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业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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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宁市物业管理办法南宁市物业管理方法已于20xx年7月20日经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其次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下文是南宁市物业管理方法,欢迎阅读! 南宁市物业管理方法暂行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第三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县、城区人民政府负责房产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县、区房管部门)详细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规划、建设等有关行政主

2、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第四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立由县、区房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县、区房管部门负责召集和主持,主要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的疑难问题。有下列状况之一的,应当召开联席会议:(一)涉及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利益,但业主大会无法作出有效确定的;(二)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三)物业服务企业不依法经营,损害业主合法利益,业主委员会提出协调要求的;(四)发生其他影响物业管理区域稳定的状况。第五条 县、区房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和纠纷调解制度,刚好处理业主、

3、业主委员会、物业运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和纠纷。其次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 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全部权人为业主。房屋的合法买受人尚未办理产权登记,但已实际占有运用的,视为业主。尚未交付的房屋,其建设单位视为业主。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第八条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自首次业主大会召开之日起成立。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第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子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样同意,确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第十条

4、 物业管理区域原则上根据规划总平面图划定的范围确定。两个以上相邻开发的物业管理区域,区域之间道路相连、主要设施设备共用,且统一管理便于物业管理和业主运用的,经相邻各区域的业主大会同意,并经征求民政、公安等部门看法后,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设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达到50万平方米以上的物业管理区域,具备独立运用功能的设施设备,且分开便于物业管理和业主运用的,由建设单位在物业销售前提出申请,并经征求民政、公安等部门看法后,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划定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物业管理区域。第十一条 业主的投票权数,根据业主拥有的专有部分物业建筑面积和业

5、主子数共同确定。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物业建筑面积原则上根据每1平方米为一个计算单位,不足1平方米的部分四舍五入。每位业主持1张选票,选票中标明专有部分物业建筑面积。共有产权人或者同一业主拥有多个产权的,以一个业主计算。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交付运用的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经20%以上业主书面申请成立业主大会的,县、区房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该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第十三条对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物业所在地的县、区房管部门应当在接到书面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组成员为515名的单数,负责下列筹备工作:(一)确定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

6、、地点、形式和内容;(二)参照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的示范文本,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管理规约(草案);(三)确认业主身份及其专有部分物业建筑面积;(四)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方法及名单;(五)做好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打算工作。前款规定的事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5日。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名义开展活动。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60日内,在县、区房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县、区房管部门应当明确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成立的工作流程和期限。业主大会

7、筹备组不接受县、区房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自行开展筹备工作的,县、区房管部门对其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不予备案。业主大会筹备组逾期不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筹备组自行解散。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五)筹集和运用专项修理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纳集体探讨的形式,也可以采纳书面征求看法的形式;但是

8、,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与。业主可以书面托付代理人参与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作出筹集、运用专项修理资金和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确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作出其他的确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确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确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恳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根据业主大会议

9、事规则的规定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刚好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一)有20%以上业主提议的;(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务须要刚好处理的;(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业主委员会未根据上述规定刚好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物业所在地县、区房管部门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召开或者实行其他补救措施。第十八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通知全体业主。召开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

10、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状况;(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刚好了解业主、物业运用人的看法和建议,监督和帮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五)拟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收益的管理、运用和安排方案;(六)业主大会给予的其他职责。业主大会可以决议托付社区居民委员会履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其次十条 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应当遵循公允、公正、公开的原则,选举业主委员会的投票期限一般为10日,1500户以上的物业管理区域的投票期限可以延长至15日。其次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

11、,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实力,中学以上文化程度;(二)遵纪遵守法律;(三)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未欠交物业管理费用、专项修理资金等;(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五)具有必要的工作时间和组织实力;(六)未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及下属企业内任职。其次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业主大会会议成立状况说明、业主委员会选举方法、业主委员会组成名单、内部职责分工、业主委员会办公场所证明文件等材料到县、区房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业主委员会备案的上述材料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备案。业主委员会自县、区房管部门备案之日起成立,首届任期为2年。新一届的业主

12、委员会任期由业主大会确定,但一般不超过5年。其次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应当参与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免费业务培训和会议,驾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政策。其次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部分委员在任期内提出辞职或委员资格终止的,业主大会应当在缺额之日起90日内增补新委员。其次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的,其委员资格终止,不得擅自以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名义开展活动。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60日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在任期内辞职的,应当在全体委员正式辞职的30日前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逾期未换届的,县、区房管部门应当指导换届工作。原业主委员会应当

13、在其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全部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交接手续。其次十六条 业主大会会议无法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印章暂交县、区房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保管。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时,参照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规定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其次十七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津贴由全体业主担当,有关费用的筹集、管理、运用由业主大会确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不得擅自挪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经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运用状况应当每半年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质询。其

14、次十八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运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担当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物业运用人应当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方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成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通过之日起10日内,将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报县、区房管部门备案。其次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违反法律、法规的确定。业主委员会不得从事干脆经营活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确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县、区房管部门

15、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确定,并通告全体业主。第三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协作公安机关、人口与计生部门,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安排生育等相关工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主动协作相关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确定,应当告知相关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并仔细听取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建议。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三十一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

16、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运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担当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物业销售前将其内容在销售场所向物业买受人明示,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起始时间及计费方式等内容,涉及物业买

17、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样,并列明物业管理区域内归全体业主全部的配套设施、设备。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第三十五条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符合以下状况,经物业所在地县、区房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纳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一)投标人少于3个的;(二)多层住宅项目总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下的;(三)高层住宅项目总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下的;(四)混合式住宅项目(含商住一体,多层、高层混合)总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下的。第三十六条

18、 建设单位控股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参加本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住宅物业项目的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第三十七条 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招标人应当根据下列规定完成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一)预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二)新建现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现售前30日完成。第三十八条 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全部权或者运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建设单位应当予以协作。第三十九条 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

19、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二)设施设备的安装、运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运用说明文件;(四)房屋产权名册;(五)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已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将上述资料移交给原建设单位或县、区房管部门。第四十条 房屋产权名册仅供核对业主身份、投票权数,通知业主及便利物业管理运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应当指定专人保管房屋产权名册,并做好相关个人隐私爱护工作。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物业服务企业办公

20、用房、值班住宿用房和业主大会办公用房 (以下合称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全部权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不得作物业管理以外的其他用途。建设单位在申请房屋预售许可证、房屋全部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对物业管理用房进行产权登记备案。门卫房、车库、杂物房、设施设备用房不得抵作物业管理用房。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便利业主、便利服务的原则确定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物业管理用房的层高不得低于2.2米,且具备基本的通风、采光等条件和进行一般以上装修。物业项目总建筑面积为50万平方米以下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不低于该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总建筑面积2‰的标准配置物业管理用房,且面积不得低于120平方米;物业项

21、目总建筑面积为50万平方米以上的,超出部分按超出面积1‰的标准配置物业管理用房。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划报建图纸中标明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和面积。物业项目建设时应当按规划部门审定的图纸建设物业管理用房。分期开发建设的物业项目,在首期开发时应当根据标准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用房中业主大会办公用房所占比例不超过15%,且面积不得低于12平方米。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四十三条 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的规定。外地物业服务企业进入本市从事物业管理经营活动的,应当持资质证书等有关合法证件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本市承接物业的外地物

22、业服务企业,应当在资质年检合格后30日内,将企业年检状况书面告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第四十四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物业服务企业依据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管理区域实施统一的物业管理。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费用标准、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修理资金的管理与运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第四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后15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县、区房管部门备案。已成立业主大会的,备案时应当附送业主大会选聘该物业服务企业的决议。第四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供应相应的服务。物

23、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子身、财产平安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担当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 未经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不得进驻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接管验收手续。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本方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第四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满的90日前,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作出是否持续物业服务合同的确定,并在合同期满30日前将确定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业主委员会不得擅自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大会确定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不愿持续物业服务合同的,业主

24、委员会应当在30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大会确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在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前30日完成招投标工作。第四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10日内,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移交本方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并办理下列事项:(一)对预收、欠缴的物业服务费用按实结算;(二)移交全部物业档案资料;(三)移交物业管理用房、业主共有的房屋、场地和其他财物,并退出该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合同尚未终止,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第五十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

25、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依法约定。一般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应当依据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服务等级标准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进行确定。第五十一条 业主应当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运用人约定由物业运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建设单位已按约定向业主办理物业交付手续的,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交纳。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直管公房租赁合同约定物业服务费由承租户担当的,直管公房承租人应当按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第五十

26、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按下列规定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一)业主自用的向业主收取;(二)公共运用的由业主分摊,根据合同约定收取;(三)物业服务企业运用的向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物业服务企业不担当代收前款规定费用的义务。确需托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代收托付合同,实行有偿服务。物业服务企业向托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物业服务企业代收的有关费用应当按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第五章 物业的运用与维护第五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变更用途。业主依法确需变更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27、由业主委员会提请业主大会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变更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探讨确定同意后,由业主委员会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第五十四条 业主应当根据规划设计用途运用物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变更为经营性用房。确需变更物业运用性质的,应当经过业主大会通过并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影响毗连物业业主合法权益的,还应当征得毗连物业业主的书面同意。第五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因修理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并告知物

28、业服务企业。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的,应当在约定期限内复原原状。第五十六条 业主、物业运用人运用和装修物业应当遵守有关房屋平安运用管理及装饰装修管理的规定。业主须要装饰装修物业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留意事项书面告知业主和装饰装修企业。第五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担当物业的保修责任。保修期满后,物业专有部位、专有设备的修理养护由业主负责,业主与物业运用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业主、物业运用人托付物业服务企业对专有部位、专有设备进行修理养护的,修理养护费用由双方约定。第五十八条 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

29、备的修理、更新、改造费用在专项修理资金中列支。未建立专项修理资金的,由全体业主担当,业主与物业运用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五十九条 业主转让物业的,应当将转让状况刚好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物业服务企业结清物业服务费用。业主出租物业的,应当将出租状况刚好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第六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根据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委员会不得擅自同意他人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修理资金

30、,也可以根据业主大会的确定运用。第六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机动车的车位、车库,应当优先满意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和物业运用人的运用。车位、车库不得转让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车位、车库有空余的,可以临时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车辆,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车主对车辆有保管要求的,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保管合同。第六十二条 物业存在平安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任人应当刚好修理养护,有关业主应当赐予协作。责任人不履行修理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修理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担当。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 违反第

31、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擅自以业主大会筹备组名义开展活动的,由县、区房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六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区房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责任人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解散业主委员会:(一)违反第十七条其次款规定,业主委员会无正值理由不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二)违反其次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擅自以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名义开展活动的;(三)违反其次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拒不移交相关资料、印章及相关财物的;(四)违反其次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

32、擅自挪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经费的;(五)违反其次十七条其次款规定,未将工作经费的运用状况每半年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的;(六)违反其次十九条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确定违反法律、法规的;(七)违反第四十条规定,将房屋产权名册用于非物业管理用途的。(八)违反第四十八条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第六十五条 违反第三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销售前未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第六十六条 违反第四十三条规定,外地物业服务企业进入本市承接物业未报

33、备案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七条 违反第四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将物业服务合同报送备案,由县、区房管部门责令限期报送备案,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第六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并提请原发证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企业资质证书:(一)未经业主大会选聘擅自进驻物业管理区域的;(二)撤出物业管理区域未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三)物业服务合同尚未终止,擅自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四)物业服务合同

34、终止,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原物业服务企业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第六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被依法撤销资质证书的,其法定代表人及负有主要责任的经理、项目经理等物业服务从业人员三年内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第七十条 违反第六十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擅自同意他人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由县、区房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并处责任人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补充专项修理资金。第七十一条 违反第六十二条规定,物业存在平安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需修理养护时,有关业主不予协作的,由县、区房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00元以上

35、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担当赔偿责任。第七十二条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能、或者发觉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七十三条 本方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和走廊、通道以及其他在运用上、功能上为整幢建筑服务的部位等。本方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或者单幢房屋内,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燃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公益性车库车位、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运用的房屋等。第七十四条 本方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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