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国企公司章程增加党建内容模板3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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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国企公司章程增加党建内容模板3篇国有企业,是指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包括中央和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部门所监管的企业本级及其逐级投资形成的企业。以下是我分享的国企公司章程增加党建内容模板,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国企公司章程增加党建内容模板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广东省人民政府有关政策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为准。第三条公司宗旨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促进国有资产的优化配

2、置,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率,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保值和增值。第四条公司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公司的一切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第五条公司类型:国有独资公司。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六条公司名称: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条公司住所:xx邮政编码:xx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八条公司经营范围是:xx。(以上各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第九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第五章出资人名称(股东)第十条出资人名称:xx,住所:xx,证件名称:xx,证件号码。第六章股东的出

3、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十一条股东以货币出资xx万元,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xx万元(注:没有该项的请自行删除),实缴出资xx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0%,于年月日一次性足额缴纳。第七章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二条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出资人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委派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4、;(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订公司章程。第十三条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四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人,其中人由出资人委派,人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派(连选)连任。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出资人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第十六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出资人的决定,并向出资人报告工作;(二)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十六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或者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第十七条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对所议事项做出的决议应有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制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

6、记录上签字。第十八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可由董事兼任,须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第十九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不是董事的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二十条公司设监事会,由名监事组成,其中人由出资人委派,人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每届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

7、满,可连派(连选)连任。监事会主席由出资人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一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五)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协助其工作,费用有公司承担。第二十二条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

8、事会会议。第二十三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第二十四条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纪录上签名。第八章公司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五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任期为三年,由出资人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第二十六条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二)检查董事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第九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

9、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按时报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部门。第二十八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出资人同意,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第二十九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有关法规、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条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

10、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第三十一条公司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第十章公司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第三十二条公司的经营期限为长期,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计算。第三十三条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解散;(四)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第三十四条公司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

11、,开始清算。清算组由出资人确定的人员组成。第三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三十六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第三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算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出资人或者人民法院

12、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归出资人所有。清算期间,公司续存,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第三十八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出资人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十一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经出资人批准后生效。第四十条公司根据需要可修改章程。章程的修改须报出资人批准。第四十一条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由出资人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本章程于年月日订立。自登记注册之日起生效。国企公司章程增加党建内容模板2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

13、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建设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充分发挥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基础作用,规范公司章程管理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36号)等文件的要求,结合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出资并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监管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章程制定过程中的制订、修改、审核、批准等管理行为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以下简称出资人

14、机构)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有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其他部门、机构。第四条国有企业公司章程的制定管理应当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依法治企、坚持权责对等原则,切实规范公司治理,落实企业法人财产权与经营自主权,完善国有企业监管,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第二章公司章程的主要内容第五条国有企业公司章程一般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内容:(一)总则;(二)经营宗旨、范围和期限;(三)出资人机构或股东、股东会(包括股东大会,下同);(四)公司党组织;(五)董事会;(六)经理层;(七)监事会(监

15、事);(八)职工民主管理与劳动人事制度;(九)财务、会计、审计与法律顾问制度;(十)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十一)附则。第六条总则条款应当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载明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等基本信息。明确公司类型(国有独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明确公司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提供基础保障等。第七条经营宗旨、范围和期限条款应当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载明公司经营宗旨、经营范围和经营期限等基本信息。经营宗旨、经营范围应当符合出资人机构审定的公司发展战略规划;经营范围的表述要规范统一,符合工商注册登记的管理要求。第八条出资人机构或股东、股东会条款应当按照公司法企

16、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表述,载明出资方式,明确出资人机构或股东、股东会的职权范围。第九条公司党组织条款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写明党委(党组)或党支部(党总支)的职责权限、机构设置、运行机制等重要事项。明确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设立公司党委(党组)的国有企业应当明确党委(党组)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明确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及有关要求。设立公司党支部(党总支)的国有企业应当明确公司党支部(党总支)围绕生产经营开展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17、具有人财物重大事项决策权的企业党支部(党总支),明确一般由企业党员负责人担任书记和委员,由党支部(党总支)对企业重大事项进行集体研究把关。对于国有相对控股企业的党建工作,需结合企业股权结构、经营管理等实际,充分听取其他股东包括机构投资者的意见,参照有关规定和本条款的内容把党建工作基本要求写入公司章程。第十条董事会条款应当明确董事会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的职责定位和董事会组织结构、议事规则;载明出资人机构或股东会对董事会授予的权利事项;明确董事的权利义务、董事长职责;明确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明确董事会向出资人机构(股东会)报告、审计部门向董事会负责、

18、重大决策合法合规性审查、董事会决议跟踪落实以及后评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等机制。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应当明确由出资人机构或相关股东推荐派出的外部董事人数超过董事会全体成员的半数,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依照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第十一条经理层条款应当明确经理层谋经营、抓落实、强管理的职责定位;明确设置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的有关要求,如设置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应当明确为高级管理人员;载明总经理职责;明确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依法行使管理生产经营、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等职权,向董事会报告工作。第十二条设立监事会的国有企业,应当在监事会条款中明确监事会组成、职责和议事规则。不设监事会仅设监

19、事的国有企业,应当明确监事人数和职责。第十三条财务、会计制度相关条款应当符合国家通用的企业财务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第十四条公司章程的主要内容应当确保出资人机构或股东会、党委(党组)、董事会、经理层等治理主体的权责边界清晰,重大事项的议事规则科学规范,决策程序衔接顺畅。第十五条公司章程可以根据企业实际增加其他内容。有关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三章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制定程序第十六条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出资人机构负责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出资人机构批准。出资人机构可以授权新设、重组、改制企业的筹备机构等其他决策机构制订公司章程草案,报出资人机构批准。第十七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

20、依法制定国有独资公司章程:(一)新设国有独资公司的;(二)通过合并、分立等重组方式新产生国有独资公司的;(三)国有独资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的;(四)发生应当制定公司章程的其他情形。第十八条出资人机构负责修改国有独资公司章程。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制订公司章程修正案,报出资人机构批准。第十九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修改国有独资公司章程:(一)公司章程规定的事项与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二)企业的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与公司章程记载不一致的;(三)出资人机构决定修改公司章程的;(四)发生应当修改公司章程的其他情形。第二十条国有独资公

21、司章程草案或修正案由公司筹备机构或董事会制订的,应当在审议通过后的5个工作日内报出资人机构批准,并提交下列书面文件:(一)国有独资公司关于制订或修改公司章程的请示;(二)国有独资公司筹备机构关于章程草案的决议,或董事会关于章程修正案的决议;(三)章程草案,或章程修正案、修改对照说明;(四)产权登记证(表)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新设公司除外);(五)公司总法律顾问签署的对章程草案或修正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未设立总法律顾问的,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或公司法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书;(六)出资人机构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第二十一条出资人机构收到请示材料后,需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提交材料不齐全的,

22、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第二十二条出资人机构对公司章程草案或修正案进行审核,并于1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告知报送单位,经沟通确认达成一致后,出资人机构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程序。第二十三条出资人机构需要征求其他业务相关单位意见、或需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调整相应期限,并将有关情况提前告知报送单位。第二十四条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经批准,由出资人机构按规定程序负责审签。第二十五条国有独资公司在收到公司章程批准文件后,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第四章国有全资、控股公司章程的制定程序第二十六条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设立时,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

23、程。第二十七条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股东会负责修改公司章程。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及时制订章程的修正案,经与出资人机构沟通后,报股东会审议。第二十八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修改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章程:(一)公司章程规定的事项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二)企业的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与公司章程记载不一致的;(三)股东会决定修改公司章程的;(四)发生应当修改公司章程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九条出资人机构委派股东代表参加股东会会议。股东代表应当按照出资人机构对公司章程的意见,通过法定程序发表意见、进行表决、签署相关文件

24、。第三十条出资人机构要按照公司法规定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的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第三十一条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章程的草案及修正案,经股东会表决通过后,公司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第五章责任与监督第三十二条在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过程中,出资人机构及有关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中由出资人机构委派的董事,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对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过程中向出资人机构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负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

25、责任。第三十四条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中由出资人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违反第二十九条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出资人机构应当对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章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予以纠正,对因违反公司章程导致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六条出资人机构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出台有关配套制度,加强对所出资国有企业的公司章程制定管理。第三十七条国有企业可以参照本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所出资企业的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应当同时符合证券监管相

26、关规定。第三十九条金融、文化等国有企业的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企公司章程增加党建内容模板3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_、_、_、_等_方共同出资,设立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三条企业名称、地址及性质企业名称:企业地址:企业性质:第二章经营范围及宗旨第四条合伙宗旨:第五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第六条合伙期限_年,自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

27、止。第三章合伙人出资额、出资方式及期限第七条合伙人出资额、出资方式及合伙人性质、合伙人(公司名称/个人姓名)_,以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元,合伙人性质为_(普通合伙人还是有限合伙人)。、合伙人(公司名称/个人姓名)_,以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元,合伙人性质为_(普通合伙人还是有限合伙人)。第八条各合伙人的出资,于_年_月_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_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第九条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_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至时予以返还。第四章盈余分配及债务承担第十条盈余分配,按照合伙协议

28、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第十一条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应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由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对基于其他合伙人(包括有限合伙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形成的债务,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责任的合伙人进行追偿。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第五章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第十二条入伙、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

29、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第十三条退伙、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退伙需提前_日告知其他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后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未经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进行赔偿。、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

30、,退伙人应当依照合伙协议规定分担亏损。第十四条出资的转让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_日通知其他合伙人。转让时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第六章合伙负责人及其他合伙人的权利第十五条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_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是:、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对合伙事务进行日常管理。第十六条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其权限是:、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听取合伙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查阅有限合伙企业的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第七章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

31、事项第十七条合伙企业因以下事由之一而终止、合伙期限届满。、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规定被撤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第十八条合伙终止后的事项、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_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割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清算后如有亏损,先以合伙企业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第八章纠纷解决第十九条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第九章附则第二十条本章程未尽事宜参照合伙协议执行,或者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进行修订、补充。第二十一条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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