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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公司章程模板(精选7篇) 公司章程模板(精选7篇) 公司章程是行为规范,不是由国家制订的,而是由公司全体股东依据公司法自己制订的。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公司章程模板,欢迎大家来阅读。 公司章程模板(精选篇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律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状况,特制订本章程。 其次条 公司名称: 第三条 公司居处: 第四条 公司由 共同投资组建。 第五条 公司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公司经营期限为 年。 第六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
2、公司担当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担当责任。 第七条 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的监督。 第八条 公司宗旨: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均具有约束力。 第十条 本章程经全体股东探讨通过,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其次章 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 本公司经营范围: (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 本公司注册资本为 万元人民币。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 股东甲: 股东乙: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股东享有的权利 1、依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有选举和被选举执行董事、
3、监事权; 3、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权;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 5、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五条 股东负有的义务 1、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2、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担当公司的债务; 3、办理公司注册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4、遵守公司章程规定。 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十六条 本公司股东出资状况如下: 股东甲: , 以 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 万元整,占注册资本的 %。 股东乙: , 以 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 万元整,占注册资本的 0.%。 第七章 股东转让
4、出资的条件 第十七条 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其出资,不须要股东会同意。 第十八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 1、须要有过半数以上并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2、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若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3、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八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方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确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安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确定有关执行董事的酬劳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确定有关监事的酬劳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
5、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安排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的增加或者削减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兼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宜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其次十条 股东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因特别缘由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定期会议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当公司出现重大问题时,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其次十一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
6、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削减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确定作出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纪要上签名。 其次十二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其次十三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确定公司的经营安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利润安排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削减
7、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确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确定其酬劳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其次十四条 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其次十五条 公司设经理,经股东会同意可由执行董事兼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安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详细规章; 6、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有关负责管理人员。 其次十六条 公司设立监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
8、生。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其次十七条 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其次十八条 监事行使以下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当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订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九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其次十九条 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当。 第三十条 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允许由非股东担当。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方法 第三十一条 公司有下列状况之一的,应予解散: 1、营业期限届满;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合并和分立须要
9、解散的; 4、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5、其他法定事由须要解散的。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照上条第(1)、(2)项规定解散的,应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选由股东会确定;依照上条(4)、(5)项规定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三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理公司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10、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其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供应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三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级别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根据股东的出资比分例进行安排。 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其次款的规定清偿前,不得安排股东。 第三
11、十六条 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觉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马上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构确定,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八条 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
12、、损益表; 3、现金流量表; 4、财务状况说明表; 5、利润安排表。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并在制成后十五日内,报送公司全体股东。 第四十一条 公司安排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5%至10%列入公司法定的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第四十二条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 在依照前条现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四十三条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四十四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
13、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根据股东的出资比例安排。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证明具备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如有不实而造成法律后果的,由公司担当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股东签名、盖章,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股东签名(盖章): 20_年 月 日 公司章程模板(精选篇2)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维护_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2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及其有关规定以发起设
14、立方式(或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3条 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向境内外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 第4条 公司注册名称: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5条 公司居处为:成都市_区_路_号 第6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万元。(注:实行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第7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8条 _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董事长或总经理均可担当法定代表人) 第9条 公司由_名自然人和_个法人发起设立(注:或募集设立)。股东以其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担当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担当责任。 第10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
15、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11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其次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12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开展各项业务,不断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实力,为广阔客户供应优质服务,实现股东权益和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创建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文化的旺盛与发
16、展 第13条 公司经营范围是: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14条 公司的股份实行股票的形式。 第15条 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均为一般股。 第16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允、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第17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实行等额划分,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 第18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由公司统一向股东出具持股证明。 第19条 公司发行的一般股总数为_股,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_股,占公司可发行股总数的_%。 (注:募集设立由发起人认缴公司应发行股份_万元,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_万元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_ 万元) 第20条 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缴股份额、出
17、资方式、出资时间如下; 发起人姓名(名称)认购股份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注:表格不够可另加,出资方式为货币、实物、土地运用权、学问产权等) 其次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21条 公司依据经营和发展的须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纳下列方式增加股本: (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二)向全部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增发新股的方式。 第22条 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削减注册资本。公司削减注册资本,根据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23条 公司不得收
18、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削减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嘉奖给本公司职工;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二)项的缘由收购本公司股份时,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情形,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19、股份转让 第24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25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状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在其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26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享有权利,担当义务。 第27条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重要依据,公司股东名册应当刚好记载公司股
20、东变动状况。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居处; (二) 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 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四) 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第28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安排; (二)参与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与股东会议;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与公司剩余财产的安排; (八)法律、
21、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给予的其他权利。 第29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供应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应根据股东的要求予以供应。 第30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扰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第31条 公司股东担当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按时足额缴纳股金; (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担当的其他义务。 其次节 股东大会 第32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确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
22、安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当的董事,确定有关董事的酬劳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当的监事,确定有关监事的酬劳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安排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削减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33条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
23、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年会每年召开1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6个月之内实行,临时股东大会每年召开次数不限。 第3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恳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35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别缘由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24、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刚好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36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二十日以前以电话或公告或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公司各股东。 第37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托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与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
25、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代理托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38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托付代理人代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托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39条 股东出具的托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托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假如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详细指示; (五)托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托付人签名(或盖章)。 第40条 出席
26、股东会会议的签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到册载明参与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居处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以及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41条 监事会或者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根据下列程序办理: 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阐明会议议题。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应当尽快发出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第42条 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除有不行抗力或者其它意外事务等缘由,董事会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因不行抗力确需变更股东大会召开时间的,应依据状况另行通知召开时间,但股权登记日不因此而重新确定。 第
27、三节 股东大会提案 第43条 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向公司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详细决议事项。 第44条 董事会确定不将股东大会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说明和说明。 第四节 股东大会决议 第45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持有或者代表的股份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46条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削减
28、注册资本的决议,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47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由公司董事会确定后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第48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第49条 股东大会实行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50条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确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 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托付书一并保存。 第五章 董事会 第51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由_人组成(注:董事会成员由5-19人组成)。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
29、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制定实施细则; 三、确定公司的经营安排和投资方案; 四、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安排、弥补亏损方案; 五、拟订公司增加和削减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方案; 七、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并确定其酬劳事项; 八、依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确定其酬劳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确定公司内部机构的设置。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52条 董事任期为三年,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实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
30、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状况。副董事长帮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履行职务或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代表非常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53条 董事长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董事长可以由股东董事也可以由非股东董事担当。 第54条 董事长的职权: 一、支持股东会和召集、主
31、持董事会。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状况。 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55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托付 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托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56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确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六章 总经理 第57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58条 总经理对公司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
32、公司年度经营安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详细规章; 六、向董事会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人选;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部门负责人。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 监事会 第59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_名监事组成(注: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其中股东监事_名,职工监事 _名。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担当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当的监事由公司工会或职工代表会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本公司的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
33、监事。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第60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订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本公司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公司章程
34、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61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发觉公司经营状况异样,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帮助其工作,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担当。 第62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63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 监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可实行。 监事在监事会会议上均有表决权,任何一位监事所提议案,监事会均应予以审议。 第64条 监事会的表决程序为: 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监事会决议需有出席会议的过半数监事表决赞成,方可通过。 第65条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确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35、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安排和审计 第66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67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报送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并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一)资产负债表;(二)损益表;(三)财务状况变动表;(四)财务状况说明书;(五)利润安排表。 第68条 公司安排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36、,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随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根据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安排。 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安排利润的,股东必需将违反规定安排的利润退还公司。 第69条 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70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安排方案作
37、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公司可以实行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安排股利。 第71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会计帐册、报表及各种 凭证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装订成册归档,作为重要的档案资料妥当保管。 第九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72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由公司的股东会做出决议;按公司法的要求签订协议,清算资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公司自股东大会作出合并或者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
38、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供应相应的担保。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或者供应相应担保的,不进行合并或者分立。 第73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各方的资产、债权、债务的处理,通过签订合同加以明确规定。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担当。 第74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第75条 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有关机关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股东会议确定公司解散、合并、分立以及因公司违法被依法责令关闭以及经营
39、期满,经股东会探讨确定不再经营等缘由时,应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算组织由股东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织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织。 一、公司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登报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对公司财务、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后,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资产、负债明细清单,并通知债权人及发布公告,制定清算方案提请股东会或有关部门通过后执行。 二、清算后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按首先支付清算费用,而后支付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交纳应交未交税金后偿还债务,最终剩余财产按投资方投资比
40、例进行安排。 三、清算结束后,公司应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销手续,缴回营业执照,同时对外公告。 第十章 工 会 第76条 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设立工会。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公司应支持工会的工作。公司劳动用功制度严格根据公司法执行。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77条 本章程的说明权属公司股东会。 第78条 本章程由全体发起人签字盖章生效并报登记注册机关备案。 第79条 经股东会提议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决议须经出席股东会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通过,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后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80条 因本章程产生的或与本章程有关的争议,选择下列第(一)种方式解决:
41、(一) 提交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81条 本章程所订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有抵触的和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全体股东签名: 二一四年一月一日 公司章程模板(精选篇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爱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制定本章程,以此为本企业的经营准则。 其次条企业名称: 第三条企业地址: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 第五条企业经营范围: 第六条本企业为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全部,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担当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七
42、条本企业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一切活动遵遵守法律律、行政法规,遵守诚恳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其次章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第八条本企业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申报的出资为_万元,其中现金:_万元。 第三章财务、会计和劳动工资制度 第九条本企业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本企业会计年度采纳公历年制,自当年_月_日起至_月_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十一条本企业招用职工的,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平安,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根据国家规定参与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章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条本企业营业执照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