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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司法历年真题及详细解析1011-53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司法 历年真题 精选及 具体 解析 1 10 01 11 1- -5 53 3 美森公司成立于 2009 年,主要经营煤炭。股东是大雅公司以及庄某、石某。章程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是 1000 万元,三个股东的持股比例是 532;各股东应当在公司成立时一次性缴清全部出资。大雅公司将之前归其全部的某公司的净资产经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后作价 500 万元用于出资,这部分资产实际交付给美森公司运用;庄某和石某以货币出资,公司成立时庄某实际支付了 100 万元,石某实际支付了 50万元。大雅公司委派白某担当美森公司的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2
2、010 年,赵某欲入股美森公司,白某、庄某和石某一样表示同意,于是赵某以现金出资 50 万元,公司出具了收款收据,但未办理股东变更登记。赵某还领取了 2010 年和 2011 年的红利共 10 万元,也参与了公司的股东会。2012 年起先,公司经营渐渐陷入逆境。庄某将其在美森公司中的股权转让给了其妻弟杜某。此时,赵某提出美森公司未将其登记为股东,所以自己的 50 万元当时是借款给美森公司的。白某称美森公司无钱可还,还告知赵某,为维持公司的经营,公司已经向甲、乙公司分别借款 60 万元和 40 万元;向大雅公司借款 500 万元。2013 年 11 月,大雅公司指示白某将原出资的资产中价值较大的
3、部分渐渐转入另一子公司美阳公司。对此,杜某、石某和赵某均不知情。此时,甲公司和乙公司起诉了美森公司,要求其返还借款及相应利息。大雅公司也主见自己曾借款 500 万元给美森公司,要求其偿还。赵某、杜某及石某闻讯后也认为利益受损,要求美森公司返还出资或借款。1.应如何评价美森公司成立时三个股东的出资行为及其法律效果?2.赵某与美森公司是什么法律关系?为什么?3.庄某是否可将其在美森公司中的股权进行转让?为什么?这种转让的法律后果是什么?4.大雅公司让白某将原来用作出资的资产转移给美阳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5.甲公司和乙公司对美森公司的债权,以及大雅公司对美森公司的债权,应否得到受偿?6.赵某
4、、杜某和石某的恳求及理由是否成立?他们应当如何主见自己的权利?1.股东非货币出资大雅公司以从前归其全部的某公司的净资产出资,净资产尽管没有在我国公司法中规定为出资形式,但公司实践中运用较多,并且案情中显示,一方面这些净资产原来归大雅公司,且经过了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估作价,在出资程序方面与实物等非货币形式的出资相像,另一方面这些净资产已经由美林公司实际占有和运用,即完成了交付。公司法司法说明三第 9 条也有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的规定。所以,应当认为大雅公司履行了自己的出资义务。庄某按章程应当以现金 300 万出资,仅出资 100 万;石某按章程应当出资 200 万,仅出资 50 万,所以
5、两位自然人股东没有完全履行自己的出资义务,应当担当接着履行出资义务及违约责任。2.股东资格的认定、实际出资人投资与借贷是不同的法律关系。赵某自己主见是借贷关系中的债权人,但依据公司法说明三第 23 条的规定,赵某虽然没有被登记为股东,但是他在 2010 年时出于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情愿出资成为股东,其他股东及股东代表均同意,并且赵某实际交付了 50 万元出资,参加了分红及公司的经营,这些行为均非债权人可为,所以赵某具备实际出资人的地位,在公司内部也享有实际出资人的权利。此外从民商法的诚信原则考虑也应认可赵某作为实际出资人或实际股东而非债权人。3.瑕疵出资股权的转让尽管庄某没有全面履行自己的出资
6、义务,但其股权也是可以转让的。受让人是其妻弟,按生活阅历应当推定杜某是知情的。我国公司法司法说明(三)第 18 条已经认可了瑕疵出资股权的可转让性;这种转让的法律后果就是如果受让人知道,转让人和受让人对公司以及债权人要担当连带责任,受让人再向转让人进行追偿。4.抽逃出资公司具有独立人格,公司财产是其人格的基础。出资后的资产属于公司而非股东全部,故大雅公司无权将公司资产转移,该行为损害了公司的独立财产,侵害了美森公司、美森公司股东(杜某和石某)的利益,也侵害了甲、乙这些债权人的利益。5.一般债权与股东债权的受偿依次(深石原则)、关联交易甲公司和乙公司是一般债权,应当得到受偿。大雅公司是美林公司的
7、大股东,我国公司法并未禁止公司与其股东之间的交易,只是规定关联交易不得损害公司和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借款本身是可以的,只要是真实的借款,也是有效的。所以大雅公司的债权也应当得到清偿。在受偿依次方面,答案一:作为股东(母公司)损害了美林公司的独立人格,也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其债权应当在顺序上劣后于正常交易中的债权人甲和乙,这是深石原则的运用。答案二:依据民法公允原则,让大雅公司的债权在依次方面劣后于甲、乙公司。答案三:按债权的同等性,他们的债权同等受偿。6.抽逃出资、董监高责任赵某和杜某、石某的恳求不成立。赵某是实际出资人或实际股东,杜某和石某是股东。基于公司资本维持原则,股东不得要求退股,故其不得要求返还出资。但是大雅公司作为大股东转移资产的行为损害了公司的利益,也就损害了股东的利益,因此他们可以向大雅公司提出赔偿恳求。同时,白某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其行为也损害了股东利益,他们也可以起诉白某恳求其担当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