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通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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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招股意向书意向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681168 号号 B B 座座 21012101、 2104A2104A 室室)创业板风险提示创业板风险提示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创新投入大、新旧产业融合成功与否存在不确定性、尚处于成长期、经营风险高、业绩不稳定、退市风险高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

2、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招股意向书 1-1-1 发行概况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发行股数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28,333,334股,且发行数量占公司发行后股份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本次发行中,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即不进行老股转让)。 每股面值每股面值 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预计发行日期 2021年7月6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发行后总股本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11,333.3334万股 保荐人(主承销商)保荐人(

3、主承销商)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招股意向意向书签署之日期书签署之日期 2021年6月25日 招股意向书 1-1-2 发行人声明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本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人、 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及其他信息披露

4、资料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 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注册申请文件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也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

5、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招股意向书 1-1-3 重大事项提示重大事项提示 发行人提醒投资者特别关注下述重大事项提示。 此外, 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请认真阅读本招股意向书正文的全部内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锁定期限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夏军承诺(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夏军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

6、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 送红股、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上述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如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在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 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减持公司股份将不超过发行人发行后总股本的 10%;上述两年期限届满后,本人在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时,将以市价进行减持。本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时,将提前三个交易

7、日通过公司发出相关公告,持股比例低于 5%时除外。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股东徐州博通承诺(二)公司股东徐州博通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

8、个月(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上述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招股意向书 1-1-4 如本企业持有公司股票在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 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上述两年期限届满后,本企业在减持持有的公司股份时,将以市价进行减持。 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时, 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发出相关公告,持股比例低于 5%时除外。 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

9、相关规定。 (三)公司股东夏硕、江山、王锐利承诺(三)公司股东夏硕、江山、王锐利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 送红股、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上述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10、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四)持有公司(四)持有公司 5%5%以上股份的股东林德建承诺以上股份的股东林德建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如本人持有公司股票在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 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累积减持数量不超过发行后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上述两年期限届满后,本人在减持持有的公司股份时,将以市价进行减持。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发出相关公告,持股比

11、例低于 5%时除外。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招股意向书 1-1-5 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五)公司股东徐高创投、牛勇、余志灏、李冠丘、张辉、杨勇、何学超、(五)公司股东徐高创投、牛勇、余志灏、李冠丘、张辉、杨勇、何学超、欧阳志坚、广州凯得、荐志红、丁家亮、黄灿桂、黄灿佳、朱晋、周喜德、王晓、欧阳志坚、广州凯得、荐志红、丁家亮、黄灿桂、黄灿佳、朱晋、周喜德、王晓、田勇、张敬红、夏九庆、田勇、张敬红、夏九庆、DI

12、NG ENZHENDING ENZHEN(丁(丁恩振恩振)、李雄、王静、刘碧波、李晟、)、李雄、王静、刘碧波、李晟、屈敬彪等二十五名股东承诺屈敬彪等二十五名股东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六)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夏军、 王锐利、 林德建、 尤劲柏、 沈

13、海蓉(六)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夏军、 王锐利、 林德建、 尤劲柏、 沈海蓉 (已(已离职)离职)、赵来运、马小宝、赵来运、马小宝、奚红杰奚红杰承诺承诺 在担任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发行人上市

14、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上述期间公司发行派生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上述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七)公司监事朱晋、余志灏、索永喜承诺(七)公司监事朱晋、余志灏、索永喜承诺 招股意向书 1-1-6 在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

15、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

16、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二、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 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 的相关要求, 公司特制订 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 ,主要内容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本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已披露财务报表的每股

17、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最近一期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 (以下简称为“启动条件”),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及本承诺内容,依照以下法律程序实施具体的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根据具体情况,按照以下先后顺序实施稳定股(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根据具体情况,按照以下先后顺序实施稳定股价措施中的至少一项措施)价措施中的至少一项措施) 1 1、公司回购、公司回购 (1)公司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在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

18、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 招股意向书 1-1-7 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净额; 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原则上不超过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1.2 倍。 (2)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 5 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超过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 公司董

19、事会应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在未来 3 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2 2、实际控制人增持、实际控制人增持 (1) 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 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5 号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业务管理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连续 10 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公司股份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 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 3 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2)单次及/或连续十二个月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

20、司总股本的 2%。 (3)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股票,增持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实际控制人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的 20%。 3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 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 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 (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 招股意向书 1-1-8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连

21、续 10 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公司股份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 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 3 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2)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股票,增持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在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的 3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的在公司领取薪酬总和。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3)在公司董

22、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完成后,如果公司股票价格再次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则公司应依照本预案的规定,依次开展公司回购、实际控制人增持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工作。 (4)本公司如有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将要求其接受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和相关措施的约束。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 1、公司回购、公司回购 (1) 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 15 个交易日内做出回购股份的决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 2 个工

23、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3)公司回购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30 日内实施完毕。 招股意向书 1-1-9 (4) 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 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 10 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 2、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公司董事会应在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做出增持公告。 (2)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增持,并

24、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30 日内实施完毕。 (四)(四)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情形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情形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每日股票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票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五)约束措施(五)约束措施 实际控制人未履行增持股票义务, 公司有权责令其在

25、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仍不履行的,公司有权扣减其应向该等股东支付的分红。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增持股票义务,公司有权责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不履行的,公司有权扣减其应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扣除当地最低工资水平后的全年报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股票增持义务情节严重的,公司负有回购义务的股东或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关董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三、关于股份回购的承诺三、关于股份回购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若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

26、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就公司存在上述重大信息披露瑕疵作出有法律效力的决定或认定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或中国证监会等有权机关要求的其他期限内)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等有权机关的要求回 招股意向书 1-1-10 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 四、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四、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27、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认定后,公司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夏军以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若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认定后,本承诺人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对公司承

28、担的赔偿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发行人律师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如果康达在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期间未能勤勉尽责,导致康达制作、出具的法律文件对重大事件作出与客观事实、真相相违背或不一致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并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生效判决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后,且康达因此要承担责任的,康达将本着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 自行并督促公司及其他过错方一并对投资者已经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调解等方式依法进行赔偿,但康达能够证明自身没有过错的除外。

29、发行人申报会计师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如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资产评估复核机构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 如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事项依法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招股意向书 1-1-11 发行人验资及验资复核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本所为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

30、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如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五、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股本总额和净资产将大幅增加。 公司募集资金将应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募投项目符合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的发展规划。但由于募投项目实施并产生效益需要一定时间,在此之前,如公司净利润未产生相应幅度的增长,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将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因此,公司拟通过积极提高公司竞争力,加强

31、市场开拓,完善利润分配制度,积极实施募投项目等方式,提高公司盈利能力,以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 (一)具体措施(一)具体措施 1 1、积极提高公司竞争力,加强市场开拓、积极提高公司竞争力,加强市场开拓 公司将不断加大研发投入、加强技术创新、完善管理制度及运行机制、加强与科研机构合作。 同时, 公司将不断增强国内市场开拓能力和市场快速响应能力,进一步提升公司市场影响力及主营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在国内市场,公司将在稳固现有市场客户的基础上,大力开拓、发展更多市场客户,不断做深、做细国内市场,健全服务体系,进一步提高客户的满意度和忠诚度,建立更加广泛、优质和稳定的客户群体,进一步扩大市场份额。 2 2、

32、积极实施募投项目、积极实施募投项目 本次募投项目经过公司充分论证,符合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发展规划,项目实施后将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公司主要产品的市场份额,提升公司综合竞争优势。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以自有资金先期投入建设,以争取尽早产生收益。 3 3、提高、提高公司公司日常运营效率,降低日常运营效率,降低公司公司运营成本,提升运营成本,提升公司公司经营业绩经营业绩 公司将不断完善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体系,设置科学的业绩考核指标,对各级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进行合理的考核与评价。公司通过晋升规划、补充规划、 招股意向书 1-1-12 培训开发规划、职业规划等人力资源计划确保员工队伍持续优化,实现人力资源管

33、理的良性循环。 4 4、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完善利润分配制度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意见,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市后实施),规定了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和实施程序、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和调整机制以及股东的分红回报规划,加强了对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保护。 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明确了现金分红优先于股利分红;并制定了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进一步明确对新老股东权益分红的回报,细化了本次发行后关于股利分配原则的条款。 (二)承

34、诺(二)承诺 为保证公司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 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1、本承诺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切实履行对公司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 2、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承诺人同意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3、本承诺人确认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 4、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至本承诺人作为发行人直接或间接持股 5%以上的股东期间内持续有效。” 为保证公司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35、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针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如下: “1、本承诺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本承诺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承诺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招股意向书 1-1-13 4、本承诺人积极推动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使之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承诺人同意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

36、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承诺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7、本承诺人确认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 8、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至本承诺人担任发行人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持续有效。” 六、其他六、其他承诺事项承诺事项 (一)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一)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同业竞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夏军先生向公司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主要内容: “1、本承诺人目前没有、将来也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现有及将来从事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任何活动;

37、 2、本承诺人直接和间接控股的其他企业,本承诺人将通过派出机构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总经理等)以及本承诺人在该等企业中的控股地位,保证该等企业履行本承诺函中与本承诺人相同的义务, 保证该等企业不与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同业竞争; 3、与本承诺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也遵守上述承诺; 4、本承诺人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5、本承诺人确认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

38、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 招股意向书 1-1-14 6、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至本承诺人作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期间内持续有效。” 为避免同业竞争, 公司股东徐州博通向公司出具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 ,主要内容: “1、本承诺人目前没有、将来也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现有及将来从事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任何活动; 2、本承诺人直接和间接控股的其他企业,本承诺人将通过派出机构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总经理等)以及本承诺人在该等企业中的控股地位,保证该等企业履行本承诺函中与本承诺人相同的义务, 保证该等企业不与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

39、限公司进行同业竞争; 3、本承诺人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4、本承诺人确认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 5、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至夏军先生作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期间内持续有效。” (二)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二)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夏军以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具体承诺内容如下: “1、本承诺人将尽量减少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所控制的

40、其他企业与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发生关联交易。对于确属必要的关联交易, 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促使该等交易严格遵守发行人公司章程及其他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依法及时予以披露; 2、杜绝一切非法占用发行人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发行人向本承诺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招股意向书 1-1-15 3、如违反上述承诺,本承诺人将对因此给发行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本承诺人确认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

41、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 5、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至本承诺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持股 5%以上的股东期间内持续有效。” 为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公司股东徐州博通出具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具体承诺内容如下: “1、本承诺人将尽量减少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发生关联交易。对于确属必要的关联交易, 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促使该等交易严格遵守发行人公司章程及其他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依法及时予以披露。 2、杜绝

42、一切非法占用发行人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发行人向本承诺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3、如违反上述承诺,本承诺人将对因此给发行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本承诺人确认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 5、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至夏军先生担任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期间内持续有效。” (三)关于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是否存在权属纠纷、质押、冻结等依(三)关于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是否存在权属纠纷、质押、冻结等依法不得转让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的承诺法不得转让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的承诺 公司主要股东以及作为公

43、司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承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目前不存在权属纠纷、质押、冻结等依法不得转让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5%5%以上股东违反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以上股东违反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招股意向书 1-1-16 1、公司出具了关于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内容如下: “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承诺之履行事宜,特此作出承诺如下: 一、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

44、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以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二、若本公司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对本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3)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

45、偿责任。 2、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关于违反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内容如下: “本承诺人将严格履行公司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所作出所有公开承诺事项,如本承诺人在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

46、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所作出的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除外),本承诺人将采取如下措施: 招股意向书 1-1-17 (1)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原因; (2)本承诺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向公司和投资者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股东大会审议上述变更方案时,本承诺人将回避表决; (4)因未履行相关承

47、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并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5)若因本承诺人违反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若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 本承诺人将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积极采取变更承诺、补充承诺等方式维护投资者的权益。” (五)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相关承诺(五)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相关承诺 发行人就股东信息披露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1、本公司股东具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48、 2、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形; 3、本公司股东不存在以本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七、滚存利润分配方案七、滚存利润分配方案 根据公司 2019 年第 2 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后公司新老股东共享。 八八、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章程(上市后实施),公司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主要内容如下: (一)(一)利润分配原则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坚持如下原则:1、按法定

49、顺序分配的原则;2、存在未弥补 招股意向书 1-1-18 亏损,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原则;3、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4、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参与分配利润的原则。 (二)利润分配形式(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为正数且当年末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情况下, 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或股票股利分配。 (四)利润分配的顺序(四)利润分配的顺

50、序 公司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五)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五)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1 1、现金分配的条件和比例、现金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在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为正数且当年末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 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满足前述条件的情况下,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至少一次现金分红,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2 2、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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