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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莞市风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供应商供货合同 合同编号:供应商名称:供应商编码:签订时间:需方业务经办人:.鉴于需方依据供方(本合供货方)提交的各项资料经审查认定供方具有向需方供货的资格,而且供方同意向需方提供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货物,该货物将被用于可能在全世界不特定的国家销售的产品之上。供需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原则,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建立起长期友好的合作关系.经供、需双方商定达成以下协议。1.名词定义:原材料指本公司为了生产产品而购买的所有直接和间接材料,包括电子材料、五金塑料件、包装材料、辅助材料、外协加工产品等的统称。需方专指东莞市风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供方指为本公司提供所有原材料
2、的厂商。第一条 基本合同 1.1 完整合同:本合同为双方关于供方向需方供货业务的基本合同和全部合同,仅对双方商定的基本条款进行约定。本合同签订之前,双方已经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等与本合同相抵触的或未涉及到的条款均以本合同为准。1.2 本合同的变更:本合同的变更必须按照本合同的签署程序签署书面补充协议。1.3 本合同附件:在双方往来业务中,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协议、合同、传真、订单、图表、信函等均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与本合同冲突部分除外。除非是按照以上 1.2 条约定签署书面补充协议,即使本合同附件双方已经签字或盖章对本合同的修改部分也无效。1.4 具体合同:双方之间按照以下第
3、二条约定的程序达成具体合同,供方接受或被视为接受需方订单之时具体合同成立。具体合同受本合同的约束。第二条 具体合同 2.1 订单的形式:供方具体供货的品名、产品型号、数量、供货时间及商标以需方的订单为准。需方每天通过传真的形式书面下达采购需求计划与采购订单。供方通过采购需求计划可对需方未来订单进行预测,提前进行供货准备,采购需求计划可根据需方实际情况变动,对需方无约束力;需方下达的订单具有法律效力,供方应在十二小时内或需方订单之上要求的期限内确认或反馈意见,超期未确认或未反馈视同接受需方订单,具体合同生效;若无正当理由,供方不得拒绝接受订单。2.2 交货:供方根据需方下达的订单填写送货单(从需
4、方处购买),并严格按订单规定数量、时间准时送货。2.3 交货地:供方送货至需方所在地或需方指定地(原则上指风致公司)运费由供方承担;货物的毁损灭失责任在最终验收合格之前由供方承担。2.4 包装方式及包装费用:供方供货的包装标准,应达到需方的技术要求,或双方书面同意的包装标准,包装费用由供方承担。2.5 订单的变更:需方认为生产需中止或订单需变更时,需以通知单形式通知供方,对变更订单的处理从方应按第 2.1 条规定执行,如由此造成供方的不便,双方应协.商解决,原则上需避免并解决供方因此导致的不必要的损失。第三条 送货暂收 3.1 需方收货条件:依以下几点 3.1.1 供方在送货时到需方时所有供方
5、每批交货时均须附出货检验报告,其检验内容必须是能保障其材料在需方产品使用中的性能、功能、装配性、使用性、外观性等符合需方的要求,交货后有任何因材料发生的品质问题均由供方负责。3.1.2 供方送货原材料的外包装明细必须有产品名称、需方型号规格、出货日期、需方订单号码、供方的出货批号、数量。3.1.3 所有供方需在每天下午 16:30 以前将供方所需物料送到需方仓库,超过时间仓库不予收货,并按照我公司仓库的要求将原材料放置在指定位置。3.1.4 供方在送货时需要附送货单、进料验收单,并在这两份单据上签字、盖供方公章。第四条 材料验收 4.1 材料验收标准:需方 IQC 进料检验的允收水准依 MIL
6、-STD-105E 标准进行检验。胶料、五金、包材、标贴不良3%。电子料0.5%。各协力厂商送交到我公司的材料 必须符合此标准,符合此标准的需方给予收货。4.2 不合格品处理:4.2.1 需方对供方供货验收不合格,应及时通知供方,供方应在接到通知后,在 2 日内将不合格品取回,并要求供方交付同等数量的合格品进行换货,供方超过规定期限 2 日不取回不合格品,视为供方放弃该不合格品的所有权,需方有权扣除该批不合格品的全部款项并代供方做出报废处理,报废所得收益归需方所有。或需方对供方未在以上期限内取回的不合格品将按照每批每天 100 元的标准向供方收取保管费。4.2.2 供方不得将不合格品出售给第三
7、方,或者将不合格品混在以后任何一批次的货物中。供方如对取回的不合格品有异议应在现场提出并提供见证性资料,否则,视同接受需方的意见。双方对供方提出的异议应进行协商解决,在供方提出该异议后五日内双方协商解决不成时,供方应在七日内提交双方认可的技术权威部门进行检测并以该部门的检测意见为准。否则视同供方放弃提出的该异议及相关权利。第五条 质量保证、质量事故责任的承担及市场反馈不良品的处理 5.1 质量事故:供方原材料入厂后连续三次以上(含三次)在需方发生同样品质问题,需方品管部有权对供方进行 5002000 元经济处罚。供方原材料入厂后在需方生产线发生品质异常造成需方停线、返工、返修工时,供方需对需方
8、的返工、返修、停线所造成的损失(含所有材料损失费用)进行赔偿。赔偿费用=返工工时15 元/(人小时)+其它损失费用 5.2 市场反馈不良品:供方原材料因质量问题造成需方的产品在用户使用过程中发生品质异常或在用户中出现危及人身、财产安全丧失使用价值造成需方被索赔,供方应负责所有被索赔费用。5.3 短装:供方原材料入厂后在需方生产过程中发现原装短少,供方需按抽检出最大.短少数量总最小包装数10 倍的处罚进行补偿给需方。5.4 质量保证:供方应按照需方建议及要求,建立有效的质量保障体系,作为全面履约的一部分,质量保障体系包括使用可行的质量控制、检测手段和记录,以保证为甲方提供的产品是合格的,需方有权
9、随时对此进行检查考核。对于检查与考核不合格的,需方有权立即终止已生效的具体合同并停止下订单,直至供方完成整改,达到需方的要求为止;若连续两次整改不达标,需方有权取消供方的供货资格。5.5 技术要求:供方保证为需方提供的货物的零部件、原材料严格按照需方要求的技术条件生产,并符合需方的技术要求,并使用在有效期内、性能良好的原材料。货物出厂之前经严格检验,包装方式良好,可以避免一般装卸引起的零部件不良。5.6 技术不达标:若需方认为供方产品质量不能达到需方技术要求,或经过整改仍然不能达到需方技术要求,需方有权单方面终止业务关系。5.7 技术变更:供方经需方认定批量供货的产品,不得随意更改设计、工艺、
10、主要技术参数、外形尺寸及生产地址等。若确实需要更改时,必须先通知需方,并提供相应的供方本厂或第三方机构的检验报告及样品等资料交需方确认,经需方认定合格后,方可进行供货,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全部由供方承担。第六条 定价与结算 6.1 定价:需方按照招标定价或比价定价或双方协商进行定价,同时供方应本着诚实信用与长期合作的原则合理报价,若存在弄虚作假情况,或报价与合理价格严重不符,谋取暴利,一经查实,需方有权取消供方供货资格并有权解除合同,同时需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6.2 降价:双方所确定的价格为一段时间内的结算价格,当需方发现供方提供的货物的价格高于同期市场价格或需方目标价,或需方应市场要
11、求需下调配套件价格时,需方可要求供方且供方有义务同步下降合同货物的价格。6.3 最低价保证:需方应向甲方提供货物的成本分析清单,以显示货物的成本构成,供需方参考。供方保证提供给需方的产品价格是同期地区最低价。6.4 及时入帐:当月的供货,供方应于货物正式验收合格后,在每个月的 28 号后向需方提交合格发票、需方验收合格单及双方约定的其他材料以便需方及时完成财务入帐手续。结算数量以送货单上双方确认的数量为准。6.5 付款方式:供方供货后,需方自货物检验合格、发票入帐后 天后(具体时间依合同约定时间为准)支付相应货款。但供方有义务在付款日前十五天再次向需方确认帐号并提示需方付款,供方未履行此义务,
12、则需方付款时间可相应顺延一个月。如需方以银行承兑汇票方式付款的,需方无需就此承担任何利息。6.6 风险抵押金:供方开始供货后,供方同意将不低于正常供货三个月货款作为风险抵押金,当供方货款不足以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时,不足部分由抵押金补足,抵押金不足部分从后续货款中优先补足。双方解除业务关系后,风险抵押金用于支付供方因质量不良或其他原因而造成的赔偿,抵押金余额在供方停止供货后,得到甲方审批同意 6 个月后退还乙方。第七条 保密及知识产权条款.7.1 保密:供方对需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样件、图纸、任何与供货、货物质量有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货物价格、订单数量等)以及任何因履行本合同所知悉的与需方相关的
13、任何信息均具有保密义务。需方应以书面形式要求其职工及相关协作厂承担相应保密义务。如有泄密情况发生,一经查实,需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供方按本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最低 50 万元以上)。7.2 独占权:供方按照需方提出的要求或技术资料、图纸所生产的零部件,只能提供给需方使用。供方不能将相关产品提供给其他任何第三方使用,或将按 6.3 条约定归属于需方的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成果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7.3 知识产权、技术成果归属:供方根据需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及技术信息开发研制的产品,其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成果归需方单独所有。第八条 相关模具的选择购买权 8.1 开模:因履行本合同的需要,按
14、照本合同第 6.2 条约定,供方可能会需要制作相关模具,供方应向甲方提报相关模具的开模费(费用应受本合同第 5.3 条约束),并保证其真实性。8.2 模具所有权:按照本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的限制,该模具将可能只能用于按需方所下订单货物的生产。需方支付过开模费的模具的所有权归需方所有。供方承诺在需方生产一定数量的原材料后(实际数量依开模报价单约定量为准)退回需方全部开模费用。8.3 退模:本合同因任何原因终止,需方有权以传真、邮寄等方式向供方发出调出模具通知。供方应按照该通知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相关模具交付到需方指定地点。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9.1 需方变更、解除权约定: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本合
15、同可以变更或解除:9.1.1 需方在经营困难时,可与供方协商解除合同。9.1.2 供方交付的货物在需方连续检验不合格时,需方有权解除合同。9.1.3 供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订单或不能按照订单供货,需方有权解除本合同。9.1.4 供方报价与真实价格严重不符或者其他商业欺诈行为时,需方有权解除合同。9.1.5 供方从事不正当交易行为,需方有权解除合同。9.1.6 如供方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需方有权变更或解除合同,供方应赔偿因此而给需方造成的损失。9.1.7 除以上约定外,供方同意需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供方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或双方签订的其他合同、协议,本合同自需方发出通知之日起 30 天后变更
16、或解除。9.2 供方解除权约定:若供方解除本合同,应在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需方,经协商同意后,清理完毕债权债务,并以书面形式解除本合同,供方应归还需方的技术信息资料及其他财产。第十条 违约条款 10.1 拒绝订单与逾期供货:供方无故拒绝需方订单,应按照拒绝订单货物金额的百分之三十向需方支付违约金。供方未按要求逾期交货时,供方因交货延误造成需方停线,应按每小时 500 元赔偿需方停线损失。需方并有权解除具体合同。若因供方拒绝订单或逾期供货导致需方损失,则供方需赔偿需方的损失,损失金额按需方的.工厂的索赔单计算。本条款中逾期时间不足一天,则按一天计算。10.2 违反模具所有权条款:需方按照本合同约定
17、行使模具调动权时,供方逾期交付相关模具,应按照双方确认的开模费用的千分之四天计算违约金,逾期超过三天,视为供方拒绝交付相关模具,违约金比例加倍计算。若因供方逾期交付模具导致甲方或最终用户停产、欠产,则供方需赔偿需方所受的一切损失,损失金额按需方的工厂的索赔单计算。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 11.1 责任限制:需方除按合同约定向供方支付相关款项外,不需承担供方的任何费用、利润损失、其他特殊或间接或意外或后续的损失、应由供方负担的税金和其他款项等。第十二条 合同有效期及签署书面合同 12.1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生效。但若本合同签署前双方已发生业务关系且当时没有签署书面合同的,则本合同效力将追溯至双方发生业务关系之时。本合同将在双方发生业务关系期间一直保持有效,直至存在新的书面供应商供货合同约束双方之间的业务关系。12.2 本合同经双方口头协商同意达成一致后达成。供需双方在此承诺已完全知悉并理解经双方协商确认的本合同的所有条款的含义。需方(采购方):供方(供货方):签约人:签约人:时间:时间:需方公章:供方公章:本协议一式两份,每份六页,签字盖章后双方各存一份,传真件具同等法律效力。本页以下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