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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 篇一: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诉状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陈xx,男, 1982年5月21日生,汉族,住xx省xx市城关区小沟坪50号。身份证号:xxxx,联络xxxx。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王xx,男, 1965年6月23日生,汉族,住xx省xx市xx区xx西路34号。身份证号:xxxxxx,联络xxxxx。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诉讼恳求: 一、依法追查被告人王xx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并从重处分; 二、判令被告人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失费等损失共计xxxxx元。 事实与理由: 2014年8
2、月4日13时25分,被告人王xx无照驾驶无号牌一般二轮摩托车,在xx市xx区xx路非机动车道内由东向西行驶至xxx公交车站时,将刚下车的原告人陈xx撞倒,造成王xx及陈xx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陈xx分别于:2014年8月4日-2014年8月26日入住xx省中医院、2014年11月10日-2014年11月25日入住xxx第二医院。原告陈xx于案发当日被xx省中医院诊断为:1.重度颅脑损伤;2.急性硬膜外血肿;3.颅脑开放粉碎性骨折;4.蛛网膜下腔出血;5.双额、右颞广泛脑挫裂伤;6.双侧胸腔积液;7.右侧第12肋骨骨折。 该次事故经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xxx大队字2014第xxx号道路
3、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王xx负全部责任,陈xx无责任。原告陈xx伤情经xx市xx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号)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陈xx之损伤属重伤二级。 被告的犯罪行为致使原告陈xx经济及精神上均遭受宏大损失,详细损失为:医疗费元、误工费 元、护理费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元、营养费 元、交通费 元、精神抚慰金50000.00元等,共计 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王xx无视国家道路平安法规,无照驾驶无牌照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行驶,造成致人重伤结果,其交通肇事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77条第1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
4、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及相关法律规定,现原告人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恳求人民法院一并审理。 此致 xx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O一五年三月 日 附:1、原告人住院费用单据复印件; 2、原告身份证复印件;篇二: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用)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姓名,男,汉族,出生年月,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络: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同上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同上,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羁押于XXX看守所。 诉讼恳求 1、 恳求法院对被告人交通肇事逃逸并致人死亡的犯罪行为予 以严惩; 2、 判令被告人向原告人支付各项赔偿金共
5、计XXXX元(详细详 见赔偿清单); 事实与理由 X年X月X日,被告人驾驶XXXXX号X型一般客车,沿X县XX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XX街穿插口,撞住行人XXX,造成XXX死亡,肇事后XX弃车逃逸,后经X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X公交认字2012第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负全部责任。 原告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其情形符合交通肇事罪中加重处分情节,按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案发后,被
6、告人及其家属未与原告人正式协商过赔偿事宜,赔偿态度不积极且毫无诚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应当在基准刑上加重处分30%。 被告人的上述行为不但触犯了刑法,而且损害了原告人的民事权益,事发后,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据此,原告人为维护本身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特向贵院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人的诉讼恳求。 此致 XXX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 日 附:1、赔偿清单一份篇三: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 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 某某,男,汉族
7、,61岁,住某某村,: 。 被上诉人(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 李某,男,汉族,32岁,某村人,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羁押于看守所。 上诉人因被上诉人非法侵入住宅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不服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2012)范刑初字第128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恳求: 1、依法改判(2012)范刑初字第128 号判决书第一项,对被上诉人依法从重判决; 2、依法改判(2012)范刑初字第128 号判决书第二项,判决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3840元。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判决对被上诉人量刑过轻,依法应
8、予从重判处; 2012年7月22日晚20时许, 被上诉人 李某某、 李某(在逃)二人,手持凶器强闯民宅,无故闯进上诉人家中闹事,对上诉人拳打脚踢,致上诉人门牙被打脱,手臂上挨了一刀,血流如注。而二人看上诉人无法动弹,居然扬长而去。在当地派出所民警还没有赶到时,被上诉人又二次返回,又将老人二次毒打。民警赶到后,立即派人把上诉人送到范县中医院治疗,仅手臂伤口就缝合了近20针,2012年7月25日范县公安局法医门诊给上诉人做了伤情鉴定,鉴定结论为轻伤。 被上诉人先后两次闯入老人家中,气焰嚣张,无法无天,且在致老人受伤住院后丝毫没有认识到本人的错误,一次也没有向老人抱歉的意思表示,实在令人愤慨。被上诉
9、人在非法侵入住宅后没有悔罪表现,在有经济才能赔偿的情况下未对受害人进展经济赔偿,也没有进展任何精神上的抚慰。老人受伤后,其家属未得到被上诉人及其家人的任何歉意表示和相应赔偿,且另一加害人至今在逃,给上诉人带来人身平安上的潜在威胁,而被上诉人本人态度更是不断特别强硬,在法庭上仍然拒不认罪,没有任何悔罪之意,使上诉人感到恐惧,旁听者愤慨。 被上诉人的残暴行为使上诉人身心备受摧残,至今仍然感到头晕目眩。法律依法保护公民的住宅不受非法进犯,被上诉人不但强闯民宅,还把上诉人砍伤,已造成严峻后果,且属于共同犯罪,手段凶恶,社会阻碍恶劣,不严惩缺乏以平民愤,尽管一审公诉机关没有对被上诉人的成心损害行为提起公
10、诉,一审法院也没有对被上诉人的成心损害行为进展量刑,但被上诉人施行成心损害的行为客观存在,并造成上诉人轻伤的严峻后果,难道上诉人在被上诉人非法侵入别人住宅的当晚就遭受轻伤仅仅是巧合或者自伤自残?假设不能对犯罪分子从严惩罚,就不能平息民愤,就不能完全保护守法人的合法权益免遭非法损害。被上诉人的犯罪行为完全臵道德与法律于不顾,其漠视别人生命财产平安的行为,是在向人的尊严和法律挑衅,不从严惩罚就不能保卫别人的尊严和法律的权威,对犯罪恶行的容忍就会有更多的犯罪恶行以效法。 故恳求二审法院在一审讯决的根底上对被上诉人加重处分,以表达罪刑相应的刑法原那么,以维护法律的权威。 二、一审讯决没有支持上诉人恳求的经济赔偿,依法应予改判。 被上诉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漠视别人生命财产平安,强闯民宅,持刀伤人,关于其犯罪行为给上诉人造成的财产损失,依法应予赔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1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及相关法律规定,上诉人依法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一审讯决没有支持上诉人的经济赔偿恳求,实属于法不合。 综上所述,故恳求二审法院对一审讯决依法改判 ,以抚慰受害者,以平息民愤,以警示世人,以正法纪,以昭天理! 此致 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13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