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职工伤残鉴定级别.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3年职工伤残鉴定级别.docx(37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2023年职工伤残鉴定级别 第一篇:职工伤残鉴定级别 职工伤残鉴定级别 一、根据GB/T 16180-2023劳动实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j)十级 10)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你说的状况,可以评定为十级伤残,职工伤残鉴定级别。 二、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的伤残鉴定标准是不一样的。在我国关于人身损害的鉴定标准有两类,一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86672023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另一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6180199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这两种鉴定标准适用范围是不同的,赔偿标准也不同,伤残鉴定职工伤残鉴定级别。一般来说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适用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这种特殊的主体之间所发生的劳动关系,并且只有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所受到的人身损害才能适用该鉴定标准,此外的一般的人身损害是不
3、能适用该鉴定标准的。 你好,工伤保险条例17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损害或者依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损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状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损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干脆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保部门收到申请后,对具体的事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做出工伤认定确实定;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
4、动实力的,应当向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实力鉴定;最终根据劳动实力鉴定结果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依据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其次篇:职工伤残鉴定级别划分 职工伤残鉴定级别划分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L353011992 21 劳动部、卫生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颁发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有效 劳动部等 19920309 19920309 干部保险福利 劳险字(1992)6号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探讨成果,业经鉴定评审通过,现予颁发试行,职工伤残鉴定
5、级别划分。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残致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是依据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支配纲要提出的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为适应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需要,由劳 动部、卫生部组织有关专家探讨制定的。职工伤残丢失劳动实力程度分为十级,其中一、二、三、四级为完全丢失劳动实力; 五、六级为大部分丢失劳动实力;七、八、九、十级为部分丢失劳动能 力。请各盛自治区、直辖市在工伤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和开展劳动鉴定工作中按此标准试行,并注 意总结阅历。在对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致残后丢失劳动实力程度进行鉴定时,可以参照此标准办 理。在试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刚好函告我们,以便修改,为形成国家标准供应
6、根据。 一、本标准是为了适应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爱惜职工合法权益,加强平安生产,和维护国家整体利益 而制订的。 二、本标准适用于职工中经当地劳动部门证明属于工伤,或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具有职业病诊断权的医疗卫朝气构诊断为职业病后,经医疗单位确定医疗终结时,需进行伤残医疗检查及劳动实力鉴定者。 三、本标准根据伤病者医疗终结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护理的依靠程度,适当考虑了 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对伤残程度进行分级,伤残鉴定职工伤残鉴定级别划分。 1.器官损伤 是工伤的干脆的后果,但职业病不愿定有器官缺损。 2.功能障碍 工伤后功能障碍的程度与器官缺损的部位及严峻程度有关,职业病所
7、致的器官功能障碍 与疾病的严峻程度相关。对功能障碍的判定,应以医疗终结时的医疗检查结果为根据,根据评残对象逐 个确定。本标准在附录A、C、E、G、I中对一些伤残类别的定义以及所造胜利能障碍的分级判定基 准,作了交代和说明。 3.医疗依靠 指伤、病致残后,于医疗终结时照旧不能脱离治疗者。 4.护理依靠 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靠他人护理者。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五项: (1)进食;(2)翻身;(3)大、小便;(4)穿衣、洗漱;(5)自我移动。 护理依靠的程度分三级: a.完全护理依靠 指上述五项均需护理者。 b.大部分护理依靠 指上述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者。 c.部分护理依靠 指上述五项
8、中一项需要护理者。 5.心理障碍 一些特殊残情,在器官缺损或功能障碍的基础上虽不造成医疗依靠,但却导致心理障 碍或减损伤残者的生活质量,在评定残情时,应适当考虑这些后果。 四、根据上述原则将工伤及职业病伤残造成失能的状况分为十级,列于甲表。 由于伤残类型困难,有的类型分级可以由最重(一级)到最轻(十级)覆盖十级,有的类型可以缺乏 十级,或者空级。对本标准未列载的个别伤残状况,可根据上述原则,参照本标准中相应等级进行评 定。 五、本标准根据不同系统和器官致残类别分为五个部分制订,每个部分均包含有标准正文(工伤及职 业病致残程度分级表)、补充件(分级根据或判定基准)及参考件(正确运用标准的说明),
9、如乙表 所示。为便于运用,后附分级系列。 由职业因素所致内科以外的,且属于卫生部公布的职业病名单中的病伤,于医疗终结时其致残等级皆 根据表14部分中相应的残情进行鉴定,其中因职业肿瘤手术所致的残情参照主要受损器官的相应 条目进行评定。 六、在运用本标准时,应严格遵循补充件中各类伤残的分级根据或判定基准,按照参考件中正确运用 标准的说明,根据伤残的具体状况,驾驭本标准的分级,进行工伤及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 八、如受工伤损害的器官原有伤残和疾病史,其致残等级的评定,以医疗终结时本次实际的致残结局为 根据。 甲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分级表 级别 级 别 划 分 依 据 一级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
10、全丢失,其它器官不能代偿,需特殊医疗依靠及完全护理依靠方可维持生命及基本生活者。 二级 器官严峻缺损或畸形,有严峻功能障碍或并发症需特殊医疗依靠和大部护理依靠者。 三级 器官严峻缺损或畸形,严峻功能障碍或并发病需特殊医疗依靠和部护理依靠者。 四级 器官严峻缺损或畸形,严峻功能障碍或并发症需特殊医疗依靠,生活可以自理者。 五级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需一般医疗依靠,生活能自理者。 六级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需一般医疗依靠,生活能自理者。 七级 器官大部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需一般医疗依靠,生活能自理者。 八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
11、异样,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靠,生活能自理者。 九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样,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靠,生活能自理者。 十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样,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靠,生活能自理者。 第三篇:伤残级别鉴定 伤残级别鉴定 一级伤残划分根据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关心或接受特地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b 意识消逝; c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 社会交往完全丢失,伤残级别鉴定。 二级伤残划分根据 a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关心;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c 不能工作; d 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级伤残划分根据 a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 各种
12、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c 明显职业受限; d 社会交往困难。 四级伤残划分根据 a 日常生活实力严峻受限,间或需要关心;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c 职业种类受限; d 社会交往严峻受限。 五级伤残划分根据 a 日常生活实力部分受限,间或需要监护;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c 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d 社会交往贫乏。 六级伤残划分根据 a 日常生活实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关心; b 各种活动降低; c 不能胜任原工作; d 社会交往狭窄。 七级伤残划分根据 a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实力严峻受限; b 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c 工作
13、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d 社会交往降低,伤残鉴定伤残级别鉴定。 八级伤残划分根据 a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实力部分受限; b 远距离流淌受限; c 断续工作; d 社会交往受约束。 九级伤残划分根据 a 日常活动实力大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学习实力下降; c 社会交往实力大部分受限; 十级伤残划分根据 a 日常活动实力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学习实力有所下降; c 社会交往实力部分受限。 相关法律学问 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及相应的赔.伤残等级鉴定标准中我这属于几级 假如是属于工伤,可按照国务院375号令:工伤保险条例处理。 其次十二条 劳动实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
14、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实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存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
15、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四篇:伤残级别鉴定标准 伤残级别鉴定标准 4.1 级伤残 4.l.l 颅脑、脊髓及四周神经损伤伤致; a.植物状态; b.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关心; c
16、.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d.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小便失禁,伤残级别鉴定标准。 4.1.2 头面部损伤致双侧眼球缺失;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峻畸形伴盲目5级。 4.1.3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峻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峻障碍。 4.1.4 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峻障碍。 4.1.5 胸部损伤致: a.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严峻广泛粘连或胸廓严峻畸形,呼吸功能严峻障碍; b.心功不全,心功W级;或心功不全,心功五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1.6 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汲取功能严峻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丢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
17、理。 4.1.7 肢体损伤致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或三肢以上完全丢失功能。 4.1.8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外表积90%以上。 4.2 级伤残 4.2.1 颅脑、脊髓及四周神经损伤致: a.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随时有人关心才能完成; b.完全性失语; c.双侧面瘫难以复原,容貌损毁,完全丢失进食和语言功能; d.双眼盲目5级; e.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f.偏瘫或截瘫(肌力2级以下)。 4.2.2 头面部损伤致: a.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峻畸形伴低视力3级以上;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
18、峻畸形)伴双眼低视力4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峻畸形),该眼盲目4级以上,另一眼盲目5级; c.双眼盲目5级; d.颞下颌关节强直,牙关紧闭,完全丢失进食和语言功能; e.上、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或折断20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容貌损毁,咀嚼和语言功能严峻障碍; f.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峻畸形);或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峻畸形; g.全面部瘢痕形成,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4.2.3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峻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碍。 4.2.4 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 4.2.5 胸部损伤致: a.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严峻粘连成胸廓畸形,呼
19、吸功能障碍; b.心功不全,心功级;或心功不全,心功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2.6 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丢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4.2.7 外阴、阴-道损伤致瘢痕挛缩,阴-道闭锁完全丢失功能。 4.2.8 肢体损伤致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或二肢完全丢失功能。 4.2.9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外表积80 %以上.4.3 级伤残 4.3.1 颅脑、脊髓及四周神经损伤致: a.重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严峻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限制,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七次以上或精神运动
20、性发作平均每月三次以上; c.严峻运动性失语或感觉性失语; d.严峻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e.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f.偏瘫或截瘫(肌力3级以下人 g.大小便失禁难以复原。 4.3.2 头面部损伤致: a.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低视力3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峻畸形伴低视力2级;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峻畸形)伴双眼低视力3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峻畸形),该眼低视力3级以上,另一眼盲目4级以上; c.双眼盲目4级以上; d.双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 e.上、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或折断16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容貌损毁,咀嚼和语言功能障碍; f.
21、重度张口受限,容貌损毁,进食和语言功能严峻障碍; g.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峻畸形); h.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峻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 %以上; i.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峻畸形);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廊严峻畸形; j.面部瘢痕形成75%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4.3.3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峻畸形愈合,严峻影响呼吸功能.4.3.4 颈部损伤致: a.瘢痕形成,挛缩,颈部活动度完全丢失,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b.严峻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4.3.5 胸部损伤致: a.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粘
22、连或胸廊畸形,严峻影响呼吸功能; b.心功不全,心功正级伴器质性心率失常;或心功1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3.6 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汲取功能障碍; b.一例肾切除或完全丢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或双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4.3.7 盆部损伤致: a.女性双侧卵巢缺失,萎缩完全丢失功能; b.大小便失禁难以复原。 4.3.8 会阴-部损伤致: a.阴-茎完全缺失、萎缩或严峻畸形,完全丢失功能; b.双侧睾-丸缺失、萎缩完全丢失功能。 4.3.9 外阴、阴-道损伤致授痕挛缩,阴-道严峻狭窄,功能严峻障碍。 4.3.10 肢体损伤致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
23、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4.3.11 皮肤损伤致授痕形成达体外表积70 ic以上.4.4 级伤残 4.4.1 颅脑、脊髓及四周神经损伤致: a.中度智力缺损(智商49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实力严峻受限,间或需要关心; b.单侧面瘫难以复原,容貌损毁,进食和语言功能障碍; c.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4级以下) d.偏瘫或截瘫(肌力4级以下); e.阴-茎勃起功能完全丢失。 4.4.2 头面部损伤致: a.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低视力2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峻畸形伴低视力1级;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峻畸形)伴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或另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峻畸形),该眼低视力2级以上,另
24、一眼低视力3级以上; c.双眼低视力3级以上; d.双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 e.上、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或折断12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严峻影响咀嚼和语言功能; f.双耳极度听觉障碍; g.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廊缺失(或畸形)50%上; h.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峻畸形); i.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峻畸形);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峻畸形; j.面部瘀痕形成50qo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4.4.3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峻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4.4.4 颈部损伤致: a.摄痕形成,挛
25、缩,颈部活动度丢失75q0以上; b.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4.4.5 胸部损伤致: a.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廊畸形,影响呼吸功能; b.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4.6 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 4.4.7 肢体损伤致: a.双手掌缺失90 %以上或双手掌完全丢失功能; c.双手十指完全缺失; d.双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4.4.8 皮肤损伤致癫痕形成达体外表积60%以上.4.5 级伤据 4.5.1 颅脑、脊髓及四周神经损伤致: a.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实力部分受限,间或需要监护。 b.外伤性癫病,药物不能完全限制,大发作平均每三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
26、作平均每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 c.严峻失用或失认症; d.偏瘫或截瘫(一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e.单瘫(肌力2级以下); f.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复原。 4.5.2 头面部损伤致: a.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或一侧眼球缺失伴一侧眼严峻畸形且视力接近正常;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峻畸形)伴双眼低视力1级;或一侧眼脸重度下垂(或严峻畸形),该眼低视力l级以上,另一眼低视力2级以上; c.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 d.双眼视野重度缺损(直径小于20) e.舌肌完全麻痹或舌体缺失(或严峻畸形)50%以上,发音和进食功能严峻障碍; f.上下颌骨缺
27、损,牙齿脱落或折断8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容貌损毁,影响咀嚼和语言功能; g.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 h.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i.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峻畸形); j.双侧耳廓缺失(或严峻畸形); k.外鼻部完全缺损(或严尽畸形),容貌损毁和双鼻腔正常通气功能丢失; l.面部瘢痕形成25%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4.5.3 脊柱胸段损伤致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4.5.4 颈部损伤致: a.瘢痕形成,挛缩,颈部活动度丢失50%以上; b.影响呼吸功能。 4.5.5 胸部损伤致: a.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胸部畸形,
28、影响呼吸功能; b.器质性心律失常。 4.5.6 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严道影响消化汲取功能; b.一侧肾切除或 完全丢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 4.5.7 盆部损伤致: a.双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 b.膀胱切除; c.尿道损伤,瘢痕形成闭锁; d.结肠损伤,肠外置不能还纳; e.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复原。 4.5.8 会阴-部损伤致: a.阴-茎缺失(或畸形)80%以上,功能严峻障碍; b.阴-茎包皮瘢痕形成,功能严峻障。 4.5.9 肢体损伤致: a.双手掌缺失70%以上或双手掌丢失功能80%以上; b.双手十指缺失90%以上或双手十指完全丢失功能; c.一上肢在
29、肘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完全丢失功能; d.一下肢在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完全丢失功能。 4.5.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外表积50%以上。 4.6 级伤残 4.6.1 颅脑、脊髓及四周神经损伤致: a.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实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关心; b.严峻失读伴失写症; c.偏瘫或截瘫(一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d.单瘫(肌力3级以下); e.阴-茎勃起功能严峻障碍。 4.6.2 头面部损伤致: a.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侧眼严峻畸形;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峻畸形)伴双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脸重度下垂(或严峻畸形),该
30、眼视力接近正常,另一眼低视力1级以上; c.双眼低视力1级: d.双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e.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 f.一侧耳廓缺失(或严峻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g.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2cm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h.面部大量细小授痕(或色素明显变更)75%以上,容貌损毁; i.头皮无毛发75%以上,伤残鉴定伤残级别鉴定标准。 4.6.3 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严峻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完全丢失。 4.6.4 颈部损伤致癫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丢失25%以上.4.6.5 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
31、能轻度障碍。 4.6.6 盆部损伤致: a.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10cm以上; b.双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c.子宫全切。 4.6.7 会阴-部损伤致双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4.6.8 外阴、阴-道损伤致授痕挛缩,阴-道狭窄,功能障碍。 4.6.9 肢体损伤致: a.双手掌缺失50qo以上或双手掌丢失功能60%以上; b.双手十指缺失 70%以上或双手十指丢失功能90%以上; c.一上肢在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腕、肘、肩三大关节的二关节以上完全丢失功能; d.双足十趾完全缺失; e.一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踝、膝、髋三大关节的二关节以上完全丢失功能。 4.6.10 皮肤损伤致瘢痕
32、形成这体外表积40%以上。 4.7 级伤残 4.7.1 颅脑、脊髓及四周神经损伤致: a.轻度智力缺损(智商7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实力严峻受限; b.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限制,大发作平均每六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二次亚上或精神运劳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一次以上; c.严峻构音障碍; d.偏瘫或截瘫(一肢肌力4级); e.单瘫(肌力4级); f.半身或偏身型完全性感觉缺失.4.7.2 头面部损伤致: a.一侧眼球缺失;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峻畸形); c.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或一耳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 d.
33、一侧耳廓缺失(或严峻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e.外鼻部缺损(或畸形),严峻影响容貌和双鼻腔正常通气功能; f.面部癫痕形成面积10cm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g.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变更)50%以上,容貌损毁; h.头皮无毛发50%以上。 4.7.3 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丢失75% 以上。 4.7.4 颈部损伤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75 %以上,影响体形。 4.7.5 胸部损伤致: a.女性双侧乳-房缺失(或严双重畸形); b.心功不全。心功B级。 4.7.6 腹部损伤致双侧肾功能中度障碍。 4.7.7 盆部损伤致: a.骨盆倾斜,
34、双下肢长度相差8cm以上; b.女性骨盆严峻畸形,产道破坏; c.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另一侧输尿管严峻狭窄。 4.7.8 会阴-部损伤致: a.阴-茎缺失(或畸形)50 %以上,功能障碍; b.阴-茎包皮瘢痕形成,功能障碍。 4.7.9 肢体损伤致: a.双手掌缺失30%以上或双手掌丢失功能40%以上; b.双手十指缺失 5 0 %以上或双手十指丢失功能 70 %以上; c.一上肢腕、肘、肩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以上完全丢失功能; d.双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e.双足十趾缺失75 %以上;或双足十趾完全丢失功能; f.一足附跖关节以上缺失; g.一下肢踝、膝、髋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以上完全丢失功能; h
35、.一下肢缩短 10cm以上,4.7.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外表积30% 以上。 4.8 级伤残 4.8.1 颅脑、脊髓及四周神经损伤致: a.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实力部分受限; b.半身或偏身型深感觉缺失; c.阴-茎勃起功能障碍.4.8.2 头面部损伤致: a.一眼盲目4级以上; b.一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 c.口腔损伤,牙齿脱落或折断6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影响咀嚼和语言功能; d.一耳极度听觉障碍;或一耳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 e.一侧耳廊缺失(或严峻畸形); f.鼻尖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影响容貌和鼻
36、腔正常通气功能; g.面部产痕形成面积8cm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h.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变更)25%以上,容貌损毁; i.头皮无毛发25 %以上。 4.8.3 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伤度丢失50%以上。 4.8.4 颈部损伤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50%以上,影响体形。 4.8.5 胸部损伤致: a.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峻畸形),另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b.8肋以上骨折,畸形愈合.4.8.6 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影响消化汲取功能; b.一侧肾切除或肾功能重度障碍。 4.8.7 盆部损伤致: a.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6c
37、m以上; b.双侧输尿管严峻狭窄;或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另一侧输尿管狭窄; c.尿道瘢痕形成,尿道严峻狭窄。 4.8.8 会阴-部损伤致阴-茎龟-头缺失(或严峻畸形)75% 以上,严峻影响功能。 4.8.9 外阴、阴-道损伤致瘢痕挛缩,阴-道狭窄,严峻影响功能。 4.8.10 肢体损伤致: a.双手掌缺失20%以上或双手掌丢失功能30%以上; b.双手十指缺失30 %以上或双手十指丢失功能50%以上; c.一上肢腕、肘、肩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丢失功能75% 以上; d.一足弓结构完全破坏,另一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e.双足十趾缺失50%以上或双足十趾丢失功能75%以上; f.一下肢踝、膝
38、、髋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丢失功能75 %以上; g.一下肢缩短8cm 以上。 4.8.11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外表积20%以上.4.9 级伤残 4.9.1 颅脑、脊髓及四周神经损伤致: a.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活动实力大部分受限; b.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限制,大发作一年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三次以上或小发 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二次以上; c.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缺失; d.严峻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4.9.2 头面部损伤致: a.一眼低视力3级以上; b.双侧眼睑下垂(或畸形);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峻畸形),容貌损毁; c.一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
39、小于10); d.口腔损伤,牙齿脱落或折断4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影响咀嚼和语言功能; e.中度张口受限,容貌损毁,影响进食和语言功能; f.舌尖缺失(或畸形),影响进食和语言功能; g.一耳重度听觉障碍;或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 h.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O%以上; i.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影响容貌和鼻腔正常通气功能; j.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cm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k.面部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变更)面积30Cm以上,容貌损毁; l.头皮无毛发 40cm以上; m.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容貌变形和器官功能障碍。 4.9.3 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
40、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丢失25%以上。 4.9.4 颈部损伤致: a.严峻声音嘶哑; b.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25%以上,影响体形.4.9.5 胸部损伤致: a.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峻畸形); b.5肋以上骨折,畸形愈合; c.肺叶切除; d.心功不全,心功级。 4.9.6 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 b.脾切除; c.一侧肾部分切除或肾功能中度障碍。 4.9.7 盆部损伤致: a.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b.骨盆严峻畸形愈合; c.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 d.膀眈部分切除; e.尿道瘢痕形成,尿道狭窄。 4.9.8 会阴-部损伤致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50% 以上,影响功能。 4.9.9 肢体损伤致: a.双手掌缺失5%以上或双手掌丢失功能20%以上; b.双手十指缺失10%以上或双手十指丢失功能30%以; c.一上肢腕、肘、肩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丢失功能50%以上; d.一足弓结构破坏2/3以上; e.双足十趾缺失25%以上或双足十趾丢失功能50%以上; f.一下肢踝、膝、髋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丢失功能50%以上; g.一上肢缩短 10cm以上; h.一下肢缩短6cm以上。 4.9.10 皮肤损伤致搬痕形成达体外表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