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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民法律常识解答农民法律常识解答农民享有哪些基本权利和义务?农民本身也是公民的一部分,因此,农民享有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承担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义务。基本权利包括如选举权、被选举权、接受教育的权利、人身不可侵犯的权利、宗教自由的权利等。基本义务包括计划生育的义务、扶养未成人的义务、赡养老人的义务等。村民委员会是一级政府吗?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 2 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村民委员会不是一级政府,只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会议可以制定本村村规吗?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 20 条
2、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委员会可以对村民进行罚款吗?不可以。罚款是一种行政处罚行为,行政处罚只能有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而村民委员会只是群众性自治组织,在没有得到行政机关授权或委托的情况下,不能对村民罚款。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应由谁处分?村集体经济收益是指由村集体直接进行的农、林、牧、副、渔、工、商、运、建、服务等产业获得的收益,如村集体收取的土地承包
3、费、村办企业的收入等。集体经济的所得收益,应归全体村民所有;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处分,涉及全体村民的利益。因此,此收益的处分权,应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通过村民委员会行使。什么情况下才能进行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的实施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必须有不法侵害存在。所谓不法,就是非法、违法的意思。因此,对于没有社会危害性的合法行为,即使从当事人的立场看具有某种侵害性,也不允许当事人实行正当防卫。(2)不法侵害并非仅限于犯罪行为。只要是不法侵害行为,并不要求它已经达到或将要达到犯罪程度,防卫人都可以依法对不法侵害人实行正当防卫。(3)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而不是行为人想象或推测出来的。问:农村居民
4、发生车祸,能否按城市居民标准来赔偿?我从安徽农村来磐安打工已有好几年了,2001 年、2003 年均有暂住证,后来没有办理暂住证。今年 5 月下旬,我骑自行车与出租车发生碰撞,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机动车驾驶员负全部责任。请问,我能否按城市居民标准要求对方赔偿?应当如何举证? 答:公民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到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证明经常居住地,可以提供的证据除了暂住证以外,主要有:租赁合同,街道居委会证明,当地公安派出所证明,房屋出租人、邻居出具的证人证言,各种缴费凭证(水费、电费、煤气费、卫生费、物业费等),用工单位的劳动合同、工资单、考勤记录、职工花名册、
5、工资税务单、朋友、同事的证人证言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2005)民他字第 25 号的解释,你应当提供上述证明你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的证据,你的损害赔偿费用可以按照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什么叫非法拘禁罪?对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应如何处理?非法拘禁罪,是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对非法拘禁罪的处罚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殴打、侮
6、辱”,主要是指在非法拘禁的过程中,对被害人实施了殴打、侮辱行为,如打骂、游街示众等。(2)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是指在非法拘禁过程中,由于捆绑过紧、长期囚禁、进行虐待等致使被害人身体健康受到重大伤害的。“致人死亡”,是指在非法拘禁过程中,由于捆绑过紧、用东西堵住嘴导致窒息等致使被害人死亡的,以及被害人在被非法拘禁期间自杀身亡的。诽谤别人是否犯罪?在我们国家里,公民的名誉、人格是受法律保护的。我国刑法规定,凡是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者,便构成诽谤罪。但是,我国刑法还
7、规定:“诽谤罪告诉才处理。”这里要指出,现在有些青年妇女,往往不懂依法同坏人坏事做斗争。一旦遇到诬陷,遭到诽谤,就轻生寻短,这样不仅放纵了坏人,而且也不利于弄清是非。所以,如果,女子遇到被人侮辱、诽谤的事,就应及时到司法机关控告,依法制裁坏人。虐待家庭成员,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吗?根据刑法规定,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有病不治、强迫过度劳动或限制人身自由、凌辱人格等方法,从肉体或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的,情节恶劣的行为就构成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情节严重,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父母虐待自己的孩子应受到什么
8、处罚?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对有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遭遇家庭虐待或遗弃、家庭暴力时,应该怎么办?受虐待、遗弃或遭受家庭暴力时,受害人要有维权意识,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寻求帮助。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受害人对虐待、遗弃行为有权提出请求,当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应受害人请求,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法律规定对非法行为人予以行政处罚。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
9、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既可以向妇联求救,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寻求保护。未成年子女受家庭暴力侵害的,还可以向学校、少年福利机构等请求帮助。醉酒的人趤反治安管理,应受到处罚吗?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15 条规定,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害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应受到什么样的处罚?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害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尚不
10、构成犯罪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26 条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私人借款要注意哪些问题?根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私人借款应该注意:(1)借款时要写书面借据,写明借款日期、借款金额、还款日期、借款利率、还款金额等情况,由双方签字;有担保人的,还应写明担保人的担保责任,由担保人签字。无担保人的,借据一式两份,借款方、出借方各持一份;有担保人的,借据一式三份,借款方、出借方和担保人各持一份。(2)私人借款的利率约定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 4 倍(包含利率本数)。(3)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
11、金谋取高利。否则,计收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问:借条会过期吗?2005 年 12 月 17 日,周某向我借了人民币 2 万元用于生意周转,并向我出具借条一张,借条中言明此款在 2006 年 12 月 30 日前还清。到现在,周某不但分文未付,而且人还下落不明。我听说不及时追回借款,借条将会过期。2 万元毕竟不是一个小数目,是我辛辛苦苦赚来的血汗钱,因此,我非常着急。请问,借条真的会过期吗?我该怎么办?答:首先应该明确,无论是借条,还是欠条都不存在过期之说,只存在超过诉讼时效之说。也就是指债权、债务超过诉讼时效导致债权人丧失胜诉权。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享有民事权利的人在知道自己权利受到侵害的 2 年
12、之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你的实体权利就可得到法律的保护,逾期将不受到法律保护。周某于 2006 年 12 月 30 日前应该还款给你,但至今未还,因此,你在 2006 年 12 月 31 日自己权利受到侵害时开始,应当在 2 年之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通过其他有效途径向周某主张权利,只要你在 2008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向周某主张权利,都不会超过诉讼时效。鉴于周某现已下落不明,你无法用直接的方式向其主张权利,因此,你可在诉讼时效期限内通过司法救济的方式向其主张权利,到法院对周某提起诉讼,届时法院将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向其送达诉讼材料。最后,法院将根据送达后的情况及时做出判决。遇上“欠债
13、不还”的情况怎么办?根据民法通则第 135 条规定,民事诉讼的普通诉讼时效为 2 年。因此,持书面借据并约定还款期限的,债务人如到期不还,债权人必须在 2 年内向债务人要求归还,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否则,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但只要债权人不断主张权利,就不断增加时效,法律立法本意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借条上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根据合同法61 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借款、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补充协议”以明确还款期限。也可以根据合同法第 206 条关于“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内返还”的规定,有权要求债务人随时返还全部借款。诉讼时效自首次
14、要求还款之日起算计。超过 2 年后,如债权人起诉,可依据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的精神处理。雇人逼债犯法吗在当前经济大潮中,经济纠纷案件很多,欠债不还的,比比皆是。但如何讨债,是依法行事,还是雇人讨债,甚至动用黑社会,则是每个债权人在讨债时首先应严格把握的尺寸。有的债权人缺乏法制观念,自以为有理,便认为采取的手段也是合法的,结果导致本应是原告的债权人成了被告。自认为到债务人家中班拿东西是合理合法,结果却成了抢劫犯罪分子。雇人讨债,危害极大。讨债者采取的手段大多是通过暴力或流氓手段实行威胁、绑架、勒索、抢劫、伤害等犯罪行为。因此,雇人逼债是犯罪。债权人还是要用正当的手段,通过诉讼或聘请律师
15、的方式来解决纠纷。要相信,在法律面前,耍无赖的人也得听从法律的裁决。还款时没有收回借据,也没有打收条,出借人再行追索怎么办?在发生借贷行为的时候,双方当事人都要注重证据的作用。在日常生活中,有的人法律意识淡薄,还款时不索回借据,也不向出借人索要收据。一旦出借人再凭借据追索借款,就会引发纠纷。遇到这种情况,可以采取的办法是:(1)由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证明借款确实已经偿还;(2)通过合法的录音、录像方式提供借款已经偿还的证据。如果不能提供有利证据的话,借款人可能要为此付出双份的钱。债务人失踪了,怎么办?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
16、。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由此可见,债务人失踪这一法律事实并不必然引起债权债务关系的消亡,债务人所欠债务可以由他的财产代管人从其财产中给予偿还。当然,债权人必须在经过法定的程序之后,才能实现债权主张。首先,要以利害关系人的身份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依法宣告下落不明已超过 2 年的债务人为失踪人。然后,通过法院查明梁某的财产,并确定财产代管人。最后,经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由代管人从失踪人(债务人)的财产中支付还款。买东西时,商店老板找钱多找了 100 元,这个钱应该归谁所有?根据民法通则对不当得利的规定,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得利,造成他人损失的
17、,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返还不当得利应包括原物以及原物所生的孳息。就是说,作为利益受害方的商店老板有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获得利益的一方有返还其不当得利的义务。因此,这个钱应归商店老板所有。邻居不在家,为了帮邻居收割地里的麦子而支出的费用可以要求偿还吗?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叫无因管理。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因此,邻居不在家,为了帮邻居收割地里的麦子而支出的费用可以要求偿还。农民可不可以私自建房?不可以。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城市郊区和农村的农民如果需要宅基地建房,首先要按照乡、镇、村建设规划统一安排。在此基础
18、上,农民还要依法经过申请,申请批准后,才能获得所申请的宅基地使用权。不经申请批准私自建房的行为是违法的。国家不但不予保护,还要强行拆除。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随意自由转让吗?不可以。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的宅基地,归集体所有,由农村村民各户长期使用,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禁止农村宅基地使用人采用出租、出卖、抵押或宅基地入股搞联营等方式转让空闲宅基地。当事人之间转让空闲宅基地的任何协议均属无效行为,宅基地所有人有权收回非法转让的宅基地。由于房至和宅基地不可分,因而对房屋的转让也有一定限制,只能在本集体成员或本集休的企业之内转让。批来的宅基地可以空闲不用吗?不可以。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
19、,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使用权登记,收回土地。房屋建起之后,就可以取得房屋所有权吗?不一定。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乡镇企业依法取得自己所建房屋的所有权的前提是,要取得所占用土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而不能想建就建。否则,不仅不能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还要承担一系列的法律后果。自家修建的房屋,可以继承、出租、出卖吗?可以。根据物权法规定,农村房屋属于所有人的合法财产,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农村房屋所有人有权对房屋进行处分行为,包括出卖、出租或出典等。同时,房屋作为公民私人财产,依照继承法规定也可以继承。在租住房屋时,加盖了一间
20、房,所有权归谁?租住房屋又加盖的,所有权归属要分几种不同的情况处理:(1)租户在加盖前己征得房主同意,并且双方对房屋所有权问题有约定,那么按约定办理;(2)虽经同意,但未有约定事后也未协商一致,则房屋所有权仍归原所有人,对改建、扩建的费用,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3)事先未经房主同意,则不仅房屋归房主所有,改建、扩建的费用房主也不予补偿。添加物能够拆除的要拆除,拆除时给原房屋造成损害的,租户还要承担赔偿责任。村民继承了父母亲遗产之后,是否就取得了两块宅基地?目前我国对农村的房屋继承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但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立法精神,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农
21、村村民因继承取得多处住宅的,村民可以出卖多余的房屋,也可以维持原状自住,但不得翻建继承房屋。房屋损坏后其宅基地应当依法收回。房子买给他人,宅基地还归自己吗1963 年 5 月,李某将郊区的 2 间私房卖给了张某,张某即将购得的旧房全部拆除,所留宅基地一直空闲。1987 年,村委会将空闲宅基地的一部分批给了另一住户。李某闻之后,以其持有房产证为由,强行又在原宅基地空闲部分上盖了两间新房,同时还向使用他原宅基地的另一户所要使用的宅基地。当地干部多次制止都无效。请问,李某所持的房产证还有效吗?卖房后,原宅基地还归自己所有吗?专家解答:李某持原土地房产证强行在原宅基地上建房并向相邻住户所要另一部分宅基
22、地的行为,是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行为,应该依法制止。土地管理法第 38 条规定:“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李某将房屋出卖给张某后,其土地房产证本应随房屋和宅基地使用权的转移一起交给张某,他不仅不交给买主,还以持有原土地房产证为由,在原宅基地行使其使用权,这样做是没有任何道理的。李某强行在此建房完全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受害人可以向乡政府反映,由乡政府按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给予李某制裁。村民把房屋卖掉,还能再申请宅基地建新房吗?土地管理法对农户的宅基地和面积都作了规定,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根据这一规定,农村村民买卖
23、、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因此,村民将房屋卖掉,不能再申请宅基地。农民新建住宅需要使用土地怎么办?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农民新建住宅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理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宅基地用地申请得到批准后,农民按照规定,提出房屋设计方案,包括平面布局、建设高度等,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后方可施工。与邻居发生了宅基地纠纷,怎么办?如果是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涉及相邻权的纠纷,应当按照民法通则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24、处理。一方在使用的时候不得侵权另一方的相邻权。如果发生了宅基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属纠纷,应该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来处理。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如果是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则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当然,也可以将争议提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调解。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什么要求?农村土地承包法第 34 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农户流转土地,也不得阻碍
25、农户依法流转土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农村土地承包的期限有多长?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在耕地上搞养殖需交费吗?最近,某村的李某建养殖场用了自家的 1.5 亩承包地,当地国土所让他交纳近万元费用。请问,国土所的这种做法合理吗?专家解答:在耕地上搞养殖,如果不建设永久性建筑物,就不需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手续,不过每平方米需交 8 元的押金,以确保以后土地能复垦。土地复垦后
26、押金可以退还当事人。在耕地里能种树吗?问:我们在自家承包的 6 亩田里种上了小树苗。这是被村委会知道后,说在可耕地上不能种树,要求我们复耕种庄稼,如果不复耕就要收回该承包地,重新发包给有能力耕种的村民。请问,我们可以在自家的责任田里种树吗?如果不能种树,我们又无力耕种,我们将如何让保存承包地呢?答:植树造林没有错,但也要看树种在什么地方,如果是种在荒山坡或滩涂上,那是利国利民的好事;如果把树种在可耕地上,那是不行的。因为我国人口多,土地少,珍惜、合理利用和切实保举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我国土地管理法第 31 条规定:“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同时,该法第 36 条还作了更加严
27、格、更加明确的规定:“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克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严禁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由此可见,土地管理法已明令禁止在基本农田上(即可耕地)种树,就是连果树也不能种。所以,村委会要求你们复耕是正确的。问:承包人死亡后,其继承人能否继承和承包?答:农村土地承包法第 31 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继承人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可以不是本集体经
28、济组织的成员。林地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能够随便变更或解除吗?不能。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村民残疾就不能承包土地吗?村民钱某在本村发包土地时,想承包耕地,但村委会以钱某身体有残疾为
29、由拒绝与其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请问,村民残疾就不能承包土地吗?专家解答: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这就是说,在集体经济组织发包土地时,除非成员自愿放弃承包,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以任何方式,剥夺或者变相剥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即村集体中的每个人,不论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都有权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任何
30、组织和个人都不能以任何方式阻挠、干扰、限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权利的实现。所以,发包方既不能强迫村民承包土地,也不能无故拒绝村民承包土地。本案中钱某有权承包本村发包的土地。考上大学的村民是否应该退地?庄园村的王学仁有一子一女。2002 年,兄妹俩均以优异成绩被大学录取。一时间,王家成了村民羡慕的对象。可就在王学仁把兄妹二人送入大学后,村委会通知他,由于兄妹二人的户口迁出成了城镇户口,不再是本村村民,王家应把兄妹二人的承包地退出来,交给村里。对此,王学仁不同意,认为自己孩子是去上学,不是去工作,退了地靠什么生活?于是,双方产生了纠纷,闹上了法庭。后经法院调解,双发达成协议,协议规定,在王学仁
31、的子女上学期间,村里暂不收回他们的承包地,一旦他们大学毕业,王学仁就应该把他们的承包地交回村集体。专家解答:这个案例具有普遍性。关于村集体是否应收回考上大学村民承包地的纠纷,全国每年都有。就现实情况看,在这个问题上,不同的地方做法不同。有的地方认为,土地承包特别是土地的家庭承包,使农民的专利,其他人无权承包。农村孩子考上大学就成了城里人,不再是农民,不能再承包农村土地。于是,在这些地方,只要农村孩子考上大学,村集体就无条件收回其承包地。而有的地方做法却与此不同。这些地方在考虑是否收回考上大学的村民的承包地时,不仅考虑到其身份的变化,而且还考虑到其上学期间只能花钱、不能挣钱的实际情况。于是,他们
32、采取了这种方案,即既不是不收回考上大学村民的承包地,也不是马上收回其承包地,而是在他们上学期间暂时不收回,等到毕业以后再收回。以前上大学是国家投资“公款消费”,是不用个人掏腰包的;现在上大学成了私人投资,由个人承担主要费用。再加上高额学费,上大学成了农村家庭的沉重负担。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上大学村民的承包地再被收回,对他们来说,无异等于釜底抽薪、雪上加霜。所以,本案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合情合理的。土地承包合同能否因出价而收回土地?李某是红水村农民,今年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时,村委会在合同中写明,一旦李某嫁出红水村,村委会将收回李某承包的土地,请问,村委会的这种做法合法吗?专家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
33、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0 条规定,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应当受到保障。实行土地承包责任制是为了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稳定农村关系。如果农民因为结婚而失去土地,这是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宗旨相违背的。因此,该法第30 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这是一条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违反它。我国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合同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因此,在本案中,红
34、水村村委会不得在合同中约定此条款,即使约定,也不产生法律效力。农村“五保户”的承包地集体能否收回?陈某有农村“五保户”的承包地,他不知道村集体能否收回,如果能收回,请问应该在什么情况下收回?专家解答:如果陈某是“五保户”的话,那么在他享受“五保户”待遇的同时,就不能再拥有土地的承包权了。不过在各地执行过程中,一般是在当事人死后才收回其承包的土地,这实际上是不符合关于“五保”的规定的。所谓“五保”,就是当事人自愿把其承包的土地交还给集体,由集体保证其生老病死及日常生活开支。过去这部分资金由收回其土地的集体从村提留中解决,2005 年国家取消村提留和农业税后,就从上级拨付的村级转移支付经费中解决。
35、因此,按照规定“五保户”的承包地是应该收回的。“四荒地”是否可以承包,通过什么方式才能承包?吴某市某村的农民,在其所属的村外有片荒山,长时间没人经营,吴某曾经从事过林业生产,因此,吴某很想承包这片荒山用于林业建设。一方面可以获得可观的经济效益,同时也可以充分开发利用荒山,美化环境,为国家做点贡献。请问,吴某可以承包这片荒山吗?如果可以,应当通过什么方式承包呢?专家解答:如果这片荒山属于吴某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那么吴某显然可以承包这片荒山,并且还享有承包优先权。如果这片荒山属于国家所有,那么要看这片荒山是否用于农业生产。如果承包这片荒山不是用于农业生产,那么吴某就不能承包这片荒山;如果是用于
36、农业生产,那么吴某是可以承包的,可见,吴某承包非集体所有的荒山只能用于农业生产。当然,吴某也可以承包其他如荒滩、荒沟、荒丘、荒沙、荒草、荒水等用于农业生产的“四荒地”。承包“四荒地”可以采取不同的方式。对适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可以与承包普通土地一样通过家庭承包的方式承包。但是有些“四荒地”由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愿承包,或者能力有限不能承包,或者由于能力不同而承包的数量不同,则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这些方式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防治暗箱操作,接受群众监督,从而有利于承包的公平。也可以将“四荒地”的承包经营权折股份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进行承包经营或股份合作经营
37、。连续两年弃耕抛荒,发包方是否可以收回发包的耕地?马某 5 年前承包了一片耕地,由于近年来从事农业生产基本没有利润,马某 3 年前迫不得已做起了家禽贩卖生意,由于马某的聪明和勤劳,生意不错,但马某承包的土地却已有 3 年未进行耕种。请问,发包方可以收回马某承包的土地吗?专家解答:由于我国人多地少,耕地资源比较紧张,因此必须严格保护现有的耕地资源并进行充分利用。我国土地管理法第 37 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
38、、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元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因此,在本案中,由于马某弃耕抛荒已经超过二年,发包方应当收回马某承包的土地。户口迁移农民身份未变,原土地承包合同仍有效吗?1998 年 1 月 1 日,我与本县甲村村委会签订了为期 50 年的土地承包合同。2001 年 10 月,为方便照顾孩子在县城读书,我将户口从甲村迁至乙村,但乙村没有分给我土地。2002 年春我回到甲村种地
39、时,发现我所承包的土地已被甲村村委会分给他人耕种,后来我多次找到甲村村委会沟通,但一直未能解决。请问,我和甲村村委会所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我能否要求村委会归还我所承包的土地?专家解答:你和甲村村委会所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仍然有效,甲村村委会应将你所承包的土地予以归还。你作为甲村村民,依法享有承包本村集体土地的权利。本案中,你与甲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 50 年土地承包合同属有效合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随意收回和调整承包地,只有在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或承包方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情况下,发包方才可收回承包地。你虽然于 2001 年自行将户
40、口迁至乙村,但你的农民身份并未改变,因未在迁入的乙村重新获得承包地,也并非属于迁入社区的市、转为非农户的情形,所以,你与甲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仍然有效。甲村村委会将你的土地分给他人耕种是不合法的,应返还你所承包的土地。户口迁移后林权会不会撤销?吴某,由于多种原因将户口从会昌县筠门岭镇迁到了西江镇,但吴某在筠门岭镇还有山林和田地,并且已办理林权证。请问,吴某的经营权会不会被撤销?专家解答:吴某的林地如果是自留山,可以长期无偿使用。如果是责任山或者家庭承包山,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 26 条规定,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
41、包经营权流转。因此,不会撤销吴某的经营权。“土地征用”与“土地征收”有什么不同?某村张某的土地被征用了。他想问一下“土地征用”与“土地征收”有什么区别?专家解答:近来,一些文件、报告时常混用“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两个概念,主要原因是实践中人们还存有模糊认识,认为二者没有实质区别,只是表述不同。实际上,二者既有共同之处,又有不同之处。共同之处在于,都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都要经过法定程序,都要依法给予补偿。不同之处在于,征收主要是所有权的改变,征收后,土地由农民集体所有变为国家所有;而征用只是使用权的改变,征用后,土地所有权仍然属于农民集体,使用结束后需要将土地还给农民集体。简而言之,涉及土地
42、所有权改变的,是征收;不涉及所有权改变的,是征用。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2004 年修正或修改前,没有区分上述两种不同的情形,统称为“征用”。从实际内容看,土地管理法即规定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用”为国有土地的情形,实质上是征收;又规定了临时用地的情形,实质上是征用。为了理顺市场经济条件下因征收、征用而发生的不同的财产关系,2004 年国家立法机关对宪法作了修正,紧接着又对土地管理法进行了修改,除个别条文外,土地管理法中的“征用”全部修改为“征收”。问: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是否可以继承?答:土地管理法第六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
43、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根据法律规定,公民使用的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或者集体;公民的自留山、自留地,所有权属于集体。而国家及集体所有的土地是可以依法确定由个人使用的。即公民对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等,有依法使用的权利。因为遗产必须是公民个人合法拥有的财产,所以,公民是不能将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作为遗产继承的,而只亨有使用权。农民经营的自留地、自留山的收益,如种的庄稼、果木、药材等,则为农民个人所有。农民去世后,这些收益可以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另外,因为我国农民使用的自留地、自留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都是按家庭人口、劳动能力以农户为单位分配的,一般不
44、作过多调整,以保持其稳定性。家庭个别成员死亡,并不妨碍农户其他成员对自留山、自留地的经营权和使用权。但并不是继承,只是家庭共同生活人继续经营和使用。宅基地为居民、村民各户使用,包括屋基地和院落地,长期不变。宅基地的所有权和公民私房的使用权是分离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私房的所有权属于私房产权人。宅基地的使用权不属遗产,不能被继承,但公民继承了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权也就随着房屋而转移给新的所有人。这也只是具体执行国家的行政法规,而不是继承的结果。外出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保护?外出农民回乡务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分两种情况:(1)在土地二轮延包中获得了承包权的,必须将承包地还给原
45、承包农户继续耕作。乡村组织已经将外出农民的承包地发包给别的农户耕作的,如果是短期合同,应当将承包收益支付给拥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户,合同到期后,将土地还给原承包农户耕作。如果是长期合同,可以修订合同,将承包地及时还给原承包农户;或者通过协商之后给予或提高原承包农户补偿的方式解决。(2)对外出农户中少数没有参加二轮延包、现在返乡要求承包土地的,区别不同情况,妥善处理。如果该农户的户口仍在农村,原则上应同意继续参加土地承包,有条件的应在机动地中调剂解决,没有机动地的,可通过土地流转等办法解决。农户欠缴税费或土地撂荒,其承包地是否要被收回?不被收回。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以欠缴税费
46、和土地撂荒为由收回农户的承包地,已收回的要立即纠正,予以退还。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以前收回的农户撂荒承包地,如农户要求继续承包耕作,原则上应允许继续承包耕种;如原承包土地已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人员,应修订合同,将土地重新承包给原承包农户。未成年人、精神病人致人损害,由谁来承担责任?由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不能理解自己行为的后果及其影响,缺乏相关处理事务的能力,不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因而民法中将其确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其对他人造成的伤害后果只能由其监护人承担。未成年人的临护人是未成年人的父母,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是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其他近亲属。这些亲属与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有法
47、律上的扶养扶助关系。由于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行为致人损害,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责任,为了促使监护人精神心管教好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以预防其违法行为发生,法律规定追究监护人的监护责任。未成年人引起火灾是否赔偿?编辑同志:春节期间,我家邻居张某的十来岁孩子放鞭炮引起火灾,将我家的一间厨房烧毁,损失达 2000 多元。我要求张某赔偿,他却说孩子小,又不是故意纵火,他自家也烧毁了一间房子,因此,他拒不承担赔偿责任。请问,我该怎么办?答:按照民事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已经具备了民事损害赔偿的全部构成要件,应当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48、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婚姻法第二十三条也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张某作为肇事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他以自家也遭受到损失为理由拒不赔偿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你可以向张某讲明法律规定,尽量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处理。未成年人伤人是否判刑?我国刑法第十四条规定:已满 16 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 岁不满 16 岁的,犯杀人、重伤、抢劫、防火、惯窃罪或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里应当说明一点,现在有不少的青少年认为,只要自
49、己不满 18 岁,犯了法也不会判刑,这完全是错误的。义务帮工中,因意外事故或帮工人的过失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谁来承担责任?根据法律规定,义务帮工中,因意外事故或帮工人的过失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被帮工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如果损害是由被帮工人的过错造成的,则应当由被帮工人承担全部民事责任。找回自家的牛要交保管费吗?问:去年秋末,我家饲养的一头母牛在放牧时引走草(发情),随邻村的一头公牛一去未归。经多方打听,得知耕牛被邻村村民刘老三收留。9 天后,当我与刘老三交涉时,他要求我支付 9 天的“保管费”90 元,放牧工钱 180 元,配种费 160 元,共计人民币 430 元。请问:我要回自家走失的耕牛也要支付保管费吗?答: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最近颁布施行的物权法的有关规定,领取遗失物时要支付拾得人为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的。我国民法通则第 79 条第二款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失散的饲养物,应当归还原主,因而支出的费用全部由失主偿还。”同时,物权法第 112 条也明确规定:“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