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知识刑法详解.docx

上传人:w**** 文档编号:8039167 上传时间:2022-03-11 格式:DOCX 页数:12 大小:34.0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公共基础知识刑法详解.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2页
公共基础知识刑法详解.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公共基础知识刑法详解.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公共基础知识刑法详解.docx(12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公共基础知识刑法详解 刑法具有爱护价值与保障价值,而刑法保障价值作为刑法保障功能之价值彰显,下面是学习啦我为大家整理的公共基础学问刑法详解,供大家共享。 公共基础学问刑法详解:概述 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详细而言,刑法焉以国家名义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惩罚的法律。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刑法的灵魂与核心,是刑法的内在精神的集中体现。1997年刑法的第三条至 第五条对刑法基本的原则作了规定,它对我国刑法的制定与适用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罪刑法定原则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和法无明文规定不惩罚是罪刑法定的基本含义。 1997年刑法第三条

2、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 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一原则的价值内涵和内在要求,在修订后的刑法中得到了较为全面、 系统的体现。 (二)罪刑相适应原则 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含义是:犯多大的罪,就应当担当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亦应判处其相应轻 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因此,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 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担当的刑事责任相适应。;依据这一规定,在刑事司法中,对犯罪分子裁量刑罚, 不仅要看犯罪行为及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而且也要看整个犯罪事实和罪犯各方面综合因素,真正实现 刑罚个别化。 (三)同等适用原则 刑法

3、第四条明确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同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 权。;适用刑法人人同等原则的基本含义就是:就犯罪人而言,任何人犯罪,都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任何 人不得享有超越法律规定的特权;对于一切犯罪行为,不论犯罪人的社会地位、家庭出身、职业状况、政 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一律同等地适用刑法,在定罪量刑时不应有所区分,一视同仁,依法惩处。就 被害人而言,任何人受到犯罪侵害,都应当依法追究犯罪、爱护被害人的权益;被害人同样的权益,应当 受到刑法同样的爱护;不得因为被害人身份地位、财产状况等状况的不同而对犯罪人予以不同的刑法 适用。 公共基础学问刑法详解:适用范围 刑法的适用范围

4、,即刑法的效力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 刑法的适用范围,分为刑法的空间效力与刑法的时间效力。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所解决的是一国刑法在什么地域、对什么人适用的问题。从各国刑法及国际条约 的规定来看,一国刑法不仅能适用于本国领域内,而且在肯定条件下也能适用于本国领域外;但刑法在 国外的适用受到国际法的制约,制约刑法空间上的适用范围的国际法原则,就是国家自己爱护与国际 协同。 (二)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 的问题。刑法的溯及力,即刑法生效以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

5、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 的问题。假如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假如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 公共基础学问刑法详解:犯罪 我国刑法上的犯罪概念,在刑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为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平安,分 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扰国有财产或者 劳动群众集体全部的财产,侵扰公民私人全部的财产,侵扰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 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惩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稍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 犯罪。;这一犯罪概念是对各种犯罪现象的理论概括,揭示了犯罪的法律特征,阐明白犯罪的社会内容, 规定了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原

6、则标准,是一个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完整而科学的犯罪概念。它具有三 个共同特征。 1.社会危害性 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指犯罪对国家和人民利益所造成的 危害。犯罪的本质特征在于它对国家和人民利益所造成的危害。假如某种行为根本不行能对社会造成 危害,刑法就没有必要把它规定为犯罪;某种行为虽然具有肯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是情节显著稍微危害 不大的,也不认为是犯罪。由此可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质和量的统一。 2.刑事违法性 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法律特征,是刑法对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的否定的法律评价。在刑法 实行了罪刑法定原则后,刑事违法性就成为一切犯罪必不行少的基本特征。从

7、罪刑法定的意义上说,没 有刑事违法性也就没有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刑事违法性的基础;刑事违法性是社会危害性在刑 法上的表现。只有当行为不仅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且违反了刑法,具有刑事违法性的时候,才能被认定 为犯罪。 3、应受刑罚惩罚性 犯罪不仅是具有社会危害性、触犯刑律的行为,而且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惩处性。 应受刑罚惩处性,也就是危害行为应担当相应的法律后果。这个特征表明,假如一个行为不应当受刑罚 惩罚,也就意味着它不是犯罪。 犯罪的以上三个基本特征是紧密结合的。肯定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基本的属性,是刑事违法性 和应受刑罚惩处性的基础。社会危害性假如没有达到违反刑法、应受刑罚惩罚

8、的程度,也就不构成犯 罪。因此,这三个特征都是必要的,是任何犯罪都同时具备的。 公共基础学问刑法详解:犯罪构成 1.主观方面包括有意犯罪与过失犯罪 依据刑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有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 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看法。依据刑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 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开,以 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犯罪过失的心理看法表现出以下两个特点。一是实际相识与相识实力相分别,即行为人虽然有能 力、有条件相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行为人事实上没有相识

9、到,或者虽然相识到, 但错误地认为可以避开这种危害结果发生。二是主观愿望与实际结果相分别,即行为人主观上并不希 望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但由于其错误相识而导致了偏离其主观愿望的危害结果的发生。 刑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有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不 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缘由所引起的,不是犯罪。;这规定的即是无罪过事务。无罪过事务包括两种 情形。 (1)不行抗力。行为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有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 拒的缘由所引起的情形。 (2)意外事务。行为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有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 见的缘由所引起的情

10、形。 无罪过事务或缺乏相识因素,或缺乏意志因素,不具备构成罪过的条件,因此,不管客观上造成了多 么严峻的损害结果,都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2、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并应担当刑事责任的人。犯罪主体是犯罪构成的一个必要要件。任何 犯罪都有主体。没有犯罪主体就不存在犯罪,更不会产生刑事责任。因此,确定犯罪主体是追究刑事责 任的前提。 根据刑法的一般规定,只有达到法定年龄并具有刑法责任实力的自然人,才能成为犯罪主体,责 任年龄和责任实力是构成犯罪主体的必要条件。 (1)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所必需 达到的年龄。刑法第十七条把刑事责任年龄划分

11、为4个阶段: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 责任,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巳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有意杀人、有意损害致人重伤 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惩罚,为从宽惩罚年龄阶段。此外,刑法 第十七条第四款还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惩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 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2022年2月25日刑法修正案在刑法第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 第

12、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有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惩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 减轻惩罚。; (2)刑事责任实力。刑事责任实力是指分辨和限制自己行为的实力,也即分辨自己行为的意义、性 质、作用、后果并加以限制的实力。 确认一个人为无责任实力,有两个标准:一是他在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时是处于精神病状态;二是 由于这种病症使他不能分辨和限制自己的行为。前者为医学标准,后者为心理学标准。将两者结合起 来,才能构成无责任实力。这里的精神病应作广义的理解,不仅包括精神分裂症、癲痫病等,也包括痴呆 症、夜游症、病理性醉酒和一时的精神错乱等等。 3、犯罪主体 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

13、、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 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依据这一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 规定为单位犯罪的,是单位犯罪。 (1)单位犯罪主体的认定。单位犯罪是区分于个人犯罪的一种特别犯罪形态,依据刑法第三十条 之规定,单位犯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单位这个概念比法人更为广泛,除法人以 外还包括非法人团体。 (2)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刑法对单位犯罪实行以两罚制为主,以单罚制为辅的惩罚原则。 刑法对单位犯罪绝大部分状况下实行两罚制。在两罚制中,对单位是判惩罚金,对干脆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干脆责任人员是判处刑罚。 刑法在某些状况下

14、规定了单位犯罪的单罚制,即只惩罚自然人而不惩罚单位。 4、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爱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扰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而我国刑法所爱护的 那种社会关系是指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平安,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社会主义制度,社会秩序和经济秩 序,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全部的财产权,公民私人的财产全部权,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 他权利,等等。这些社会关系在刑法第十三条已有明确的表述,它们一旦为犯罪行为所侵扰,就成为 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没有一个犯罪是没有犯罪客体的。犯罪之所以具有社会危害 性,首先是由其所侵扰的犯罪客体确定的。一个行为不侵扰任何客体,不侵扰任何社

15、会关系,就意味着 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也就不能构成犯罪。 5、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 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主要是犯罪行为的表现方式,主要有两种:作为和不作为。 作为,即主动的行为,是指以主动的身体举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不作为,即消极的行动,是指不实施其依法有义务实施的行为。不作为是与作为义务相关的,这是 我们理解不作为的重点。不作为的作为义务有四种来源。第一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这种义务一般 指由宪法、法律和其他法规所规定并为刑法所认可的义务,任何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都必需履行这种 义务。其次是职务或业务上要求担当的义务。这种义务一般由有关法规、规章制度加以规定,但与前述 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并不

16、相同。第三是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这种义务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行为使某种 合法权好处于危急状态时,该行为人负有实行有效措施主动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第四基于法律 行为担当的义务。 猜你喜爱: 1.公共基础学问考点:刑法之同等适用刑法原则 2.公共基础学问内容大纲 3.公共基础学问刑法专题 4.公共基础学问考点:刑法之有期徒刑 5.公共基础学问刑法 6.公共基础学问刑法复习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12页 共12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工作报告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