得擅自变更建立地点、建立性质、建立内容、建立规模、建立标准等。第十八条 沼气工程技术方案须经县(市、区)以上农村能源治理机构审核。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的组织治理和现场治理,并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标准、标准进展施工。第二十条 实行工程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工程业主每个月初向县(市、区)发改委、农村能源主管部门报告截止上月底的工程进度、资金到位、投资完成等工程进展情况;县(市、区)发
18、改委、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要及时汇总本县(市、区)施行情况并上报市发改委、市农委。第四章 工程资金治理第二十一条 工程的预算、采购、资金及财务治理必须严格执行财政部、农业部印发的农村沼气工程建立资金治理方法(财建2007434号)的有关规定。国家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购置、建立安装厌氧消化器、沼气净化、储存及利用装置以及居民供气管网等设备设备。地点财政配套资金可用于工程前期费用、工程治理费用等。第二十二条 工程建立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县级财政部门凭建立单位资金申请报告和所在地农村能源治理部门出具的建立进度报告,分阶段及时拨付建立资金。第二十三条 建立单位必须按照国有建立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会计核
19、算制度,进展会计核算;并严格按财政部根本建立财务治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规定的开支标准和范围。厉行节约,操纵各项费用的支出。在进展工程结算时,建立单位必须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完成且交付使用一年后再清算。第五章 工程验收第二十四条 工程主体工程建成后,由工程县(市、区)农委和发改委牵头,组织县财政、建委质检站、气象局、消防大队、平安消费等部门进展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料使用。待工程建立内容全部完成运转正常后,工程县(市、区)要及时整理相关材料,并进展工程审计。审计部门出具工程审计报告,报市发改委与市农委核验。市发改委、市农委组织相关人员核验合
20、格后,报省发改委、省农委核验。第二十五条 工程建立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工程档案,及时搜集、整理、归档从工程提出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材料。竣工验收材料按照国家农业行业标准沼气工程技术标准(NY/T1220.3-2006)10.3.1之规定提交。第二十六条 对工程建立构成的固定资产,未经工程原审批机关及国有资产治理部门审批同意,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变更用处或擅自处置。第六章 工程运转治理第二十七条 工程建立单位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安排持有沼气消费工高级以上国家职业资历证书的专人负责大中型沼气工程建立工程的运转治理。第二十八条 工程建立单位应积极推进沼气工程的持续有效运转,结合技术和
21、设备更新,及时对运转治理及操作人员进展岗位培训,建立平安消费治理制度,制定平安运转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发觉运转异常时,必须采取应对措施,组织上报有关情况,记录处理过程和后果。详细平安操作规程按照安徽省地点标准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建立与治理(DB34/T654-2007)执行。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九条 本方法由市发改委、市农委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假设国家或省出台新的相关规定与本方法相抵触,以国家或省的规定为准。宣城市农村沼气乡村效劳网点建立治理方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稳固农村沼气建立成果,标准乡村效劳网点工程施行和治理,为沼气农户提供优质、标准、高效、平安的效
22、劳,提高工程建立质量和投资效益,依照农业部有关规定和皖农能201056号关于印发加强我省农村沼气效劳体系建立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我市范围内中央预算内投资(含国债工程资金)的农村沼气效劳网点建立工程。第三条 宣城市农业委员会和宣城市开展改革委员会对全市农村沼气效劳网点建立工作实行统一治理。县级以上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沼气效劳网点的施行和治理工作。第二章 工程申报治理第四条 各县(市、区)依照实际需要提出工程建立任务,由县(市、区)农委、发改委结合行文逐级上报到省农委和省发改委。第五条 省农委、省发改委下达投资计划后,各县(市、区)农委
23、向市农委上报工程施行方案,由市农委对施行方案审核批复,并上报省农委备案。第六条 对已下达投资计划的工程,不得随意调整建立内容、建立标准、建立规模和建立地点;如确需进展调整的,由县(市、区)农委和发改委报省农委和省发改委审批。第三章 工程建立治理第七条 工程建立原则。按照“国家投入引导、多元参与开展、运作方式多样”的原则,建立乡村农村沼气效劳体系。(一)政府引导,多元开展。政府要给予政策和资金扶持,引导和带动各类社会主体积极参与沼气效劳体系建立。(二)创新机制,市场运作。按市场机制推进农村沼气效劳体系建立,鼓舞开展协会效劳型、个体承包效劳型、物业效劳型等多种效劳方式。(三)综合利用,拓宽领域。通
24、过不断提高“三沼”(沼气、沼渣、沼液)综合利用水平和完善效劳功能来加强效劳体系开展后劲,实现由农民生活领域向消费、生态等领域拓展延伸,逐步建立综合性、多功能的农村沼气和农民生活效劳体系。(四)合理规划,加快建立。依照本区域沼气开展实际,合理规划效劳网点,逐步构成以县级效劳站为龙头、乡村效劳网点为支撑、农民沼气技术员为根底的功能完善、效劳高效的沼气技术效劳体系。第八条 网点建立内容。乡村效劳网点原则上应具有“七个一”,即一处效劳场所、一个原料发酵储存池、一套进出料设备、一套检测设备、一套维修工具、一批沼气配件、一条效劳热线,做到效劳有人员、有场所、有设备、有配件、有原料。第九条 工程资金治理。按
25、照农业部根本建立财务治理方法、农村沼气工程建立资金治理方法要求加强工程资金使用监管,做到专账治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滞留、挪用。各地可在地点配套资金中列支中央投资额的5%作为工程工作经费。第十条 物资采购治理。由政府投资购置的沼气效劳网点专用设备和物资,要依照有关治理规定,由各县(市、区)农村能源治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上级要求集中采购,并加强资产治理。各县(市、区)农村能源治理部门,要在效劳网点的运营效劳场所、物业效劳人员、自购的设备和配件等都到位后,将政府投资采购的设备拨付给效劳网点。各县(市、区)农村能源治理部门,要会同当地物价部门制定统一的收费标准,统一进货,供给效劳
26、网点和维修人员。第十一条 设备治理。按照“谁效劳、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效劳网点设备的治理,做好合同签订、登记造册等工作,政府投资购置的效劳用车及维修工具要入固定资产账,做到定期保养维护,充分发挥作用。设备使用到报废年限后要有完好的报废手续。详细设备治理方法各地可结合实际自行制定,报市农村能源治理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县(市、区)农村能源治理部门要加强效劳网点人员培训工作,使其纯熟掌握仪器设备的使用维护、沼气池的维护治理、“三沼”(沼气、沼渣、沼液)综合利用的知识,更好地为沼气用户提供优质效劳。第四章 效劳机制和效劳内容第十三条 按照“效劳专业化、治理物业化”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乡村效
27、劳网点建立可选择以下效劳方式:(一)协会效劳型。按照“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和“民建、民管、民受益”的原则,成立农民沼气协会(或沼气消费工协会)等农民自我治理、自我效劳的组织,制定协会章程,建立治理制度,规定效劳内容和收费标准。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吸纳沼气农户参加协会,每月交纳一定的会费,享受规定的效劳。(二)个人承包效劳型。积极支持沼气消费工承包沼气效劳网点,与县(市、区)农村能源治理部门签订承包合同,与沼气农户签订效劳合同,承担进、出料、维护维修、综合利用等效劳(三)物业效劳型。在沼气用户较集中的区域,设立维修效劳点,开展物业化治理与效劳。物管费标准由县(市、区)农村能源治理部门会同同级物价
28、部门统一制定。倡导“全托式”效劳,农民交纳一定费用后,可享受建池施工、产品安装、原料供给、免费进、出料、毛病排除、更换零件等全程效劳。(四)企业效劳型。以沼气配套产品供给企业为主体,建立区域产品维修和配件供给效劳站,由供给企业提供资金和必要的设备,按市场化运作方式开展后期效劳。(五)综合效劳治理型。将沼气后期效劳纳入乡村公共设备、公共事务效劳范畴,统一开展对农村沼气池、水、电、路等公共设备以及乡村卫生和垃圾搜集处理的综合性管护效劳,开展乡村物业。各县(市、区)要结合各自实际,选择适宜的效劳方式,积极探究新的农村沼气效劳方式。 第十四条 网点效劳职责。(一)为沼气农户提供沼气池日常管护、毛病排除
29、、更换零配件、脱硫剂和技术征询效劳,更换沼气设备配件和维护耗费材料费用及上门效劳费由农户承担;(二)依照沼气农户申请和自愿,对沼气池实行有偿抽渣效劳;(三)要统一建立沼气用户建立和维修档案,建立效劳台账,每年至少组织2-3次进村入户技术培训与指导;(四)实行限时办结制,及时处理用户求助,做到小毛病当天处理,大毛病3天内处理,做好效劳工作;(五)做好配件、设备、车辆等物资的登记入账治理工作;(六)及时报送农村能源有关信息和报表。第十五条 直截了当面向农户的技术效劳人员必须通过培训,获得沼气消费工国家职业资历证书。沼气效劳网点效劳人员由县(市、区)农村能源治理部门审查聘用并按从业人员要求签订合同。
30、第十六条 农村沼气效劳网点运营,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第十七条 沼气效劳网点收入由有偿效劳的技术征询、设备维修,经销沼气配件盈利、抽取沼液沼渣劳务费以及沼气户定期缴纳的治理费等项获得。第五章 监视治理和验收第十八条 县(市、区)农委和发改委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工程监视检查,确保政府投资的效益。第十九条 县(市、区)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沼气效劳网点的监视、检查和考评,严格奖惩措施。各效劳网点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公开效劳、效劳内容、效劳承诺、收费标准等内容,开展优质效劳,接收社会监视。第二十条 市农委、市发改委定期或不定期对工程建立进展检查。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农村能源治理部门
31、要按规定上报农村沼气效劳网点有关信息,由市农村能源办公室汇总全市情况上报省农委。第二十二条 工程建立必须按批准文件规定,全面完成工程建立任务。工程建立竣工后,建立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会同相关部门对工程施行情况进展初步验收,整理相关材料,做好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并由当地审计部门出具工程审计报告,做好验收前的各项预备工作。第二十三条 各建立单位在进展初步验收的根底上,向市农委提出验收申请。市农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验收组严格按照下达的建立计划、建立标准、技术标准、施工合同等进展验收,并构成验收报告,报省农委备案。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第二十四条 农村沼气效劳网点的治理纳入县(市、区)农委年度目的考核。第二十五条 对工程治理和组织施行成效突出的单位或个人,由市农委予以表彰并上报省农委。对检查存在征询题的县(市、区),由市农委发出整改通知,提出整改要求和追查有关责任人员责任的建议。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 本方法由市农委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 假设国家或省出台新的相关规定与本方法相抵触,以国家或省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