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车辆所有权证明范文3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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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车辆所有权证明范文3篇近年来,众多的涉及车辆全部权的民事案件被起诉到人民法院中来,此类案件,在适用法律上涉及到未过户的车辆的全部权归属及其占有权的司法爱护问题,由于我国法律、法规对此规定不明,审判实践中相识不一,给审理案件带来肯定的难度,本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车辆全部权证明范文,仅供参考。车辆全部权证明范文一:车辆全部权证明协议甲方: _ 乙方: _车辆型号:_ 车辆牌照:_双方本着诚恳守信和合法自愿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型号为_牌照为_的车辆的相关权利与义务等问题约定如下:一、 车辆的购买登记与归属1、甲方为该车辆

2、的实际出资人,同时甲方为该车辆的实际全部人,该车辆为甲方的公共财产;2、为便利办理车辆的相关手续,甲方同意乙方为该车辆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甲方同意该车机动车登记证上填写乙方的名字,但是乙方对该车不享有全部权。二、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甲方享有该车的全部权;2、甲方对该车辆享有抵押权;3、甲方对该车辆享有质押权;4、甲方对该车辆享有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的权利;5、甲方需履行对该车的出资义务;三、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乙方有为该车辆办理登记过户的权利;2、乙方对该车不享有全部权;3、乙方对该车不享有抵押权;4、乙方对该车不享有质押权;5、乙方对该车享有运用权,但不得将该车私自出租、出借他人;不得将

3、该车私自转让或赠与给他人。6、乙方对该车有保管、疼惜的义务。四、该协议一式两份,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下无正文)甲方:(签字或盖章)_年_月_日 _乙方:(签字) 年_月_日车辆全部权证明范文二:车 辆 所 有 权 人 证 明 书兹证明该车辆在黑龙江省*市*镇 村,村民 的车辆状况如下:车辆名称 ,车辆型号 。上述车辆的全部权人是_。特此证明证明人(村领导):证明单位盖章年 月 日车辆全部权证明范文三:一、我国的有关立法精神认同实际出资人为合法车辆全部权人。我国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财产全部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根据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全部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

4、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全部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交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所规定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的范畴,而是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民法通则与合同法均为基本法律,依我国立法法第五章之规定,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的效力,故民法通则与合同法的效力高于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效力。所以,在机动车交易双方当事人无特殊约定的状况下,可以认定机动车辆买卖合同有效,全部权自交付时起转移,一旦交付,出卖人已非机动车辆的全部人,只是名义车主(因未办理过户登记),不享有相应的权利。二、机动车辆全部权人与名

5、义车主的概念。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财产全部权是指全部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运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可见全部权是完全物权、独占权、肯定权、对世权。出卖人将车辆交付后,其已基本上丢失了对车辆占有、运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其行使对车辆的全部权存在瑕疵,几乎是不能,名义车主事实上已无法限制车辆并从中受益。而买受人实际对车辆享有占有、运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是车辆的干脆限制人和享有权利担当义务的主体。一旦他人对车辆造成损害或侵害的第三人,本着民法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实际车主有权主见权利或担当责任。三、我国车辆登记制度并非车辆全部权的登记。依据物权的公式方法,民法理论上均将交付作为动产物权变动的唯一

6、公式方法,而将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的公式方法。依据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交付、登记)应由法律作出规定,不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对于机动车辆登记的问题仅由公安部颁布的部门规章和文件确定,与物权法定的原则有悖。而且规章本身对登记证书的性质及登记效力未作明示。而且机动车辆并非不动产,其登记的效力必需由法律作出明示,否则任何以不动产理论所作的参照都可能存在瑕疵。在我们审判实践中,许多审判员都模糊了上述概念,往往将车辆登记的车主作为主见权利和担当义务的主体。四、公安部明确表示机动车登记不涉及车辆全部权的详细归属问题,不能作为判别机动车全部权的依据。中国公安部给最高人

7、民法院关于确定机动车全部权人问题的复函中明确表示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全部权的登记,因此,公安机关登记的车主,不宜作为判别机动车全部权的依据。综上,在我国机动车登记车主与实际出资人不一样的状况大量存在下,应如何认定机动车全部权人呢?笔者认为在审判实践中,机动车行驶证上的登记车主,一般是作为机动车全部权人的依据,同时,在遇到特别状况时,还应以实际出资人作为确定机车全部权的有力依据。而不应以公安机关的机动车登记作为全部权转移的标记。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不准予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登记,它与不动产(如房屋或土地)登记的性质是不同的,现行的机动车登记仅是一种行政管理手段。第6页 共6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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