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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条例女职工特别爱护又称为女职工在劳动方面的特别爱护,是指依据女职工身体结构、生理机能的特点以及抚育子女的特别须要,在劳动方面特别权益的法律保障。下文是女职工劳动爱护特殊规定,欢迎阅读! 女职工劳动爱护特殊规定 第一条为了削减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别困难,爱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其次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爱护,实行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平安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平安卫生学问培训。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
2、。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国务院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支配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支配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支配肯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
3、间计入劳动时间。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与生育保险的,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与生育保险的,根据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根据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与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与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
4、支配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支配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第十条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据女职工的须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当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第十一条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状况进行监督。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其次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根据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一条、其次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根据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责令停止有关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
6、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赐予赔偿;用人单位及其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爱护规定同时废止。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一)矿山井下作业;(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二、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一)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
7、其次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二)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其次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三)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三、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二)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
8、作业;(五)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六)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七)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八)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九)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十)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剧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须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四、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一)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一项、第三项、第九项;(二)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男女同工同酬 宪法规定:国家爱护妇女的权利和
9、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在安排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同等。男女就业同等,企业招工时不得卑视妇女。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同等的劳动权利。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作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依据女职工劳动爱护规定,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技收女职工,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禁止支配妇女从事高劳动强度的工作。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任何单位均应依据妇女的特点,依法爱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平安和健康,不得支配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依据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爱护规定,禁止支配妇女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依据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禁止支配妇女从事矿山井下、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