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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林榕年外国法制史(人大第5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书目 内容简介 目 录 第一部分 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绪 论 1 复习笔记 0.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一章 古埃及法 1 复习笔记 1.2 课后习题详解 其次章 楔形文字法 1 复习笔记 2.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三章 古印度法 1 复习笔记 3.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四章 希伯来法 1 复习笔记 4.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五章 古希腊法 1 复习笔记 5.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六章 罗马法 1 复习笔记 6.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七章 日耳曼法 1 复习笔记 7.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八章 教会法 1 复习笔记 8.2 课后习题详解第九章 城
2、市法和商法 1 复习笔记 9.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章 伊斯兰法 1 复习笔记 10.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一章 英国法 1 复习笔记 11.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二章 美国法 1 复习笔记 12.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三章 法国法 1 复习笔记 13.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四章 德国法 1 复习笔记 14.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五章 日本法 1 复习笔记 15.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六章 俄罗斯法 1 复习笔记 16.2 课后习题详解 其次部分 名校考研真题详解 14 年中山820 (B 卷)考研真题及详解 9 08 年南京924 法律史综合考研真题及详解 5 4 年武汉25 中国法律思想史
3、及外国法制史考研真题 1 年南开高校 868 法制史(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考研真题 2010 年华东政法高校 602 法律史(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考研真题第一部分笔记和课后习题详 解 绪论 0.1复习笔记一、外国法制史的探讨对象体系及其在法律学科中的地位 1外国法制史的探讨对象体系 外国法制史是一门以当代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为指导,运用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探讨世界上各种不同类型的、有影响的、有代表性的法律制度的内容、形式、本质、特点和相互联系及发展规律的科学。外国法制史的探讨对象确定了这门课程不仅要从总体上分别揭示历史上各种类型的法律制度发生、发展、改变的一般规律,同时还必需根据不同国
4、家法律制度演化过程中合乎逻辑的年头依次来支配自己的体系。2外国法制史在法律学科中的地位 (1)外国法制史在我国法律学科中是基础学科。(2)在法律学科体系中,外国法制史同各个部门法学关系,是历史和现实、一般与特别的关系。外国法制史不是各个法律部门史的简洁拼凑,而是从总体上对各个法律领域的基本内容、原则和制度进行探讨,揭示它们在不同历史阶段上所表现出来的不同特点及相互之间的影响和联系,从而为各个法律部门专史的探讨,理出一条基本线索。(3)外国法制史与法学基础理论有着干脆而紧密的关系。法学基础理论依据法制史和部门法学供应的历史和现实材料,抽象、概括出普遍适用于法学的概念、原理和规律。探讨外国法制史必
5、需以马克思主义关于法学的基础理论为指导;探讨法学基础理论也必需以丰富、详细的史实为依据。(4)外国法制史与西方法律思想史的联系,是制度与思想之间的联系。3外国法制史的作用 外国法制史是一门探讨外国法律制度基本内容、基本特点和发展规律的学科,在汲取和借鉴人类社会创建的文明成果和当今世界各国法制建设阅历方面,有极其重要的作用:(1)它以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为指导,揭示历史上各种类型的法律制度的产生、发展和改变的规律,展示出一幅贯穿古今的外国法制史发展的绚丽多彩、生动活泼的历史蓝图。从而开阔人们的视野,给人们以启迪,增加人们对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理论的理解,正确相识法律这种社会现象,坚固树立马克思主义
6、的法律观。(2)它可以帮助人们从法律制度的沿革和变迁的起因及结局中,系统地总结历代统治阶级运用法律实施统治的阅历,从中比较、鉴别,批判地利用和汲取,古为今用,洋为中用,以利于把我国建设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3)它从总体和详细方面介绍世界上一些有影响、有代表性的法律制度和原则,供应外国法学探讨和法制建设的最新信息,使我们能够知己知彼,在对外交往中更有力地维护我国人民的权益,加快我国法律科学和法律制度改革和建设的步伐。二、外国法律制度的回顾与瞻示 1古代时期 古代时期一般是指奴隶制社会时期。(1)非洲尼罗河流域的埃及和西亚两河流域的苏美尔地区是迄今为止被认为最早出现奴隶制法律制度的
7、地区。古埃及法老博克贺利斯(约公元前 8 世纪)所编纂的博克贺利斯法典标记着古埃及法已经发展到比较系统和完善的地步。(2)继古埃及、两河流域之后,亚洲南部的印度和西部地区先后产生了古印度法和希伯来法。其中最有代表性、影响最广的是约公元前 2 世纪编纂的摩奴法典。(3)古代埃及法产生最早,惋惜它几乎没有一部完整的成文法典流传到后世。著名于世的楔形文字法汉穆拉比法典是世界上最早的一部比较完整的成文法典。(4)古印度和希伯来的法律制度都是具有深厚宗教性质的宗教法,立法指导思想主要依据宗教教义;法律规范、宗教规范、伦理道德规范不分,相互作用、相互补充。(5)古希腊各国始终没有形成统一的整体,因而也没有
8、形成统一的法律体系。希腊法事实上是各个城邦多种法律的组合。其中影响最大的,一个是奴隶制贵族政体的典型斯巴达,另一个是奴隶制民主制的典型雅典。(6)罗马法形成较晚,却青出于蓝,超越希腊法,进而发展成为奴隶制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对奴隶制占有关系,特殊是对简洁商品生产的各种关系都作了详尽而明确的规定,以致后来调整商品经济的法律,都不能对它作实质性的修改。2中世纪时期 中世纪时期是指封建社会的建立和发展时期。(1)西欧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在世界史上占有重要地位。西欧封建法律制度史分为早期、中期和晚期三个时期。在早盛行日耳曼习惯法。在中期,各国法律制度出现很大差异。a在原高卢和西班牙地区即西欧大陆,
9、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引起罗马法的复兴并被广泛采纳,日耳曼法与罗马法渐渐融合。b在不列颠,受 11 世纪诺曼折服的影响,创建了适用全国的一般法,从而奠定了英吉利法系的基础,与干脆采纳罗马法的大陆法系,形成显明的比照。在晚期,伴随罗马法的复兴,商法、海商法和城市法应运而生,和罗马法的复兴汇合一起,为近代资本主义法律的诞生打算了条件。(2)从俄国封建法律的发展中,可以看到罗马法和拜占庭教会法对它的影响。(3)在阿拉伯地区,6 世纪,麦加的商人穆罕默德在促进阿拉伯人统一的运动中创立了伊斯兰教,由穆罕默德的格言和圣谕构成的古兰经被公认为伊斯兰法的基本渊源,在世界法制史苑形成一支独特的阿拉伯法系。3近代时期
10、 近代时期是指资产阶级革命取得成功后欧美各国起先建立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时期。(1)英国通过资产阶级革命,确立了君主立宪政体,尽管取得政权的资产阶级和新贵族为适应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须要,进行了经济的、政治的和法律的改革,但仍旧继承了封建时期的原则、制度和法律传统,保留了封建时代的司法机构。(2)独立后的美国的法律制度,一方面继受了英国法的传统和特点;另一方面却始终留意清除英国法中不适合美国国情的封建的、烦琐的形式和内容,建立适应美国资本主义经济发展须要的政治法律体系。(3)法国经过 1789 年资产阶级革命,快速走上了创建资本主义国家与法律制度的道路。拿破仑制定出法国民法典、法国民事诉讼法典、法
11、国商法典、法国刑事诉讼法典和法国刑法典。这些法典吸取了法国民族的法律文化传统和革命以来的立法成就,首创了系统完善的资本主义法律体系,成为举世效法的楷模,奠定了大陆法系的基础。(4)统一前,德国各邦都接受了罗马法传统,兼受日耳曼法和教会法的影响。统一后,1871 年德国制定了德意志帝国宪法,并于 1897 年以前接连公布了德国刑法典、法院组织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破产法、德国民法典、德国商法典。这些立法对大陆法系的最终形成有很大影响。(5)近代时期,资本主义法律制度一个突出特点是形成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亦称民法法系或罗马日耳曼法系 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从中世纪后期起先,在罗马法的
12、基础上,融合了日耳曼法、天主教教会法以及其他法律成分,渐渐形成为世界性的法律体系。英美法系亦称英吉利法系或一般法法系 以英国一般法为基础,兼以衡平法和制定法为主要渊源,融合教会法和商人法,汲取罗马法的一些原则和制度,渐渐形成的世界性法律体系。因美国具有自己的突出特点并在其中占有重要地位,故称英美法系。两大法系的主要区分 a大陆法系沿袭罗马法关于法律分类的学说,将整个法律体系分成各个法律部门并分别制定成法典,辅之以单行法规;英美法系则没有大陆法系那种分类,也不制定大陆法系那种具有系统性、确定性和逻辑性很强的法典,而将判例法奉为主要渊源,以遵循先例为原则。b大陆法系主要是在继承罗马法的基础上发展起
13、来的,英美法系则没有全面继承罗马法,而只是汲取了罗马法的若干原则和制度。c大陆法系将全部法律划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类,强调制定法的权威,法官只能严格执行法律规定;英美法系则持续了中世纪英国的法律制度,体系庞杂,缺乏系统分类,强调法官的裁量作用,法官可以通过说明法律创制先例,对后来同类案件的审理有约束力。d大陆法系重视理论在法律发展中的指导和推动作用,英美法系则强调阅历和法律的实际应用。e大陆法系在制作司法判决的技术风格上注意概念明确、语言精练、富于逻辑性,采纳演绎推理形式,以法律条文为大前提,以案件事实为小前提,然后推导出必要的结论;英美法系则讲求实际,恪守先例,采纳归纳推理形式,从大量的判例中
14、归纳出普遍适用的原则,然后得出处理本案的结论。f大陆法系重视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区分,程序法被视为从属于实体法,是适用实体法的工具,实行纠问式诉讼以及一般法院和行政法院双轨平行的体制;英美法系则奉行程序中心主义,强调程序法的重要性,实行对抗制诉讼,行政诉讼由一般法院管辖。两大法系形成的历史背景、思想理论基础大体相同,不少制度和原则极其相像。而且随着世界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两大法系渐渐出现相互借鉴与融合的趋势。4现代时期 现代时期是指以十月社会主义革命成功和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为开端始终发展至今的时期。(1)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出现 这是现代法律制度最突出的特征。其次次世界大战以后,曾一度形成了社会
15、主义法系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并存的格局。然而从 20 世纪 80 年头末起先,苏联解体、东欧各社会主义国家发生了剧变,其影响已渐渐消逝。(2)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法律制度发生了巨大改变 主要资本主义国家普遍开展法律革新运动。形成很多新的法律部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相互渗透和融合的趋势日益显著。(3)新兴民族独立国家法律的振兴 新兴民族独立后,各自依据自己的国情,进行了丰富多彩的法律改革。尽管仍未摆脱原属法系的影响,但已形成了发展中民族国家法律的特色。例如:信奉伊斯兰教的国家,形成了西方法律与伊斯兰法混合的法律制度。印度 1950 年宪法宣布英国以前在印度施行的法律接着有效的同时,仍在亲属法、继承
16、法中保留了印度教法的传统。其他英语国家如埃塞俄比亚、加纳、尼日利亚等则参照大陆法系的阅历,重新制定了自己的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非洲各法语国家独立以后制定和公布了一百多部法典,同时也汲取了英美法因素。0.2课后习题详解 1如何理解外国法制史的探讨对象? 答:外国法制史是一门以当代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为指导,运用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探讨世界上各种不同类型的、有影响的、有代表性的法律制度的内容、形式、本质、特点和相互联系及发展规律的科学。详细地讲,它主要探讨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探讨法律表现形式的历史发展,如各种法律制度的形成、立法指导思想、立法文件、立法特点,以及它们之间的渊源
17、关系和相互影响等。二是探讨法律原则和制度的历史发展,如宪法、民法、刑法等部门法的基本内容,以及这些内容的沿革关系。总之,它是探讨世界各种不同类型的、具有代表性的法律制度的内容、形式、本质、特点和相互联系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1)不同类型的法律制度的产生、本质和表现形式,即肯定社会的统治阶级是在怎样的历史条件下,通过什么样的方式把本阶级的意志上升为法律的。(2)不同类型的法律制度的实施以及司法机关活动的特点和规律,即统治阶级是怎样贯彻、执行其法律的。(3)不同类型法律制度在不同历史发展阶段上对经济的发展、政治制度的演化所起的促进或阻碍作用。(4)不同类型法律制度在同其他社
18、会现象的相互制约和联系中发展和改变的规律,即旧的法律制度是基于什么缘由并如何被新的法律制度所代替的。2如何理解法系这一概念?它对探讨外国法制史有何意义? 答:(1)法系的概念 法系是具有共同法律传统的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它是一种超越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现象的总称。法系是在对各国法律制度的现状和历史渊源进行比较探讨的过程中形成的概念。(2)理解法系对探讨外国法制史的意义 外国法制史是一门以当代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为指导,运用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探讨世界上各种不同类型的、有影响的、有代表性的法律制度的内容、形式、本质、特点和相互联系及发展规律的科学。外国法制史特有的探讨对象确定了这门课程不仅要从
19、总体上分别揭示历史上各种类型的法律制度发生、发展、改变的一般规律,同时还必需根据不同国家法律制度演化过程中合乎逻辑的年头依次来支配自己的体系。因此,外国法制史的体系既要考虑同一社会经济形态中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在基本的、主要的方面属于同一类型,也要考虑它们的不同特征,在比较中阐明它们之间的详细联系和差别。可见,理解法系对于外国法制史的整体探讨具有重要的意义。历史上出现过不少因传承关系和某种联系而形成的相同又有差异的法律传统,通常被称为法系,如楔形文字法系、希伯来法系、印度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一般法法系、天主教教会法系、伊斯兰法系等。这对于比较探讨各国法律制度的特点和相互借鉴关系具有极大地参考价
20、值。对资本主义法影响最大的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从其产生至今仍发挥着不行替代的作用。大陆法系亦称民法法系或罗马日耳曼法系。它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从中世纪后期起先,在罗马法的基础上,融合了日耳曼法、天主教教会法以及其他法律成分,渐渐形成为世界性的法律体系。其分布范围极为广泛,以欧洲大陆为中心,遍及全世界广大地区。英美法系亦称英吉利法系或一般法法系,是以英国一般法为基础,兼以衡平法和制定法为主要渊源,融合教会法和商人法,汲取罗马法的一些原则和制度,渐渐形成的世界性法律体系。这两大法系几乎遍布全世界,仔细探讨该两大法系,对于理解,深化探讨外国法制史起着攸关的作用。3为什么说外国法制史是法学基础学科?
21、 答:外国法制史是法学的基础学科,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在法律学科体系中,外国法制史同各个部门法学的关系是历史和现实、一般与特别的关系 每一法律部门都有自己的专史,其任务在于阐明各自领域的基本内容、原则和制度发生、发展、改变的详细规律。外国法制史不是各个法律部门史的简洁拼凑,而是从总体上对各个法律领域的基本内容、原则和制度进行探讨,揭示它们在不同历史阶段上所表现出来的不同特点及相互之间的影响和联系,从而为各个法律部门专史的探讨,理出一条基本线索。同时,部门法的专史也会不断以自己的探讨成果,充溢外国法制史。(2)外国法制史与法学基础理论有着干脆而紧密的关系 法学基础理论依据法制史和部门
22、法学供应的历史和现实材料,抽象、概括出普遍适用于法学的概念、原理和规律。探讨外国法制史必需以马克思主义关于法学的基础理论为指导;探讨法学基础理论也必需以丰富、详细的史实为依据。(3)外国法制史与西方法律思想史的联系,是制度与思想之间的联系 法律制度的创建、发展常常体现出某些法律思想家的理论和思想;而肯定时期的法律思想的产生和发展,也离不开法律制度实践的检验。这方面的例子,在历史上是屡见不鲜的。总之,外国法制史是一门探讨外国法律制度基本内容、基本特点和发展规律的学科,在汲取和借鉴人类社会创建的文明成果和当今世界各国法制建设阅历方面,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它以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
23、理为指导,揭示历史上各种类型的法律制度的产生、发展和改变的规律,从而开阔人们的视野,给人们以启迪,增加人们对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理论的理解,正确相识法律这种社会现象,坚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观。它可以帮助人们从法律制度的沿革和变迁的起因及结局中,系统地总结历代统治阶级运用法律实施统治的阅历,从中比较、鉴别,批判地利用和汲取,古为今用,洋为中用,以利于把我国建设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它从总体和详细方面介绍世界上一些有影响、有代表性的法律制度和原则,供应外国法学探讨和法制建设的最新信息,使我们能够知己知彼,在对外交往中更有力地维护我国人民的权益,加快我国法律科学和法律制度改革和建设的步
24、伐。第一章古埃及法 1.1复习笔记常考学问点 古埃及法的概念和性质 博克贺利斯法典 一、古埃及法的形成和演化 1古埃及法的概念 古埃及法是指适用于埃及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约公元前 3000 年至公元前 6世纪)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古埃及法的形成与发展 (1)埃及法最古老的渊源是奴隶制国家形成初期的不成文的习惯法,它是由氏族习惯演化而来的。古代埃及的法律从习惯法向成文的转化,表现出不断完善的过程。在军事民主制和部落国家初期是不成文的习惯法,尚无定型的司法制度。随着统一国家的出现,习惯法逐步转化为成文法。如公元前 8 世纪颁布的博克贺利斯法典认为是古代埃及最重要的法律典籍。(2)在古代埃及,
25、除了法老颁布的法律之外,宰相和各级行政官吏所发布的行政吩咐或条例,通常是中心法律的重要补充。(3)但成文法的出现并不意味着习惯法完全消逝,习惯法在不断被成文化的同时,仍在广泛的领域发挥重要作用。二、古埃及法的基本制度 1专制制度 古埃及是典型的东方专制国家。其专制制度构成包括以下几方面:(1)法老作为中心集权制下的专制君主,不仅被看成是神或神之子,而且又是权威、才智和真理的化身。法老拥有立法、司法、行政、财政、公共工程、军事、宗教方面的一切权力。(2)法老之下设有各种官吏,最高的行政官员是宰相,辅佐法老每天处理全国政务,是法老敕令的说明人,职权广泛。(3)祭司在国家机构系统中占有显要位置,是法
26、老的宗教事务的代理人,神庙的祭祀活动为法老的专制统治以及国家的安静与旺盛供应了思想意识上的保证。(4)地方的行政长官为州长,由法老任命,兼有行政和司法大权,各州不仅具有完备的行政机关和官吏,而且拥有自己的军队和警察。(5)军队是专制王权的重要支柱,埃及常备军由王室卫队和镇压国内暴乱的部队组成,战时依据须要,从地方征召军队服役。此外,埃及还有警察负责维持社会治安。2土地制度 法老作为全国土地的最高全部者,经常以分封或俸禄的方式把土地安排给寺庙、贵族和官吏。古埃及土地占有和运用的形式有以下几种:(1)王室土地 归王室干脆支配,由王室派官经营,运用奴隶和失去土地的自由民从事劳动,其产品供王室挥霍。(
27、2)神庙的土地 主要来自法老的赠与。(3)贵族和大臣占有的土地 一般分为两个部分,即由继承得来的家族财产和法老赏赐的禄田。家产可以继承、转让和出卖,禄田在罢官之后仍须交给国家。(4)农夫占有的土地 在农村公社里,每家领取一小块份地耕种,国家通过村社向农夫摊派租税,抽调力役。3契约制度(1)古埃及的契约制度是随着古埃及奴隶制经济的旺盛而出现的,被广泛适用于土地买卖、借贷、租赁和合伙等经济活动。(2)契约的成立以当事人合意为基础,并辅以必要的形式。在古代埃及一个很长的历史时期内,债务契约的签订必需实行一种庄重宣誓的形式,在祭司和官吏的面前签订契约。(3)订立土地买卖的契约则必需遵循严格的程序,应依
28、次经过三道手续:一是钱款付清协议,二是卖方保证不得有第三者对该土地主见任何权利,三是买主起先占有土地。这三道手续须在法院办理,并在土地登记簿上完成过户手续,土地全部权的转移自买方实行占有土地时起先。(4)古埃及最为流行的契约形式是借贷契约。借贷契约的标的物主要是金钱和谷物。债务人可以以本人或亲属的人身甚至木乃伊作为偿还债务的抵押和担保。博克贺利斯时期限定了利率,金钱借贷每年的最高利率为 30,谷物借贷每年的最高利率为 33,但主要的高利贷者即法老、官吏和寺庙仍不受此限制。4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 (1)古埃及保留有显著的母权制的残余,妇女在家庭中居于相当高的地位,是家庭的统治者,同男子一样在法律上
29、享有完全的权利,但自第五王朝起,夫权得到了加强和扩张。(2)在古代埃及,婚姻原则上实行一夫一妻制,随着夫权制的确立,纳妾也并不违法;契约是婚姻成立的基本要件,妇女作为契约当事人一方,以自己的名义与对方订立契约。根据婚姻契约,妻保留自己的财产,而夫则有义务供应妻的生活所需;离婚完全自由,妻通常都会得到一笔高额补偿金。(3)古埃及法中规定,成年子女享有充分的独立权利,可以自由支配个人财产;不论男女长幼,全部子女一律享有同等的财产继承权。(4)古埃及法中规定,在保障法定继承的前提下,可以将部分财产适用于遗嘱继承,无论哪一种继承方式,继承人及其继承事实均得依法进行,并通过官署登记备案。5犯罪与刑罚制度
30、 古埃及的刑事法律制度具有犯罪与侵权不分、刑罚种类繁多、广泛适用死刑和残害肢体刑等奴隶制刑法的典型特征。犯罪行为主要有国事罪、泄露国家机密、违反宗教祭祀规则、捕杀祭天禽兽、违反圣书中所制定的医疗规则等,犯者均处死刑。刑罚手段非常残忍,包括凌迟刑、残害肢体刑、劳役、监禁以及凌辱刑等。6司法制度(1)司法组织 法老拥有最高司法权,从中心到地方均实行司法与行政合一制,行政官员一般都兼任法官职务,干脆履行司法职能。执掌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十人委员会,以及后来设置的统辖全国司法机构并拥有最高司法权的六人院,均由宰相担当主席。(2)诉讼程序 司法诉讼程序比较完备,一般由原告向法院提出起诉理由,假如法庭认为原告
31、的论点是可以接受的,就传讯被告到庭受审。案件审理一般要经过审理、答辩、辩论、举证等程序。1.2课后习题详解 1为什么说古埃及法是典型的东方专制主义法律制度? 答:古埃及是典型的东方专制国家。古代埃及政治制度的基本特征是奴隶制中心集权的君主专制政治。法老作为中心集权制下的专制君主,不仅被看成是神或神之子,而且又是权威、才智和真理的化身,具有创建性的言辞、超人的智力、坚持真理、主持正义的神的属性。法老是神而不是人,这是埃及王权的基本内涵。相对于王权神授,法老的神化和神的属性更有助于确立统治者的权威和巩固其统治秩序。法老拥有立法、司法、行政、财政、公共工程、军事、宗教方面的一切权力。(1)法老之下设
32、有各种官吏,最高的行政官员是宰相,是整个官僚机构的全权首长,辅佐法老每天处理全国政务,并且主管王室农庄、司法、国家档案、税收,监督公共工程的兴建,是法老敕令的说明人,职权广泛。(2)祭司在国家机构系统中占有显要位置,是法老的宗教事务的代理人,主持祭祀活动如同政府的其他官员履行其职责一样,神庙的祭祀活动为法老的专制统治以及国家的安静与旺盛供应了思想意识上的保证。(3)地方的行政长官为州长,由法老任命,兼有行政和司法大权,各州不仅具有完备的行政机关和官吏,而且拥有自己的军队和警察。(4)军队是专制王权的重要支柱,埃及常备军由王室卫队和镇压国内暴乱的部队组成,战时依据须要,从地方征召军队服役。军权由
33、法老干脆掌管,宰相不兼军务。此外,埃及还有警察负责维持社会治安。可见,在专制主义政权下,法老不仅被认为是全国土地的最高全部者,有权支配一切土地等财宝,而且作为专制主义政府的最高首领,具有一切行政、财政、法律等方面的管理特权。2古埃及法的契约制度有哪些特点? 答:随着古埃及奴隶制经济的旺盛,出现了多种形式的契约,广泛适用于土地买卖、借贷、租赁和合伙等经济活动。古埃及法的契约制度的特点包括:(1)古埃及契约制度是随着古埃及奴隶制经济的旺盛而出现的,被广泛适用于土地买卖、借贷、租赁和合伙等经济活动。(2)契约的成立以当事人合意为基础,并辅以必要的形式。在古代埃及一个很长的历史时期内,债务契约的签订必
34、需实行一种庄重宣誓的形式,在祭司和官吏的面前签订契约,这一形式要求直到博克贺利斯王时代才被免除。(3)订立土地买卖的契约则必需遵循严格的程序,应依次经过三道手续:钱款付清协议,卖方保证不得有第三者对该土地主见任何权利,买主起先占有土地。这三道手续须在法院办理,并在土地登记簿上完成过户手续,土地全部权的转移自买方实行占有土地时起先。(4)古埃及最为流行的契约形式是借贷契约。借贷契约的标的物主要是金钱和谷物。债务人可以以本人或亲属的人身甚至木乃伊作为偿还债务的抵押和担保。其次章楔形文字法 2.1复习笔记常考学问点 楔形文字法的基本特征 汉穆拉比法典的内容与特点 楔形文字法的历史地位 一、和基本特征
35、 楔形文字法的产生与发展演化 (1)楔形文字法的概念楔形文字法,是指形成于公元前 3000 年头左右的西亚幼发拉底与底格里斯两河流域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奴隶制法的总称。因这种法律后来扩展至与其相毗邻的四周地区和国家,故也有楔形文字法系之称。(2)楔形文字法的产生 公元前 3000 年头初期,居住在两河流域的人相继建立起十几个以城市为中心与四周若干农村结合而成的城市国家,并创建了字形上粗下细,形如木楔的古代楔形文字。约公元前 3000 年头中期,起先出现一些零星的以楔形文字记载的成文法,其内容主要是有关婚姻家庭方面的法规。此后,成文法渐渐盛行,涉及的内容也渐趋广泛,并渐渐向自成一体的法典化方向发
36、展。约在公元前 22 世纪至公元前 21 世纪之交,乌尔第三王朝的国王乌尔纳姆创制了乌尔纳姆法典,这是迄今所知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乌尔纳姆法典的出现为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的发绽开创了法典化的时代。在这以后,两河流域地区其他城市国家也都相继制定成文法典。(3)楔形文字法的发展和演化 在这以后,两河流域地区其他城市国家也都相继制定了成文法典,这些法典继承了乌尔纳姆法典的风格,但在结构体系和立法技术上已有所提高,在内容上已较为丰富,反映了楔形文字法在两河流域获得进一步发展。公元前 18 世纪,汉穆拉比王吸取两河流域原有楔形文字法的精华,制定了汉穆拉比法典。这是流传至今的楔形文字法中最完整的一
37、部成文法典。公元前 1595 年,巴比伦第一王朝被北方后起的奴隶制国家赫梯所歼灭。楔形文字法从今走向衰落。公元前 7 世纪至公元前 6 世纪初的新巴比伦王国曾力图振兴古巴比伦王国的法律制度,但最终也未能扭转楔形文字法的衰落之势。楔形文字法始终适用到波斯帝国统治时期,到公元前 1 世纪,整个西亚地区成为罗马帝国的版图,楔形文字法的影响已基本消逝。2楔形文字法的基本特征 适用楔形文字法的国家都是建立在东方奴隶制经济基础之上,法律文化传统相同,彼此间有着干脆或间接的继承关系,因而存在着一些共同的特征:(1)法律的结构体系比较完整 楔形文字法一般均采纳序言、正文和结语三段论式的表述方法。序言和结语多以
38、神的名义强调立法的目的,标榜立法者的功绩,贯彻君权神授思想,强调法典的公允、正义和神圣不行侵扰性,要求人们必需遵守。正文是法典条文本身,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但是具有自己独特的体系。(2)法典的内容涉及面较广包括民法、刑法、诉讼法、婚姻家庭法等各方面,反映了君权与神权相结合的君主专制制度。土地国有和公社全部制形式。奴隶制度和自由民内部各等级间的不同等。确定买卖婚姻和家长制家庭关系。保留了某些原始公社氏族制度的残余等。(3)楔形文字法大多是司法判例的汇编,并没有规定一般的抽象概念和立法原则 法律条文均是针对某种违法事例或纠纷所确定的处理和解决的详细方法,缺乏深化的分析、综合与概括。(4)法律被
39、描绘为遵从神意制定的,违反法律就会受到神的惩处 但在楔形文字法典的条文中,并没有宗教、道德规范,完全是实在的有关世俗法律关系的规定。因此,楔形文字法不是神定法,而是人定法。二、汉穆拉比法典 1法典的制定和结构 汉穆拉比王即位以后,经过多年的征战和通过外交手段,不仅完全统一了两河流域,建立起强大的中心集权制的奴隶制帝国,而且通过主动兴修水利,开凿运输河,建设浇灌网络,大力发展农业、手工业和商业,使巴比伦社会政治、经济获得空前发展。此外,汉穆拉比王还重视立法,主见以法治国,即位后的其次年就着手打算制定全国统一的法典。汉穆拉比王也具有神权思想,不仅在政治上主动推行君权神授论,而且在立法上也大力宣扬神
40、权法观念。(1)法典的制定 汉穆拉比法典的制定从根本上说是古巴比伦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其政治经济背景是:巴比伦统一两河流域后,为巩固国家统一,强化中心集权的君主专制统治,要求制定一部通行于全国的统一法典。汉穆拉比统治时期,巴比伦社会的农业、牧业、手工业和商业以及奴隶制私有关系都得到快速发展。社会经济生活以及人们之间的财产关系日益困难化,客观上要求有相应的法律予以调整,以巩固和发展奴隶制经济。由于私有制和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社会上高利贷活动使社会冲突、阶级冲突日趋尖锐化,这就要求从法律上限制高利贷者的专横,限制债务奴隶制,以缓和自由民内部的冲突,稳定社会秩序,维护奴隶主阶级的统治。(2)
41、法典的结构和体系 汉穆拉比法典分为序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序言部分主要以神的名义阐明白法典的立法思想和立法目的,集中表达了君权神授思想。法典正文共 282 条,主要内容是:a第 1 条至第 5 条是关于保障法院公正审判的规定; b第 6 条至第 126 条是关于爱护各种财产全部权及维护田主和高利贷者利益的规定; c第 127 条至第 193 条是有关婚姻、家庭和继承方面的规定; d第 194 条至第 214 条是关于人身损害及惩罚的规定; e第 215 条至第 241 条是关于一些行业的劳动酬劳及责任事故惩罚的规定; f第 242 条至第 277 条是关于各种动产租赁和雇工的酬劳的规定; g第
42、 278 条至第 282 条是关于奴隶买卖的规定。结语部分主要是告诫后人要严守这部法典,不得曲解、变更或废除它,并诅咒不遵遵守法律典的人必将受到神意的惩处。2法典的基本内容和特点 (1)君主专制制度 古巴比伦王国实行的是君权与神权相结合的君主专制制度。其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国王是国家最高统治者,集行政、立法、司法、军事和祭祀大权于一身;国王还握有神权,被视为天神在人世间的代表。国王依靠以他为核心的官僚机构,自上而下实行集中统治。但是官僚机构尚不困难,官吏间的分工也不明确。军队是官僚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专制政权的主要支柱。汉穆拉比建立了一支自由军人组成的雇佣常备军,取代了过去临时征集的民
43、军。法典有很多条款特地规定了军人的权利义务。法典通过上述保障军人及其家属生活等措施,使军人完全依靠于国家,从而形成了一支效忠于专制政权的军事力气。(2)社会各阶层的法律地位 汉穆拉比法典作为古代东方较早的一部成文法典,与其尚不发达的奴隶制经济形态相适应,不仅反映了巴比伦社会奴隶主与奴隶之间的阶级对立,同时也公开确认了自由民内部权利地位的不同等。法典将巴比伦居民分为自由民和奴隶两大类。a奴隶主要来源于斗争俘虏、破产的自由民及从外地买来的奴隶。奴隶在法律上不仅无任何权利可言,而且被视为奴隶主的财产。b自由民按其社会法律地位的不同,分为享有充分权利的自由民与不享有充分权利的自由民。两种自由民之间的权
44、利地位很不同等,法典对损害两者身体的同等罪行,判处的刑罚存在很大差异。(3)财产法 巴比伦长期实行土地公有制,在法律上,国王对全部土地享有最高全部权;在实际经济生活中,则存在王室土地和公社占有土地两种形式。法典对其他动产,如牲畜、谷物、农具以及奴隶等,都规定为私有,并予以严格爱护。奴隶被视为奴隶主的私有财产,法典有一系列关于买卖、租赁和盗窃奴隶的规定。法典对手工业、商业等方面的法律关系作了具体规定。巴比伦社会既有为王室服务的官商,也有民间的商人。官商由国王授予各种商业特权,他们在从事国内外贸易中常常托付自己的代理人沙马鲁进行商业活动。(4)债权法 债的主要形式是契约,重要契约的签订必需遵循肯定
45、的规则和采纳书面形式,一般契约的缔结只用口头和作出某些象征性动作即可成立。契约种类中以买卖、借贷和财产租赁最为流行。a买卖约的标的是土地、房屋、牲畜及其他非禁止流转的财产,其中也包括奴隶。b借贷的主要是钱款和谷物。c租赁契约的标的包括房屋、土地、园圃、车辆、船只、牛、驴等。法典对出租者,尤其是土地出租者的利益严加爱护。(5)婚姻、家庭与继承法 汉穆拉比法典以大量条文规定了家长制的家庭关系,确认了奴隶制条件下男女地位的不同等和家长在家庭中的特权地位。婚姻实行的是具有买卖性质的契约婚姻,没有缔约的婚姻被认为是无效的。夫妻关系是不同等的。夫享有特权,妻处于从属地位。子女在家庭中没有独立地位。父亲有权
46、确定子女的婚姻,有权剥夺儿子的财产继承权,并可以将子女送去抵债或出卖,而子女必需肯定听从,不得违背。财产只在家庭范围内继承,并且只有男子才享有充分的继承权。法典对遗嘱继承未作明确规定。(6)刑法 汉穆拉比法典中关于犯罪与刑罚的条文没有作为单独部分集中加以规定,大多分散地附在其他各类条文之后,用以加强各种法律规范的作用,保证其被严格遵守。法典规定的犯罪种类主要有危害法院公正裁判罪、侵扰人身罪、侵扰财产罪和侵扰家庭罪。a危害法院公正裁判罪主要包括诬告、伪证和法官擅改判决的行为。b法典对侵扰财产罪规定得最多,处刑也最为严厉。c侵扰人身罪主要指殴打或因其他缘由造成他人伤亡。法典对这类犯罪行为的惩罚实行
47、血亲报仇和同态报仇原则。血亲报仇原则,以犯罪集体负责的形式局部地保留在一些条款中。同态报仇原则详细地体现在对毁坏身体某些器官的刑事制裁上,其只适用于社会地位同等人之间,对奴隶不适用这一原则。d侵扰家庭罪主要包括强奸罪、奸淫罪、通奸罪及养子不认养父母等行为。刑罚非常残酷,保留了某些原始氏族制度的残余。刑罚种类许多,主要有死刑、肢体刑、烙印、罚金、驱除等。其中死刑适用范围广泛,而且惩罚手段残酷。(7)法院组织与诉讼 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并无严格的划分。国王拥有国家最高司法审判权,一切不服法院判决的当事人均可上诉至国王,国王有权特赦或亲自审理案件,也可托付王室法官审理其他案件。地方司法权分别由国王下属的大小官吏来行使。诉讼完全由私人提起。诉讼制度中带有某些原始习惯残余,案件的判决,往往由双方当事人自己来执行。其证据制度,发誓和神明裁判占重要地位。神明裁判主要适用水审,即被控有罪者,投入河中,沉人水底,则说明有罪,否则无罪。三、楔形文字法的历史地位 1楔形文字法的基本特征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