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关于原告申请鉴定增加工程量的答辩意见.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3年关于原告申请鉴定增加工程量的答辩意见.docx(17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2023年关于原告申请鉴定增加工程量的答辩意见 第一篇:关于原告申请鉴定增加工程量的辩论看法 关于原告申请鉴定增加工程量和工程款的辩论看法 辩论人:XXX,居处:台城双亭街XX号 法定代表:XXX 被辩论人:广东省建筑XXX有限公司,居处: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平云路XX号XX房,法定代表:XXX XXX诉XXX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针对被辩论人对所谓的“增加工程量和工程款进行鉴定的申请发表如下看法: 被辩论人申请对所谓的“增加工程量和工程款进行鉴定不合理,也没必要。辩论人不同意对所谓的“增加工程量和工程款进行鉴定。理由有以下几点: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
2、法律问题的说明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依据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供应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依据当事人供应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本案中被辩论人在庭审中既不能供应“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也不能供应发包人即本案的辩论人同意其即本案的被辩论人施工的证据。因此,本案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说明的该条款。 其次、被辩论人从未向辩论人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故按合同商定不能主见合同外的工程款。首先,在施工过程中,被辩论人从未通知辩论人要增加工程量。被辩论人在庭审中所主见的
3、“会议纪要中有辩论人同意被辩论人增加工程量的说法不符合事实。“会议纪要中只有少数几点涉及到具体施工的变更,可能是增加工程量,也可能是削减工程量。而在施工过程中,被辩论人从未通知辩论人具体要增加工程量。等到工程结束后,被辩论人突然以增加了工程量为名索要超过原合同价款额的50%的工程款,明显不合约,也不公允。 其次,根据辩论双方签订的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 “确定变更价款部分第31.1条的规定:“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第31.2条规定:“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
4、更 ;第31.6条规定:“因承包人自身缘由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被辩论人作为一个具有资质的建筑装饰公司,应当特殊清楚承包方如要增加工程量和工程款所必需要履行的程序。但是,被辩论人在施工中,从未向辩论人提出要求变更或增加工程量或工程价款的报告,等到辩论人已按约向被辩论人付清工程款时,再向辩论人主见所谓的“增加工程款,被辩论人这种做法明显是“打死狗讲价的强迫交易,依双方的商定,被辩论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综上,被辩论人申请对所谓的“增加工程量和工程款进行鉴定不合理,也没必要。辩论人坚决不同意对所谓的“增加工程量和工程款进行鉴定。 此致 台山市人民法院 辩论人: 代理人:胡
5、绵班 二0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其次篇:工程量鉴定申请 工程量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范建飞,男,1986年3月5日诞生,汉族,系劳务 承包人,现住大同市天镇县。 被申请人:大同市建安有限责任公司,居处地:大同市御河东路8号楼号商。 铺,法定代表人:贺建平,申请事项 一、申请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当中“景阳小区项目工程实际工程量进行鉴定。 事实与理由 2023年8月1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商定原告负责对被告承建的大同市景阳家园建设项目当中的3#主楼、2#楼商铺施工图设计水、电安装工程进行施工。合同接受固定单价、包工方式,以每平米35元的价格按实际完成工程量据实结算
6、工程款。2023年4月底,原告按合同商定完成全部工程。现因申请人实际施工工程量的相关证据在被申请人处保管,导致本案无法确定申请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为查明本案事实,便于本案的申请审理,申请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其次十五条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托付鉴定机构对申请人负责施工的灵丘县“景阳家园 项目工程进行工程量鉴定。 山西省 县人民法院 此 致 年 月 日 申请人: 第三篇:增加工程量 增加工程量,工期顺延 一、案件基本事实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龙祥大酒店公司。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萧二建公司。 1994年6月17日,龙祥大酒店公司与萧二建公司签
7、订中外合资龙祥大酒店土建及预埋管线预埋件工程承包合同商定,将中外合资龙祥大酒店土建及预埋管线预埋件工程承包给萧二建公事。承包范围包括:L群楼的全部土建及预埋管线预埋件工程,商住楼地面19层,局部22层,地下1层,宾馆地面9层,地下1层,商场3层,地下局部1层以及室外储水池。承包方式接受总价一次包干方式承包,全部取费标准一次确定,其根据为龙祥大酒店公司供应标单内的工程。工程造价一次包死,全部造价为2000万元人民币,任何文件均不作调整根据。因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经双方核准后按2000万元标底报价单的组价计算方法进行增减工程量的补充调整。因龙祥大酒店公司要求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较大转变,人力不行
8、抗拒的自然灾难,以及龙祥大酒店公司同意顺延的其他状况,工期可相应延长。1994年7月9日开工,工程总工期为550日历天。如总工期延期,每天按合同总造价2000万元的千分之一点五即30 000元罚款。双方还对其他有关事项作了商定。 1995年11月28日,龙祥大酒店公司与萧二建公司安装分公司无独立法人资格签订电气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商定,承包施工整个建筑结构群中除商场已完成部非常的电气照明、动力限制;其中灯具龙祥大酒店公司供应,不包括设备配套限制箱以及弱电安装。本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造价为128万元,该工程造价一次包死,任何文件不作调整根据,如施工中龙祥大酒店公司需变更设计,引起的工程量增减
9、,则按实调整,其增减工程量单价需经双方协商后确定价格作为调整根据。该工程于1995年11月28日开工,1996年8月25日竣工。双方还商定,除本合同特别要求外,其余均以萧二建公司与龙祥大酒店公司1994年6月17日签订的主合同为准。 上述合同签订后,萧二建公司于1994年7月9日起先施工,1995年9月11日将商场交付运用,1996年9月25日将宾馆交付运用,1997年5月29日将全部工程交付运用,比中外合资龙祥大酒店土建及预埋管线预埋件工程承包合同商定交付期间逾期494天。施工期间,龙祥大酒店公司于1995年5月29日出具工程变更联系单,将商场13层的管线和通风安装工程交给萧二建水电安装公司
10、施工,工程量按实结算,经双方共同协商,报有关部门审核认可后结算。经一审庭审质证双方对该项变更认定增加工程量847 157元无异议。一审比照双方签订的电气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中商定的每天完成工程量为4740元,需要工期179天。双方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全部工程竣工日期1996年1月20日,而双方签订的电气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商定竣工日期为1996年8月25日,两个合同竣工日期相差工期215天。施工期间,萧二建公司于1994年9月8日出具施工联系单,双方原定1994年8月19日前调换变压器,但直到同年9月12日才起先调换,影响工期23天。1994年10月15日,龙祥大酒店公司对三层商场半地下室内部
11、分设备未选型,要求萧二建公司对土建在半地下室内砖砌体暂缓施工,影响工期15天。1995年8月26日,龙祥大酒店公司另行发包的隔墙未联系好生产厂家,影响工期7天。1996年10月28日,龙祥大酒店公司另行发包的轻钢龙骨TK板吊顶改用铝合金T型兴塔板安装龙骨质量不合格,1996年11月29日龙祥大酒店公司才通知马桥轻型建材厂12月1日前来返工,影响工期33天。1997年5月20日,龙祥大酒店公司出具工程变更联系单,变更主楼四五层部分运用性质,涉及标单内土建工程停止施工,需要工期9天。该工程全部交付运用后,双方为工程款结算产生异议。一审法院根据萧二建公司申请于1999年3月19日托付中国建设银行浙江
12、省分行,对讼争的工程总造价进行鉴定,结论为,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21 979 430元其中建设工程造价为18 684 741元,安装工程造价为3 294 716元。一审庭审中,除萧二建公司对工程造价有多扣、漏算361 888元外,双方对其他事项无异议。1998年12月16日,萧二建公司以请求判令龙祥大酒店公司偿付工程欠款8 594 692元、利息及违约金2 975 005元以及担当本案诉讼费用为由,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999年1月29日,龙祥大酒店公司以要求萧二建公司担当工期延期494天的14 820 000元违约金为由,提出反诉。 二、一审法院认定与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龙祥大
13、酒店公司与萧二建公司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电气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应认定有效。龙祥大酒店公司与其次建公司海宁工区龙祥工地负责人平锦林签订的补充协议,平锦林的签字系代理萧二建公司的,属表见代理,协议应确认有效。双方当事人讼争的工程总造价,应以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鉴定的工程总价款21 979 430元为准。萧二建公司认为该报告多扣或漏算361 888元,但未能供应有效证据,故该理由不能成立。萧二建公司称,龙祥大酒店公司未按上报工程量拨付工程款应支付未付款的违约金的请求,经质证龙祥大酒店按核准的工程量按时支付进度款,故萧二建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不予支持。龙祥大酒店公
14、司请求判令反诉被告萧二建公司支付延期总工期494天共计14 820 000元的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经庭审质证,萧二建公司供应了工程联系单、工程变更联系单、施工联系单、电气安装承包工程合同等证据证明,延期总工期中有481天应为顺延工期,实际延期总工期为13天。反诉被告萧二建公司应支付给反诉原告龙祥大酒店公司的违约金390 000元,反诉请求部分成立。对于龙祥大酒店公司未付部分工程款,从工程房屋全部交付运用的1997年5月29日起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利息保修金2000年5月29日起先计算。据此判决: 一龙祥大酒店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给萧二建公司工程款2 837 17362元,自1997年
15、5月29日起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利息至履行完毕其中保修金140 000元从2000年5月29日起起先计算利息; 二萧二建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给龙祥大酒店公司延期交付工程违约金390 000元; 三驳回萧二建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7 858元,由萧二建公司负担50 000元,龙祥大酒店公司负担17 858元。工程鉴定费80 000元由萧二建公司负担20 000元,龙祥大酒店公司负担60 000元。工程质量鉴定费64 461元,由龙祥大酒店公司负担50 000元,萧二建公司负担14 461元。诉讼保全费25 420元,由萧二建公司负担12 710元,龙祥大酒店公司负担12 71
16、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84 110元,由龙祥大酒店公司负担80 000元,萧二建公司负担4110元。 三、上诉及辩论状况 龙祥大酒店公司和萧二建公司均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龙祥大酒店公司上诉称:请求依法改判一审法院判决其次项判决事项。主要理由是: 一萧二建公司确有延期交付工程的事实存在。龙祥大酒店公司与萧二建公司于1994年6月17日签订的龙祥大酒店土建及预埋管线预埋件工程承包合同中,商定的一期工程自1994年7月9日开工,工程总工期为550日历天,萧二建公司依约应于1996年1月9日交付工程,而萧二建公司实际交付工程时间为1997年5月29日,所以萧二建公司延期交付工程时
17、间应为494天。依据双方商定,萧二建公司总工期延期的每天罚款为合同总造价2000万元的千分之一点五,即每天30 000元,按此计算方式萧二建公司应担当延期交付的违约金。 二龙祥大酒店公司无延期支付工程款的事实存在。根据龙祥大酒店公司与萧二建公事所签订的合同第21条商定,萧二建公司在每月25日上报当月完成的工程量,经龙祥大酒店公司核准后在次月5号前拨付该月完成的工程量的80%工程款。龙祥大酒店公司在每月核准工程量后,按月足额支付工程款,并提前支付工程款达200多万元。一审已查明确认龙祥大酒店公司按核准的工程量按时支付了工程进度款。 三一审法院在工期顺延的事实认定上确有错误。一审法院认为整个工程交
18、付时间应以后一个合同竣工日期为竣工日期,从而判定顺延工期215天,与事实不符,因该电气安装合同是独立于双方签订的龙祥大酒店土建及预埋管线预埋件工程承包合同,该合同承包范围仅指整个建筑群中除商场已完成部非常的电气照明、动力限制,是土建及预埋管线预埋件工程合同承包范围外的工程合同。因此不能认定为是双方所签土建合同的接着,不能以该合同所商定的竣工日期即1996年8月25日为土建预埋合同的竣工日期。要根据龙祥大酒店公司与萧二建公司签订的土建及预埋管线预埋件工程承包合同的工期进度,才可确认电气合同的施工时间。在土建合同履行过程中,萧二建公司延误工期也造成了电气安装合同延期竣工。而一审法院据此认定萧二建公
19、司应顺延工期215天与事实不符。1995年5月9日龙祥大酒店公司出具工程联系单所列工程施工范围,应属土建及预埋管线预埋件合同的工程范围,依据该合同所确认的每天工程量即20 000 000元550天36 364元,联系单所列的增加工程为847 157元,应当顺延的时间为847 157元36 364元23天,而不是179天。 萧二建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有关部分,依法改判,并由海宁龙样大酒店公司担当诉讼费用。主要理由是: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较大出入。海宁龙样大酒店工程总造价为2 6600635万元,一审判决认定为2 1979430万元,所根据的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的审计
20、鉴定结论失实,未按新老计价根据规定结算,多项工程款少算、漏算,而且没有将龙样大酒店公司投标时供应标单外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审计进去,请求由二审法院主持对工程造价重新鉴定;龙样大酒店公司未按时支付工程款,追加和变更工程量,造成工期延误,责任在龙样大酒店公司一方,请求免除一审判令由萧二建公司担当的39万元违约金;工地的水电系双方共同运用,应当分立合理负担费用,不应全由萧二建公司负担。 四、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与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龙样大酒店公司与萧二建公司于1994年6月17日签订中外合资龙祥大酒店土建及预埋管线预埋件工程承包合同商定工程总工期为550天,应在1996年1月20日前完成全部土建及预埋管
21、线预埋件工程;双方于1995年11月28日签订的电气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商定的竣工日期为1996年8月25日,上述两份合同中商定的工程虽是两个工程,但都属于龙祥大酒店建筑安装项目,都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电气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商定的工程不竣工,龙祥大酒店土建及预埋管线预埋件工程承包合同的目的就无法实现,影响到该工程的施工进度,因此一审判决将电气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商定的竣工日期认定为该工程的竣工日期,在计算工期时顺延215天,符合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并无不当,应予维持。龙样大酒店公司于1995年5月29日出具工程变更联系单所涉及的商场13层管线安装工程,经鉴定增加工程量为847 157元,这部分工
22、程施工虽先于双方1995年11月28日签订的电气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但从工程性质看,属于通风和电气管线安装范围,双方商定该部分工程按实结算,但没有单独商定管线安装的日工程量单价;龙样大酒店公司认为应按土建及预埋管线预埋件工程承包合同的总造价除以总工期550天得出的每天36 300多元计算,顺延23天;萧二建公司提出应按该份合同中的电气安装部分的日工程量2400多元计算,顺延352天,二者相差甚远。因此,接受其中任何一种计算方法,都与本案的实际状况不符,而且显失公允。一审法院根据这部分工程的性质,参照双方随后签订的电气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中商定的工程量单价4740元计算,折算出相应顺延179天工期,符
23、合工程的实际状况,也不违背民法通则规定的公允原则,可予维持。龙样大酒店公司对一审判决认定的其他87天顺延工期没有提起上诉,应予确认。萧二建公司主见工期延误是龙样大酒店公司追加和变更工程量以及不按时支付工程款所造成,但其对龙样大酒店公司按核准的工程量进度支付的工程款项总额不持异议,并且其提出的除一审判决已认定部非常的其他工程变更单等,尚不能证明必定需要顺延相应工期,故请求免除一审判决其因延误13天工期应支付给龙样大酒店公司39万元违约金,证据缺乏,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鉴定结论问题,一审中双方当事人已经对鉴定结论质证,萧二建公司提出漏算、少算36万多元工程款,以及未将龙样大酒店公司供应标
24、单外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予以审计,因萧二建公司供应的证据不能证明属于鉴定结论中漏算、少算部分,不能推翻一审法院托付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作出的工程总造价鉴定结论,因此申请重新鉴定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至于一些标单以外的工程,双方商定取费标准一次确定,根据为标单内的工程,因此对于萧二建公司要求将鉴定结论中没有表达的部分也计入工程总造价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因双方所签合同未涉及水电费用问题,萧二建公司在一审诉讼请求中没有提出水电费用的负担,该项请求不属于本案法律关系的内容,一审判决也未判令双方担当该工程所用水电费,故萧二建公司请求二审法院判令由双方共同负担水电费用,缺乏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综
25、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29日,以2000民终字第123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1 968元,由龙样大酒店公司负担75 984元,萧二建公司负担75 984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第四篇:新食堂增加工程量申请 平远镇田心民族学校关于零星修缮的报告 田心民族学校多年来得到教化局领导的关切和支持,办学质量和办学规模不断扩大,校容校貌不断改善,教学成果连续多年名列前茅,得到社会各界的认可。但在校内硬件方面还存在许多需要改善的地方:现学校保密室未装修,机井边未修建机房,学校电路老化,去年由于极
26、端天气使校内绿化遭受严峻灾难,新食堂排水沟未浇灌混凝土,这些零星的工程还未完成,给我校办学带来很大不便,影响学校的教学和师生的学习生活。为了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预防学校平安事故发生,保证师生能在一个便利、平安、奇妙的校内环境中学习生活, 结合学校的实际状况,经学校领导班子探讨,特向上级领导提出以上零星工程的修缮施工申请,现将工程施工内容汇报如下: 一、保密室装修 二、机井边修建机房 三、修理学校电路 1、购置电线 15圈*650=9750元 2、新栽3棵电杆 3棵*1500+ 平远镇田心民族学校 二0一四年四月八日 第五篇:申请增加工程量费用报告 申请增加工程费用报告 敬重的中铁隧道集团三处各
27、位领导及南昌市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工程土建八标项目经理部各位领导: 我公司武汉市兴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为协作南昌市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工程土建八标盾构机如期进场,我公司工人不畏烈日、暴雨,披星戴月、努力奋战于七月中旬盾构机顺当到场,为此,我公司因临时赶工及雨季施工而增加各项费用,达人民币壹佰柒拾陆万叁仟陆佰叁拾贰圆。具体内容如下: 一、为了协作贵公司盾构机提前进场,加上南昌地区五、六月份雨季时长超出常年,导致工程进度吃紧,本公司为了不影响盾构机进场时间特实行多投入材料钢管、木方、竹胶合板而增加费用。 二、深夜赶工措施及临时外调工人进场,因此增加费用。 三、因赶工,工人疲乏作业致工伤三起而增加治疗及病
28、休补助工资及工伤补偿等费用。 四、为了适应南昌地区工程验收,增设施工缝收口网撤除再凿毛措施而意外增加费用。 五、因协作项目部将下翻梁砼壁改为砖胎模而增加费用。 六、因区块十段污水池池身下部位于水位线下而增加降水井安装费用。 七、支架搭设及撤除单价12.5元立方系2023市场价,而本市场价为30元立方,因此额外增加每立方17.5元 立方的费用开支。 八、因每周不少于两次文明施工检查而增加施工现场清理、清扫、覆盖等措施费用。 九、五月份、六月份四度大暴雨、导致基坑洪涝而增加人工清理已绑扎好的底板钢筋下面泥浆及冲水洗筋而增加费用。以上九项费用清单见附件 恳请各位领导核准,赐予批复为感 谨祝商祺! 申报人: 日期:2023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