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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业基础课-刑法学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二)一、简答题(总题数:9,分数:36.00)1.简述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分数:4.00)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为:(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2.简述伪
2、证罪与诬告陷害罪的区别。(分数:4.00)两罪在主观方面、客观方面都有相同之处,其区别主要表现为:(1)行为对象不完全相同。前罪的行为对象 主要是人犯;而后罪的行为对象是任何公民。(2)行为方式不同。前罪是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重要情节作 伪证;而后罪则是捏造整个犯罪事实。(3)犯罪主体不同。前罪是特殊主体,只限于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而后罪则是一般主体。(4)行为内容不同。前罪的行为内容包括陷害他人或包庇犯罪;而后罪则只 是陷害他人。(5)行为实施的时间不同。前罪是发生在立案以后的刑事诉讼过程中;而后罪则发生在立案侦 查之前。3.简述隐瞒、掩饰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与窝藏罪的区别。(
3、分数:4.00)两罪的主要区别是:(1)行为对象不同。前者窝藏的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而后者窝藏的则是实施犯罪的人。(2)故意的内容不同。前者故意的内容是为了赃物不被司法机关发觉,从而继续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而后者 是帮助犯罪分子逃匿,使其逍遥法外。4.简述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范围。(分数:4.00)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范围:(1)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2)离 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5.简述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区别。(分数:4.00)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主要区别是:(1)犯罪目的不同。挪用公款罪以非法占用为目的,即暂
4、时地挪用公款归 个人使用;贪污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意图永远地非法占有公共财物。(2)行为对象不同。挪用公款罪的 对象仅限于公款;贪污罪的对象是公共财物,既包括公款,也包括公物。(3)客体不同。挪用公款罪侵犯的 是公款使用收益权;贪污罪侵犯的是公共财物所有权。(4)客观方面行为手段不同。挪用公款罪的行为手段 是擅自私用公款,实际案件中行为人一般没有涂改、销毁、伪造账簿的非法行为;贪污罪的行为手段是侵 吞、窃取、骗取等非法手段,实际案件中行为人往往有涂改、销毁、伪造账簿的非法行为。(5)主体范围不 完全相同。挪用公款罪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罪除国家工作人员外,还包括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
5、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6.简述受贿罪与贪污罪的区别。(分数:4.00)受贿罪与贪污罪都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谋利犯罪,都具有渎职性与贪利性的双重特色。其 主要区别是:(1)犯罪主体的范围有所不同。受贿罪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罪还包括受委托管理、经营 国有财产的人员。(2)犯罪目的的内容不同。贪污罪在主观上以非法占有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 为目的;受贿罪在主观上则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他人或者其他单位的公私财物为目的。(3)行为对象不同。贪 污罪的行为对象是公共财物;受贿罪的对象既包括公共财物,也包括公民私有的财物。(4)行为方式不同。贪污罪使用侵吞、窃取、骗
6、取等方法,非法占有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受贿罪则是利用职务 之便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7.简述渎职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分数:4.00)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妨害国家管理活动,致使 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其构成要件有:(1)侵犯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国 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依法行使国家管理职权的正常活动,如各级行政部门、司法部门的 正常管理活动。(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 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3)犯罪主体,
7、除个别犯罪外,都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4)主观方 面既有故意也有过失。8.简述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与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区别。(分数:4.00)两罪的主要区别是:(1)侵犯的客体不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保密制度;非法提供国 家秘密、情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安全。(2)犯罪对象不同。前罪泄露的是各种秘密级别的国家秘密;而后 罪的犯罪对象包括国家秘密和情报。(3)犯罪主体不同。前罪的主体一般是有权知悉国家秘密的国家机关工 作人员;而后罪则为一般主体。(4)罪与非罪的标准不同。前罪必须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而后罪则无此要 求。9.简述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与徇私枉法罪的区
8、别。(分数:4.00)两者均有徇私的动机和枉法裁判的行为,有些相似。两者的主要区别是:(1)行为所指的对象不同。前罪是 针对民事、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后罪则针对的是刑事案件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2)行为发生的场合不同。前罪发生在民事、行政案件的审判活动中;而后罪限于发生在刑事诉讼活动中。(3)构成犯罪的条件不同。前罪以情节严重为要件;而后罪则无此要件的限定。二、法条分析题(总题数:6,分数:64.00)刑法第 294 条规定:“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 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9、、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
10、欺压、残害群众;(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分数:9.00)(1).本条规定的罪名是什么?如何区分组织与领导、积极参加和其他参加?本条规定的罪名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 组织罪。“组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是指倡导、发起、策划、建立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领导”黑 社会性质的组织是指在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中处于领导地位,对该组织的活动进行策划、决策、指挥、协调 的行为。“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是指积极、主动加入黑社会性
11、质的组织的行为;“其他参加”黑 社会性质的组织即一般参加者,是指在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中,除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外,其他参加该组 织的成员。(2).甲不明真相、受骗参加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知晓真相后主动退出该组织,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甲的行为不能以犯罪论处,因为虽然法律规定对组织、领导和参加行为都要处罚,但对组织、领导和参加 行为区别对待,同时对“参加者”也区分积极参加和一般参加而给予不同的处罚。这里的一般参加者也必 须是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而参加。甲因不明真相、受骗而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了解真相后又主动 退出,其社会危害性不大,其行为不能认为是犯罪。(3).乙是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在其指
12、挥和策划下,其手下抢劫了一家珠宝店,并砍伤了一名执勤保 安(轻伤),乙的行为构成何罪?乙的行为构成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由于致保安轻伤,因而不能作为抢劫罪的情节加重犯处理,也不单独构成故意伤害罪。对这两罪实行并罚。根据第 294条第 3 款的规定,犯本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乙是共同犯罪的组织者和策划者,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所犯的 全部罪行进行处罚。刑法第 305 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 节严重的,处三年以
13、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分数:9.00)(1).本条规定的罪名是什么?该罪的犯罪主体是什么?本条规定的是伪证罪,其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2).“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的含义是什么?“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是指足以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使轻罪重罚的情节;或者是使犯罪分 子逃避刑事处罚或者重罪轻判的情节。(3).在一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甲为了争取胜诉,花了 500 元请乙对本案的关键情节作虚假陈述,乙明知 这是虚假的陈述仍然出庭为甲作证,致使一审法院据此判令原告甲胜诉,并造成被告经济损失 5 万元。后 被告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查明了其中的
14、原委,撤销了原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本案中乙 的行为是否构成本条规定的罪?请说明理由。乙的行为不构成伪证罪。伪证罪的伪证行为具有时间性,即要求伪证的行为必须是发生在刑事诉讼中,即 在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过程中。本案涉及的是合同纠纷,乙的虚假陈述发生在民事诉讼 中,并不符合伪证罪的构成要件。刑法第 310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分数:12.00)(1).本条规定的罪名是什么?“明知”的含义是什么?本条规定的是
15、窝藏、包庇罪。“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明知的内容仅以对象可能是犯罪的人为限,并不要求确知其犯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度。(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是什么?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窝藏或包庇犯罪分子的行为。窝藏犯罪分子的行为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为犯罪分 子提供隐藏处所;二是提供财物,资助或协助犯罪人逃匿;三是为犯罪分子提供交通工具,指示行动路线 或逃匿方向等。包庇犯罪分子的行为,是指向司法机关作虚假证明,即以非证人的身份向司法机关提供虚 假的证明材料为犯罪分子掩盖罪行或减轻罪责。窝藏与包庇行为只要具备其一,即可构成本罪。(3).包庇罪与伪证罪的主要区别是什么?包庇罪与伪证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一是犯罪主体
16、不同。前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后罪的主体是特殊主 体,只能是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二是犯罪的场合不同。前罪可以发生在刑事诉 讼之前、之中和之后;而后罪则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之中。三是包庇的对象不同。前罪包庇的对象包括已 决犯和未决犯;而后罪的对象只能是未决犯。四是犯罪目的不同。前罪的目的是使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而后罪的目的既包括隐匿罪证,使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也包括陷害他人使无罪者受到刑事追究。(4).甲与乙预谋盗窃,事先明确分工,由甲负责偷盗物品,乙负责望风并事后为甲提供隐藏处所,两人分 获赃款。乙的行为构成何罪?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行为人事先有事后予以窝藏、包庇的通
17、谋,说明行为人有共同犯罪的故意,行为人 在共同犯罪中窝藏或作虚假证明来掩盖罪行的,不能以窝藏、包庇罪论处,而应以共同犯罪论处。本案中,甲与乙事先预谋盗窃并作了明确的分工,事后乙窝藏、包庇甲的行为系盗窃罪的延续,无须另行定罪。刑法第 313 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分数:12.00)(1).本条中“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的含义是什么?本条中“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 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
18、的 裁定。(2).本条中“有能力执行”、“拒不执行”的含义是什么?“有能力执行”是指已查实的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 有履行特定义务的能力。如果行为人确实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丧失履行特定义务的能力,不能以犯罪 论处。“拒不执行”是指行为人采取各种手段拒绝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中所确定的义务。(3).“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哪些?“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有五种:一是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 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二是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
19、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是协助执行义务 人接到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是被执行人、担保人、协 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 行的;五是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如果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但情节轻微,不能以 犯罪论处。如果行为人因没有能力执行判决、裁定而未能执行的,也不能以犯罪论处。(4).行为人在暴力抗拒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过程中,杀害、重伤执行人员的,应当如何处理?行为人在暴力抗拒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过程中,杀害、重伤执行人员的,应择
20、一重罪处理,即按故 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论处。刑法第 277 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 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试回答:(1).如何理解本罪的“暴力”手段?暴力手段造成执行人重伤或死亡,如何处理 所谓暴力,是指对正在依法执行
21、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和正在依法履行职责的红十字会工作 人员实行打击或者人身强制,例如殴打、绑架、伤害、禁闭等。这里的暴力不包括故意致人重伤或者杀死 的行为,如果使用暴力故意致执行人员重伤、死亡的,应当按照犯罪性质发生了转化的情况认定,构成故 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如果在暴力中因过失致执行人员重伤、死亡的,可依情节严重的妨害公务罪论处,过失罪中不存在转化罪问题。(2).如果采用了暴力、威胁的手段,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造成严 重后果,则如何定罪处罚?如果采用了暴力、威胁的手段,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即使未造成严 重后果,也
22、可构成妨害公务罪。刑法第 347 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 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 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 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23、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试回答:(分数:12.00)(1).本罪对犯罪主体有何要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
24、可构成。已满 14周岁不满 16 周 岁的人只对贩卖毒品罪负刑事责任。(2).如果行为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是假毒品或在非毒品中掺入毒品贩卖,如何定罪处罚?对于将假毒品冒充真毒品,诱骗他人上当而购买的,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应以诈骗罪论处。对于不 知是假毒品,而误认为真毒品进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属于对象认识错误,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但应以犯罪未遂处理。如果行为人在非毒品中掺入毒品贩卖,只要贩卖物中含有毒品,均应按贩卖毒品罪 论处。(3).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刑满 5 年以后犯分则第六章第七节规定之罪 的如何处理?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规定之罪的,系 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4).行为人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过程中,如果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的如何处理 行为人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过程中,如果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的,仍以本罪论,不另定妨害公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