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经济法课件_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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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经济法课件经济法课件1经济法说课竞赛课件各位老师好!洪荒久远的原始社会起先,经济就已经产生了,千千万万年来,经济时时刻刻的在人类栖息地扮演者重要的角色,但是直到100多年前,伴随着世纪狂人尼采那句闻名的呼喊,:“上帝死了,我就是上帝。”在思想界掀起的狂风暴雨,经济法才横空出世,并且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给整个经济世界带来了重估一切价值的惊涛骇浪。经济法的出现,是法制史上最为引人注目的事务之一,也是20世纪人类文明发展的重要成果。今日,就由我人文科学系市场营销专业老师肖芳和大家一起探讨经济法这门课程。下面我将从课程整体设计和教学实施两大方面8小点来进行阐述。一、课程定位古语说得好,凡事预则立

2、不预则废,经济法是高职高专市场营销专业学生必修的专业基础课,也是工具性课程。与之同修的课程有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是因为,法律虽然神圣不行侵扰,但人不自觉,再严的法律也无用,康德曾感叹道,最神圣恒久而又日新月异的,最使我们感到惊异和震撼的只有两样东西,一是我们头顶上绚丽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学生只有坚守道德底线,驾驭了经济法的基础学问,才能在应用经济法理论解决经济管理、经济贸易活动领域相关问题大展身手,才能在学习后续课程管理学、商务谈判、营销学等课程时拿捏精确,不失偏颇。所以,经济法在市场营销课程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对于将学生培育成为新的好用型专业人才方面起着不行替代的作用

3、。二、课程设计为此,我们确立了与之相配的课程设计,那就是秉持“实力本位,就业导向”的高职教化理念和思路。孔夫子曰:“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要让学生学会思索,学会学习。在教学相长中将“教学做”融为一体,不但要教会学生怎么走路,还要交他怎么走才是合适的。以“教”为主导,“学”为主体,“练”为主线,“岗位要求”为主要目标来开展教学工作,达到不管洋文凭土文凭,能抓住市场就是好文凭的就业形势。三、内容选取依据高等职业教化的人才培育目标的要求,结合我院相关学生就业岗位的实际状况,我们依据实力项目来确定教学项目,以职业实力的形成为依据,选择教学内容。为了结合实践,为突出本课程特点,将本课程内容进行了

4、整合。分为两部分,即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两部。第一部分理论教学,为了将来与学生的就业岗位对接,依据企业对经营管理人员运用经济法律法规学问解决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的实际问题的实力要求,我们对课程内容进行了改革,突出学生将来到企业经营管理所“必需”,打破了学科体系,将经济法整合为七个单元即经济法绪论、公司法、企业法、票据法、合同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维权法,重点讲授与企业相关的经济法律法规。其次部分实践教学,依据高职职业教化培育应用型人才的要求,以及我院商科院校的特点,我院经济法课程的教学,重点强调实践性教学,突出七个单元基本理论学问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详细应用,培育学生实际操作实力。我院的实践教学

5、始终把育人放在第一位,并依据学生当前的就业形势进行适当的调整。依据实训大纲要求,将学生实践教学内容分为7个实训项目。每个实训项目包括四部分内容:实训目的、实训内容、实力训练、学习情景。依据不同的项目内容实行签订合同、录像观摩、案例分析、法律询问、观摩开庭、模拟法庭等六种不同的实践教学形式。四、内容组织确定了内容后,将各个模块所需的课时按人才培育的实际须要安排。大家可看到PPT上的详情。这样学生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学习和训练,驾驭经济法的基础学问,并应用经济法学理论解决相关法律问题,让学生在企业工作过程中能具备肯定的法律意识,用法律来维护公司、企业、个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能帮助学生合法地进行自主创业。

6、本课程中以相识经济法和相关概念动身,让学生驾驭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制度;然后要求学生边学边做,老师边教边总结评价,驾驭合同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爱护法等法律制度。五、教学组织通过教学活动,完成以下教学目标1.理解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学问;驾驭有关经济法律法规的详细内容2.培育学生理解、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实力3.培育法律素养、增加法律意识,将这种情感内化成高职学生遵纪遵守法律、自觉自律的强大动力以“生产者对产品质量担保义务”单元为例来阐述教学过程。经济法课程的教学打破了以学问传授为主要特征的传统的学科教学课程模式,将其转变为以工作任务及典型案例为中心组织课程内容。在教学实践

7、中,根据高职学生的认知特点,采纳项目化教学的方式,通过实际案例导入课程展示教学内容,让学生在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过程中来构建相关的学问体系,引发学习爱好,训练法律思维实力。1.案例导入(利用多媒体展示案例)(2分钟)刘某和王某从某电扇厂仓库盗窃未经检验的轮船用小型电扇两台。二人各分得一台。刘将电扇以60元的价格卖给高某。高某在运用时,被飞出的扇叶削掉半截左耳。高某以扇叶及爱护网设计及制造中有缺陷为由向电扇厂提出索赔。请问:高某能否向电扇厂索赔,有何法律依据?请同学们自由探讨。选取与教学项目亲密相关的典型案例,设置一系列问题情境以引起学生的留意,激发学生的学习爱好。2.任务呈现(8分钟)请问:高

8、某能否向电扇厂索赔,有何法律依据?请同学们自由探讨。以前面案例中揭示或隐含的问题向学生发问,进而提出学习性工作任务,以明确学习目标。3.规则讲解(5分钟)生产者担当产品缺陷责任有三个必要条件: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了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缺陷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三者具备,方为充分条件。但是假如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则不必担当赔偿责任:一是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是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是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觉缺陷的存在的。这是生产者缺陷责任的免责规定。讲解要完成任务所须要的法律法规条文与规则。规则讲解起支撑作用,强调 “必需够用”,以支撑工作任

9、务的完成。4.师生互动(10分钟)讲授的过程中针对重点、难点、疑点、方法、要领、标准等设置提问,可视内容穿插一些小案例进行启发引导与探讨,形式应富于改变,通过角色扮演、分组辩论等方式激发学生的参加热忱。5.项目训练(15分钟)布置配套练习,限时完成(训练项目与任务呼应)6.课堂小结(3分钟)总结一节课的重点、难点,便于学生复习。7.布置作业(2分钟)针对一节课的重点、难点设置综合案例,要求学生独立分析。六、教学方法与手段说学情1.理论讲授与案例分析相结合2.设置问题情境、启发式教学3.观看影像,开展课堂辩论教学4.走出校门,加强实务操作实力训练5.利用信息技术手段进行教学结合经济法课程教化教学

10、的特点和本校学生的实际,在教学方法上我们注意了课堂学习与企业实践相结合,学问技能传授与案例分析相结合,学生模拟训练与面试考核相结合。七、教学资源1.教材2.教学参考资料3.配套实训实习资料4.实践性教学环境与条件5.网络教学环境及资源八、教学考核1.实际模拟演练和考核,依据操作过程和结果进行综合评定成果;2.调查了解设立公司的程序,进行过程考核。3.课堂辩论,安排角色由学生相互辩论,依据小组探讨、个体看法及表现结果评定成果。4.笔试,评价学生应用给定的案例及资料分析和解决问题的实力。利用笔试、面试、小组探讨、现场解决实际问题等多种考核方法,全方位、多层面、立体性地考核学生运用相关法规解决实际问

11、题的综合实力。经济法考核评价方式应当是多元化的,评价的方式分平常考核、实践考核和综合考核,课堂考核占10%,作业占10%,实训占20%,期末考试占60%,评价的标准也不局限于同学之间的比较,可采纳学生个体的纵向比较,即关注学生的进步程度,充分体现教学的人文化理念,评价的主体也可采纳自评和互评等。经济法课件2教学目的:通过本章教学,为高等职业院校非法律专业的学生学习经济法课程奠定必要的法学基础;让学生对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体系以及基本原则等有一个整体性的相识。授课提纲:第一节 法学基础学问其次节 民法基础学问第三节 经济法导论实施方法:多媒体教学、启发式教学具体内容:第一节法学基础学问一、 法

12、和法律(一) 法和法律的概念一般来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代表统治阶级意志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明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这一国家意志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物质生活条件所确定,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爱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而广义的法律则指法的整体,即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明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称。在一般状况下,“法”和广义的“法律”同义,但在某些场合,“法”又和狭义的法律同义,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在我国历史上很长一段时期内把“法”称为“律”,如秦律

13、、汉律、隋律、唐律、明律、大清律等。近代才把法与律连用,称法律。在法学上,法和法律有时有严格区分的必要。法指前面所讲的行为规范的体系或总称,是广义的法;而法律则指法律的渊源或严格的表现形式,是狭义的法或者叫严格意义上的法。(二) 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不是超阶级的产物,不是社会各阶级的意志都能体现为法,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不是为所欲为、凭空产生的,而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确定的,是社会客观须要的反映。它体现的也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即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所以,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是法的本质。(三) 法的特征

14、法作为一种特别的行为规则和社会规范,不仅具有行为规则、社会规范的共性,还具有自己的特征。其特征主要包括:(1) 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统治阶级意志并不能干脆成为法,它必需通过肯定的组织和程序,即通过代表统治阶级的国家制定或认可,才能形成法。(2) 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的规范。法的强制性是由国家供应和保证的,因而与一般社会规范的强制性不同。其他社会规范虽然也有肯定的强制性,如道德主要依靠社会舆论的制约,习惯受到巨大习惯势力的制约,但这些制约都不同于国家的强制。国家强制力是以国家的强制机构(如军队、警察、法庭、监狱)为后盾,对违法

15、者实行国家强制措施。(3) 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法的主要内容是由规定权利、义务的条文构成的,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来实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要求,维持社会秩序。(4) 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法具有明确的内容,能使人们预知自己或他人肯定行为的法律后果。法具有普遍适用性,凡是在国家权力管辖和法律调整的范围、期限内,对全部社会成员及其活动,都普遍适用。(四) 法的渊源法的渊源,是指法的表现形式,即法是由何种国家机关,依照什么方式或程序创制出来的,并表现为何种形式的法律文件。我国法的渊源主要有以下几种:(1) 宪法。它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16、它规定国家的基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2) 法律。它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经肯定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法律效力和地位仅次于宪法,是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依据。(3) 行政法规。它是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它通常冠以条例、方法、规定等名称。其地位次于宪法和法律,是一种重要的法的形式。(4) 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据本地区状况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即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经济特区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

17、常务委员会在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允许范围内制定的适用于本地方的规范性文件,也属于地方性法规。(5)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 特殊行政区法。国家在必要时设立特殊行政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特殊行政区基本法以及特殊行政区依法制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在该特殊行政区内有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属于特殊行政区法。(7) 规章。国务院各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某些经济特区市的人民政府在其职权范围内

18、依法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规章。规章的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8) 国际条约。国际条约不属于国内法的范畴,但我国签订和加入的国际条约对于国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自然人有约束力。因此,就其具有与国内法同样的拘束力而言,这些条约也是我国法的渊源。(六) 法律关系、法律规范、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1、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法律调整的在人们的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个概念包括以下几个要点:(1)法律关系是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2)法律关系是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3)法律关系是现实的社会关系。(4)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2. 法律规范法律规范是构成法的最基本的组

19、织细胞,是通过肯定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具有肯定内在逻辑结构的特别行为规范。从逻辑结构上看,它通常由假定、处理、制裁3个部分构成。假定,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的适用该法律规范的状况和条件。一个法律规范要在肯定条件出现的状况下才能适用,而适用这一法律规范的必要条件就称为假定。只有合乎某种条件、出现了某种状况,才能适用某个法律规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规定:“设立公司必需依照本法制定公司章程。”该法律规范中,“设立公司”就是假定部分,意指这一法律规范是在设立公司时适用。处理,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的允许人们做什么、禁止做什么或者要求做什么的部分,事实上即为规定权利、义务的行为规则本身。如上例中,“必需依

20、照本法制定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是法律规范的处理部分。制裁,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的、违反本规范将要担当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制裁经常集中表现在一部法律的“法律责任”部分。法律规范是一种最发达、最完善的社会规范,它应当具有完整的逻辑结构。这种逻辑结构事实上表现为“假如则否则”的公式。假定、处理和制裁即分别体现这3个部分。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上述3个要素都是不行或缺的。但是,假如我们细致探讨一下法律文件,就会发觉在一条法律条文中把这3个部分都明确表述出来的状况是很少的。例如,经常把假定部分省略或没有把假定部分和处理部分明确分开,把制裁部分放到另一条文或另一法律文件中,这是为了使法律条文简明扼要,从立法技术

21、上所作的处理。因此,绝不能把法律规范同法律条文等同起来。另外,在很多重要规范性法律文件中,除了规范性的规定外,往往还有一些非规范性的规定,这是为了帮助人们精确理解和正确适用该法律文件,它们本身并不是法律规范。根据法律规范的性质和调整方式分类,可将法律规范分为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是要求人们必需作出肯定行为,担当肯定主动作为义务的法律规范;禁止性规范是禁止人们作出肯定行为的法律规范;授权性规范是授予人们可以作出某种行为、或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根据法律规范的强制性程度的不同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和随意性规范。强制性规范又称吩咐性规范,是指权利和义务的规定非常明

22、确,不允许人们以任何方式变更或违反的法律规范,强制性规范一般表现为前述的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两种形式;随意性规范,又称允许性规范,是指允许人们在法定的范围内自行确定其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2. 法律部门它又称部门法,是依据肯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首先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即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例如,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构成行政法部门;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构成劳动法部门。其次是法律调整的方法,另外还考虑一些调整原则。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说明,我国法律部门主要有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23、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劳动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3. 法律体系一个国家的现行法律规范分为若干法律部门,由这些法律部门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相互协调的统一整体即为法律体系。一个国家的现行法律规范是多种多样的,它们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有着不同的内容和形式。但是它们并不是杂乱无章的,而是紧密联系,构成一个完整、有机、统一的体系。(七)、 违法的法律责任(一) 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的概念法律责任,从广义上说与法律义务含义一样,司法上对法律责任通常作狭义说明,指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欠债还钱、杀人偿命,是人们对法律责任最通俗的说明。产

24、生法律责任的缘由大体上可以分为3种: 如侵权行为,也就是违法行为,如侵扰他人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等; 违约行为,即违反合同规定,没有履行合同法律关系中作为的义务或不作为的义务; 法律规定,指无过错推定责任或叫严格责任。与道义责任或其他社会责任相比,法律责任有两个特点: 担当法律责任的最终依据是法律,担当法律责任的详细缘由或者说法律事实各有不同,但最终依据是法律; 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即法律责任的履行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当然,国家强制力一般是作为威慑力隐藏于法律实施的幕后,只有在责任人不能主动履行其应担当的法律责任时,才须要运用国家强制力。与法律责任相联系的另外一个常常用到的词是法律制裁。法律

25、制裁是由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所应负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处措施。法律制裁与法律责任有着亲密的联系。法律制裁是担当法律责任的重要方式,法律责任是前提,法律制裁是结果或体现。法律制裁的目的,是强制责任主体担当不利的法律后果,惩处违法者,复原被侵害的权利和法律秩序。法律制裁与法律责任又有明显的区分,有法律责任不等于有法律制裁。当责任人主动履行了其应当担当的法律责任时,就不存在法律制裁;只有由特定国家机关凭借国家强制力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时,才称为法律制裁。(二) 法律责任的种类依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违反法律、法规应当担当的法律责任可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3种,也有人将民事责任和行政

26、责任中的经济内容部分称为经济责任。1. 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由于民事违法、违约行为或依据法律规定所应担当的不利民事法律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担当民事责任的主要形式有: 停止侵害; 解除阻碍; 消退危急; 返还财产; 复原原状; 修理、重作、更换; 赔偿损失; 支付违约金; 消退影响、复原名誉; 赔礼致歉。2. 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国家行政机关授权的组织依行政程序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当事人所赐予不利后果的法律追究。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惩罚。对违反经济法的责任人通常赐予的是行政惩罚,种类有: 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

27、停业;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惩罚。3. 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触犯国家刑法的犯罪人所应承受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赐予的不利后果的法律追究。依据我国刑法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类。主刑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有管制、拘役、无期徒刑和死刑5种;附加刑是补充、协助主刑适用的刑罚,有罚金、没收财产。附加刑可以附加于主刑之后作为主刑的补充,同主刑一起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其次节 民法基础学问一、民法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民法,是指一切调整同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近代“民法”一词,来源于古罗马“市民法”。在古代

28、罗马早期,调整罗马本国公民即罗马市民相互之间关系的法律,被称为市民法。 后来,各国在转译“市民法”一词时,采纳了与本国语言相应的词汇。在日本探讨西方民法理论和制订民法典时,把西方国家运用的“市民法”一词,用汉字表达为“民法”。 这一用法后来传入我国,遂沿用至今。2、特征:(1)民法是权利法;(2)民法是私法;(3)民法是实体法;(4)民法中随意性规范较多。3、基本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公允原则;正义原则;诚恳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等。二、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是公民在社会上存在和生活的最基本的权利,也是与公民日常生活联系最为亲密的一项权利。从权利的详细内容来分,民事权利主要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财产权是

29、指以财产为客体、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如物权、债权等;人身权是指以特定的人身利益为客体,并不体现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有些民事权利既有财产权性质,又有人身权性质,如学问产权、继承权等。我国的民法通则中,集中规定了以下几类民事权利:1.财产全部权和与全部权有关的财产权。包括全部权、承包权、经营权、采矿权、相邻权、继承权等。2.债权。包括合同债权、不当得利债权、无因管理债权等。3.学问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发觉权、独创权等。4.人身权。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婚姻自主权等。三、物权法律制度1、从完善法律体系的角度看物权法的意义2、

30、物的概念。3、物的分类:(1)主物与从物;(2)原物与孳息;(3)特定物与种类物。4、物权的概念和分类。5、物权的效力。四、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原则;(2)同等爱护原则;(3)物权法定原则;(4)物权公示原则;(5)物权特殊限制原则;(6)特殊法优先原则。五、 物权法中的重要制度1、善意取得制度;2、物权恳求权制度;3、全部权制度;4、用益物权制度;5、担保物权制度;6、占有制度。六、债权法律制度1、债的概念和特征2、债法的概念3、债产生的缘由和分类(1)缘由:法律事实和法律行为;(2)分类:合同之债、侵权行为之债、缔约过失之债、单方承诺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和不当得利之

31、债。4、债法上的责任:(1)违约责任;(2)侵权责任,包括有: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允责任原则。七、法人制度(一) 法人的概念和分类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实力和民事行为实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担当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具备的条件: 依法成立; 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能够独立担当民事责任。资本主义民法理论对法人基本有3种分类方法: 公法人和私法人; 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营利法人和公益法人。我国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或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三大类。(1) 企业法人是指从事生产、经营,以创建社会财宝、扩大社会积累为目的,实

32、行经济核算制的法人。它属于营利性的经济实体。(2) 机关或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依据国家法律的规定或主管机关的吩咐而设立的法人。(3) 社会团体法人是指自然人或单位依法设立的非生产经营性的社会组织法人。(二) 企业法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1. 企业法人设立具备的条件(1) 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2) 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3) 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4) 能够独立担当民事责任;(5) 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2. 企业法人的变更企业法人的变更一般有企业主体资格的变更,如分立或合并,以及企业其他登记事项的变更,如名称、法定代表人、组织机构、经营范围

33、、财产状况、居处等方面的变更。3. 企业法人的终止企业法人的终止是指企业法人丢失法律上的人格。终止包括主管机关依法撤销、自愿终止、因违法被解散、依法宣告破产以及其他缘由。法人自注销登记之日起终止。(三) 企业法人的权利实力和行为实力企业法人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才享有民事权利和担当民事义务。1. 企业法人的权利实力它是指企业法人所具有的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担当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的权利实力与法人共始终。企业法人不具备自然人独有的人身权利实力,但依法具有相应的人身权利实力和财产权利实力及其他权利实力。企业法人由于设立的目的、任务不同,业务经营范围不同,确定了其所享有的权利实

34、力的大小、范围不同,这与自然人权利实力一样状况不一样。2. 企业法人的行为实力它是指企业法人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担当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的行为实力与权利实力一样与法人共始终,这是它与自然人的民事行为实力相区分的一个重要特点。因为,法人不存在无行为实力的问题。法人的权利实力不同确定了法人的行为实力也不尽相同。法人的行为实力是由其机关实现的。法人的机关包括集体和个人两种形式。集体形式如股东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管理委员会等;个人形式如经理、厂长、董事长等法人的主要负责人,即法定代表人,他们在其职权范围内,代表法人从事各种行为。企业法人依法担当各种法律责任,对其法定代表人的违法行

35、为,可赐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八、 代理制度(一) 代理的概念和特征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在代理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进行的、确立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肯定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行为。代理具有以下4个法律特征:(1) 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即代替被代理人进行的法律行为;(2)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有权独立自主地进行代理行为;(3) 代理人是代理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进行的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4) 代理人的代理后果由被代理人承受,从而在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确立了法律关系。(二) 代理的种类(1) 托付代理。这是基于被代理人的托付所产生的代理。所以,

36、托付代理又叫授权代理。经济关系中主要实行托付代理形式。(2) 法定代理。这是依据法律规定而干脆产生的代理。(3) 指定代理。这是指由有关指定单位或人民法院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如法院指定诉讼代理人。(三) 代理的法律责任(1) 无代理权,又叫无权代理。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仍进行代理的,为无权代理,由行为人担当民事责任;若被代理人追认,则由被代理人担当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但仍与之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2) 代理人不履行代理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担当民事责任。代理人与第

37、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3) 代理人知道被托付事项违法而仍旧进行代理活动、或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违法却不表示反对,由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负连带责任。(4) 托付代理转托时,应事先取得被代理人同意,或事后刚好告知取得其同意,否则,由代理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状况下为爱护被代理人利益而转托的不在此限。第三节 经济法导论一、 经济法的概念在我国理论界,对经济法的概念争议较大。一般认为,经济法是调整肯定范围经济管理关系和经济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调整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调整全局性的、社会公共性的、须要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洁地

38、说,经济法是调整因国家对经济活动的管理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与经济法的概念相联系,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在对经济活动进行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法律关系。经济法调整的经济法律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类。(一) 市场主体调控关系它是指国家在对市场主体的活动进行管理以及市场主体在自身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这里所说的市场主体,主要是指在市场上从事干脆和间接交易活动的经济组织,如企业(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等)和非企业性经济组织。(二) 市场运行调控关系它是指国家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干预市场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如关于反不正

39、值竞争、反垄断、产品质量、价格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所涉及的关系。(三) 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它是指国家从长远和社会公共利益动身,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经济因素,在实行全局性的管理过程中,与其他社会组织所发生的具有隶属性或指导性的社会经济关系。这种隶属或指导性关系既包括上下级组织之间的吩咐与听从、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又包括同一级别组织之间在业务上的管理与执行的关系,主要包括产业调整、安排、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的关系。(四) 社会安排调控关系它是指国家在对国民收入进行初次安排和再安排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如关于财政、税收等方面的法律关系。三、我国现行主要经济法律、法规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相适应,我国的经济法律

40、制度主要包括:(1) 规范市场主体的法律制度,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民全部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2) 保障市场运行的法律制度,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爱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值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3) 实施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法律制度

41、,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4) 规范社会安排的法律制度,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等。四、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平衡协调原则。2、维护公允竞争原则。3、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课后思索题:1. 法和法律的概念、特征是什么?2. 我国法的渊源主要有哪几种?3. 经济法的定义、调整对象是什么?4. 法律责任的种类有哪

42、些?5. 你如何理解法人制度?6. 你如何理解代理制度?经济法课件31.依据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运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关于该法律规范性质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该法律规范属于随意性规范B.该法律规范属于禁止性规范C.该法律规范属于授权性规范D.该法律规范属于强制性规范答案:AC解析:本题考核法律规范的种类。“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运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为授权性规范,也是随意性规范。2.下列关于法律关系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国家。其中,自然人具有权利实力和行为实力;社会组织只具

43、有权利实力,而不具有行为实力B.设计图纸、公民肖像和科学独创均可以成为法律关系客体C.自然人的行为实力一般通过自身实现,而法人的行为实力则通过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代理人实现D.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歼灭的客观现象称为法律事实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核法律关系的说法。法律关系的主体中,不仅自然人具有权利实力和行为实力,社会组织也具有权利实力和行为实力,因此选项A的说法是错误的。3.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可以分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和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下列选项中,属于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情形有( )。A.要约和承诺B.授予代理权C.遗嘱行为D.债务免除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核法

44、律行为的意思表示。选项C属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4.以下对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表述,其中正确的是( )。A.该行为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提出并实施,其他人不能主见其效力的歼灭B.该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自行为起先时无效C.假如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则该行为视同有效的法律行为,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D.该行为撤销前,其效力已经发生,未经撤销,其效力不歼灭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核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特征。本题的四个选项表述均符合规定。5.业务员张某到某地选购一批等离子电视机,张某到该地后意外发觉当地乙公司的液晶电视机很畅销,就用盖有甲公司公章的空白介绍信和空白合同书与乙公司签订了购买2

45、00台液晶电视机的合同,并约定货到付款。货到后,甲公司拒绝付款。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甲公司有权拒绝付款B.甲公司应接受货物并向乙公司付款C.张某无权代理签订购买液晶电视机合同D.若甲公司因该液晶电视机买卖合同受到损失,有权向张某追偿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核代理。(1)被代理人(甲公司)将某种有代理权的证明文件(如盖有公章的空白介绍信、空白合同文本、合同专用章等)交给他人(张某),他人以该种文件使第三人(乙公司)信任其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为“表见代理”行为。在此情形下,被代理人应当担当代理的法律后果,所以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2)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无权代理包括三种状况:一是没有代理权的代理;二是超越代理权的代理;三是代理权终止后而为的代理。所以C选项正确;(3)教材中无明确依据,依据法理,D选项正确。经济法课件4一、金融工具1、货币及其形态货币的四大职能:交换媒介、价值尺度、支付功能、价值贮藏手段。2、金融工具信用及信用形式。信用是以偿还本息为条件的短暂让渡商品或货币的借贷行为。所谓信用形式,就是表现借贷关系特征的形式。信用可分为商业信用、银行信用、国家信用、消费信用。商业信用赊销商品,预付货款银行信用是在商业信用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更高层次的信用形式。其在现代经济信用体系中占有核心的地位,占有主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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