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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 Anhui Hwasu Co., Ltd. (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炉桥镇)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联席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 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3-1 发行概况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发行股数 本次公开发行股份全部为新股,发行股份数量为 38,599 万股,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在本次发行时不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2、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350,740.1812 万股,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约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11.01%。 每股面值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发行后总股本发行后总股本 3,507,401,812 股 预计发行日期预计发行日期 2021 年 11 月 17 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每股发行价格每股发行价格 3.94 元/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制流通持股份的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承诺及自愿锁定承诺 公司的控股股东淮矿集团承诺:本公司自华塑股份的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华塑股份股
3、票,也不由华塑股份回购该部分股票。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若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作相应调整) 。华塑股份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华塑股份的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公司所持华塑股份的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华塑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华塑股份上市后至上述期间,华塑股份发生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公司其他股东皖投工业、建信金融、中国成达、定远国资、马钢投资、东兴盐化承诺:本公司自华塑股份股票发行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4、次发行前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华塑股份股票,也不由华塑股份回购该部分股票。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签署日期:2021年11月16日 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3-2 声明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5、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3-3 重大事项提示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一、股东关于股份
6、锁定的承诺 1、公司的控股股东淮矿集团承诺: “(1)本公司自华塑股份的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华塑股份股票, 也不由华塑股份回购该部分股票。 (2)本公司同意相关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将本公司所持有的华塑股份股票依法锁定。 (3)所持华塑股份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若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作相应调整) 。 (4)华塑股份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华塑股份的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公司所持华塑股份的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7、。 上述发行价指华塑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华塑股份上市后至上述期间,华塑股份发生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2、公司的其他股东皖投工业、建信金融、中国成达、定远国资、马钢投资、东兴盐化承诺: “(1)本公司自华塑股份股票发行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华塑股份股票, 也不由华塑股份回购该部分股票。 (2)本公司同意相关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将本公司所持有的华塑股份股票依法锁定。” 二、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二、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根据公司 2020 年 3 月 11 日召开的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8、过的关于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3-4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同意华塑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由股票发行后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三、本次发行后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和现金分红比例三、本次发行后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和现金分红比例 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 ,股利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和合理资金需求,制定和实施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制度,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公司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9、。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采取现金分红方式回报股东。现金分红比例及具体分红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经营状况拟定,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三)分配条件: 1、现金分红条件: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盈利,累计可分配利润为正数,且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现金支出安排事项, 公司每年度应当至少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一次。 2、股票股利分配条件: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同步,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实施股票股利分配。股票股利分配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结合现金分红同时实施。 (四)分配时间:公司原则上按年进行利润分配,公
10、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和资金状况提议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五)现金分红最低比例:在不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前提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 30%, 确因特殊原因不能达到上述比例的,董事会应向股东大会做出特别说明。 在实际分红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3-5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拟定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11、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如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上述所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 (1) 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 且超过 5,000 万元(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除外);或(2)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 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
12、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5%(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除外)。 关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 请参见本招股说明书“第十四节股利分配政策”。 四、稳定股价的预案四、稳定股价的预案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的议案 ,具体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条件 公司股票自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期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情形时(若发生除权、除息等事项的,价格作相应调整,下同) ,公司将启动本预案以稳定公司股价。 安徽华塑股份有
13、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3-6 (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实施主体及措施 本预案中应采取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实施主体包括公司、 公司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下同)和高级管理人员,其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公司上市时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1、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 公司及相关实施主体将按照下述顺序采取一项或者多项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 (1)公司回购股票; (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4)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2、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顺序 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 但公司
14、回购股票不能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第二选择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启动该项选择的条件为:若公司回购股票完成后,公司股票仍未满足“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 并且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第三选择为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启动该项选择的条件为:若公司回购股票、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完成后,公司股票仍未满足“连续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三)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程序 1、公司回购股票 在触
15、发公司回购股票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前述触发条件成就之日起 10 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回购股票的具体方案,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履行相应公告程序。 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3-7 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议作出之日起 30 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实施回购股票的具体方案,公司股东大会对实施回购股票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票具体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相应公告、审批或备案手续,并于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 6 个月内回购股票。 单次实
16、施回购股票完毕或终止后, 本次回购的公司股票应在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 10 日内,按公司法规定予以注销,或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 公司回购股票的价格为回购股票时的二级市场价格,回购股票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同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 但不高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0%。 在公司实施回购公司股票方案过程中,出现下述情形之一时,公司有权终止执行该次回购公司股票方案: (1)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 30 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
17、易日的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在触发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条件成就时, 公司控股股东将在前述触发条件成就之日起 30 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并由公司公告。控股股东将在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内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方案。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价格为增持时的二级市场价格, 增持股票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控股股东同一会计年度内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控股股东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所获得现金分红数额的 10%,不超过控股股东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所获得现金分红数
18、额的30%。 在控股股东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方案过程中,出现下述情形之一时,控股股东有权终止执行该次增持公司股票方案: (1)董事会公告控股股东增持股份预案后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3-8 30 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在触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条件成就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前述触发条件成就之日起 30 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并在提交增持方案之日起 6 个月内增持公司股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
19、持公司股票的价格为增持时的二级市场价格,增持股票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同一会计年度内用于增持股票使用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领取的税后薪酬(津贴)累计额的 10%,不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领取的税后薪酬(津贴)累计额的 30%。 在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方案过程中, 出现下述情形之一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权终止执行该次增持公司股票方案: (1)董事会公告增持股份预案后 30 个交易日内, 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四)实施稳定股价预案的保障措施 1、在触发公司回购股票的条
20、件成就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同时将在限期内继续履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2、在触发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条件成就时,如控股股东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增持股票的具体措施, 应在华塑股份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增持股票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华塑股份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将在限期内继续履行增持股票的具体措施;控股股东将自违反上述预案之日起延期领取公司股东分红,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其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增持股票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21、 3、在触发华塑股份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条件成就时,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采取增持股票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3-9 的具体措施, 应在华塑股份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增持股票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华塑股份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同时将在限期内继续履行增持股票的具体措施;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高级管理人员自违反稳定股价预案之日起,应延期领取除基本工资外的薪酬、津贴及股东分红(如有) ,同时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华塑股份的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其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增持股
22、票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在公司新聘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公司将确保该等人员遵守上述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并签订相应的书面承诺。 (五)执行公司稳定股价预案的承诺 1、发行人的承诺 “(1)在触发本公司回购股票的条件成就时,如本公司未按照稳定股价预案规定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共投资者道歉,同时在限期内继续履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2)在触发本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票条件成就时,如控股股东未按照稳定股价预案采取增持股票的具体措施,公司将延期向控股股东发放公司股东分红,同时控股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
23、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控股股东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增持股票措施实施完毕为止。 (3)在触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条件成就时,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稳定股价预案采取增持股票的具体措施,公司将延期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放除基本工资外的薪酬、津贴及公司股东分红(如有) ,同时其持有的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其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增持股票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 2、发行人控股股东淮矿集团的承诺 “在触发本公司增持华塑股份的股票条件成就时,如本公司未按照稳定股价预案采取增持股票的具体措施,将在华塑股份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增持股票措施的具体
24、原因并向华塑股份股东和社会公众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3-10 投资者道歉, 同时将在限期内继续履行增持股票的具体措施, 本公司将自违反 稳定股价预案之日起延期领取华塑股份股东分红,同时不转让持有华塑股份的股份,直至本公司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增持股票措施实施完毕为止。” 3、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在触发华塑股份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条件成就时,如本人未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采取增持股票的具体措施,将在华塑股份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增持股票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华塑股份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同时将在
25、限期内继续履行增持股票的具体措施;本人自违反稳定股价预案之日起,将延期领取除基本工资外的薪酬、津贴及股东分红(如有) ,同时本人持有的华塑股份的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增持股票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公司承诺通过如下措施努力提高公司的收入和盈利水平, 以填补被摊薄的即期回报,增强公司持续回报能力。 1、强化募集资金管理,加快募投项目达产增效 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监管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募集资金管理,规范募集资金使用,提高募投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
26、。严格履行三方监管协议,确保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保证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性,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从根本上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按照募投项目建设计划,合理安排项目工期,科学组织施工,严格工程“质量、工期、成本、安全”四大控制,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争取募投项目早日实现预期效益,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3-11 2、强化内部经营管理,不断降本提质增效 持续完善公司内控制度和业务流程,坚持对标行业先进企业,深入推进内部市场化管理,加强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成本管控,不断降低生产成本
27、;加强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合作联系,拓展融资渠道,合理运用股权、债权融资工具,优化债务结构和期限,有效降低公司财务费用;坚持项目投资安全经济技术一体化论证,规范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程序,确保投资项目取得预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抓住公司作为国企改革“双百行动”试点企业的改革契机,进一步深化公司改革,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和目标利润责任制,推行经理层成员契约化管理,实行业绩与薪酬挂钩的激励考核机制,稳步提升经营管理水平。 3、积极兑现股东回报,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建立科学的利润分配政策和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制定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分红回报规划 ,积极回报广大投资者;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28、提升公司治理能力,确保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依法依规依章行使职权,增强公司利润分配的透明度,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积极采取成本管控、市场开拓等积极有效措施,持续地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和每股收益,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1、控股股东的相关承诺 “(1)本公司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华塑股份利益。 (2)本公司承诺切实履行华塑股份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以及本公司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前述承诺是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若本公司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愿意依法承担对华塑股份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29、”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华塑股份利益。 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3-12 (2)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华塑股份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同时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薪酬制度时,将本人薪酬与华塑股份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确保公布华塑股份将来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华塑股份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承诺出具后,如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的,本人承诺届时将
30、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如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华塑股份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道歉;同时,若因违反该等承诺给华塑股份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华塑股份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六、 关于六、 关于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31、的,本公司将在该事项经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 30 日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赔偿金额依据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中国证监会、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3、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性影响的,在该事项经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 30 日内,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回购方案后依法回购首次公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3-13 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回购价格按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加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回购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控股股东承诺
32、 “1、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在该事项经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 30 日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华塑股份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情形,则本公司承诺督促华塑股份依法回购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4、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赔偿金额依据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中国证监会、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自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
33、,本公司将延期领取股东分红,同时本公司持有的华塑股份的股份将不得转让(但因赔偿损失资金需要转让股份的除外),直至本公司将承诺完全履行完毕为止。 5、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华塑股份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情形,若华塑股份未能履行其承诺义务的,本公司将自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延期领取华塑股份股东分红,同时本公司持有的华塑股份股份将不得转让(但因赔偿损失资金需要转让股份的除外),直至华塑股份将承诺的回购股份义务完全履行完毕为止。”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
34、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3-14 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赔偿金额依据本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中国证监会、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3、如本人未依法予以赔偿,自上述赔偿责任确定之日起第三十一日至本人依法赔偿损失的相关承诺履行完毕期间, 本人将不行使所持华塑股份的股份投票权(如有),并不领取除基本工资外的薪酬、津贴及股东分红(如有)。 4、如华塑股份未依据相关承诺依法予以赔偿的,则本人将积极督促华塑股份履行承诺;如未督促,则自上述赔偿责任确定之日起第三
35、十一日至华塑股份依法赔偿损失的相关承诺履行完毕期间, 本人将不行使所持华塑股份的股份投票权(如有),并不领取除基本工资外的薪酬、津贴及股东分红(如有)。” (四)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关于出具文件的承诺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元证券承诺:“若因本公司为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制作、 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天禾律所承诺: “若因本所为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审计机构、验资机构、验资复
36、核机构容诚会所承诺:“若因本所为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资产评估机构中联国信承诺: “若因本公司为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矿业权资产评估机构中水致远承诺: “若因本公司为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
37、3-15 七、持股七、持股 5%以上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以上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一)本次发行前控股股东淮矿集团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 本公司在所持华塑股份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二年内减持华塑股份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华塑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华塑股份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 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二年内减持的, 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将在首次减持前十五个交易日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公告,并履行事中、事后披露义务;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38、减持计划。 2、在不违反本公司已作出的相关承诺前提下,本公司存在对所持公司股票实施有限减持的可能性,但届时的减持数量和减持价格遵守下列规定: 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 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计算上述减持比例时,本公司与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合并计算。 3、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本公
39、司将在华塑股份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开说明原因并向华塑股份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同时本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所获得的减持收益归华塑股份所有。 如果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关关于减持股份事项另有规定的,本公司从其规定。” 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3-16 (二)本次发行前其他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在不违反本公司已作出的相关承诺前提下,本公司存在对所持公司股票实施有限减持的可能性,但届时的减持数量和减持价格遵守下列规定: 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40、的 1%。 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 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计算上述减持比例时,本公司与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合并计算。 2、如果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关关于减持股份事项另有规定的,本公司从其规定。 3、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华塑股份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开说明原因并向华塑股份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如因未履行承诺事
41、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华塑股份所有。” 八、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八、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如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以自有资金补偿公众投资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本公司股票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失,补偿金额依据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证券监管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3) 自本公司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日起 12 个月期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3-17 间内,本公司将不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
42、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及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4)自本公司未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公司不以任何形式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加薪酬或津贴。” 2、发行人控股股东淮矿集团如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通过华塑股份及时、充分披露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 本公司向投资者提出可以保障中小投资者权益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并根据需要提交华塑股份股东大会审议; (3)本公司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华塑股份,同时本公司所持华塑股份的股票锁定期延长至本公司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
43、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日; (4)本公司以自有资金补偿公众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华塑股份股票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失,补偿金额依据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证券监管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3、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通过华塑股份及时、充分披露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投资者提出可以保障中小投资者权益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并根据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本人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华塑股份,因此给华塑股份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对华塑股份或
44、投资者予以赔偿; (4)本人所持华塑股份的股票(如有)锁定期延长至本人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日; (5)本人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人将不以任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3-18 何方式要求华塑股份增加薪酬或津贴, 不以任何形式接受华塑股份增加支付的薪酬或津贴。” 九、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本九、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本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第四节第四节“风险风险因因素素”中的下列风险中的下列风险 (一)宏观经济影响公司经营业绩的风险 公司主要产品为聚氯乙烯、 烧碱等氯碱产品, 广泛应用于建材、 冶金、 轻工、纺织、石油化工、国防军工等国
45、民经济多个行业,产品需求、产品价格和宏观经济环境有着密切的关系。聚氯乙烯与烧碱作为基础化工产品,伴随经济发展形势的变化,其上游原料供应和下游消费需求呈现一定的周期性波动,行业受到宏观经济的周期性影响; 目前, 我国宏观经济稳中向好,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逐步深入,我国氯碱行业供需关系保持相对稳定,具有持续性。但若随着同行业公司扩大产能或者市场新进入者的增加,整体行业再次进入结构调整,可能对公司业绩造成一定的影响。 (二)市场竞争风险 氯碱行业是充分竞争行业, 国内生产厂商众多, 部分氯碱企业加大投资力度,不断向大型化、规模化、集中化发展;随着国内交通运输体系进一步完善,氯碱行业市场竞争加剧;同时,
46、随着国家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国外同类企业进入国内市场可能性加大,将对国内市场产生影响。 (三)重大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经营风险 2020 年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造成终端消费市场景气度下降、下游市场开工率降低、物流渠道不够畅通,同时也影响消费者信心以及产业链上下游的协同。 如重大疫情短期内无法得到有效控制, 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四)原油价格下跌影响公司产品价格的风险 目前市场上成熟的 PVC 生产工艺主要包括两种:一种是发行人采用的电石法 PVC,主要原材料为原盐、电石灰岩、焦炭、兰炭等;另一种是乙烯法 PVC,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3-19 主要原材料
47、为石油。石油价格较高的时候,电石法 PVC 具备较大的竞争优势,但如果石油价格下跌或者维持在较低水平,可能会影响国内市场不同路线生产PVC 的竞争格局,从而导致发行人 PVC 产品价格下降的风险。 (五)安全生产风险 公司部分中间产品与终端产品具有易燃、 易爆、 有毒、 有害等特性, 在生产、仓储和运输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 尽管公司有较完备的安全设施与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整个生产过程处于受控状态且从未发生过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但由于化工行业自身的特性,不能完全排除因生产操作不当、设备故障等偶发性因素引发的安全事故风险。 (六)税收优惠政策变化的风险 公司于 2016 年 10 月被认定为国
48、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并于 2019 年 9 月复审通过, 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三年内、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三年内可享受按 15%的所得税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公司全资子公司无为华塑于 2018 年7 月被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三年内可享受按 15%的所得税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未来如果国家关于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发生改变, 或者公司的相关指标不能满足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导致公司无法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公司的净利润将受到一定影响。 (七)环境保护风险 公司所处行业为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49、日常生产需要符合国家关于环境保护方面的监管要求。公司主要从事以 PVC 和烧碱为核心的氯碱化工产品生产与销售,产品包括聚氯乙烯、烧碱、灰岩、电石渣水泥、石灰等多个品种,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会产生一定的废水、废气、固废和噪音,对环境造成较大压力。随着国家环境污染治理标准日趋提高、公司生产规模的扩大以及人们环保意识的不断增强,公司环保治理压力和成本将不断增加;尽管公司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建立了环境保护制度和管理体系,配备了相应环保设施,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均已实现达标排放,但不排除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因管理不当、环保设施故障、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可能性,公司可能因此遭受监管部安徽华塑股
50、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3-20 门处罚、赔偿其他方损失、被要求停产整改甚至关闭部分生产设施等,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八)公司利润不随水泥灰岩资源市场价格同步上涨风险 公司目前拥有的杨家岭灰岩矿资源,可以开采电石灰岩及伴生矿水泥灰岩。由于公司在取得该处矿产资源时,与无为县政府、江苏磊达达成配套招商条件,为便于公司及时处置伴生矿水泥灰岩以及保证水泥生产企业无为磊达的原材料供应。 公司开采的水泥灰岩按水泥行业标准优先供应给无为磊达用于水泥熟料加工项目,供应价格按照成本加成为基础的长期定价机制执行。 目前,公司供应给无为磊达的水泥灰岩约为每年 600 万吨,报告期内,平均销售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