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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1-1 浙江华正新材料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Huazheng New Material Co., Ltd. (杭州市余杭区余杭杭州市余杭区余杭镇镇华一路华一路 2 号)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招股意向书 保荐机保荐机构构( (主承销商主承销商) )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2 本 次 发 行 概 况本 次 发 行 概 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每股面值 1 元/股 发行股数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为 3,235 万股。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
2、日期 2016 年 12 月 22 日 发行后总股本 12,935 万股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有股份的流通限制、 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汪力成先生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华正新材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
3、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 在上述锁定期满之后,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减持情况如下: (1) 减持方式: 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所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2)减持价格: 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华正新材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 本人直接或
4、间接所持华正新材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后减持的,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3)减持比例:在本人承诺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若本人进行减持,则每年减持发行人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 25%。 4、 本人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 应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5、 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 并承诺将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 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 本人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浙江华正
5、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3 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 10 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减持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将本人所持有的全部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2) 如果因上述违规减持卖出的股票而获得收益的, 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益的 5 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到发行人指定账户。 (3) 如果因上述违规减持卖出的股票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华立集团承诺: 1、 本公司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 将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6、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自华正新材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 本公司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已持有的华正新材股份,也不由华正新材回购该部分股份。 2、华正新材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 在上述锁定期满之后, 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减持情况如下: (1)减持方式:在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减持所持有发
7、行人的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2)减持价格: 本公司所持华正新材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 本公司所持华正新材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后减持的,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3)减持比例:在本公司承诺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若本公司进行减持,则每年减持发行人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 25%。
8、4、 本公司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 应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5、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 并承诺将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 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 本公司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4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符合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 10 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减持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将本公司所持有的全部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2)
9、如果因上述违规减持卖出的股票而获得收益的, 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公司将在获得收益的 5 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到发行人指定账户。 (3) 如果因上述违规减持卖出的股票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担任公司董事且持股 5%以上的股东钱海平承诺: 1、 本人将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自华正新材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华正新材股份,也不由华正新材回购该部分股份。同时,在本人担任华正新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华正新材股份总数的25%
10、,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买入华正新材的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华正新材股份;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持有的华正新材股份。 2、华正新材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 在上述锁定期满之后, 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减持情况如下: (1)减持方式:在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所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
11、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2)减持价格: 本人所持华正新材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 本人所持华正新材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后减持的,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3)减持比例:在本人承诺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若本人进行减持,则每年减持发行人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 25%。 4、 本人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 应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浙江华正
12、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5 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5、 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 并承诺将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 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 本人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 10 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减持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将本人所持有的全部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2) 如果因上述违规减持卖出的股票而获得收益的, 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
13、获得收益的 5 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到发行人指定账户。 (3) 如果因上述违规减持卖出的股票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持股 5%以上股东杭州恒正投资有限公司承诺: 1、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自华正新材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已持有的华正新材股份,也不由华正新材回购该部分股份。 2、 在上述锁定期满之后, 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减持情况如下: (1)减持方式:在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减持所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14、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2)减持价格: 本公司所持华正新材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 本公司所持华正新材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后减持的,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3)减持比例:在本公司承诺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公司根据需要,每年可减持发行人的股份数量为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 100%。 3、 本公司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
15、股份前, 应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4、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 并承诺将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 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 本公司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6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 如果因上述违规减持卖出的股票而获得收益的, 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公司将在获得收益的 5 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到发行人指定账户。 (3) 如果因上述违规减持卖出的股票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
16、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刘涛、钱海平、郭江程、刘宏生、沈宗华、周建明、吴丽芬、汤新强等 8 名股东承诺: 1、 本人自华正新材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持有的华正新材股份,也不由华正新材回购该部分股份。同时,在本人担任华正新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华正新材股份总数的 25%,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买入华正新材的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华正新材股份;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持有的华正新材股份。 2、 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
17、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该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者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3、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 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该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者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4、 若本人违反上述相关承诺, 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18、歉,且本人剩余持有的发行人股票自动延长锁定期 6 个月;如果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 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益的 5 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担任公司监事的章建良、唐朝良等 2 名股东承诺: 本人作为华正新材的股东,自华正新材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华正新材股份,也不由华正新材回购该部分股
19、份。同时,在本人担任华正新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7 材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华正新材股份总数的25%,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买入华正新材的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华正新材股份;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持有的华正新材股份。 公司其他股东杭州畅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姚经建、姚建忠、陈小俊、朱有喜、谢琳鹏、郑书银、楼旭东、杨茹萍、彭建飞、李建国、马云峰、李帅红、姚军民、何国清、许永伟、余静梅、张敬勇、金美荣、汪培明、朱敏华、邵志华承诺:“自华正新材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持有的华正新材股份,也不由华正新材回购该部分股份。
20、” 保荐人(主承销商)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16 年 12 月 14 日 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8 发行人声明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
21、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9 重大事项提示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示投资者对下列重大事项给予充分关注, 并仔细阅读本公司特别提示投资者对下列重大事项给予充分关注, 并仔细阅读本招股意向招股意向书书中有关风险因素的章节。中有关风险因素的章
22、节。 一、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一、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一)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汪力成先生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华正新材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
23、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在上述锁定期满之后,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减持情况如下: (1)减持方式: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所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2)减持价格: 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华正新材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 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 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华正新材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后减持
24、的, 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3)减持比例:在本人承诺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若本人进行减持,则每年减持发行人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 25%。 4、本人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10 以公告,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5、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将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
25、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10 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减持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将本人所持有的全部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2)如果因上述违规减持卖出的股票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益的 5 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到发行人指定账户。 (3)如果因上述违规减持卖出的股票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公司控股股东(二)公司控股股东华立集团承诺华立集团承诺 1、本公司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将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披露的股票锁定
26、承诺, 自华正新材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 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已持有的华正新材股份,也不由华正新材回购该部分股份。 2、华正新材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在上述锁定期满之后,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减持情况如下: (1)减持方式:在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减持所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
27、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2)减持价格: 本公司所持华正新材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 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11 本公司所持华正新材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后减持的, 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3)减持比例:在本公司承诺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若本公司进行减持,则每年减持发行人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公司持有的
28、发行人股份的 25%。 4、本公司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5、本公司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将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10 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减持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将本公司所持有的全部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2)如果因上述违规减持卖出的股票而获得收益的,所得
29、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公司将在获得收益的 5 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到发行人指定账户。 (3)如果因上述违规减持卖出的股票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担任公司董事且持股(三)担任公司董事且持股 5%以上的股东钱海平承诺以上的股东钱海平承诺 1、本人将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自华正新材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华正新材股份,也不由华正新材回购该部分股份。同时,在本人担任华正新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华正新材股份总数的 25%,
30、 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买入华正新材的股份, 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华正新材股份; 离职后半年内, 本人不转让持有的华正新材股份。 2、华正新材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在上述锁定期满之后,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减持情况如下: 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12 (1)减持方式:在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所持有发行
31、人的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2)减持价格: 本人所持华正新材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 本人所持华正新材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后减持的, 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3)减持比例:在本人承诺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若本人进行减持,则每年减持发行人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 25%。 4、本
32、人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5、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将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10 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减持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将本人所持有的全部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2)如果因上述违规减持卖出的股票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益的
33、 5 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到发行人指定账户。 (3)如果因上述违规减持卖出的股票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持股(四)持股 5%以上股东杭州恒正投资有限公司承诺以上股东杭州恒正投资有限公司承诺 1、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自华正新材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已持有的华正新材股份,也不由华正新材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满之后,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减持情况如下: 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13 (1)减持方式:
34、在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减持所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2)减持价格: 本公司所持华正新材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 本公司所持华正新材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后减持的, 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3)减持比例:在本公司承诺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公司根据需要,每年可减持
35、发行人的股份数量为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 100%。 3、本公司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4、本公司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将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上述违规减持卖出的股票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公司将在获得收益的 5 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到发行人指定账户。 (3)如果因上述违规减持卖出的股票事项给发行
36、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刘涛、钱海平、郭江程、刘宏生、沈(五)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刘涛、钱海平、郭江程、刘宏生、沈宗华、周建明、吴丽芬、汤新强等宗华、周建明、吴丽芬、汤新强等 8 名股东承诺名股东承诺 1、本人自华正新材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持有的华正新材股份,也不由华正新材回购该部分股份。同时,在本人担任华正新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华正新材股份总数的 25%, 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买入华正新材的股份, 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华
37、正新材股份;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持有的华正新材股份。 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14 2、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该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者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3、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38、个月;该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者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4、若本人违反上述相关承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且本人剩余持有的发行人股票自动延长锁定期 6 个月;如果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益的 5 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六)担任公司监事的
39、章建良、(六)担任公司监事的章建良、唐朝良唐朝良等等 2 名股东承诺名股东承诺 本人作为华正新材的股东,自华正新材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华正新材股份, 也不由华正新材回购该部分股份。同时,在本人担任华正新材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华正新材股份总数的 25%,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买入华正新材的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华正新材股份;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持有的华正新材股份。 (七)公司其他股东承诺(七)公司其他股东承诺 公司其他股东杭州畅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姚建忠、姚经建、陈小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
40、-1-15 俊、朱有喜、谢琳鹏、郑书银、楼旭东、杨茹萍、彭建飞、李建国、马云峰、李帅红、姚军民、何国清、许永伟、余静梅、张敬勇、金美荣、汪培明、朱敏华、邵志华承诺: “自华正新材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持有的华正新材股份,也不由华正新材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股价稳定预案及承诺二、股价稳定预案及承诺 (一)公司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一)公司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 1、启动股价稳、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定措施的条件 如果公司在其 A 股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后三年内公司股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当年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
41、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以下简称为“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本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及本承诺内容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2、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公司应在 3 个交易日内,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承诺,与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当公司需要采
42、取股价稳定措施时,按以下顺序实施: 方案(1)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 若公司决定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稳定公司股价,公司董事会将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 提议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方案或者资本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16 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公司将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召开董事会, 讨论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的 2 个月内,实施完毕。 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
43、程的规定。 方案(2)公司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公司回购股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 若公司决定采取公司回购股份方式稳定股价,公司应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必须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 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
44、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但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公司可不再实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不包括本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 和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
45、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17 实施上述回购股份方案后,公司应确保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3、应启动而未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应启动而未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 如本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公司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本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公司将以单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 单一会计年度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
46、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的标准向全体股东实施现金分红。 (3)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相关责任主体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相关责任主体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对于公司未来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要求其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应承诺要求。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二)公司实际控制人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 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正新材”或“发行人”)拟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发行人股价稳定,本人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
47、人,特此作出关于稳定发行人股价预案的承诺: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条件 1: 如果发行人在其 A 股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后三年内公司股价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当年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 除息的, 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 下同)均低于发行人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18 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 条件 2:发行人已经根据承诺实施了相关的股价稳定措施后(即发行人当年度可用于回购的资金已经使用完毕),发行人股票连续
48、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 或发行人未实施股价稳定措施时。 当发行人同时满足上述条件时(以下简称为“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本人将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及本承诺内容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2、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本人应在 3 个交易日内,提出通过华立集团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所需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发行人,发行人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本人通过华立集团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计划。 在发行人披露本人通过华立集团增持发行人股份计划
49、的 3 个交易日后, 本人开始通过华立集团实施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计划。 本人通过华立集团增持发行人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本人通过华立集团增持公司股份后,发行人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如果发行人披露本人通过华立集团进行的增持计划后 3 个交易日内其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本人可不再通过华立集团实施增持公司股份。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发行人股价多次触发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不包括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本人将通过华立集团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1)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本人控制的华立集团自发行
50、人上市后累计从发行人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20%,和(2)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本人通过华立集团自发行人上市后累计从发行人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50%。 超过上述标准的, 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 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下一年度触发股价稳定措施时,以前年度已经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额不再计入累计现金分红金额。 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19 3、应启动而未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