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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续写作品著作权问题 摘要:续写作品在文化市场中不断涌现,但国际和国内都没有法律规定和相应的司法判例,因此续写作品问题渐渐成为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续写作品问题关系到续写作品本身和原作品的著作权,涉及到作者之间权益的安排,故实有商榷之必要。试图探求续写作品的性质,判定其合适的法律定位,从而提出对续写作品问题的解决方法。 一、续写作品的基本理论(一)、续写作品的概念。关于续写作品概念,有的学者认为,续写作品是指续写他人作品,就是在他人已完成或未完成的作品的基础上进行独立思维、创作而成的作品。也有的学者认为,续写作品是对现有作品在时间上和(或)空间上进行延长和拓展,拓展者借用现有作品的主
2、要角色或典型艺术形象,综合理论或线索等进行延长和拓展而成的作品,并认为是基于原有作品而创作出的全新作品,在新作品中已看不出原作品的基本情节和结构,但可以看出它是源着原作品而一脉相承的。笔者认为其次种观点更加完善,所指的续写作品是指续写他人的作品的作品。续写作品是在原作品的基础上拓展而成的作品,与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的演绎作品有本质上的不同。演绎作品,又称再创作品,即从原有作品中派生出的新作品。这种派生作品中虽然有后一创作者的精神成果在内,但又未变更原作之创作思想的基本表达形式。假如以很多原有的作品的内容为素材,创作出全新的作品,在新作品中已看不出原作的情节和结构,那就不能视为版权含义下的“演绎”
3、了。这种作品是新的“原作”。因此,续写作品不属于演绎作品,比演绎作品具有更多的独创性。续写作品的续写行为原委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中规定的运用方式呢?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的运用方式包括:复制,表演,放映,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改编,翻译,汇编,编辑等。但是第十条没有兜底条款。因此,“续写”这一行为在著作权法中并没有规定。再且,上述的运用方式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都是对原作品的运用;而“续写”偏重于在原作基础上创作新作品。所以,续写的性质与上述的运用行为是不同的。(二)、续写作品的分类和特征。2、续写作品的独创性。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对续写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争议很
4、大,这也是续写作品著作品问题争议的焦点。有人认为,著作权法爱护的文学,艺术,科学作品必需是独创的,而续写作品含有多大的独创性,创新性,是个尚存质疑的问题,即使其具有创新性,也是要打些折扣的,因为续写作品对原作品的依附性,降低了其独创性的含金量。相反的观点却认为,独创性是续写作品的最本质特征,依附性只不过是这种创作方式的外在表现,而其内涵在于续写中的思维、构思、创建的独立性。二、续写作品的著作权问题(一)、续写作品具有独创性。关于独创性的概念在学术界还存在着争议,但通说认为,独创性,指作品必需是由作者通过独立构思和创作而产生,并且在作品中能反映出作者的思想、风格、手法、技巧等。因此,我国著作权法
5、中作品独创性之界定,必需包含以下两个不行或缺的因素:1、作品独创性首先意味着是“独立创作完成”作品必需是作者独立创作出来的才受到著作权法爱护,这是比较简单接受的结论。换言之,独创性首先是指作品必需是作者个人通过自己的独立构思,运作自己的技能技巧,发挥自己的聪慧才智独立完成的劳动成果,而不是从他人那里剽窃、抄袭过来的。这一要求表明,只有以自己独立的劳动创作的作品才能取得相应的著作权。假如是剽窃、抄袭而来,则不但谈不上独创性和受著作权爱护的问题,反而要担当相应的侵扰著作权的法律责任。“独立创作完成”,可以说是独创性在作品形成过程中的体现。2、作品的独创性还意味着作品的诞生是作者创建性智力劳动的结果
6、,体现了作者的特性特征作品独创性产生于智力“创建”活动中。这符合著作权爱护的基本理念,即著作权爱护体现于作品之中的创建性劳动,只有具备这种创建性才赐予爱护。作品创建性要求应当说是源于学问产权爱护的基本思想爱护人类智力创建活动,激励人们从事有益于社会的智力创建,以促进人类文明和进步。从著作权制度激励促进优秀作品的创作与传播,旺盛科学文化事业的宗旨动身,对受法律爱护的作品当然要有肯定的要求,这种要求总的来说是对人类文明有所贡献,至于这种贡献的大小则不论。相应地,作为受著作权爱护的作品要具有某种创建性,至于创建性程度的凹凸,亦在所不论。续写作品具有独创性,理由:1、续写作品不是简洁的复制,更不是抄袭
7、和剽窃。它是作者在原作的基础上,运用自己的聪慧才智,通过独立的创作活动而完成的。2、续写作品是续写者独立构思、独立创新的结果。续写者虽然尽可能地按原作者的意图进行续写,但不能脱离续作者本人的思维;事实上仍是以续作者本人的才能、风格为主导,按续写作者的逻辑思维向前发展的。续写不是对原作的抄袭或重复,而是一种新的创作,它有自己新的内容、新的风格,是续作者独立创新的结果。因此,续写作品与原作之间有实质性差异,续写作品与原作品是可以分别的。续写作品有相对独立性,可以离开原作而独立存在。尤其对完整作品的续写,续写作品自身就是一部完整的作品,脱离原作,它是可以独立存在的。因此,续写作品是作者经过独立的创作
8、行为,通过艰辛的劳动所取得的成果,其具有独创性是自不待言的。(二)、续写作品具有侵权性。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调整国家、社会、作者三方的利益关系,合理安排作品著作权、作品传播者权和作品公益权。我国著作权法始终坚持了以维护作者权益为核心的立法精神,著作权制度确认了作者的权益在著作权关系中的首要和核心地位。因此,对作品的运用,必需要以维护作者的权益为大前提。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其次条对作品作了定义:“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独创性是作品受著作权法爱护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要条件。笔者认为续写作品一方面具有独创性,但另一方面存在侵权性。其
9、侵权性表现在:1、续写作品侵扰了原作品的完整权。被续写的作品一般都是出名的作品,这些经典作品已经在社会上形成了肯定的影响力和吸引了肯定的阅读群体。原作品中的人物形象已在铭刻人们在心目中。续写作品由于客观上的缘由,大多数是难以达到原作的水平;而且在现实中不少人为了名和利,利用原作的影响力,凭借原作者的声誉,进行续写。这些从“搭便车”行为中生产出来的“作品”,往往是为了迎合低级趣味,严峻影响了原作的思想内涵,美学价值和艺术风格。无论对原作者还是对读者,都是一种损害。2、续写作品侵扰了原作者续写的权利。原作者(对于已经死亡的作者而言,不存在这个问题)对原作进行续写的状况在现实中普遍存在。如琼瑶续写还
10、珠格格,蔡智恒续写第一次密切接触等。假如允许他人随意进行续写,将会导致有人赶在作者的续写作品出版前出版其续写作品,势必影响到原作者权利的行使和利益的实现。三、小结与立法思索从上面的论述中我们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著作权法所爱护的作品除了必需具备其次条的规定外,即具有独创性,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加以复制的智力成果,还必需符合不损害原作者著作权这个隐含要件。所以,那种认为续写作品可以作为一种合理运用的方式加以爱护的观点是有失偏颇的;而那种认为续写作品因存在侵权因素而不应当受到法律爱护的做法也是不行取的。续写作品(除了基于合同或托付的续写作品)诚然具有侵权性,但是也存在独创性。我们不能因为其侵权性而完全否
11、定其独创性。存在瑕疵的法律行为并非必定不受法律爱护,这是一般的法理原则。因此,相对著作权法上规定的作品的标准而言,这里的续写作品并非完全符合,但是续写作者的确为之付出过不少智力劳动,进行过独立的创作活动。假如著作权法不对续写作者的合理权益进行爱护,事实上是不公允的。笔者认为,我国著作权法应当完善对续写作品的规定。鉴于对原作者和续写作者之间权益的衡量,著作权法应当规定原作者对作品享有续写权的时效,以填补这一立法空白。假如原作者有意进行续写,为了保证续写作品的质量,原作者必需要有肯定的酝酿过程,所以,续写权的时效不能太短,笔者认为5-10年是比较合适的。在这个时效期内,其他人意图进行续写,应当征得原作者或继承人或主管机关的同意后,方可续写;原作者也可以将续写权作为一项著作财产权进行转让。在时效期内,其他人未经同意擅自进行续写,假如经过协商,得到原作者的追认,续写作者享有完整的著作权;假如协商不成,则续写作者享有的著作权存在瑕疵,应当担当相应的侵权责任。时效期满,可以允许他人续写。当然,他人的续写,必需要符合通常的续写原则和一般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