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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分【摘要】:p 】:行政合同法律关系的本质是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特性与行政优先权因素是行政合同根本特征。“行政性”与“契约性”的双重属性导致行政合同外延的模糊性,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分不能采取单一的标准,应该采取以“合同内容标准”为主兼采“合同主体标准”、“合同目的标准”的递进式混合标准区分说。【关键词】:p 】: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性;契约性;合同内容;合同主体;合同目的中图分类号:D912.1;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_29-0171-02作者简介:崔岩1991-,女,汉族,西南政法大学外语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律英语
2、、翻译理论与理论;汪中良1988-,男,汉族,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法学硕士,研究方向:行政法学、知识产权法学。作为一种柔性行政方式,近年来行政合同被越来越广泛的运用到行政管理中,对行政合同的理论研究也不断深化。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以施行行政管理为目的,与行政相对人就有关事项经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1行政合同具有三个根本特征:一、合同主体一方为行政机关;二、行政合同缔结的目的是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管理目的;三、行政合同以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为主要内容。行政合同以一种私法契约的方式来代替传统的高权行政,其中“契约形式”是手段,“行政行为属性”是本质,“行政性”与“契约性”的双重属性导致行政合同外延
3、的模糊性。用单一的标准区分行政合同和民事合同往往是力所不及的,二者的区分最关键的是要把握住行政合同“行政性”的本质。一、行政合同区分的标准一行政合同区分的主体标准行政合同的公方当事人必须为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受权的组织。这是行政合同的形式要件,“无权即无行政”,非有行政权的机关所签订的合同不是行政合同。普通民事主体之间签订的合同,即使包含有执行行政公务的内容也是民事合同。当然,行政主体也可能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参与民事活动,缔结民事合同。例如:政府机关将办公楼建立工程承包给建立公司,将清洁、安保事项承包给专门的物业公司等。行政机关从事上述类似行为时是纯粹的民事主体,行为受私法标准调整。判断行政主体以何种身份参与到法律关系中,要结合“行政优先权因素”、“合同标的”、“合同标的物”、“合同目的”等因素综(第 3 页 共 3 页