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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 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夯实基层动物防疫工作基础,促进畜牧业稳定健康进展,保障公共卫生和畜产品质量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x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所称村级动物防疫员,是指由村委会举荐,乡镇畜牧站初审,经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培训考核,乡镇政府聘用,在规定区域内从事动物强制免疫、协同检疫和动物疫情预警监测等公益性工作。 第三条 本方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村级动物防疫员的管理。 其次章 村级动物防疫员的设置及应具备的条件 第四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的设置实行动态管理,由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依据畜
2、禽养殖量转变和服务半径年核定一次。 第五条 村级防疫员原则上以村为单位配备,各乡镇要根据行政村的畜禽饲养量、养殖方式、地理环境、交通状况和免疫程序等因素综合测算,科学合理配置村级动物防疫员。 第六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聘用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途、方针、政策,遵纪遵守法律,作风正派; 二酷爱动物防疫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 三熟识并驾驭动物防疫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具有确定的动物防疫学问及防疫工作实际操作实力,驾驭电脑操作技术; 四身体健康,年龄在19至50周岁之间。身体素养好、业务实力强的村级动物防疫员,年龄可放宽至55周岁; 五具有中专以上畜牧兽医专业学历或者取得执业兽医师、执业助理兽医
3、师资格、中学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员优先聘用; 六取得动物疫病防治员职业技能鉴定资格证书的村兽医优先聘用。 第三章 职责和任务 第七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在其所负责的区域内担当以下工作职责: 一宣扬畜牧兽医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等; 二开展动物免疫工作。按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实施支配免疫或强制免疫注射,并做好牲畜耳标佩戴工作; 三动物免疫标识及动物防疫信息的采集和上报工作。刚好填写免疫档案和免疫标识运用登记,监督畜禽养殖场建立养殖档案; 四实施动物产地检疫工作。依据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和要求,关心实施产地检疫,查验免疫状况,并将查验状况刚好上报乡镇畜牧站,由乡镇畜牧站出具产地检疫证明等
4、; 五调入畜禽落地监管工作。外引动物要刚好向乡镇畜牧站上报,并做好隔离视察,照实记录隔离视察日志; 六动物疫情报告工作。关心开展动物疫情普查和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觉察疑似动物疫情,按规定程序刚好上报,并实施相应的防控措施,调查相关状况; 七实施消毒工作。主动指导和关心养殖场户做好日常性消毒工作,并结合春、秋两季免疫注射,进行圈舍消毒; 八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定期实施畜禽死亡状况调查、相关资料报送,对觉察的死亡畜禽刚好报告,关心做好无害化处理等; 九畜禽饲养统计工作。对责任区内养殖场户饲养的各类畜禽建档登记,随时驾驭责任区内畜禽养殖现状及流淌状况,做好统计和报送; 十畜牧兽医技术推广工作。
5、依据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开展畜禽饲养管理、良种推广、疫病防治询问,以及一般性动物疾病诊疗等技术推广、服务工作; 十一日常巡查工作。定期对责任区进行日常性全面巡查,觉察畜禽养殖环节违法行为等问题刚好上报,并关心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做好畜禽养殖场户监管和疫病监测采样工作。 第四章 培训、考核及管理 第八条 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催促、指导全县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建设工作。 第九条 乡镇政府与村级防疫员签订聘用合同,明确防疫责任区域、防疫职责、任务和奖惩措施等。 第十条 聘用合同的签订: 一经村委会举荐,乡镇畜牧站初审,乡镇政府审核合格后报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二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审查合格的村
6、级防疫员,组织上岗前培训、考试,考试合格后由乡镇政府聘用; 三聘用合同原则上每三年签订一次,工作称职且没有超过规定年龄的可以续签; 四因个人缘由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应提前1个月向乡镇政府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乡镇畜牧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级动物防疫员的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乡镇畜牧站与村级动物防疫员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并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对签订聘用合同的村级动物防疫员统一建档管理,乡镇畜牧站根据工作目标责任书对村级动物防疫员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工作补贴挂钩。 第十四条 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村级动物防疫员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制度,负责对聘用的村级动物防疫员进行动物防
7、疫、畜禽养殖技术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培训。在岗培训每年不少于1次。 第十五条 责任追究。村级动物防疫员在聘用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建议,由乡镇政府予以解聘,情节严峻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一签订聘用合同期间擅自离岗、旷工或因病影响正常工作的; 二因迟报、瞒报、谎报或者阻挡他人报告动物疫情的; 三未按规定做好强制免疫或外引动物监管不力,发生动物疫情的; 四因排查和监管工作不到位,发生动物疫情未刚好上报的; 五被养殖场户投诉后应不履行职责且拒不改正的; 六一年内出现免疫事故或诊疗事故的; 七未能刚好完成乡镇政府和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支配其他动物防疫工作任务的; 八
8、有其他违法行为或违纪行为的。 第五章 工作补贴及管理 第十六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担当责任区域内动物强制免疫和关心动物产地检疫等公益性职责,乡镇财政部门设立专项补贴。 第十七条 根据我县目前畜牧业现状和动物防疫任务的实际状况,除中心补贴外,乡镇级财政给付村级动物防疫员工作补贴按每人每年平均xxxx元标准执行,年终在乡镇财政转移支付中列支。各乡镇可根据防疫员服务半径及养殖数量核定防疫员补贴标准,但最低不得低于xxxx元。 第十八条 各乡镇政府可根据村级动物防疫员工作状况,对优秀村级动物防疫员赐予适当嘉奖。 第十九条 年终各乡镇畜牧站将考核结果上报乡镇政府主管部门,由乡镇财政部门审核后兑现村级动物防疫员工作补贴。补贴按实际从事工作时间兑付。 其次十条 各乡镇建立村级动物防疫员意外损害和职业病保险机制,年初由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参保,保险费用由乡镇财政主管部门在防疫员补贴中列支。 其次十一条 建立专项补贴监管机制。审计、财政、畜牧等部门要定期对村级动物防疫员专项工作补贴预算及其发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专款专用,对违背规定截留、挪用专项工作补贴的,要依法肃穆处理。 其次十二条县直农林牧场、街道社区等有畜禽养殖的单位,参照本方法合理支配动物防疫员,消退防疫空白点,防疫员工作补贴及经费在本单位经费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