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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综合管廊工程部分构造要求(通用版)城市综合管廊工程部分构造(变形缝、侧壁和隔墙、保护层厚度、预埋件)要求如下:1、综合管廊结构应在纵向设置变形缝,变形缝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现浇混凝土综合管廊结构变形缝的最大间距应为 30m;2)结构纵向刚度突变处以及上覆荷载变化处或下卧土层突变处,应设置变形缝;3)变形缝的缝宽不宜小于 30mm;4)变形缝应设置橡胶止水带、填缝材料和嵌缝材料等止水构造。2、混凝土综合管廊结构主要承重侧壁的厚度不宜小于 250mm,非承重侧壁和隔墙等构件的厚度不宜小于 200mm。3、混凝土综合管廊结构中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结构迎水面不应小于 50mm,结构其他部位应根据环境条件和耐久性要求并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 的有关规定确定。4、综合管廊各部位金属预埋件的锚筋面积和构造要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 的有关规定确定。5、预埋件的外露部分,应采取防腐保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