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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道路货物运输装载源头超限超载管理办法(试行)XX县道路货物运输装载源头超限超载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道路货物装载源头超限超载监管,预防和削减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平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XX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方法、XX省治超信息管理指挥系统建设方案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法。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货物装载源头,是指煤焦、沙石、钢铁、水泥、重型装备生产企业;建筑工地、混凝土搅拌站(含砂石料场)、危急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大宗物资贸易市场、物流园区等物料装载场地。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货物装载源头超限超
2、载监督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明确各货物装载源头行业监管部门,建立货物装载源头治超工作机制,确定重点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其次章 企业主体责任 第四条 货物装载源头单位是装载配载货物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源头治超管理制度,细化货物装载配载工作规程,严格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明确的车辆最大允许总质量限制合法装载配载货物。第五条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健全装载管理工作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工作人员职责,落实装载、计重、出厂(站、场)工作责任。二、对货物装载、开票、计重、门卫等人员进行培训。三、选择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者,签订运输合同,明确双
3、方权利与义务。四、建立货物装载源头登记、称重放行、统计汇总和档案备查制度,按规定向行业监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五、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货运运单制度。货运运单应载明车辆号牌、车辆道路运输证号、轴型、货物品种、车货总重、起运地、托运单位、送达地、收货单位等。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应当在货运车辆驶离时将货运运单交由货运车辆驾驶人随车携带。危急货物运单根据危急货物道路运输平安管理方法相关要求执行。六、自觉接受行业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照实供应有关状况和资料。七、对载运不行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应当核查有关许可手续。第六条 道路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应当实行有效措施,防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
4、辆出厂(站、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无牌无证、持无效证件、证照不齐、非法改装、拼装车辆装载、配载。二、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或为超限超载车辆供应虚假装载证明。三、放行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厂(站、场)。四、不按规定和要求安装或运用计重设备、视频监控设施。五、不供应或供应虚假货运运单。六、拒绝、阻碍行业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第七条 经营性货运站场及重点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应当加大科技投入,在货物装载场地安装计量检定合格的称重设备和视频监控设备,并按要求将称重和视频数据接入行业监管部门信息化系统,自觉接受监管。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各行业监管部门、属地乡镇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开展
5、货物装载源头超限超载监督管理工作。一、县纪委监委:负责对担当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任务的相关部门履行职责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治超不力、履职不到位的部门、乡镇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肃穆查处治超执法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和有关工作人员在治超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优化治超环境。二、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加强对经营性货运站(场)、货物集散地货物装载源头监管,禁止超限车辆出站;肃穆查处无道路运输证、无从业资格证从事货运经营的行为;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建立货运车辆和从业人员台账,建立货运源头单位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对货运源头单位发生的超限超载行为,列入质量信誉考核范围,实行“黑名单”制度和货运企
6、业信誉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示,依法对抄告的非法超限运输车辆、车辆所属企业、货运源头企业实施跟踪惩罚和分类监管;对公示的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实行进驻、巡查等方式进行监管,对其余的货运源头单位实行不定期常常性巡查监管;加强对汽修市场的监管;负责治超信息管理系统和监控网络建设;履行非法超限运输“一超四罚”的抄告职责。三、县交警大队:负责依法查处辖区内的非法改装、拼装货运车辆,对擅自变更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车辆责令复原原状,对认定的非法拼装车辆依法没收并监督解体;严把货车注册登记、发证和年检关,对已上户或年检的非法改装货车清理整顿到位。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整顿和规范市场经营秩序,加强和
7、规范货物集散场所的监督和管理;对未取得经营资格证的市场主体,一律不得核发营业执照;对从事改装、拼装车辆生产及买卖行为的企业(窝点)等实施有效监管,确保无非法改装、拼装及买卖车辆行为;加强货运市场的整治,坚决依法取缔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建立货物装配载、经营信誉档案,建立“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严厉打击源头超限超载行为;对辖区内从事改装车辆的企业进行监管和查处,对机动车平安技术检验机构进行监管;对辖区内源头企业称重设备加强监管,并将发觉的超限超载车辆报告县治超办,做好台帐登记,帮助有关执法部门调查处理。五、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加强对非煤矿山源头的管理;全面清理货物集散场所土地运用状况,依法查
8、处违规行为;会同有关部门和乡镇依法取缔非法采石厂、采砂厂、储煤场、储砂厂(场)。六、县应急管理局:深化开展危急化学品企业平安专项整治,协作公安交警、交通运管部门将非法超限超载的危急化学品运输车辆押送到指定的卸载点,消退违法状态。 七、县能源局:负责加强对煤矿、洗煤厂货运源头企业的监管,协同市场监督管理局、自然资源局及相关部门依法查处马路沿线非法储(售)煤场,坚决取缔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 八、县水利局:根据河道管理权限,对河道非法采砂行为进行打击取缔,严禁运输车辆装配;严格履行担当的源头企业监管职责。九、县财政局:负责将治超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强资金运用监督管理;加强收费和罚没收入、票据管
9、理。十、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加强对车辆生产、改装企业的监管,规范生产改装行为,协作市场监管等部门对车辆非法改装企业进行整治,杜绝非法改装车辆出厂。十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内煤、铁、焦炭、砂、石、混凝土搅拌站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注册登记的货运源头单位派驻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对非法生产、加工、出售的货运源头企业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取缔。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九条 货物装载源头单位违反本方法第五条至第七条有关规定,由相关行业监管部门依法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条 行业监管部门履行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合法装载配载监管职责不力,存在推诿扯皮、玩忽职守、渎职失职的,依法依纪依规实施问责,追究相关部门领导和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本管理方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