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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最新义务教育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化法(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3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十二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其次章学生第三章学校第四章教师第五章教化教学第六章经费保障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化的权利,保证义务教化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养,依据宪法和教化法,制定本法。其次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化制度。义务教化是国家统一实施的全部适龄儿童、少年必需接受的教化,是国家必需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化,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化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化制度实施
2、。第三条义务教化必需贯彻国家的教化方针,实施素养教化,提高教化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育有志向、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第四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同等接受义务教化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化的义务。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化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化。依法实施义务教化的学校应当根据规定标准完成教化教学任务,保证教化教学质量。社会组织
3、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化创建良好的环境。第六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化资源,促进义务教化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实行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化,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化。国家组织和激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化。第七条义务教化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化行政部门详细负责义务教化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化实施工作。第八条人民政府教化督导机构对义务教化工作执行法律法规状况、教化教
4、学质量以及义务教化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第九条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务,阻碍义务教化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化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第十条对在义务教化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赐予表彰、嘉奖。其次章学生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化;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须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
5、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化行政部门批准。第十二条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化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供应同等接受义务教化的条件。详细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教化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化予以保障。第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教化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化的困难,实行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帮助政
6、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第十四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化的适龄儿童、少年。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化;自行实施义务教化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化行政部门批准。第三章学校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新建居民区须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第十六条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化教学须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平安。第十七条县级
7、人民政府依据须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化。第十八条国务院教化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须要,在经济发达地区设置接收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的学校(班)。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据须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别教化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化。特别教化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一般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一般教化实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供应帮助。其次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据须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峻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
8、特地的学校实施义务教化。其次十一条对未完成义务教化的未成年犯和被实行强制性教化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化,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其次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化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化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变更或者变相变更公办学校的性质。其次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爱护学生、老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供应平安保障。其次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平安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平安教化,加强管理,刚好消退隐患,预防发生事故。县级以上地方
9、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平安进行检查;对须要修理、改造的,刚好予以修理、改造。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有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化工作的人担当工作人员。其次十五条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其次十六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化行政部门依法聘任。其次十七条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指责教化,不得开除。第四章老师其次十八条老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化事业。全社会应当敬重老师。其次十九条老师在教化教学中应当同等对待学生,关注
10、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老师应当敬重学生的人格,不得卑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羞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扰学生合法权益。第三十条老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老师资格。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化老师职务制度。老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保障老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老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老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老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特别教化老师享有特别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老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老师培育工作,实行措施发展老师
11、教化。县级人民政府教化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气,组织校长、老师的培训和流淌,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第三十三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激励和支持城市学校老师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从事义务教化工作。国家激励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志愿者的方式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缺乏老师的学校任教。县级人民政府教化行政部门依法认定其老师资格,其任教时间计入工龄。第五章教化教学第三十四条教化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化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对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化教学活动中,注意培育学生独立思索实力、创新实力和实践实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第三十五条国务院教化
12、行政部门依据适龄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和实际状况,确定教学制度、教化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改革考试制度,并改进高级中等学校招生方法,推动实施素养教化。学校和老师根据确定的教化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化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国家激励学校和老师采纳启发式教化等教化教学方法,提高教化教学质量。第三十六条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化教学之中,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协作的思想道德教化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第三十七条学校应当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组织开展文化消遣等课外活动。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为学校开展课外活动供
13、应便利。第三十八条教科书依据国家教化方针和课程标准编写,内容力求精简,精选必备的基础学问、基本技能,经济好用,保证质量。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不得参加或者变相参加教科书的编写工作。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教科书的审定方法由国务院教化行政部门规定。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第四十条教科书由国务院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出版行政部门根据微利原则确定基准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出版行政部门根据基准价确定零售价。第四十一条国家激励教科书循环运用。第六章经费保障第四十二条国家将义务教化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化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
14、保障。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化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根据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刚好足额拨付义务教化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平安,确保教职工工资根据规定发放。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化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常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根据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化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第四十三条学校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教化行政部门制定,并依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制定、调整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应当满意教化教学基本须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
15、本行政区域的实际状况,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特别教化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一般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第四十四条义务教化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化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依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供应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义务教化经费保障的详细方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四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化经费单列。县级人民政府编制预算,除向农村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外,应当均衡支配义务教化经费。第四十六条
16、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规范义务教化专项转移支付,支持和引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增加对义务教化的投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确保将上级人民政府的义务教化转移支付资金根据规定用于义务教化。第四十七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据实际须要,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化。第四十八条国家激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义务教化捐赠,激励根据国家有关基金会管理的规定设立义务教化基金。第四十九条义务教化经费严格根据预算规定用于义务教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义务教化经费,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义务教化经
17、费的审计监督和统计公告制度。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违反本法第六章的规定,未履行对义务教化经费保障职责的,由国务院或者上级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峻的,对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依法赐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峻的,对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依法赐予行政处分:(一)未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的设置规划的;(二)学校建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的;(三)未定期对学校校舍平安进行检查,并刚好修理、改造的;(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均衡支配义务教化经
18、费的。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化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化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指责;情节严峻的,对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依法赐予行政处分:(一)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二)变更或者变相变更公办学校性质的。县级人民政府教化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未实行措施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防止辍学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教化行政部门、财政部门、价格行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峻的,对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依法赐予处分:(一)侵占、挪用义务教
19、化经费的;(二)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的。第五十五条学校或者老师在义务教化工作中违反教化法、老师法规定的,依照教化法、老师法的有关规定惩罚。第五十六条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化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依法赐予处分。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化行政部门赐予通报指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依法赐予处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加或者变相参加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化行政部门依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赐予行政处分;有违
20、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五十七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化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峻的,对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依法赐予处分:(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一般教化实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第五十八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值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化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化行政部门赐予指责教化,责令限期改正。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惩罚:(一)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化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二)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化的适龄儿童、少年的;(三)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六十一条对接受义务教化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第六十二条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依法举办的民办学校实施义务教化的,依照民办教化促进法有关规定执行;民办教化促进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三条本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