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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制聘用人员工资待遇规定 生效日期:2008年 1 月 1 日 修订日期:2011年 8 月 6 日 为规范医院劳动用工制度,加强医院合同制职工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医院聘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山东大学第二医院劳动用工管理暂行办法(山大二院院字2007 39 号)等文件精神,以及山东省、济南市和山东大学有关劳动用工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规定。合同制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等,以下工资指基本工资,津贴补贴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据实发放。一、试用期待遇 持有相关执业资格证书者试用期月基本工资760 元。二、聘用期待遇 医院聘用的合同制人员试用期满取得相关执
2、业资格证书,经医院考核合格后执行聘用期待遇。(一)专业技术岗位 1.工资待遇 医院聘用的专业技术(护理、医技、药剂)人员试用期满,经医院考核合格后执行下列工资标准:第一学历 工龄工资 工龄3年 工龄3 年 统招中专 760 元 按周年计算,每年增加20 元(从每年的一月一日和七月一日起增发)。另考出初级资格证后从取得证书的下月起工资标准增加50 元;考出中级资格证后从取得证书的下月起工资标准增加50元。大专 自费 810元 统招 860元 本科 自费 910元 统招 960元 医院聘用的医疗人员根据岗位性质、职称和技术水平执行800 1500元基本工资标准,具体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人事部和院
3、领导共同商定。2.奖金待遇 实行成本核算的科室聘用的合同制人员工作满一年以上,考核合格者可享受奖金待遇。科室在发放奖金时可根据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科室实际情况和聘用制人员的工作表现制定本科室的奖金分配办法。医院财务部门在计算发放奖金总人数时,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聘用制人员按0.2 的系数计入科室人员总数,以后每满一年增加 0.1 的系数(最高系数到0.8 为止)。3.取得后学历聘用制人员的增资办法:通过成人高考或自学考试等方式取得的国家承认的正规学历后,从取得后学历的下月起工资标准增加50 元。(二)管理辅助岗位和技术工人岗位 医院聘用的在管理辅助岗位和技术工人岗位工作的人员,根据岗位性质和技术等级执行800 1200元的工资标准,特殊岗位工资标准另行制定;计财部、挂号室等窗口服务人员执行底薪加提成的工资标准。具体岗位职数、工资标准由用工单位、主管部门、人事部商定,上报院务会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