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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Q/WCR003-2008博兴县周氏水产食品加工厂 发布氏水产食品加工厂 发布2015-03-30施行2015-03-28发布生咸蛋Q/BXZS 0001S-2015Q/BXZS博兴县周氏水产食品加工厂企业标准代替Q/BXZS 0001S-20111前 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严格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构造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展编写。本标准代替Q/BXZS0001S-2011生咸鸭蛋。 本标准与Q/BXZS0001S-2011生咸鸭蛋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了理化指标镉、苏丹红及其检验方法 修正了部分标准性援用文件 调整了适用范围,由原来“生鲜鸭
2、蛋”调整为“生鲜禽蛋”本标准由博兴周氏水产食品加工厂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超。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IQ/BXZS 0001S-2015生咸蛋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生咸蛋的技术要求、消费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签、包装、运输与储存。本标准是以生鲜禽蛋为原料,经选择、清洗、食盐腌制、包装而成的生咸蛋制品。2 标准性援用文件以下文件关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但凡注日期的援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但凡不注日期的援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正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48 鲜蛋卫生标准GB 2762 食
3、品平安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 食品平安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T 4789.19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蛋与蛋制品检验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平安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14 食品中锌的测定GB 5009.15 食品平安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T 5009.19 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GB/T 5009.47 蛋与蛋制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 5461 食用盐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
4、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 食品平安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 9687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GB/T 12457 食品中氯化钠的测定GB 14881 食品平安国家标准 食品消费通用卫生标准GB/T 19681 食品中苏丹红染料的检测方法-高效液相色谱法GB 28050 食品平安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视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视治理方法3 技术要求3.1 原辅料3.1.1 鲜蛋应符合GB 2748的规定。污染物限量和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应符合GB
5、 2762、GB 2763的规定。3.1.2 食用盐应符合GB 5461的规定。3.1.3 消费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3.2 消费工艺选择清洗食盐腌制包装检验入库。3.3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指标项 目指标外观色泽包泥蛋的泥层和稻壳应薄厚均匀,微潮湿,同意有少数露壳或枯燥现象。光身蛋不得有霉变,蛋壳要清洁完好。组织构造蛋白白净,细嫩,蛋黄呈黄色或淡黄色,较结实,含油。滋味气味具有独特的鲜咸味,无异味。煮熟后滋味气味应咸淡适中,无异味,具有特有风味,蛋白鲜、细嫩,蛋黄松沙可口,色红、有沙油。3.4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项 目指 标挥发性盐基氮/(mg
6、/100g) 10铅(以Pb计)/(mg/kg) 0.2无机砷/(mg/kg) 0.05总汞(以Hg计)/(mg/kg) 0.05六六六/(mg/kg) 0.1滴滴涕/(mg/kg) 0.1盐分(以Nacl计)/ (g/100g) 2.0锌/(mg/kg) 50镉(Cd)/(mg/kg) 0.05苏丹红/(mg/kg)不得检出3.5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微生物指标项 目指 标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 不得检出3.6 净含量及同意短缺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视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视治理方法的规定。4 消费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7、5 检验方法5.1 感官检验取10只产品,将其置于干净的白瓷盘中,于自然光或相当于自然光的室内,用手感、目测法对外观色泽进展检验;组织构造:将样品洗净打开,放置在白瓷盘中用手感、目测法进展检验;滋味气味:将样品煮熟后打开,放置在白瓷盘中,鼻嗅、品味、目测。5.2 理化检验5.2.1 挥发性盐基氮按GB/T 5009.47规定的方法测定。5.2.2 无机砷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5.2.3 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5.2.4 盐分按GB/T 12457规定的方法测定。5.2.5 总汞按GB/T 5009.17规定的方法测定。5.2.6 六六六、滴滴涕按GB/T
8、5009.19规定的方法测定。5.2.7 锌按GB/T 5009.14规定的方法测定。5.2.8 镉按GB 5009.15规定的方法测定。5.2.9 苏丹红按GB/T 19681规定的方法测定。5.3 微生物检验按GB/T 4789.19规定方法检验。5.4 净含量检验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展。6 检验规则6.1 组批同一班次,同一条消费线消费的包装完好的同一种产品为一组批。6.2 抽样所抽样品须为同一批次保质期内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少于40箱,随机抽取5箱,每箱取样2瓶(袋),其中6瓶(袋)用于检验,其余4瓶(袋)留样备查。6.3 检验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6.3.1 出厂检验6
9、.3.1.1 检验工程包括感官指标、净含量。6.3.1.2 产品出厂每批产品须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6.3.2 型式检验6.3.2.1 正常消费时每半年进展一次,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必须进展: 新产品投产前;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更换设备、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可能妨碍产质量量时; 停产半年及以上,再恢复消费时; 国家质量技术监视机构提出进展型式检验要求时。 6.3.2.2 检验工程为本标准的规定的全部工程。6.4 断定规则6.4.1 检验工程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6.4.2 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
10、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假设复验工程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 标志、包装、运输、储存7.1 标志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 7.2 包装7.2.1 产品内包装采纳食用塑料袋和塑料瓶,应符合GB 9683、GB 9687的规定。7.2.2 产品外包装为瓦楞纸箱,外包装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7.2.3 包装物应清洁卫生,封口要结实、防潮、美观、无异气味,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7.3 运输 7.3.1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防止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妨碍产质量量的物品混装混运。7.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7.4 储存7.4.1 产品应储存在阴凉、通风、枯燥的成品库中,离地离墙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储。7.4.2 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运输储存,保质期为6个月。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