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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安全生产 法律法规 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法律法律-劳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部委规章部委规章-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地方人民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规章-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等其他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刑法、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一、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介绍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介绍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
2、的特别规定经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经20052005年年8 8月月3131日国务院日国务院第第104104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中最重要的是规定了:其中最重要的是规定了:1 1、非法煤矿的概念,以及对非法煤矿的处理、非法煤矿的概念,以及对非法煤矿的处理2 2、在第八条中列举了、在第八条中列举了1515类重大安全隐患和行为及其处理类重大安全隐患和行为及其处理3 3、规定了对关闭煤矿的要求、规定了对关闭煤矿的要求为贯彻为贯彻“特别规定特别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煤矿重大安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煤矿重
3、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生产隐患认定办法、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 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介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介绍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已经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已经20072007年年3 3月月2828日国务院第日国务院第172172次常务会议通过,将于次常务会议通过,将于20072007年年6 6月月1 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2007 2007年年7 7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第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第1313号号“生产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罚款处
4、罚暂行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第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第225225号令号令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理规定,自,自20082008年年9 9月月1 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8年年12月月11日日发布发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要内容:重要内容:1 1、重新划分的事故的等级。、重新划分的事故的等级。2 2、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
5、报告;单、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 1小时内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3 3、法律责任部分规定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法律责任部分规定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年收入的一定比例罚款。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年收入的一定比例罚款。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三、安全
6、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介绍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已经2007年11月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2月11日以国家安监总局15号令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与与2003年的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相比,有较大的变化。年的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相比,有较大的变化。1.补充了行政处罚的种类(第五条)2.统一了暂扣有关许可证、暂停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期限 3.允许行政处罚委托乡镇、街办安监机构实施 4.完善了与行政处罚相关的一些程序 5.规范了行政处罚的具体适用 6.明确了安全生产违法所得的计算方法 四、四、我国刑法对生产安全事故
7、刑事责任的有关规定我国刑法对生产安全事故刑事责任的有关规定1 1、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 2006 2006年年6 6月月29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重大责任事故罪进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重大责任事故罪进行了修订。规定:行了修订。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 2、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8、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情节特别恶劣情节特别恶劣”: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 3 3、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20062006年年6 6月月
9、29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重大责任事故罪进行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重大责任事故罪进行了修订,规定了修订,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徒刑。”本罪的犯罪人是对矿山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本罪的犯罪人是对矿山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
10、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矿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矿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以及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电工、瓦斯检查工等人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电工、瓦斯检查工等人员员4 4、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后增加一条:“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负有报告职责的人
11、员”,是指矿山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负责生产经营管理的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情节严重情节严重”:(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1.决定不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谎报事故情况的;2.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3.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4.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三)其他严重的情节。“情节特别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十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二)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帮助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的,对组织者或者积极参加者,依照刑法的规定,以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