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通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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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北京北京恒通恒通创新创新赛木科技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Beijing Hengtong Innovation Luxwood Technology Co., Ltd. (北京市房山区长阳万兴路 86-5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招股意向意向书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

2、临较大的市场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慎作出投资决定。 北京恒通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2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不超过 2,434 万股,且公开发行股票的总量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25%,本次发行中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老股 每股面值: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 】 预计发行日期: 【 】年【 】月【 】日 拟 上 市 证 券

3、 交 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及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1、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孙志强承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孙志强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之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所持恒通赛木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恒通赛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

4、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恒通赛木的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在公司上市后至上述期间, 公司发生派发股利、 送红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 除权行为, 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 在恒通赛木上市后, 本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前做出的股份锁定及减持限制措施承诺,在锁定期满后的 12 个月内,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恒通赛木股份总数的 15%; 在锁定期满后的第 13 至 24 个月内, 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在锁定期届满后第 13 个月初本人持有恒通赛木股份总数的 15%。减持价格(复权后)不低于发行价,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5、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北京恒通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3 自恒通赛木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若恒通赛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配股等除权、 除息事项, 本人减持价格和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本人减持恒通赛木的股票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恒通赛木予以公告。 上述承诺不因本人在恒通赛木的职务调整或离职而发生变化。” 2、发起人股东晨光景泰承诺:发起人股东晨光景泰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恒通赛木上市后, 本公司

6、将严格遵守上市前做出的股份锁定及减持限制措施承诺,在锁定期满后的 12 个月内,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公司持有的恒通赛木股份总数的 15%; 在锁定期满后的第 13 至 24 个月内, 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在锁定期届满后第 13 个月初本公司持有恒通赛木股份总数的 15%。减持价格(复权后)不低于发行价,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自恒通赛木股票上市至本公司减持期间,若恒通赛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本公司减持价格和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本公司减持恒通赛木的股票时, 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恒通赛木予以公告。 ” 3

7、、发起人股东发起人股东中科投资承诺:中科投资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恒通赛木上市后,本公司将严格遵守上市前做出的股份锁定及减持限制措施承诺,在本公司所持恒通赛木的股份锁定期满后,本公司可根据自身的经营或投资需求,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适当转让部分恒通赛木股票。本公司将在锁定期满后二十四个月内,减持不超过 100%恒通赛木的股票,转让价格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后的每股净资产。 自恒通赛木股票上市至本公司减持期间,若恒通赛木有派息、送股、资本北

8、京恒通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4 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本公司减持价格和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本公司减持恒通赛木的股票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恒通赛木予以公告。如本公司未履行承诺,本公司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发起人股东金石投资承诺:发起人股东金石投资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八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截至上市之日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全部或部分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恒通赛木上市后,本公司将严格遵守上市前做出的股份锁定及减持限制措施承诺,在本公司所持恒通赛木的股份锁定期满后,本公司可根据自身的经营或投资需求,以集中竞价交易

9、、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适当转让部分恒通赛木股票。本公司将在锁定期满后二十四个月内,减持完毕所持恒通赛木的全部股票,且转让价格不低于恒通赛木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自恒通赛木股票上市至本公司减持期间,若恒通赛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本公司减持价格和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本公司减持恒通赛木的股票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恒通赛木予以公告。如本公司未履行承诺,本公司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5、 张劲松和江靖承诺:张劲松和江靖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

10、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 6、晨光景泰股东、晨光景泰股东王秋艳、王玉莲、申海军、倪王秋艳、王玉莲、申海军、倪绍良、李德、谭黎明,作为绍良、李德、谭黎明,作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承诺: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北京恒通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

11、股意向书 5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所持恒通赛木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恒通赛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恒通赛木的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在公司上市后至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 本人减持恒通赛木的股票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恒通赛木予以公告。 上述

12、承诺不因本人在恒通赛木的职务调整或离职而发生变化。 ” 7、晨光景晨光景泰股东泰股东、原公司副总经理许忠承诺:、原公司副总经理许忠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

13、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 保荐人 (主承销商)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日期: 2015 年【】月【】日 北京恒通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6 声 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14、、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人、 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以及保荐人、 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意向书招股意向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

15、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招股意向书中财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司出具的财务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司出具的财务报表及所载资料, 包括公司审计截止日后出具的财务报表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表及所载资料, 包括公司审计截止日后出具的财务报表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个别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16、性及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负责人、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公司出具及连带责任。 公司负责人、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公司出具的财务报表及所载资料,包括公司审计的财务报表及所载资料,包括公司审计截止日后出具的财务报表及所载资料真截止日后出具的财务报表及所载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实、准确、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 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 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 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任何与之相反的能力、 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

17、证。 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北京恒通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7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意向书的“风险因素”部分,并特别

18、注意下列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未分配利润分配方案 2014 年 4 月 21 日,公司召开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了关于公司股票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的事项,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共享。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2014 年 4 月 21 日, 公司召开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修改上市后适用的的议案 ,对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原则、形式、比例和决策机制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同时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公司的远期战略

19、发展目标且需要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决策程序、机制为: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和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可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 2、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1)公司当年实现盈利、且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依法提取公积金后,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且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2)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20、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北京恒通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8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资金支出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

21、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3)公司目前发展阶段属于成长期且未来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因此现阶段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在当年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随着公司的不断发展,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的发展阶段属于成熟期的,则根据公司有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计划, 由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调整的程序, 提请股东大会决议提高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在当年利润分配中的最低比例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及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3、若公司净利润快速增长,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

22、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情况下,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4、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5、拟发行证券、借壳上市、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或者因收购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或发行预案、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权益变动报告书或者收购报告书中详细披露募集或发行、 重组或者控制权发生变更后公司的现金分红政策及相应的安排、董事会对上述情况的说明等信息。 北京恒通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9 (二)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机制: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

23、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制定明确、清晰的股东回报规划,并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 1、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2、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

24、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独立董事应对调整或变更的理由的真实性、充分性、合理性、审议程序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以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等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且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与中小股东充分沟通交流,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必要时,可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征集股东意见。 (三)公司调整现金分红政策的具体条件: 1、公司发生亏损或者已发布预亏提示性公告的; 2、自利润分配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后的两个月内,公司除募集资金、政府专项财政资金等专款专用或专户管理资金以外的现金(含

25、银行存款、高流动性的债券等)余额均不足以支付现金股利; 3、按照既定分红政策执行将导致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项目、重大交易无法按既定交易方案实施的; 4、董事会有合理理由相信按照既定分红政策执行将对公司持续经营或保持盈利能力构成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北京恒通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0 5、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的发展阶段属于成熟期,需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有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计划, 对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在当年利润分配中的最低比例进行提高。 (四)利润分配的监督约束机制: 1、监事会应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程序及董事会和管理层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2

26、、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在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开通专线电话、董秘信箱及邀请中小投资者参会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在公司有能力进行现金分红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分红预案的, 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说明未现金分红的原因、 相关原因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合、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及收益情况。 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议案时,应为中小股东参与决策提供便利; 4、公司应当在定期报

27、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除上述规定外,公司制定了北京恒通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4-2016 年度) ,对未来三年的利润分配作出了进一步安排。 关于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 参见招股意向书“第九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

28、层分析”相关内容。 北京恒通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 三三、本次发行方案本次发行方案 根据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及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发行方案,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总量不超过 2,434 万股,且公开发行股票的总量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25%。 本次发行中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老股。 四、四、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一)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是 2014 年 9 月 30 日。公司 2014 年 12 月 31 日的资产负债表及

29、 2014 年度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未经审计,但已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审阅并出具了“瑞华阅字2015第 01680002 号” 审阅报告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之后经审阅的主要财务情况如下: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的资产总额为 94,589.81 万元,负债总额为48,806.69万元, 所有者权益为45,783.12万元。 2014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41,529.00万元,同比增长 16.80%;净利润为 6,219.51 万元,同比增长 0.72%;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 5,605.74 万元,同比增长 0.17%。 公司提醒投资者关注财务报

30、告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具体情况见本招股意向书“第九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三、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 (二)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公司经营状况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发行人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三)2014 年度及 2015 年一季度预计业绩情况 北京恒通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2 公司预计 2014 年全年实现营业收入的区间为 37,376.10 万元至 4

31、5,681.90 万元,较 2013 年增长 5.12%至 28.48%;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的区间为 5,045.16 万元至 6,166.31 万元,较 2013 年增长-9.84%至10.19%。 公司预计 2015 年一季度实现营业收入的区间为 2,745.22 万元至 3,355.27 万元,较 2014 年同期增长 546.34%至 689.97%;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的区间为-771.18 万元至-630.97 万元,较 2014 年同期增长9.59%至 26.03%。 上述经营业绩为公司根据自身情况进行的预计,未经会计师事务所

32、审计。 五五、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股票价格稳定措施的预案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股票价格稳定措施的预案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则公司应启动增持或回购等稳定股价的措施。 (在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公开披露之日起至启动条件触发之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上述每股净资产亦将作相应调整。) (二)相关责任主体 本预案所称相关责任主体包括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本预案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孙志强先生,本预案中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董事(本

33、预案中的董事特指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公司上市时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的具体措施: 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通过增持公司股份的方式稳定股价,股份增持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措施如下: 北京恒通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3 (1)控股股东每次至少应以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获得的现金分红的 30%与300 万元之中的高者增持公司股份,单次或多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 1,500 万元。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每人每次至少应以其

34、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及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 30%增持公司股份, 单次或多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及税后现金分红的总额。 若在控股股东、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实施 (或准备实施) 股份增持的过程中,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除权后的每股净资产的,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权终止增持公司股份。 2、公司回购股份的具体措施 公司可视情形需要,通过回购公司股票的方式稳定股价,公司每次回购股份数量应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 0.5%,且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应不低于人民币 50

35、0 万元。 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单次或多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 3,000 万元;公司一次或多次实施回购后,剩余回购资金不足 500 万元的,下次回购可以 3,000 万元与已使用回购资金的差额进行回购。 若在公司实施(或准备实施)股份回购的过程中,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除权后的每股净资产的, 公司董事会有权做出决议终止回购公司股份事宜。 3、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增持股票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

36、人将严格遵守并执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公司股票价格的预案,包括按照该预案的规定履行稳定公司股价、增持公司股票的义务。” 4、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北京恒通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4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应要求其在任职前签署承诺书,保证严格遵守执行本预案,并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相关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 新聘任的董事还应同时保证将在董事会上对公司回购股份的预案投赞成票。 (四)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于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启动增持公司股份的措施,并于 3 个月内实施完毕;

37、若增持实施完毕后,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再次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2、如公司董事会作出公司回购股份的决议,董事会应当在回购股份决议作出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公告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3、公司回购股份事宜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的 2 个工作日内开始实施,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如需)后的 6 个月内实施完毕。 六六、本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的承诺事项本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的承诺事项 (一)本公司的承诺: “若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

38、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回购价格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或二级市场市价孰高值确定,并于有权部门处罚和认定事实之日起 30 日内启动回购措施。 若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公司所作承诺未能履行或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 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北京恒通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5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二)控股股东、实际

39、控制人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股份锁定承诺参见“本节、七、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及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此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志强还承诺: “若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上述承诺不因本人在公司的职务调整或离职而发生变化。 若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回购价格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或二级市场市价孰高值确定,并于有权部门处罚和认定事实之日起 30 日

40、内启动回购措施。 若本人未能履行回购股份承诺的,本人承诺将暂停行使表决权,并将当期及以后各期获得的全部分红赠予公司,直至承诺履行完毕。 本人将严格履行恒通赛木上市前本人所作出的各项承诺, 若本人所作承诺未能履行或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恒通赛木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恒通赛木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恒通赛木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恒通赛木股东大会审议; (4)本人违反本

41、人承诺所得的收益将全部归属于恒通赛木,因此给恒通赛木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恒通赛木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北京恒通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6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恒通赛木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恒通赛木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恒通赛木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份锁定承诺参见“本节、七、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

42、股份的限售安排及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若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上述承诺不因本人在公司的职务调整或离职而发生变化。” 此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还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行恒通赛木上市前本人所作出的各项承诺, 若本人所作承诺未能履行或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恒通赛木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

43、)向恒通赛木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恒通赛木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恒通赛木股东大会审议; 北京恒通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7 (4)本人违反本人承诺所得的全部收益将归属于恒通赛木,因此给恒通赛木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恒通赛木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恒通赛木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恒通赛木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

44、诺,以尽可能保护恒通赛木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上述承诺不因本人在恒通赛木的职务调整或离职而发生变化。” (四)证券服务机构的承诺 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保荐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承诺: “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审计及验资复核机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 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45、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资产评估机构北京大正海地人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 “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七、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及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1、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孙志强承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孙志强承诺: 北京恒通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8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之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46、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所持恒通赛木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恒通赛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恒通赛木的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在公司上市后至上述期间, 公司发生派发股利、 送红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 除权行为, 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 在恒通赛木上市后, 本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前做出的股份锁定及减持限制措施承诺,在锁定期满

47、后的 12 个月内,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恒通赛木股份总数的 15%; 在锁定期满后的第 13 至 24 个月内, 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在锁定期届满后第 13 个月初本人持有恒通赛木股份总数的 15%。减持价格(复权后)不低于发行价,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自恒通赛木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若恒通赛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配股等除权、 除息事项, 本人减持价格和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本人减持恒通赛木的股票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恒通赛木予以公告。 上述承诺不因本人在恒通赛木的职务调整或离职而发生变化。” 2、发起人股东

48、晨发起人股东晨光景泰承诺:光景泰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恒通赛木上市后, 本公司将严格遵守上市前做出的股份锁定及减持限制措施承诺,在锁定期满后的 12 个月内,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公司持有的恒通赛木股份总数的 15%; 在锁定期满后的第 13 至 24 个月内, 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在锁定期届满后第 13 个月初本公司持有恒通赛木股份总数的 15%。减持价格(复北京恒通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9 权后)不低于发行价,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

49、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自恒通赛木股票上市至本公司减持期间,若恒通赛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本公司减持价格和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本公司减持恒通赛木的股票时, 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恒通赛木予以公告。 ” 3、发起人股东发起人股东中科投资承诺:中科投资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恒通赛木上市后, 本公司将严格遵守上市前做出的股份锁定及减持限制措施承诺,在本公司所持恒通赛木的股份锁定期满后,本公司可根据自身的经营或投资需求

50、,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适当转让部分恒通赛木股票。本公司将在锁定期满后二十四个月内,减持不超过 100%恒通赛木的股票,转让价格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后的每股净资产。 自恒通赛木股票上市至本公司减持期间,若恒通赛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本公司减持价格和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本公司减持恒通赛木的股票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恒通赛木予以公告。如本公司未履行承诺,本公司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发起人股东金石投发起人股东金石投资承诺资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八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截至上市之日已直接或间接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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