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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借条和欠条的区别及案例借条是指借个人或公家的现金或物品时写给对方的条子,就是借条。钱物归还后,打条人收回条子,即作废或撕毁。它是一种凭证性文书。通常用于日常生活以及商业管理方面。下面第一范文网小编整理了借条和欠条的区分及案例,供你参考。浅谈借条和欠条的区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间资金流淌日渐频繁,私人借贷成为一种现象。民间借贷的案子在民庭案件中占的比例也正渐渐变大。当事人甚至一些法官经常把欠条和借条这两种重要的民事证据弄混淆,因此很有必要对二者进行区分了厘清。一、产生的缘由不同。借条主要是因借款而产生的;而欠条产生的缘由是多种多样的,任何能以金钱为给付内容的债都能产生欠条。二、性质不同。借
2、条反映的是当事人之间借款合同关系,借条本身是借款合同的凭证,每一个借条背后都是一个借款合同;而欠条则是当事人之间的一个结算结果,反映的是当事人之间单纯的债权债务关系。三、诉讼时效不同。对于注明白还款期限的借条和欠条, 诉讼时效均从其注明的还款期限之日起两年。没有注明还款期限时,两者的诉讼时效是有区分的:对于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借条,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要求还款,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见权利之时起先计算,时间为两年。权利人再次主见权利的,诉讼时效中断。但是假如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条的20xx年内不主见权利,则丢失胜诉权;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欠条,出借人也可以随时要求返还,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见权利之日起
3、2年,同样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但是从出具欠条之日起,两年内不主见权利的,丢失胜诉权。四、证明力不同。举证时,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简洁的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欠条持有人必需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假如对方否认,欠条持有人必需进一步举证证明欠条形成的事实,否则法院很可能不予支持其诉求。 链接:完整的借条或欠条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1、欠款、借款(物)的缘由;2、欠款、借款的精确数额,借物的名称、数量,金额应用大写表示; 3、借款(物)的归还时间、欠款的付清期限应明确;4、违约责任要写清晰,如利息等;5、必要时,应当由担保人签字,并写明担保期限、责任。书写借条和欠条时应留意的事项:1、字里
4、行间应当紧凑,不能留有多余的空间。2、最好附带在借条和欠条中体现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身份证号码,这样可以避开不必要的纠纷。3、签名应当真实,应当当面书立,防止借款人或欠条书立人用其他人来签名,最终拒绝承认借条。4、尽量避开运用简单产生分歧的语言,简洁和语义单一的借条才是最标准的借条。5、还款时间干脆关系到诉讼时效的问题须要留意写法。案例被告李某系建湖冈西镇人,特地从事排水工程施工业务。去年8月,因承建工程须要资金,便向原告王某借款10万元。双方为此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约定假如李某从事工程施工赚钱了,则10万元作为投资,在李某的净利益中分得45%;假如工程不赚钱,则10万元作为借款,年息20%。后因
5、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意外,工程未能赢利,反而面临亏本的境地。10月10日,王某找到李某要求归还10万元借款,并且表示假如不马上还清借款,将对李某实施报复。迫于无奈,李某表示会尽快筹钱还清借款,并于当天向王某出具一份10万元的借条。之后,李某分两次分别归还王某3万元及4万元,共计7万元。20xx年9月,王某以李某分别借款10万元及30万元为由向建湖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李某还款40万元。庭审中,王某分别向法庭提交了借条和欠条,其中欠条的内容为欠条,今欠到王某人民币叁拾万元整。备注:此条执行按附页执行。 20xx年12月5日。原被告双方对于10万元借款没有争议,但对于30万元的借款争议较大。李某否认
6、30万元是借款,而王某除提交欠条以外,也未向法庭提交其他证据以佐证30万元借款事实。审判建湖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主见的10万元借款,因向法院提交了借条原件,并且被告对借款事实予以认可,10万元借款事实可以认定,其10万元的诉讼恳求应当予以支持。考虑到李某已经归还了7万元,应当由李某再向王某偿还3万元借款。而原告主见的30万元借款,虽然其向法院提交了欠条,但被告否认借款事实存在,王某应当接着举出其他证据印证欠条即为借条,但原告在庭审中未供应证据证明欠条形成的事实及资金来源,即原告在本案中并未完成他对自己诉讼恳求应担当的全部举证义务。且从欠条形成的时间来看,此时被告尚未还清10万元借款,原告
7、在这种状况再次向被告借出30万元巨款不合情理,难以形成证据锁链,故该欠条不能干脆证明借款30万元的事实,达不到证明王某主见的借款关系成立的目的。另外,即使认为借款关系成立,但欠条中加注此条执行按附页执行,也应当认定该借款关系系一种附条件的法律行为,而原告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并未向法庭提交附页原件(因附页和欠条为一体,并且由原告持有,故应由原告向法庭出示附页原件),应当视为所附条件未成就。最终,建湖县人民法院判决李某于判决生效五日内向王某偿还借款3万元,并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恳求。评析在日常经济生活中,常常发生借贷关系。这种时候,当事人要么打欠条,要么选择出具借条。但很少有人知道,欠条和借条在法律
8、上的区分。事实上,应当留意区分欠条与借条。虽然两者都是债权凭证,但在法律上存在显著差异,不能混用。两者的区分主要表现为: 首先,借条一般反映为法律上的借款合同关系,借条是借款合同的凭证;而欠条则往往是当事人之间的一个结算,是一种比较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简洁地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欠条持有人必需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假如对方否认、抗辩,欠条持有人必需进一步举证证明欠条形成的事实。其次,欠条属于债权凭证,要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假如没有约定详细还款日期,要在欠条开具日起两年内主见权利,否则就丢失了胜诉的权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
9、有还款期限的欠条诉讼期间应从何时起先计算问题的批复中指出:需方收货后因无钱可付,经双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期限的欠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假如供方在诉讼时效期间始终未主见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条之日的其次天起先重新计算。而借条则属于合同的范畴,假如没有约定还款期限,诉讼时效为20xx年。本案中,法院之所以对原告所持欠条的债权未予爱护,主要缘由在于,欠条的证明力弱于借条,当案件当事人以欠条作为诉讼的证据时,不能像借条那样,干脆证明债权的存在,假如遇到另一方否认,原告往往还必需举出其他证据来对欠条的内容进行证据补强。而在本案中,原告未能供应证据证明欠条形成的事实及资金来源,以完成对欠条内容进行证据补强的义务,因此只能担当败诉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