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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运河路(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运河路 19991999 号)号) 首次公开发行首次公开发行 A A 股股票招股股股票招股意向意向书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1 本次发行概况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 0.25 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元/股 公司发行股份数量 15,000 万股(不超过 20,000 万股)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安
2、排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预计发行日期 2019 年 1 月 29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195,000 万股(不超过 200,000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及董事长、总经理阮洪良,实际控制人之一及董事会秘书阮泽云,实际控制人之一及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姜瑾华,实际控制人之一及副总经理赵晓非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前所持发行人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 A 股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
3、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股票的发行价格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价格应做相应调整,下同) ,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的发行价格的,则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3、上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自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本人持有的股份。 4、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如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承诺减持股份的价格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股票的发行价格, 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如本次发行并上市后
4、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应做相应调整。 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 离职等原因, 而放弃履行该承诺。 5、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 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魏叶忠,股东、董事沈其甫,股东、高级管理人员韦志明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前所持发行人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限售期届满
5、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在限售期届满二十四个月后的四十八个月内,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3、上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自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本人持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2 有的股份。 4、发行人 A 股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股票的发行价格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价格应做相应调整,下同) ,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
6、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的发行价格的,则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5、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如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承诺减持股份的价格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股票的发行价格, 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如本次发行并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应做相应调整。 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 离职等原因, 而放弃履行该承诺。 6、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 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
7、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公司股东、监事郑文荣、沈福泉、祝全明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前所持发行人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限售期届满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在限售期届满二十四个月后的四十八个月内,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3、上述期限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4、本人自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本人持有的股份。 (四)公司股
8、东、实际控制人之一阮洪良之表弟陶虹强、表妹陶宏珠、外甥诸海鸥,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姜瑾华之妹姜瑾兰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前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五)公司股东孙利忠、潘荣观和郑永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前所持发行人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限售期届满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在限售期届满二十四个月后的四十八个月内,本人每
9、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保荐人 (主承销商)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日期 2019 年 1 月 21 日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3 发行人声明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因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
10、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
11、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4 重大事项提示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意向书全文, 并特别注意下列重大事项: 一、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的承诺一、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及董事长、总经理阮洪良,实际控制人之一及董事会秘书阮泽云,实际控制人之一及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姜瑾华,实际控制人之一及副总经理赵晓非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
12、行并上市前所持发行人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 A 股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股票的发行价格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价格应做相应调整,下同) ,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的发行价格的,则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3、上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自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本人持有的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13、 6 个月内,同样遵守上述规定。 4、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如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承诺减持股份的价格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股票的发行价格, 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如本次发行并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应做相应调整。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该承诺。 5、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 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5 (二)公
14、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魏叶忠,股东、董事沈其甫,股东、高级管理人员韦志明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前所持发行人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限售期届满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在限售期届满二十四个月后的四十八个月内,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3、上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自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本人持有的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
15、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同样遵守上述规定。 4、发行人 A 股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股票的发行价格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价格应做相应调整,下同) ,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的发行价格的,则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5、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如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承诺减持股份的价格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股票的发行价格, 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如本次发行并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
16、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应做相应调整。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该承诺。 6、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 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公司股东、监事郑文荣、沈福泉、祝全明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前所持发行人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6 2、限售期届满之日起二十
17、四个月内,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在限售期届满二十四个月后的四十八个月内,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3、上述期限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4、本人自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本人持有的股份。 5、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个月内,同样遵守上述规定。 (四)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阮洪良之表弟陶虹强、表妹陶宏珠、外甥诸海鸥,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姜瑾华之妹姜瑾兰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18、, 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前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五)公司股东孙利忠、潘荣观和郑永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前所持发行人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限售期届满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在限售期届满二十四个月后的四十八个月内,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二、公司公司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及董事长、总经理
19、阮洪良,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会秘书阮泽云,实际控制人之一及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姜瑾华,实际控制人之一及副总经理赵晓非承诺: 1、本人未来持续看好发行人及其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发行人的股份以确保本人的实际控制人地位。 2、在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且在不丧失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地位、不违反本人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本人存在对所持发行人的股票实施有限减持的可能性,但减持幅度将以此为限: (1)在承诺的持股锁定期满后,本人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上年末所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7 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0%; (2)在承诺的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
20、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并上市时股票的发行价格(若股份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在承诺的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后减持的, 减持价格在满足本人已作出的各项承诺的前提下根据减持当时的市场价格而定; (3)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 (4)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
21、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后丧失大股东资格的,在 6 个月内应当遵守第(3)项所规定的减持比例,并按照相关规定分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本人在实施减持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进行公告,披露减持原因、拟减持数量、未来持股意向,以及减持行为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以及持续经营的影响。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得减持; (6)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相关机构报告备案减持计划,披露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本人及一致行动
22、人减持达到发行人股份总数 1%的,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不得减持股份: (1)发行人或者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个月的; (2)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8 的;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4、发行人存在下列
23、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 其本人及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1) 发行人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发行人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3)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5、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 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公司股东、董事及副总经理魏叶忠、股东
24、及董事沈其甫、股东及监事会主席郑文荣、股东及监事沈福泉、股东及监事祝全明、股东及副总经理韦志明承诺: 1、在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且在不违反本人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 本人存在对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前的股票实施有限减持的可能性,但减持幅度将以此为限: (1)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 (2)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
25、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前的股份的,如受让方在 6个月内减持所受让股份,本人将与受让方一同遵守第(1)项所规定的减持比例的规定;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9 (3)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相关机构报告备案减持计划,披露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本人及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发行人股份总数 1%的,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在股份减持
26、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不得减持股份: (1)发行人或者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个月的; (2)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3、发行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 其本人及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1) 发行人因
27、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发行人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3)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4、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 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股东陶虹强、股东陶宏珠、股东诸海鸥、股东姜瑾兰、股东孙利忠、股东潘荣观、股东郑永承诺: 1、在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且在不违反本人已作出的相关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
28、书 1-1-10 承诺的前提下, 本人存在对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前的股票实施有限减持的可能性,但减持幅度将以此为限: (1)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 (2)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前的股份的,如受让方在 6个月内减持所受让股份,本人将与受让方一同遵守
29、第(1)项所规定的减持比例的规定; (3)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相关机构报告备案减持计划,披露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本人及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发行人股份总数 1%的,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2、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 如果
30、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关于对三、关于对招股意向书招股意向书信息披露的承诺信息披露的承诺 (一)本公司就(一)本公司就招股意向书招股意向书信息披露的承诺信息披露的承诺 如本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 A 股的全部新股。 本公司将在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相关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当日进行公告,并在 30 日内制定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11 东大
31、会审议批准。回购价格按照回购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该种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确定。本公司股票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回购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应做相应调整。 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能举证证实的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 不包括间接损失。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以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或司法机关的有效裁决所认定的为准。 本公司保证有权签署本承诺函,且本承诺函一经正式签署,即对本公司构成有效的、合法的、具有约束力的承诺。 (二)实际控制人阮洪良、(二)实际控制人阮洪良、阮泽云
32、、姜瑾华、赵晓非就阮泽云、姜瑾华、赵晓非就招股招股意向书意向书信息披露的承诺信息披露的承诺 如发行人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 A 股的全部新股, 并在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时,本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如发行人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 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能举证证实的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不包括间接损失。具体的赔偿标准
33、、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 以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或司法机关的有效裁决所认定的为准。 本人保证有权签署本承诺函,且本承诺函一经正式签署,即对本人构成有效的、合法的、具有约束力的承诺。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招股意向书招股意向书信息披露的信息披露的承诺承诺 如发行人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12 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
34、赔偿金额以投资者能举证证实的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不包括间接损失。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 以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或司法机关的有效裁决所认定的为准。 本人保证有权签署本承诺函,且本承诺函一经正式签署,即对本人构成有效的、合法的、具有约束力的承诺。 (四)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申报会计师、资(四)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申报会计师、资产评估机构就产评估机构就招股意向书招股意向书信息披露的承诺信息披露的承诺 1 1、保荐机构的承诺、保荐机构的承诺 “保荐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35、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 2 2、律师事务所的承诺、律师事务所的承诺 “如本所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本所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导致发行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本所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发行人及其他过错方一并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 ” 3 3、申报会计师的承诺、申报会计师
36、的承诺 “本所作为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审计机构,出具了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上半年、2017 年度、2016 年度及 2015 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核报告及非经常性损益的专项说明(以下统称“报告及说明” ) 。若因本所出具的上述报告及说明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13 4 4、资产评估机构的承诺、资产评估机构的承诺 “本机构承诺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所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
37、开发行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证监会认定无责任的除外。 ” 四、稳定股价预案四、稳定股价预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要求,为维护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后股票价格的稳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 。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自公司 A 股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公司 A 股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除外,下同)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38、产时(以下简称“启动条件”) ,则公司应按本预案规定的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在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前述每股净资产亦将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二)相关责任主体(二)相关责任主体 本预案所称相关责任主体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本预案中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董事(本预案中的董事特指非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公司上市时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股价(三)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及顺序稳定措施的方式及顺序 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包括公司回购股份,控股股东增持股份,以及董事、高级管
39、理人员增持股份。若“启动条件”触发,上述具体措施执行的优先顺序为公司回购股份为第一顺位;实际控制人增持为第二顺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为第三顺位。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14 1 1、公司回购股份、公司回购股份 (1)公司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回购 A 股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 A 股股份的价格不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回购股份的方式为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 A 股股份。 (3)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
40、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 (4)单一会计年度用于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累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0%。 2 2、实际控制人增持、实际控制人增持 (1)若公司一次或多次实施回购后“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且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已经达到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0%,则公司不再实施回购,而由实际控制人进行增持,增持价格不高于最近一期公司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实际控制人增持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不能迫使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3)实际控制人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所
41、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 20%;实际控制人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发行人所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 50%。实际控制人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 6 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3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若实际控制人一次或多次实施增持后“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且实际控制人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已经达到上一会计年度自发行人所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 50%的,则实际控制人不再进行增持,而由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增持,增持价格不高于最近一期公司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低于上一年
42、度从公司获取的税后薪酬的 20%;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超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税后薪酬的 50%。 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承诺,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15 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 6 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3)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次或多次实施增持后“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且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已经超过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额,则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再实施增持。 (四)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四)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 1、公司回购、公司回购 (1) 公
43、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成就之日起的 15 个交易日内做出回购股份的决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3)公司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如需)后的 30 日内实施完毕。 (4)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 10 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 2、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实际控制人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启动条件成就
44、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做出增持公告。 (2)实际控制人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30 日内实施完毕。 (五)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五)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 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
45、合上市条件。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16 (六)约束措施(六)约束措施 1、若公司公告的稳定股价预案措施涉及公司回购义务,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并在制定当年年度分红政策时,以不低于年度可分配净利润 50%的标准向全体股东实施现金分红。 2、若公司公告的稳定股价措施涉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如实际控制人无正当理由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公司有权责令实际控制人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实际控制人仍不履行的,则公司有权将实际控制人履行其增持义务相
46、对应金额的应付实际控制人现金分红予以冻结, 直至其履行增持义务。 3、若公司公告的稳定股价措施涉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正当理由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公司有权责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不履行的,则公司有权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其增持义务相对应金额的应从公司领取的薪酬予以冻结,直至其履行增持义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股票增持义务情节严重的,实际控制人或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关董事, 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承诺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
47、事、高级管理人员真实意思表示,相关责任主体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相关责任主体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七)有效期限(七)有效期限 本预案于完成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后自动生效,有效期三年。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17 五、股利分配政策及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五、股利分配政策及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一)公司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一)公司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1、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的、稳定的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
48、发展,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具体股利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定及审议通过后报由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政策、股利分配方案时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3、公司采取现金股利、股票股利或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4、公司按年将公司可供分配的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进行分配。根据盈利状况,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中期现金分红无需审计。 5、公司应积极推行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0%。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应考虑实施现金利润分配后,公司的现
49、金能够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需要,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
50、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若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对于审议该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表决机制、 方式有特别规定的须符合该等规定。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18 6、如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后仍有可供分配的利润且董事会认为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 应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7、公司在上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