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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担保合同通用15篇 甲方(抵押权人):_ 身份证号码:_ 住址:_ 联系电话:_ 乙方(抵押人):_ 身份证号码:_ 住址:_ 联系电话:_ 乙方情愿以其全部的车辆就甲、乙双方于_ 年_月 _日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向甲方供应抵押反担保。甲、乙双方现就该反担保事宜,经公平、友好协商,自愿达成如下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抵押物 乙方供应的抵押车辆的具体状况以其向甲方供应的抵押物清单为准。 其次条 抵押物的抵押价值 该抵押车辆账面价值为_元,评估值为_ 元,现甲、乙双方商定抵押车辆的抵押价值总额为 _元。 第三条 抵押物的清点、登记 1、本合同签署前,甲、乙双方共同清点核查抵押车辆。抵
2、押期间,该抵押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正本、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正本、车辆购置税收据正本等交由甲方保管。 2、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乙方负责到有关车辆治理机关办理抵押车辆登记手续,甲方对此予以帮助,由此产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担当。在办妥抵押登记手续之前,甲方有权拒绝为乙方供应担保手续。 第四条 抵押反担保的范围 1、上述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中商定的甲方履行保证义务代乙方归还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以及其因此支付的其他费用和损失等; 2、上述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中商定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3、甲方为实现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
3、、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调查取证费等。 第五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将抵押车辆在抵押期间向当地保险机构投以机动车辆保险,保险受益人为甲方。保险到期时间应在乙方反担保期限届满时间之后。借款展期的乙方应办理延长投保期的手续。抵押车辆在抵押期间,其保险到期的,乙方应在保险到期前_日内到当地保险机构续保,保险受益人为甲方。甲方有权主动代办保险,保险费 由乙方担当。保险工程如下: 1、机动车辆损失险; 2、机动车辆强制险; 3机动车辆座位险; 4、第三者责任险; 5、盗抢险; 6、自燃险。 2、在抵押期内抵押车辆发生保险事故,甲方有权将保险赔偿金提存。在借款到期后,如乙方不能按期归还借款
4、,致使甲方担当担保责任的,甲方有权用保险赔偿金清偿借款及甲方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缺乏清偿的,甲方有权另行向乙方追偿。 3、抵押车辆在签订本合同前已先行保险的,乙方应到保险机构办理保险受益人变更手续(变更为甲方)。保险金额小于抵押车辆评估价值的,应补足保险金额。 4、本合同项下抵押车辆的保险凭证均交甲方保管。 5、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出售、出租、赠与等方式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车辆,也不得对抵押车辆增、拆、改、修。否则,甲方保存向乙方追索的权利。 6、抵押车辆在抵押期间可连续由乙方使用、保管,并负责保养和保修及年审,其一切费用开支由乙方担当.乙方必需保证抵押物的安全、完整,
5、要合理使用抵押物,以确保抵押车辆价值不致非正常削减,并承受甲方的监视、检查。 7、抵押车辆毁损的,乙方应在五日内将抵押车辆恢复原状,未能恢复原状的,乙方应供应经甲方认可的其他等价财产作为新的抵押物或供应其他担保。 8、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赠与、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抵押车辆,并不得实施降低抵押车辆价值的任何行为。 9、抵押车辆价值削减时,乙方应在三十日内向甲方供应与削减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10、乙方保证对抵押车辆享有全部权。 11、抵押期间,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转让抵押车辆所得的价款优先向甲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12、乙方不得隐瞒抵押车辆存在共有、争议、
6、被查封、被扣押或已被设定抵押的任何状况。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五款商定的,其行为无效,甲方可要求其按抵押车辆之抵押价值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 2、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六款商定的,因保管不善致使抵押车辆毁损的,甲方可要求其恢复原状或重新供应甲方认可的新的抵押物,并可要求其按抵押价值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 3、乙方违反本合同商定的其他义务与责任的,其应按抵押价值总额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七条 抵押权的实现 在甲方履行了代偿义务后的_天内未受乙方清偿的,甲方可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
7、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仍缺乏以清偿的,甲方有权就缺乏局部向乙方连续追偿。 第八条 义务和责任的连续性 本合同项下乙方全部义务和责任不因其财力、地位等状况的转变,或与其他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文件或合同而免除;也不因乙方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或变更法定代表人、承办人等情形而免除。若本合同项下各方当事人发生合并、分立、变更等情形的,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担当或分别担当本合同所列义务和责任。 第九条 通知 1、甲方对乙方的任何通知只要根据以下乙方地址或传真发送,发送日即视为送达乙方日期。 地址:_ 邮编:_ 传真:_ 2、乙方上述地址或传真变更时,应于变更之日起次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3、若乙方供应地
8、址、传真不精确或其变更后未依约通知甲方,致使甲方无法发送传真或发送信件被退回的,则甲方发送通知之日仍视为送达乙方日期。 第十条 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合同中产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关于担保合同2 合同编号:_ 贷款方:_ 借款方:_ 担保方:_ 三方经过充分协商,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自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由贷款方供应借款方_贷款_元。借款、还款规划如下: 分 期 借 款 计 划 分期还款规划 日 期 金 额 利 率 用 途 日期 借款本金 其次条贷款方应按期、按额向借款方供应贷款,否则,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
9、计算,与逾期贷款罚息同。 第三条贷款利率,按银行贷款现行利率利息。如遇调整,按调整的新利率和计息方法计算。 第四条借款方应按协议使用贷款,不得转移用途。否则,贷款方有权停顿发放新贷款,直至收回已发放的贷款。 第五条借款方如不按规定时间、额度用款,要付给贷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按借款额度、天数、按借款利率的50计算。 第六条借款方保证按借款契约所订期限归还贷款本息。如需延期,借款方至迟在贷款到期前三天,提出延期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办理延期手续。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原订期限的一半,贷款方未同意延期或未办理延期手续的逾期贷款,加收罚息。 第七条借款方的借款由担保人用_作担保。 第八条贷款到期后一个月,如借
10、款方不按期归还本息时,由担保单位(或担保人)负责为借款方归还本息和逾期罚息。 第九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_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商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补充条款:_。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_份,借贷款双方各持正本_份,担保方_份,_公证处一份。 第十二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贷款方(公章):_ 代表人(签字):_ _年_月_日 借款方(公章):_ 代表人(签字):_ _年_月_日 担保方(公章):_ 代表人(签字):_ _年_月_日 签订地点:_ 关于担保合同3
11、合同编号:质押字第号 质权人:(以下称甲方) 出质人:(以下称乙方) 依据甲、乙双方签订的荣银桥年托付字第号托付担保合同(下称托付合同)和甲方与荣昌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下称贷款人)签订的荣银桥年保证字第号保证合同的商定 ,甲方作为担保人为乙方向贷款人借款 万元( )农信社年借字第号借款合同供应信用担保。为了保障甲方担保贷款债权的实现,乙方应向甲方供应反担保。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全都,订立本合同。 一、质押反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 即乙方与贷款人签订的上述借款合同商定的并由甲方供应信用担保的贷款,数额为人民币 佰 拾 万元。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自 年 月 日
12、至 年 月 日止。 三、反担保质押财产: 乙方情愿以其享有全部权或处分权的财产向甲方供应质押反担保,质押财产由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清单(附后)载明,该质押财产清单属本合同的组成局部。 四、质押反担保的范围: (一)甲方代为乙方清偿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复息、乙方违约金、质押财产保管费和实现贷款人债权的费用等),以及应由乙方支付给甲方的代偿资金占用费。代偿资金占用费以代偿的全部债务为计算基数,从代偿后次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浮动50%计算。 (二)托付合同中商定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担保费等。担保费按实际担保期限、担保额及担保费率计算。 (三)甲方为实现质押权而产生的费用,如
13、:诉讼费、律师费、询问费、差旅费等。 五、质押财产移交日期: 乙方将质物及出质的权利凭证于 年 月 日移交给甲方占有,甲方向其出具接收清单,同时乙方支付给甲方质押财产保管费 元。 六、其他特约事项: (一)乙方担当办理反担保合同公证和质物评估、登记、鉴定、保险、保养、保管等涉及的费用,其相关产权证书和全部法律文件由甲方保管。 (二)在本合同签订之前,乙方应办理质物在质押期间的财产保险,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甲方,投保期限要长于担保期限六个月。质物保险的相关单据由甲方保管。质押期间,若质物发生投保范围内的损失,乙方同意甲方将取得的保险赔偿金按以下原则处理: 1、由甲方存入指定的帐户; 2、如乙方按时
14、足额还本付息,甲方将保险赔偿金全部归还乙方; 3、如乙方未能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甲方担当代偿责任后,保险赔偿金用于乙方向甲方清偿债务。 若甲方认为所取得的保险赔偿金缺乏以担保其债权,乙方应在15日内另行供应相应的担保。 (三)质物移交甲方保管后,若非因甲方保管不善消失损坏或价值明显削减的情形,乙方应于接达书面通知后15日内供应相应的担保。 (四)甲方承诺妥当保管质物,若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毁损,在本合同终止后15日内由甲方按市价赔偿乙方。 (五)乙方不得隐瞒质物存在的任何瑕疵(如:权属争议、被查封、被扣押、已设定质押权等)。 (六)质物及权利质押财产法定孳息和自然孳息由甲方收龋 (七)当甲方
15、代偿后而未得到清偿时,甲、乙双方应在甲方代偿后的10日内,协商将质押财产折价处理;在前述商定的10日内双方协商不成的,甲方将按乙方的授权对质押财产予以拍卖、变卖处理,乙方应当积极协作。质押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实际价款应当首先清偿甲方(实际价款为拍卖、变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如缺乏以清偿的,甲方依法就缺乏局部另行向乙方追偿;质押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实际价款清偿甲方后的余款属乙方全部,清偿后15内交付乙方。 (八)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准时书面通知甲方: 1、经营机制发生变化,照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或股东发生变化、与外商合资(合作)、破产、歇业、解散
16、等; 2、涉及重大经济纠纷的诉讼; 3、质押财产的权属发生争议; 4、被停业整顿、被撤消营业执照; 5、因乙方在经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被惩罚; 6、单位住宅、电话、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 第1项情形应提前七日通知甲方,第2项至第6项情形应在事后三日内通知甲方。 七、本合同终止时,甲方在15日内将质物及其物权凭证交还乙方。 八、违约责任: 甲、乙任何一方违约,应按上述担保贷款金额 万元的 %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假如违约方给对方造成了损失且违约金缺乏以赔偿的,违约方还应当支付赔偿金。 九、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或任何一方需要变更本合同某一条款时,双方应协商
17、解决,协商不成,向荣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同时,应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抄送贷款人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年 月 日 关于担保合同4 托付人(甲方):住 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 联 系 电 话 : 受托人(乙方): 担保有限公司 住宅(地址) : 法定代表人 : 联 系 电 话 : 应乙方 年 月 日的申请,经审查,甲方同意为乙方贷款(含展期,下同)向 银行(以下称贷款方)供应担保;为明确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依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
18、商全都,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担保范围和担保期间: 一,乙方拟贷款的金额为(人民币) 万元(大写),借款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二,甲方愿就上述借款本息(含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等)实际损失的100%,为乙方向贷款方供应担保. 三,甲方的保证期间为乙方与贷款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中商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其次条 保证方式: 1、甲方在其保证范围内担当连带清偿责任.如乙方在主合同商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不能履行债务,贷款方可以要求乙方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甲方在本合同商定的保证范围,保证期间内代为清偿. 2、超出甲方的担保范围,担保期间的任何款项,甲方不担当担保责
19、任. 3、甲方的担保责任随乙方履行主合同还款义务或甲方代为归还贷款或贷款方因乙方违约收回贷款等状况相应削减或解除. 第三条 甲方的保后监视治理权: 担保贷款发放后,甲方有权依据需要,对乙方的生产经营状况,债权债务状况,担保贷款的使用状况,工程进展状况等,进展定期或不定期的调查了解,并要求乙方供应相关文件资料. 第四条 甲方的代位求偿权: 甲方根据本合同其次条的商定履行担保义务代乙方清偿债务后,即取代债权人的地位,有权要求乙方归还甲方垫付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以及甲方的其他费用和损失等.若乙方不能准时归还甲方欠款,甲方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方的流淌资产,固定资产
20、,对外债权等一切可执行财产.执行费,鉴定费,估价费,登记费,过户费,保管费)和全部其他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逾期担保费). 第五条 甲方的抗辩权: 甲方依法享有乙方的抗辩权,乙方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甲方仍有权抗辩. 第六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按担保贷款的 %向甲方支付担保费,并在甲方与债权人签订担保合同之前一次缴清; 2、必需担当主合同规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以后的逾期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费用等. 3、借款用途必需符合主合同的规定,不得挪作它用. 4、根据主合同商定的还款方式,资金来源,时间,数额等严格执行还款规划并按合同商定准时支付利息. 5、因不能按期还本付息造成甲方代偿,在
21、接到甲方书面催款通知后15天内清偿甲方代偿的全部款项.超出15日的,甲方有权托付相关银行从乙方的账户上代为扣还相关款项. 第七条 甲方发生以下状况之一的,乙方可通知主合同债权人停顿产生新的债权或提前收回已产生的债权,并有权以乙方名义直接对甲方提起诉讼: 1、转变资金用途; 2、未征得乙方书面同意,擅自为除乙方之外的第三人供应担保; 3、反担保财产未投保险、或反担保财产价值可能严峻贬损、或反担保财产可能灭失、或擅自处理(转让)反担保财产,足以危及乙方利益的; 4、财务状况恶化,生产经营发生严峻困难; 5、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被行政惩罚、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或涉及刑事诉讼等
22、,足以严峻影响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 6、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撤消营业执照; 7、乙方被债权人通过口头、信件或诉讼方式要求担当保证责任,在债权人口头、信件或人民法院传票到达乙方之日起,乙方可直接通过诉讼方式向甲方进展追偿,而不需在乙方担当保证责任后再向甲方提起诉讼。 8、消失其它严峻危及乙方利益的情形。 第八条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供应反担保,并签订相关反担保合同。甲方有义务根据乙方要求供应有效的反担保,并签订相关反担保合同。甲方同时应向乙方供应本次贷款总额5%的保证金,即(大写) 万元人民币,甲方在乙方与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之前将保证金存入乙方指定账户。 关于担保合同5 担保合同无效的法
23、律后果主要是合同所设定的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形式不发生担保效力,担保人还可能担当担保合同以外的其他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担当相应的责任。” 担保合同无效后果 担保法第五条其次款规定:“担保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依据其过错各自担当相应的民事责任。” 这些法律的规定,确认了无效担保合同的归责原则是实行了“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担当民事责任的根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
24、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状况下,才担当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担当民事责任。 无效担保合同的民事责任的性质属缔约过失责任,而缔约过失责任也正是以民法上以过错为原则而所要担当的民事责任。 无效担保合同担保人的法律责任。 担保合同无效时,只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无效担保合同当事人的缔约过失责任范围确实定取决于债权人因担保合同无效所造成的损失、担保人和债权人对无效合同的过错程度等因素。 依据担保法解释第七条“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担当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担当民事责任的
25、局部,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局部的二分之一”和第八条“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担当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担当民事责任的局部,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局部的三分之一”的规定,无效担保合同担保人的法律责任应按如下情形处理: (1)主合同无效致使担保无效时担保人的责任,无论主合同的无效应归责于债权人还是债务人,还是双方都有过错,也无论无效的结果导致的是返复原物,还是赔偿损失,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都不应担当赔偿责任。 (2)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时,债权人无过错的,因担保人的无效担保行为造成主合同债权人损失的,担保人应依据其过错与债务人担当连带赔偿责任。该种担
26、保人担当连带赔偿责任的情形,主要是指债务人与担保人违反法律制止性或强制性规定以及恶意串通哄骗债权人而缔结担保合同的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还应留意的是,担保人对债权人的全部损失担当连带赔偿责任。因此,要严格把握该种情形连带责任的适用。 (3)主合同无效而担保合同无效时,担保人明知主合同无效而仍旧为其供应担保的,因担保人的无效担保行为造成主合同债权人经济损失的,担保人担当民事责任的局部,不应超过主合同债务人不能清偿局部的三分之一。 该种情形,要把握好担保人过错的内涵。此时担保人的过错,并非指担保人在主合同无效上的过错,而是指担保人明知主合同无效仍为之供应担保以及担保人明知主合同无效仍促使主合同成立或
27、为主合同的签订作中介等缔约过错,这也正是担保人不能完全免责的缘由。 (4)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时,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担当责任的局部,不应超过主合同债务人不能清偿局部的二分之一。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但是,以供应担保作为主合同生效要件的,担保合同无效时,主合同应确认未生效。担保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担当相应的民事责任。 无效担保合同的担保人在担当赔偿责任后,担保人是否享有追偿权? 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第七十二条规定了担保人担当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而当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担
28、保人不担当保证责任,而是担当因缔约过失的赔偿责任。为此,担保人担当赔偿责任后,是否享有追偿权问题,在实践中,有人认为,担保人担当赔偿责任后,不享有追偿权,一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作为特殊法的担保法对此也未作规定。二是在债务人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时,才能执行无效担保人的赔偿责任,此时,何谈追偿权。 我们认为,无效担保合同的担保人在担当了赔偿责任后,享有追偿权。理由是: 一是法律无制止性规定,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因过错对债权人担当赔偿责任,是从维护债权人的角度动身。担保人因担保合同无效而担当了赔偿责任,为维护担保人的合法权益,也应当享有追偿权。 二是债务人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时,执行担保人,无效合同的担
29、保人担当责任后,这种追偿权不能因债务人无财产而毁灭,当债务人将来有财产时,担保人可依法行使其追偿权(也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三是担保人担当的责任原本属于债务人的责任,债务人是终极责任人。 四是从责任性质上,虽然担保人的责任属于缔约过失责任,担保人的过错是打算其在担保无效时连续担当责任的依据,但这种依据只是确定肯定的代偿责任的依据,担保人担当的责任仍有代偿责任的性质。 因此,应对无效担保合同的担保人担当赔偿责任的追偿权予以明确规定。担保法解释第九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即“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担当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担当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担当赔偿责任。
30、 关于担保合同6 (_)_银借合字第_号 经中国_银行_(下称贷款方)与_(下称借款方)充分协商,依据借款合同条例和中国_银行的有关规定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自_年_月_日起,由贷款方向借款方供应_(种类)贷款(大写)_元,用于_,还款期限至_年_月_日,利率按月息_计算。贷款利率如遇国家调整,按调整后的新利率和计息方法计算。 详细用款、还款规划如下: 分 期 用 款 计 划 分 期 还 款 计 划 日 期 金 额 日 期 金 额 其次条 贷款方应在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和规划的前提下,按期、按额向借款方供应贷款。否则,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逾期贷款的
31、加息同。 第三条 借款方愿遵守贷款方的有关贷款方法规定,并按本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否则,贷款方有权停顿发放贷款,收回或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对违约局部,按规定加收_%利息。 第四条 借款方应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并以_(详见清册),上述财物的全部权归_(借款方或第三方),现作价_元,作为本合同载明借款的抵押财物。借款方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本息,又无特定理由的,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财物,从中优先受偿。对缺乏受偿的贷款,贷款方仍有权向借款方追偿。 第五条 抵押财物由_保管。抵押期间,借款方不得擅自转让、买卖抵押财物,不得重复设置抵押。发生上述行为均属无效。 抵押财物的保管方应当保证抵押财物在抵押期间的安全
32、、完整。在抵押贷款本息未清偿期间,发生抵押财物毁损、灭失的,由保管方担当责任。 第六条 贷款方有权检查、监视贷款的使用状况和抵押财物的保管状况,了解借款方的规划执行、经营治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状况。借款方对上述状况应完整照实地供应。对借款方违反借款合同的行为,贷款方有权按有关规定赐予信贷制裁。 贷款方按规定收回或提前收回贷款,均可直接从借款方存款帐户中扣收。 第七条 贷款到期,借款方不能归还贷款本息,又未与贷款方达成延期协议的,由贷款方根据规定程序处理抵押财物,清偿贷款本息。从逾期之日起至贷款全部清偿前,贷款方按规定对未清偿局部加收_%的利息。并随时可以从借款方的存款帐户中直接扣收逾期贷款
33、本息。 第八条 在借款方抵押财物之外的财产缺乏以清偿多个债权人的债务时,借款方愿以其财产(包括应收款项)优先归还所欠贷款方的贷款本息。 第九条 借贷双方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需要诉讼的,向贷款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按有关仲裁规定办理。 第十条 其他 _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及银行有关贷款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本合同经借、贷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_份,借、贷双方各持_份。 借 款 方 借款单位 公 章 (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 章 经办人 章 开户银行及帐号 贷 款 方 贷款单位 公 章 (或合同专用章) 负责人 章 经办人 章 关于担保
34、合同7 托付人:_(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人:_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向_(以下简称贷款人)申请借款,特此托付乙方作为其保证人。根据担保法、合同法等法律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全都,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托付乙方对其与贷款人签订的第_号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借款本金_万元,期限_个月,贷款利率为_)所商定的债务及因甲方违约而应向贷款人支付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滞纳金、贷款人实现债权费用等全部款项向贷款人供应信用担保。 托付担保期间:从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商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两年。 二、乙方承受托付后,甲方应依法向乙方供应反担保,详细事项另立合同。 三、乙方承受托付后,在与贷款人签订与此
35、对应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时,甲方应以转帐或现金方式向乙方支付担保费_元(大写:_元)。 四、甲方在上述借款到位之间,应按到位资金的_%以转帐或托付代款人从贷款中转付的方式向乙方交纳风险保证金。 风险保证金按以下原则操作: 1、风险保证金全部权属甲方,来源于甲方向贷款人的借款,其借款利息由甲方担当; 2、用以清偿乙方为甲方担当的代偿债务; 3、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滞纳金等款项; 4、支付实现乙方和贷款人债权产生的合理费用。 甲方按主合同足额还本付息后10日内,乙方如数退还上述风险保证金。 五、如甲方或所在组织发生分立、合并或其他重大事项应准时通知乙方; 六、甲方应每月按时向乙方抄送相应的财务报表及
36、其他资料,并保证其真实、合法。 七、违约责任 1、甲方不能履行主合同导致乙方担当担保责任即为甲方违约; 2、甲方违约应向乙方支付以下款项: (1)代偿全部款项,包括主合同所商定的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滞纳金以及贷款人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2)本合同违约金,按甲方未履行贷款额的_%计算; (3)乙方因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4)滞纳金,日滞纳金按甲方未履行款项的_%计算,计算至甲方向乙方付清本合同第五条下1、2条所商定的款项止; (5)赔偿金,如违约金缺乏以赔偿乙方损失的,甲方仍应支付赔偿金。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可订立补充合同,如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37、交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九、本合同一式_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_乙方:_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代理人签字:_或代理人签字:_ 配偶签字:_ 签约地点:_ 签约日期:_年_月_日 关于担保合同8 抵 押 人:_企业性质:_ 立协议人: 抵押权人:_银行 为了明确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各自责任、权益和义务,遵守信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贷款抵押治理规定(试行),特签订本抵押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一、抵押人自愿以“抵押物清单”(附后)所列之财产设定抵押权,担保借款人_与_银行于_年_月_日签订之借款合同,按期履行债务归还借款。该贷款种类为_,金额_万元
38、,用于_。贷款期限为_年_月至_年_月。借款合同编号为_。 二、当借款人不能依合同商定按期归还借款时,抵押权人有权依照我国法律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归还。 三、抵押人对“抵押物清单”中所列财产依照国家法律规定拥有_(全部权或经营治理权),并在抵押期内将全部抵押财产的产权证书交由抵押权人占管。 四、_抵押物在此之前已设有抵押,抵押额为:_万元;抵押期限为_。 五、经双方协商此项抵押的抵押额为_万元,抵押率为_%,抵押期限为_年,随_号借款合同变更、解除或终止。抵押人在已设定抵押物的抵押价值额内不得重复抵押。在抵押价值额外再行设定抵押权的,应在再行设定抵押数之前书面通知抵押
39、权人。 抵押人(公章): 抵押权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关于担保合同9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商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合同中有商定的,根据商定的期限执行,没有商定的,按以下的规定执行: 关于担保期限,我国担保法规定: 其次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商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商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其次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
40、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商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担当保证责任。 担保法司法解释: 第三十二条 保证合同商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商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商定保证人担当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商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第三十三条 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四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头计算保证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