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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区规划会议事规则最新县区规划会议事规则 3 3 篇 县区规划会议事规则第 1 篇 为了规范县规划委员会工作程序,提高规划决策的科学性、肃穆性,保证规划工作的顺当推动,进一步促进县域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一条议事机构 1、县规划委员会由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等人组成。委员会主任由县长担当,副主任由常务副县长、分管副县长担当,成员由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担当。 2、规划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县住建局长担当。 其次条规划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办公室主任职责 1、规划委员会主任职责:确定规划委员会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主
2、持召开规划委员会会议,履行必需由规划委员会主任审定的事项。 2、规划委员会副主任职责:受规划委员会主任托付主持召开规划委员会会议,履行规划委员会主任托付副主任审定的项目。 3、规划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职责:负责规划委员会日常工作,做好会议筹备工作,履行闭会期间规划项目的初审,提交相关材料和初审看法。 第三条议事制度 1、规划委员会议事实行三会制。即全体委员会、主任办公会、专题会议。 2、规划委员会全体会议定期召开,特别状况可临时召开。规划委员会全体会议依据须要邀请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相关领导和有关人员参与。 3、主任办公会、专题会议,依据工作须要召开。 第四条议事原则 1、规划委员会审议和
3、确定的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和少数听从多数的原则。 2、全体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主任托付副主任主持召开,并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实行。 3、委员会会议必需坚持回避原则。凡所审议(查)的事项与委员本人或其所在的单位(部门)有干脆或间接利益关系的,办公室应在会议召开之前提请有关委员回避。 4、如有必要,可邀请有关部门派代表列席规划委员会会议,列席会议的代表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参与会议探讨,发表看法,但不参加会议表决。 5、规划委员会审议(查)议题时,是否须要表决由主持人确定,若表决须经参与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通过。 6、经规划委员会审议(查)同意的项目,应当作为县人民政府审批城市规划和建设项目
4、的决策依据。 第五条议事程序 1、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列入规划委员会探讨的议题在会前进行审查,必要的项目经过听证、公示和专家询问后再向规划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将审议(查)议题的有关材料报送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由办公室主任报请会议召集人审定。 2、会议召集人同意召开会议申请后,由县政府办负责支配会议日程。由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将会议日程通知申请部门,并将审议(查)议题的有关材料和会议通知发送给参与会议的各位委员。 3、会议召集人按会议议程主持会议,与会委员均需履行签到手续,到会委员符合规定人数,会议方可召开。 4、涉及专业性强的审议内容须有相关专业部门的建议看法。 5、规划委员会会议审议(查)议题内容
5、,经表决同意后,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 第六条议事内容 1、主要审议城镇化和城市发展战略、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限制性具体规划等; 2、审议县域内各专项规划、重要区域限制性具体规划、重点地段修建性具体规划(含城市设计)以及旧城改造规划等; 3、审议县域内的城市广场、公园绿地、开敞空间及城市雕塑的设计、实施方案; 4、审议县域建设项目及基础设施的规划选址、规划设计方案和建设用地性质; 5、审议县域重要建(构)筑物设计方案包括: 城镇(包括工业园区、旅游景区)主要街区(包括历史文化保护街区)两侧临街单体建筑立面设计方案和 7 层以上建(构)筑物立面亮化及街道绿化设计方案; 对城市(包括工业园区
6、、旅游景区)景观具有重大影响的标记性、纪念性建筑; 城市大型公共建筑和重要地下人防工程。 6、探讨确定年度重点项目建设安排、城市土地供应安排、城市规划编制安排; 7、协调解决县域规划实施过程中的突出冲突和重大问题; 8、县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规划报批与管理 1、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包括县城总体规划经规划委员会和县政府常务会探讨通过后,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县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2、县城及开发区限制性具体规划、重要地段的修建性具体规划、各类专业规划经县规划委员会探讨通过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3、各重点镇、建制镇总体规划及村庄建设规划由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提请县规
7、划委员会探讨通过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4、其它各类规划由县人民政府授权县规划委员会或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县区规划会议事规则第 2 篇 局务会是贯彻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集体决策的重要形式。一般状况下,局务会每月召开一次,特别状况可临时召开。会议由局长或托付副局长主持。 一、会议探讨事项 1、传达学习党的路途、方针、政策,上级领导机关的重要确定、指示和重要会议精神,探讨实行看法; 2、探讨确定局年度工作看法和工作重点,支配全局性工作; 3、探讨提请市委、市政府审议的重大事项及城市规划管理规范性文件; 4、探讨确定各科室和二级机构请示的重大事项; 5、听取各科室和二级机构阶段工作开展状况
8、、重点任务完成状况及下阶段工作支配,通报各项目标责任制的完成进度,探讨进一步抓落实的措施; 6、探讨部署重大活动组织支配; 7、探讨其它须要局务会议探讨的事项。 二、会议参与人员 局长、副局长、各科室副科以上负责人及二级机构负责人,相关人员依据须要列席相关议题。 三、会议原则 贯彻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集思广益,在会议看法不尽一样时,由局长确定。 四、会议议程 1、会议议题。由办公室负责收集,议题主要依据局务会探讨的事项、局长办公会探讨需提请探讨事项,局长指示要求及副局长提议确定。议题经局长审定后,由办公室负责整理议题材料,其中,各科室和二级机构提交的议题,其相关材料自行打算。
9、 2、会议时间。局长确定会议召开时间后,局办公室提前 12 天将相关议题资料送各参会人员批阅。各参会人员应抓紧熟识了解相关议题内容状况,进行必要的沟通打算,酝酿审议看法等。 3、会议召开。(1)由主持人提出议题,有关人员就议题作出简要说明,需由列席会议人员作汇报说明的议题,则应由列席人员汇报说明。(2)主持人主持参会人员探讨,探讨时应充分发表看法,突出中心,观点明确,阐述扼要,主持人应依据状况归纳集中。(3)会议形成确定注意民主集中,对不同看法,应当仔细考虑,必要时暂缓作出确定,经调查探讨、交换看法后,待下次会议复议。(4)主持人综合各方面看法后提出审定、决策看法。(5)对请假未出席会议的人员
10、,由主持人或托付其他与会人员通报本次会议的内容和作出的确定。 五、会议记录和决议事项落实 1、局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并依据会议看法整理睬议纪要。会议纪要发至各科室和二级机构,其中决策事项由承办科室和二级机构快速办理,局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刚好向分管领导和主管领导报告。 2、会议形成的确定和决议必需得到贯彻执行,个人看法未被接受,允许保留,但不得在工作中有任何与会议精神相抵触的言行。 3、严格保密制度。参会人员应履行保密义务,对会议探讨中所涉及的保密事项及会议参加人员的个人不同看法,不应外传,以免影响工作。县区规划会议事规则第 3 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建立健全依法、民主、科学的城
11、乡规划决策机制,完善城乡规划管理体系,确保城乡规划依法、规范、有序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和关于印发建德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建政函202137 号)、关于印发建德市城乡规划编制管理规定的通知(建政函202116 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其次条 建德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委会)是建德市城乡规划工作的审议决策机构,审议本方法规定的城乡规划及项目设计方案等事项,其审议结果作为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决策的依据。 第三条 市规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市规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规委办)是市规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四条
12、 市规委会审议事项: (一)审议需上级批准的各类规划,包括市域总体规划、风景区规划、历史名镇名村规划及其他规划(均含以上规划的修编)。 (二)审议需市政府批准的乡镇总体规划、限制性具体规划(含局部调整)、修建性具体规划方案、专项规划、村庄规划及选址论证报告暨地块控规等(均含以上规划的修编)。 (三)审议概念性方案、城市设计等。 (四)审议城乡各类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含建筑及重大的交通、水利、农业、林业、旅游等基本建设项目及已经规委会审议的设计方案涉及外立面、建筑功能、建筑规模等重大调整方案)。 (五)审议城乡规划年度编制安排、编制经费支配。 (六)审议市规委办提交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市规委会
13、实行召开会议审议和签批两种议事方式。 (一)会议审议事项: 1.须要市政府批复或向上级申报的市域总体规划、乡镇总规、控规、村庄规划、修建性具体规划、概念性规划、城市设计以及专项规划等(均含以上规划的修编)。 2.重大的交通、水利、农业、林业、旅游等建设项目设计方案。 3.各街道、中心镇,以及经济开发区(航空小镇)和高铁新区的控规范围内,建筑规模 1000 平方米以上建设项目的建筑设计方案。 4.市域内重要河道、交通干道两侧、城市(镇)重要节点等重要、敏感区域内建筑规模 1000 平方米以上建设项目的建筑设计方案。 5.一般区域建筑规模 2000 平方米以上建设项目的建筑设计方案。 6.城乡规划
14、年度编制安排、编制经费支配。 (二)除提交规委会议审议外的其他事项、方案,一般采纳签批形式审议。 第六条 控规局部调整及村庄规划局部调整方案,依据其规划调整范围内涉及建筑规模予以分类,分别对应提交市规委会会议审议和签批两种形式。 第七条 采纳签批形式审议的议题,由市规委办审查通过后,报市规委会主任、副主任审签。 第八条 市规委会会议审议一般根据议题申报、审查、审议和批复等流程办理。 第九条 各相关部门(单位)和乡镇(街道)上报审批的规划事项应先向市规委办申报议题。议题申报时需供应方案文本、议题说明及 PPT 电子汇报文件。 议题说明主要包括背景状况、设计主要内容、工作进展状况介绍等内容。 PP
15、T 电子汇报材料应包含拟建项目的区位图、现状图、规划套图、总平布置图、交通分析图、实景景观分析图以及主立面和其他重要立面的效果图等。城市(镇)沿街、沿江等重要地段及重要节点有夜景亮灯设计要求的,还应着重探讨拟建项目与周边建筑在夜景亮灯设计上的协调关系,供应夜景亮灯设计图。 第十条 提交市规委会会议审议的建筑设计方案需多方案比选,比选方案原则上不得少于两个。 第十一条 议题审查以市规委办组织市规委办办公会议形式进行。市规委会各成员单位应确定一名分管领导和联系科室负责人作为市规委办办公会议参会人员,负责参与相应的议题审查。依据须要,可邀请相关市领导、专家、项目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及其他相关单位参
16、与审查会议。 第十二条 市规委会会议由市规委会主任召集,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及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参与。经主任托付,常务副主任可代为召集。依据须要,可邀请相关市领导、专家、项目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及其他相关单位负责人参与。 第十三条 市规委会会议召开前应由各业务主管部门召集相关单位组织议题审查论证(可邀请相关专家参与),并报各线业务分管市领导探讨同意后,将专家看法或论证纪要及修改结果一并提交市规委会会议探讨。 第十四条 需市政府批复的议题,相关成果按市规委会会议纪要或签批看法修改完善,并经市规委办审核后,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复。 无需报市政府批复的详细项目选址和规划设计条件、建筑设计方案等议题,由部门或受托付的乡镇(街道)依据会议纪要或签批看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 2021 年 9 月 6 日起施行,由市规委办负责组织实施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