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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车辆所有权证明集锦5篇车辆全部权证明1分车证明今有王国红、王辉锋二人协商分车,经抓球结果,王国红拿到蒙K66781,其后产生一切后果有王国红担当。与王辉锋无关。王辉锋拿到冀A99983,其后产生一切后果由王辉锋担当,与王国峰无关。即时生效。证明人:XXX年11月18日车辆全部权证明2车辆实际产权拥有人:xxx被借名上户的人:xxx证明人:xxx甲方有,发动机号过户后的牌号为湘:xxx,过户日期为20xx年xx月xx日。一、此车是属于甲方购买拥有,现因家庭变故特别状况,一时找不到合适买主,只得短暂过户到挚友乙方名下,特找到甲乙双方的共同好友王琼辉,做此协议的证明人,证明此协议的内容全部属
2、实,涂改无效。二、等甲方家庭事务处理好后,乙方必需马上过户回甲方。三、在过户回甲方后,甲方愿付出肯定的酬劳给乙方。四、此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乙方、证明人各一份。证明人:xxx20xx年xx月xx日车辆全部权证明3兹证明该车辆在黑龙江省xx市xx镇 村,村民 的车辆状况如下:车辆名称 ,车辆型号 。上述车辆的全部权人是_。特此证明证明人(村领导):证明单位盖章年 月 日车辆全部权证明4证 明兹有我公司 甘L- 学 教练车,手续齐全,审验合格,车辆外观、车辆尺寸、副刹车、副后视镜,无变动,行驶里程在正常范围内,无违章记录,现申请办理道路运输证,望贵局予以办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XXX年 月 日车
3、辆全部权证明5一、我国的有关立法精神认同实际出资人为合法车辆全部权人。我国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财产全部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根据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全部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全部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交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所规定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的范畴,而是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民法通则与合同法均为基本法律,依我国立法法第五章之规定,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的效力,故民法通则与合同法的效力高于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效力。所以,在
4、机动车交易双方当事人无特殊约定的状况下,可以认定机动车辆买卖合同有效,全部权自交付时起转移,一旦交付,出卖人已非机动车辆的全部人,只是名义车主(因未办理过户登记),不享有相应的权利。二、机动车辆全部权人与名义车主的概念。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财产全部权是指全部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运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可见全部权是完全物权、独占权、肯定权、对世权。出卖人将车辆交付后,其已基本上丢失了对车辆占有、运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其行使对车辆的全部权存在瑕疵,几乎是不能,名义车主事实上已无法限制车辆并从中受益。而买受人实际对车辆享有占有、运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是车辆的干脆限制人和享有权利担当
5、义务的主体。一旦他人对车辆造成损害或侵害的第三人,本着民法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实际车主有权主见权利或担当责任。三、我国车辆登记制度并非车辆全部权的登记。依据物权的公式方法,民法理论上均将交付作为动产物权变动的唯一公式方法,而将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的公式方法。依据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交付、登记)应由法律作出规定,不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对于机动车辆登记的问题仅由公安部颁布的部门规章和文件确定,与物权法定的原则有悖。而且规章本身对“登记证书”的性质及登记效力未作明示。而且机动车辆并非不动产,其登记的效力必需由法律作出明示,否则任何以不动产理论所作的参照都可能存
6、在瑕疵。在我们审判实践中,许多审判员都模糊了上述概念,往往将车辆登记的车主作为主见权利和担当义务的主体。四、公安部明确表示机动车登记不涉及车辆全部权的详细归属问题,不能作为判别机动车全部权的依据。中国公安部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机动车全部权人问题的复函中明确表示“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全部权的登记,因此,公安机关登记的车主,不宜作为判别机动车全部权的依据”。综上,在我国机动车登记车主与实际出资人不一样的状况大量存在下,应如何认定机动车全部权人呢?笔者认为在审判实践中,机动车行驶证上的登记车主,一般是作为机动车全部权人的依据,同时,在遇到特别状况时,还应以实际出资人作为确定机车全部权的有力依据。而不应以公安机关的机动车登记作为全部权转移的标记。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不准予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登记,它与不动产(如房屋或土地)登记的性质是不同的,现行的机动车登记仅是一种行政管理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