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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欠条和借条区别的案例我们常常分不清欠条和借条的区别,下面范文网小编整理了欠条和借条区别的案例,供你参考。案例20xx年12月,经原告陆某委托,被告罗某多次代为收取水泥款共计人民币12万余元。因被告收取货款后未将款项给付原告,后经双方结算,被告于20xx年7月向原告出具欠条,双方约定“今经与陆某结清数后欠陆某水泥款共计壹拾贰万伍仟元整。现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玖月底付陆某拾万元整,如我方如期不付拾万元整则按肆分利息结算,其余贰万伍仟元则于明年4月份付清,如我如期不付则也按肆分利息结算”。因被告未依约定给付款项及利息,原告
2、诉至法院。【那么问题来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以下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经原告同意后代其收取货款,双方形成了委托合同关系,被告应履行将代收货款交付原告的合同义务,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四条的规定,被告应当将代收的货款125000元转交原告,并依法赔偿原告的损失。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占用原告的货款后,经原告催讨,被告出具了欠条,对下欠款项的还款期限、逾期利率进行了约定,视为双方确认为借贷关系,双方成立民间借贷关系,被告依法应当承担还本付息的义务。【元芳你怎么看?】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委托合同,是指一方委托他方处理事务,他方允诺处理事务的合同。委托他方处理事务的,为委托人
3、。允诺为他方处理事务的,为受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至第四百零八条的规定,受托人的义务为:1、依委托人的指示委托事务;2、亲自处理委托事务;3、随时或定期报告受托事务的处理情况;4、因处理委托事务所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委托人的义务为:1、支付费用;2、支付报酬;3、赔偿受托人损失。本案中,经双方协商,原告委托被告收取水泥款,被告亦提供了相应的劳务,双方形成委托合同关系,因双方未约定支付报酬,该委托合同应为无偿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四条规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被告因处理委托事务取得了相应的货款,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应将其交给
4、原告。虽经原告催讨,被告出具了欠条,但该欠条仅是对被告未履行财产转交义务的事实予以确认,其载明的逾期利率实际亦属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四百零四条之规定,被告应当将所收取的货款人民币 125 000元转交给原告,并承担相应的违约金。借条与欠条主要区别一、定义的区别1、借条系指贷款人向借款人给付借款时,借款人向贷款人出具的证明存在借贷事实的书面凭证。借条在法律上是一种经过简化但具有必备条款的借款合同。2、欠条系指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因自身原因不能如期偿还而对债权予以确认的书面凭证。欠条反映了双方当事人对债权债务状态的确认,但无法表明
5、债权债务关系产生的原因。二、证据效力的区别。1、因借条是一种简化的借款合同,能够直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的实际发生,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院陈述借款的事实,无需对借条的形成原因进行举证,除非有确凿的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借据所记载的内容,一般不能轻易否定借据的证明力。2、欠条则因其形成原因的多样性,其本身无法表明债权债务形成的真实原因。欠条持有人不仅需要向法院陈述欠款形成的有关事实,还需要就欠款事实形成的原因向法庭进行举证。三、诉讼时效的区别1、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
6、准备时间”,故,贷款人应当从要求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的必要准备时间届满之日起两年内主张权利,但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贷款人应当在借贷事实成立的二十年内主张权利,否则将丧失胜诉权;2、没有约定给付期限的欠条。因在债务人出具欠条时,债权人已经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债权人应当在欠条出具的次日起两年内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综上所述,借条与欠条作为债权凭证,都能证明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两者在法律上的区别也是显而易见的,即借条能够证明欠款事实的存在,欠条却不一定因借款而形成。本案中,被告虽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并约定了还款期限及利率,但双方之间并不当然形成民间借贷关系,法院应当慎重查明欠条形成的原因,原则上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即委托合同进行审理。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